回迁安置房营业税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拆迁安置房交易需要交哪些税,是否可以避免掉一些?_百度知道
拆迁安置房交易需要交哪些税,是否可以避免掉一些?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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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说 安置房5内没办户 领证候般要维修基金其些税 费
若市需要交纳土让金
再卖需要交纳相关费用 约需要3万
其他3条回答
建议卖40万净手价税费管种房没少费用<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d00块钱、
没办大产权证,你怎么去房管所办过户?办不了过户,你需要交哪门子的费用?
卖的有点便宜了,基本没有税费吧,产权证不一样。
拆迁安置房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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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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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
ID:2253362 
作者: ( 20:15:34) &
为了国家和芜湖市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必然涉及到数以千家万户房屋被拆迁征收、因此也会给广大的市民在工作、学习、生活诸方面带来不便........但是、多年来好在:在芜湖市委、市政府、市建委等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能够严格执行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国税发2005[89]号文、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具体问题的政策解释。尤其是在对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本着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又于2011年同各兄弟省、市一样、依据中央、国家多部门的指导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芜市建[号文着重对被拆迁安置房Q证、交易这一块进行了人性化的操作、处理。具体是安置房办证、交易按被拆迁房屋老产权证登记时间和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确定杖属登记时点。简单地说、安置房交易没有营业税。......所以芜湖市各级领导一直能感受到芜湖市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一直处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建设大局中........。然而令广大被拆迁安置交易的居民深感遗憾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元月八日地税局契税征收中心张贴公告:取消市住建委号文、安置房交易开始收百分之5.65的营业税。这一突如奇来的重磅炸弹令前来交易的被拆迁安置交易的市民似头脑开了花、无法忍受、人们纷纷找说法、论道理、随之公告等被拆下、一位姓鲍的领导表示、再研究.....再上报.....等结果?对此、我们不禁要问:1:为什么要违反国税发[号文及[2005]89号文精神: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按行为前房屋的购买时间确定、被拆迁安置是个人支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所置Q的房屋、并非购买。况且原来就有产权证、为什么更Q新证时间就变了。费用就增加了。况且退一万步来说、依照协议签订日期也远远超过两年应交营业税技洌课裁矗浚浚....2、芜市住建委口文当年制定下达文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现在废费该文件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3、地税契税征收中心与市住建委彼此之间是何等关S?地税税收中心有权废除市建委下达的文件吗?有政策依据吗?为什么???4、金税系统是什么?需不需要人脑设制程序、难道是无需人脑操作的外星系统?为什么???...........综上所述、我们希望公告单位、芜湖市地税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给予详细说明。为憾!(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6:09:43答复如下:
&&&&“多烦神”网友:     &&您好!     &关于您提出“安置房交易应不应该增加营业税”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购房时间的计算&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160;)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据以上规定,对拆迁安置房交易和普通的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是一样的。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从日起应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全国统一的税务征管软件,按国家统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执行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芜市建[号)等文件是芜湖市出台鼓励拆迁安置的地方性文件,与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不一致,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支持不了。为了确保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我局已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过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明确后,我局有关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在此期间,安置房过户暂缓办理,我局已在市民服务中心进行了公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您如有其他疑问,请与我局两税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812560。     谢谢您的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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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span style="color: #14年01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请总局明确上述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以及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
二、为什么对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营业额。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相关政策&&&
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咨询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规划区内某块地的综合开发权,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完成原有居民住房安置工作。请问:安置房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安置房占用的这块土地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要缴,从何时计征,到何时停征?谢谢!
回复内容: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部门: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 11:27&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拆迁安置房如何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
&&&&&&&&&&&&&&&&&&&&&&&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经请示相关部门,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根据《》()文件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涉税事宜,请您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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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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