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法上主人没签字政府伪签算滴滴快车合法吗吗

伪满洲国如何对付征地“钉子户”_每日新闻热点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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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如何对付征地“钉子户”收藏
核心提示:现在解决阻力的办法多种多样,包括连坐(父母不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字,儿女可能丢掉工作)和动武(譬如雇黑社会充当打手,把钉子户打伤打残)。伪满政府喜欢动武,它也不必雇黑社会当打手,有关东军帮它杀人,如果你在征地过程中不配合,就得跟日本兵的刺刀比划比划。本文节选自:《民国的征地与拆迁》,作者:李开周,原载于:《天涯》2012年第6期早在1932年10月(伪满洲国刚刚成立半年),日本关东军指使黑龙江阿城县政府在阿什河沿岸征收14500垧(面积单位,一垧一般指15亩)耕地,补偿标准是:已经耕种过的熟地每垧30元到70元,还没耕种过的生地每垧只给15元。而市场价要比补偿高得多,地势平坦、区位优良的优等耕地每垧能卖200元,最差的耕地每垧也能卖130元。事实上,农民们连理论上规定的补偿标准也拿不到,县政府派出的评估员故意压低土地等级,本来是熟地,他们给登记成生地,本来是优等地,他们给登记成劣等地,这样农民所能领到的补偿就更低了。最变态的是,补偿款不是直接发到农民手里,而是让失地农民去找一个叫作“东亚劝业会社”的企业设在哈尔滨的办事处去领。从村里到哈尔滨,上百里的路程,当时交通不便,土匪横行,辛辛苦苦领到的补偿款很可能被土匪抢走。另外这个东亚劝业会社效率极低,失地农民背着行李在办事处门口排起长长的队伍,发放补偿款的工作人员还在不紧不慢地闲磕牙,还刁难农民,不是说手续不够,就是说公章不在,逼得农民来回几十趟,为了把补偿领到手,甚至要跟他们磨叽一两个月,来回的路费、餐费、住店费再加上误工费用,可能比补偿还要多些,与其去领钱,还不如不领。伪官僚和关东军等的就是这个,你不领正好,给他们省了。原文地址: 更多精彩,下载百度新闻:
会歧视伪满洲国却不会歧视造成伪满洲国的促成者
好幸福哦比日本人要好点呢
看来我们国家比满洲国好多了。傻b小便。
现在的征地也差不多
现在不是一样受不法人员骚扰,敢情是伪满洲国啊!
钉子户全都是老百姓,人民政府应该不会像旧时代反动政府那样对付欺压老百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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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为什么说一审法官徐素风枉法裁判?  一审法官徐素风是怎样与村队两被告合伙蒙骗被征地农民及不知情的天下人的?  论证一审法官徐素风与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合伙蒙骗被征地农民及不知情的天下人的方法有两种即各级政府制定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政策和证伪法。  方法一:各级政府制定的支付征地补偿费政策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2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监察局、江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五、严格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将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编制一式二份,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一份作为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开具支票或分户存单依据(代理中心会计核算时,作其他存款核算依据),一份交村报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农户签字,待发放签字完毕后,交代理中心核对后入帐。对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在备用金范围内用现金支付。  上述三份文件能告诉被征地农民和天下人以下两个规则:  规则一:为防止村队干部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支付征地补偿费有特殊的方式,根本不使用收据入帐,而是用清单入帐;  规则二:为防止村队干部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政府规定征地补偿费直接由村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并不支付给村民小组组长。  方法二:证伪法  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在唯一一次原被告双方都到场的庭审中给了原告一联征地补偿费收据复印件,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过任何一联的收据原件,另几联的收据复印件也没有出示过。  被告用自己制自己开的漏洞百出的征地补偿费收据复印件来证明征地补偿款已于日全部付给第七村民小组。原告经过反复研究,发现收据复印件是伪证后,一遇到法官就告诉她收据复印件是伪证,法官听后不吭一声。  法官可能也觉得单凭一联白条式的收据复印件就认定征地补偿款已交付给第七村民小组,怕骗不了原告及百姓,就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单独叫到法院询问了组长郑水有,得到郑水有已收到村委会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的证言。法官在郑水有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又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就采信了郑水有收到村里支付的118多万元征地补偿费的证言。  法官凭被告提交的征地补偿费收据复印件及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的证言,就推出了“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已于日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了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结论。法官然后用这个结论证明被征地农民告错了人,再理直气壮地驳回被征地农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征地农民败诉。一审法官用判决的方式告诉广大被征地农民:想用法律手段讨回征地补偿费是行不通的,要听腐败村官的话,不要和腐败村官争,否则就是败诉。腐败的村队干部终于借枉法裁判的法官徐素风之手达到了侵占征地补偿费的目的。  逻辑学的推理原理告诉我们,要想使推理的结论真实可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推理的前提必须真实,二是推理的形式必须正确有效,两者任何一项出了问题,都不能保证推理结论的真实性。法院的判决就是要对案件的处理作出结论,得出这个结论的前提就应当是判决的依据,而判决依据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准确点说是认定的事实和合适的法律。上诉者要找到原判的错误,首先就应审视原判决的前提依据有无问题。  论据虚假,即是指推理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从而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理由一:原告对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有很大的异议,反复说该收据复印件是伪证。一审法官徐素风无中生有硬说原告无异议,确认了该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就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有保护腐败村官和打压失地农民之实,用实际行动反对和破坏中央依法治国。  为什么说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收据复印件是伪证?  怎样鉴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收款收据)的真假?  理由一:看编号  票据编号为票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审计过程中也不能忽视这一小细节。如笔者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某单位两本会计账册上的原始发票为连号发票,两张连号发票的开具时间却相差两个月,细微的漏洞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经查,该票据为单位伪造票据。  票据管理制度规定:1、设置票据登记专簿。领用时,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本数(一次限领一本),由领用人签名。用完后,村报帐员应将票据存根交乡镇经管站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2、收据使用时必须按顺序号填写,不能跳号,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具体到本案,7月22日开具的收据编号反而比7月23日开具的收据编号大126308,即开具日期为日的收据序号(№0136160)却在开据日期日的收据序号(№0009852)之后,两张收据自相矛盾。由此矛盾可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复印件是伪证。  理由二:票据比对(一联原件和另一联原件比对,复印件和原件比对)  票据一般为三至四联,将各持票人所持票据进行比对是核实票据真假的重要手段。如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延伸审计了票据双方持票人,发现相同编号的两联票据金额出现了很大差额。经进一步延伸,发现该票据为收款人与付款人勾结,收款人为付款人提供空白票据,共同套取现金。  具体到本案,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出示其所持有的收据,原件只出示其所持有的一联收据复印件,也没有叫其下属(第二被告)即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出示其所持有的另一联收据原件来印证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  理由三:有无银行凭证验证  收据是不经验证,也没有监控的。收据只能在有其它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才有法律效力。  单独的收据不能证明存在收付款关系,要结合相关证据才可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单凭一联收据,难以说明问题,还需要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无效。  一方不得不先开出收据,对方并不及时付款也是常事,所以收据并不是付款的证据。付款的关键证据是银行支付的单据或现金支出凭据,所以他们耍赖说已经付款了也是不要紧的。不能有个收据就说钱汇给我了。  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监察局、江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各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村规模大小、业务多少、距离远近等综合因素,明确各村报账员库存现金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严格现金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员日常零星支出从库存备用金范围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额规定的,应将支付票据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后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支付。严禁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先借款后报账……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法院提供银行凭证证明,她从银行取出了118多万元给了其下属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及至结案,也没告诉上诉人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是否有118多万元的银行存款凭证。  被上诉人没有从银行支出118多万元的银行凭证,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违规收据是虚假的,是伪证;郑水有没有118多万元的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收到被上诉人118多万元征地补偿款的证言也是伪证。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合伙欺骗被征地农民,已违反相关法律。  理由四:收据的形式不合规不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票据内容完整、真实。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一联收据复印件上,既没有收据监制单位的公章,也没有付款单位的公章,也没有收款人的印章或手印。  理由五:收据的来源不合规不合法  为了审查书证内容的客观性,还有必要审查书证的来源,因为书证的来源往往决定或者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查来源,主要是审查书证由谁制作,为什么制作。有时盖有公章的文件特别是一些证明材料等等,其内容也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查来源,还要查书证由准提供。  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监察局、江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十、严格收款票据管理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购买,村使用时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初次领取时,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具体到本案,由于收据复印件上没有财税部门监制章,故本收据是自购或自印票据。  理由六:收据内容虚假  付款时间虚假: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日才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8月31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复印件却显示付款时间在日,开据日期与事实发生的时间不相符。  付款方式虚假:几百万不是小数目,现金付款方式不合乎情理。  由付款时间虚假、付款方式虚假可以得出付款情况不是真实存在,当然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与其下属合伙出具虚假收据应诉,蒙骗上诉人。  收据复印件(书证)有无证明力的依据  1、收款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税务部门监制和部队监制三种。  内部收据既可以自制(由电脑扫描打印出来),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和打白条是一样的,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非应税业务。  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账,其作用相当于白条。  2、内部收据是不经验证,也没有监控的。收据只能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才有证明力。单独的内部收据对外使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单独的内部收据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才有证明力。  3、单独的收据不能证明存在收付款关系,要结合相关证据才可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单凭一联收据,难以说明问题,还需要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没有其它有效证据佐证,就无法律效力。  4、有时,一方不得不先开出收据,对方并不及时付款,这也是常事。有时双方串通,虚开收据,算计第三人。所以收据并不是收付款的证据。付款的关键证据是银行支付的单据或现金支出的凭据,所以他们耍赖说已经付款也是不要紧的。  5、收据若作为下账用的凭据,一般的收据就是白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违反财务制度甚至有关法律法规的。  6、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具体到本案,几百万征地补偿费不是小数目,就凭一联收据复印件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下属的证言,不能证明收据内容的真实性,还需结合另几联收据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方可验证收据的真伪。  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理由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决议书》的合法性有很大的异议,反复说该决议书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审法官无中生有,硬说原告无异议,只是对村提留1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异议,还说村提留1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直接侵害原告的权益,变相确认违法的分配决议书合法,有鼓励村队干部腐败之实,有混淆是非、保护腐败村队干部假借提留之名诈骗、抢劫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之实。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级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没有收益权。因此,对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提留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50%的留地货币代资金,违反了该规定,应予以返还。  一审法官徐素风没有确认村民小组假借承包地调整之名每亩提留3500元青苗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一审法官徐素风没有确认征地后村队收回调整承包地违法,这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一审法官徐素风的枉法裁判行为有纵容鼓励腐败的村队干部合伙利用家族势力及手中的权力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反共产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违法手段收回调整承包地,达到侵占大部分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留地货币化资金的目的。  一审法官徐素风不但不制止腐败的村队干部合伙鱼肉百姓的违法犯罪行为,还纵容鼓励腐败的村队干部合伙鱼肉百姓,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隐情呢?!  理由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江山港整治项目桑淤村各队补偿》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很大异议,反复说该书证由被告自己制作,认为该书证的真实性应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但被告及一审法官都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  该书证可以反应村委会提留了1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近80万元,截留了150多亩基本农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20万元,留地货币化资金145万元,三项合计近345万元。  若该书证是真实的,则村委会侵占了近345万元的征地补偿费,这是违法的,不但应退还给村民或村民小组,主管人还应受到处分。  若该书证是不真实的,则该书证是伪证,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提供者和采信者也应受到处分。  理由四:徐大法官你怎么可以把原告没有听过、见过、没有经过质证、真实性没有得到任何证据确认又是被告人下级的证人证言当作前提去下结论呢?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质证权,腐败村队干部说了算,法官说了算。  为什么说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的证言是伪证?  理由一:郑水有本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其证言真实性的证据,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其下级证言真实性的证据。能证明郑水有证言真实性的关键证据是银行存款凭证及收据原件,但郑水有两样都没有提供,可以确认其没有这两样证据。  理由二:郑水有的证言根本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及质证过。原告根本没有在法庭上见过郑水有本人及其证言,只在判决书上见到了郑水有的证言。  理由三:各级政府制定的支付征地补偿费政策规定:①为防止村队干部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支付征地补偿费有特殊的方式,根本不使用收据入帐,而是用清单入帐;②为防止村队干部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政府规定征地补偿费直接由村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并不支付给村民小组组长。  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官徐素风怕用一个伪证蒙骗不了原告和不知情的天下人,就与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郑水有合伙制造了第二个伪证——郑水有自认从村里收取了118多万元征地补偿费。一审法官用两个伪证得出“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已于日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了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结论。  一审法官面对有如此多虚假特征的收据复印件,也敢将它作为定案的依据,不是枉法裁判又会是什么呢?  一审法官面对被告下属为应诉而出的虚假证言竟不经出示、质证就采信,不是枉法裁判又会是什么?  浙江江山的法官徐素风就是这么牛,这么任性,就敢拿违法的不真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百姓能够把她怎么样?她要让谁胜诉就让谁胜诉,法院成为有权有势有钱有关系的人开的企业了。  桑淤村村队干部两次()两次侵占全部征地补偿费的事实,证明农村的田地,既不是国家的、集体的,更不是农民的,而是少数乡村干部的。怪不得有许多人争当村队干部,因为当了村队干部马上就能腐败致富。少数村队干部已成为广大农民的敌人。  鉴于桑淤村村队干部合伙截留侵占3/4的青苗费和全部征地补偿费,动工后不给失地农民办理社保,后又改为要社保就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失地农民就多次到江山市信访局上访,至今无回音;失地农民又到衢州、江山两地的省巡视组举报桑淤村村队干部的征地腐败行为,也无回音;失地农民还向江山、衢州、省三地的纪委、检察院举报,也无回音;现被征地农民到法院诉讼,又被判败诉,不知天天高喊的德治、法治体现在哪里?桑淤村村队干部为了侵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钱,坚决违法到底,还一次次战胜了被征地农民,不知投靠了哪个大老虎?  面对村队干部侵占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大量违法行为,不知乡干部到啊里去了,又干了些什么?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请求上级查明事实,依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五个请求:  1、督促被告在桑淤村村委、下桑淤自然村两地张贴真实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个月;  2、督促被告向被征地农民足额支付青苗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  3、督促被告履行法定的社保职责;  4、确认征地后欲收回调整承包地违法;  5、查清一审法官徐素风与村队干部合伙蒙骗被征地农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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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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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人对浙江省嘉兴市政府征地补偿欺上瞒下,违法犯罪的举报
288人对浙江省嘉兴市政府征地补偿欺上瞒下,违法犯罪的举报我们288人,都是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乍浦镇雅山村的“失地农民”。因为始于2002年浙江嘉兴市政府嘉兴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港区管委)违法占地、向法院提供伪证,实施征地补偿不合理、没到位而投诉至今。但是九年投诉至今无果,今天再向您投诉。近来我们特别授权出生于本地,荣获2009年中国优秀志愿者称号,现任九三学社海南省委 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老乡―邹华先生,帮助我们追查才发现:由于银行违法开户存款,被征地方政府人员当做“征地补偿已落实到位”的证据递交给了法院,致使法官误把伪证当真而错判,是纠纷久拖未决的主因。我们在找到了藏在嘉兴港区乍浦镇雅山村村委保险柜中的一大堆,在我们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们个人名义设立的储蓄存折。因为我们的投诉,这些在开立的,共165个活期存折和168份定期存单,已在起,被移送到了港区管委属下的“嘉兴港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保险柜里。村委给我们出具了这些“假银行账号”人员的证明―雅山村委出具的“已领取生活保障金假账名单”。其中在姓名后备注为“已转生活补助”和“已转保障2”的,就都是包括我们在内的,涉及被违法开户、存款的人员。可以依据我们的姓名,在乍浦镇邮政储蓄所查到相应的被违法开户、存款的户头。(附件1照片5张)我们也找到了做假账开户时,是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存款自愿”原则,及违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非法运用公民个人资料等三项违法依据。学会。就是因为征地方把这些伪证报告各级领导,使领导在处理纠纷时误认为我们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障,使我们要求征地补偿款合理、到位的种种投诉,至今无果。关于我们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媒体报道请阅《每日经济新闻》期第06版“大开发中的‘预拆迁’后遗症:395名村民状告嘉兴市政府非法占地”一文。(附件2照片4张)拖到今天还未解决的纠纷内容是:1、依照我们村委与港区管委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内容和时间对照政策规定,女50、男60岁的老人应该享受养老安置是“生活保障1―每月领取490元”。但是港区管委硬是把我们划定在不是签约事实的之前,以此规定我们只能享受“生活保障2―每人个人缴纳9000元后才能每月领取400元”。而且,对照日、8月19日和9月26日签订的三份《征地补偿协议》的“前言”都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这三份《征地补偿协议》依据政策相同但实际执行养老享受不同。其中7月4日和9月26日协议涉及人员的养老保障都是享受保障1,就只有8月19日涉及我们的协议给的是保障2。(附件3照片6张)2、应该对全村485户被征地农民的16岁以下人员,每年岁补偿500元。但至今未计、发。(《征地补偿协议》根本就没有提及“养小”事项。)3、在《征地补偿协议》第三条写明的“青苗费按每亩800元计算”。但是实际每亩种植作物只发了青苗补偿费500元,余数至今未计、发。4、在《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第五条“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内,做好各项对农户的政策处理和资金兑现工作。”但是至今还有485户,每户0.31亩―当年被“误认为”可以不支付而被扣去的―宅基地补偿款,以及该《征地补偿协议》应付未付,欠款至今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款项都尚未计、付。5、除了宅基地补偿未给之外,还有自建房用地分配漏给、少给纠纷至今未平。而且,由征地方出具的公函也述明:征地补偿和停产补偿都一分未付的土地还有555亩。这是早就造了厂房,却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农田。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信访答复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位并且尚有555亩土地已征用而未报批”。(附件4照片1张)6、在假账开户之后,在嘉兴港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出具公函《原海防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支付到位情况说明》(下称:支付到位说明)。这是已递交给法庭和相关领导的伪证函。(附件5照片1张)7、由于伪证函的出现和法官有意绕诉讼格式由头,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第四页“原告(农民)要求法院直接确认被告(征地方)侵害其承包经营权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足。归还原告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诉求,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地中的违法者应承担的责任,非法院裁判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方根祥等395人的诉讼请求。”(附件6、第49号判决书照片4张。)我们看到,该第49号判决书把“支付到位说明”伪证函信以为真。并且,避开了:(1)、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嘉土资罚字[2010]第03号”和第05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征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条“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等三项法定内容,没有依法认证、判决。所以,这个判决是否“合法”留待后论。事实上该判决书并没有涉及征地补偿纠纷内容的判定,并没有判定“不必按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听说。”但是,在事后的纠纷交涉中,不少部门的领导都说:“打官司判你们输了,你们什么话都不用说了!”也有一些信访部门以“不受理已走过司法程序的投诉”为由,不辨别投诉的内容与走司法程序的内容是否相同而一概拒之门外,不受理投诉。致使被征地九年没拿到合理补偿的错案错过了一次次能够依法解决的机会。(附件7、嘉土资罚字[2010]第03号和第05号处罚决定书,照片4张。)8、时隔4年,5次聚众,2张通告,镇压不了?(1)、失地农民从2002年6月首次有59人到嘉兴市政府信访局投诉;(2)、在日,发展到“聚众冲击浙江省政府”平湖市公安局印发警示“通告”―并且逮捕2人入狱6月,13人被拘留7天以上(附件8、“释放证明书”平看字(2008)26号,照片1张);(3)、在,几百村民到已被占用尚无征地批文的地块阻扰施工―引起7月9日港区管委找农民代表谈判,谈判无果;(4)、在至4日连续四天,村民们再到被非法占用的地块阻扰施工,嘉兴港区公安局因“聚众施工工地阻扰施工”印发警示“通告”(附件9、时隔4年,2张通告,照片2张);从9月1日下午起,港区管委找395户村民的6位农民代表谈判。由于港区管委仍然玩弄几乎不识字的农民代表,一个月四次谈判仍是没有一个字的谈判记录(九年内无数次谈判至今无一字会谈记录),所谓谈判毫无结果。(附件10、“9.1阻工村民与警车”、“9.9谈判室人员”照片2张);(5)、在日农民代表到港区国土分局信访室上访,无果。(附件11、农民代表邹华等到港区国土分局信访室上访照片视频。)(6)、在日聚众农民到港区管委会投诉,无果。对于。(附件12、聚众农民到嘉兴港区管委会投诉照片视频。)(7)、在日聚众农民再到港区管委会投诉,仍无果。(附件13、聚众农民到嘉兴港区管委会投诉照片视频。)9、老领导犯罪被判入狱,后续领导搪塞、拖延后调离,现任领导继续掩盖、躲藏,新愚公“挖山不止”。在2010年9月审结的浙江嘉兴“3?23”窝案落马的56名官员,其中涉及坑害我们的六名干部,三个服刑,三个纪律处分,但是我们被害百姓的遗留问题却没解决。请阅中共嘉兴市嘉兴港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法占用雅山村集体土地行为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函》,(照片5张)。10、历年来村民已集资、花费18万元用于投诉、起诉,现在仍在顽强抗争着。为了对付现任领导躲避不理的行为,扩大上级领导的关注解决,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号“(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拟:(1)、到天安门广场举行游行。(2)、正与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接触:一边到日本投资人占我们地建的工厂“帝人会社.帝人聚碳酸酯公司”阻工(附件15、给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信、关于批转《日本帝人pc及配套工程农房拆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照片7张)、附件16、关于举行“投资人与村民邻居联谊会”的倡议书(照片3张);另一边到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游行(路程近,当天来回。)(3)、不定期、不定地点地到其他城市游行示威,坚信冤案终究昭雪!总而言之,积怨九年,投诉无门,心火愈盛,社会影响极坏,正在酝酿更重大的事件!恳盼各级领导部门联合执法,若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我们相信: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祈望领导正确处理上述嘉兴港区管委会前任领导犯下的、后续领导拖延的、现任领导掩盖的“假账欺骗,违法犯罪”事项,使征地补偿早日落实到我们手中。此致敬礼!举报人: 288名失地农民同上(名单见附件17、共288名举报人委托书,6份照片压缩件。) 执笔:九三学社海南省委 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委员―邹华 (邹景华)(附件18、19)电话,,邮箱@,住、信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乍浦镇雅山新村一区17号 邮编 日附件目录与证明事项:附件1、雅山村委出具的“已领取生活保障金假账名单”,其中在姓名后备注为“已转生活补助”和“已转保障2”的就都有违法开户的假账(照片5张,)。附件2、《每日经济新闻》期《大开发中的‘预拆迁’后遗症》(照片4张)。附件3、日、8月19日和9月26日签订的三份《征地补偿协议》,依据政策相同但实际执行养老享受不同,其中也没有提及征地补偿的“养小”事项(照片6张)。附件4、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信访答复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位并且尚有555亩土地已征用而未报批”,(照片1张)。附件5、嘉兴港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出具的《原海防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支付到位情况说明》。这是已递交给法庭和相关领导的伪证(照片1张)。附件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这是依据伪证作出的错判(照片4张)。附件7、嘉兴国土局嘉土资罚字[2010]第03号和第05号处罚决定书(照片4张)。附件8、“释放证明书”平看字(2008)26号,(照片1张)。附件9、时隔4年,2张通告,镇压不了?(照片2张。)附件10、“9.1阻工村民与警车”、“9.9谈判室人员”,(照片2张)。附件11、农民代表邹华等到港区国土分局信访室上访照片视频。附件12、聚众农民到嘉兴港区管委会投诉照片视频。附件13、聚众农民到嘉兴港区管委会投诉照片视频。附件14、《关于非法占用雅山村集体土地行为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函》,(照片5张)。附件15、给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信、关于批转《日本帝人pc及配套工程农房拆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照片7张)。附件16、关于举行“投资人与村民邻居联谊会”的倡议书(照片3张)。附件17、共288名举报人委托书6份(照片压缩件)。附件18、邹华(邹景华)身份证、居住证和名片,(照片1张)。附件19、浙江省国土厅、嘉兴市国土局要邹华代表农民联系港区领导的三次公函。因为附件很多超过邮箱限制,每份附件先呈首页,其他请告受理邮箱另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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