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私扣手机是根据哪一条刑法私塾

未经父母允许派出所让孩子录口供犯法吗?触犯哪条刑法_百度宝宝知道当前位置: >>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 年 6 月 5 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 年 3 月被提前释放。2005 年 5 月 20 日下午,张某将一 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 1800 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 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 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 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 年 4 月 23 日晚上 10 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 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 30 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 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 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 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 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 “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 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 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 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 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 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 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 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 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 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 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 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 年 7 月 7 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 11 时许,王某(男,28 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 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 1500 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 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1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 年 11 月,在 Z 省 H 市 M 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 岁,J 省 Y 市 B 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 岁)闲 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 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 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 年 12 月底,郭某回 B 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 4 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 H 市 M 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 年 1 月 20 日凌晨,郭等 4 人途经 J 省 W 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 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2)W 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 B 县公安机关侦查,B 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 (3)假如 W 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 B 县公安机关,而 B 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 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 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 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 B 县不仅是犯罪嫌 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 B 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应当由 W 市公安机关和 B 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J 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八)、2006 年 3 月,张某(男,19 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 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 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 (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 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 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 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九)2000 年 8 月 1 日,吴某(女,21 岁,某公司工人)向 X 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 7 月 31 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 岁)强奸。 X 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 97 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 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 10 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 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 县公安局于 2000 年 8 月 10 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 2000 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 县公安局 2001 年 8 月 15 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 高某保证金 2000 元。 问:X 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 (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 12 个月。 (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 2000 元。 (十)、2003 年 11 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 2004 年 3 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璜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该装璜工程, 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 开设公司帐号。王某在开设帐号后,出于个人目的,擅自购得现金支票一本,并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及法人章, 同时又私刻公司法人私章一枚,加盖在现金支票收款的栏目上,后将财务章及法人章归还公司。2004 年 4 月 19 日,甲公司又指 派王某到房屋开发公司,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总数为 10 万元的预付款转帐业务。王某办理完转帐后,一面对公司谎称房 屋开发公司尚未将钱打进帐号,一面用私藏的现金支票陆续在上虞市将公司帐号上的 10 万元钱取现。直至 2004 年 5 月 20 日, 甲公司发现已打到帐号上的钱被人取走,追问王某,王某才承认已将帐号上的 10 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甲 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王某隐匿。2004 年 8 月 27 日,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查处。 问: (1)该案如何定性? (2)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收到报案后,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多少天为宜?依据是什么? 答:(1)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有管辖权。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 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2 发生地。王某将帐号上的 10 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可以认为上虞市为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 发生地,所以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在七日以内为宜。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 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从本案线索看不为重大、复杂,因此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为宜。 (十一)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 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 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大队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 后刑警大队长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通过其他途径向上级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局长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韩某 的回避决定。 问题:本案侦查过程中回避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本 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无此权利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对侦查员张 权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应由刑警大队长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 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 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 级公安机关决定。 (十二)、某案犯罪嫌疑人在 2006 年 3 月 16 日 21 时 45 分被传唤到派出所,审查后,被批准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 2006 年 3 月 17 日 22 时 35 分。30 日 16 时 45 分,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样的内容:“问:我们是××分局的 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批准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 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 答:1、传唤的时限是 12 小时 2、此份笔录反映出拘留证所签的拘留时间不真实。(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本意是防止错拘,不能以宣布刑 事拘留式的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程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 3、拘留后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十三)、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2002 年 7 月 5 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 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巡警 110 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 关于 7 月 6 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后于 7 月 30 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 卫,于 8 月 10 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此期 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 9 月 10 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 1、2 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 6 日拘留,30 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四)、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 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 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 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 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 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答案: (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 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 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 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 (十五)、 汪某,女,19 岁,2005 年 5 月 2 日失踪。其父四处寻找,仍无消息,遂于 6 月 10 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同村 人唐某(男,25 岁)杀害了其女儿。依据是:(1)唐曾向汪求婚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大约 1 个月前的一个黄 昏,汪父从亲戚家回村时曾看到唐急匆匆从村外回家,右手拿铲,左手拎一堆像是衣服的东西。那天,可能就是汪失踪的日子。3 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述情况决定立案? 答:(1)公安机关仅根据汪父的指控尚不能作出立案决定。 (2)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举报、控告等材料后应当先进行初步的审查或调查,等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十六)郭女,10 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将 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 郭女去报案。郭女的父亲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受理。后来,公安机 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 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 不立案。 问题: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 公安机关的错误:(1)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以霍老师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认为霍老师没有报案资 格,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2)本案中,公安派出所的人员让报案的郭氏妇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 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3)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 件是:发现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十七)、2004 年 8 月 7 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 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 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 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答: (1)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 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定。” (十八)2002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 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3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 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币, B 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 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问题: (1)对狄某走私一案,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虽 A 县为最先受理公安机关,该案的犯罪人在 B 县被抓获,且主要犯罪地在 B 县,故应由 B 县公安局管辖。但我国划 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十九)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 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 2000 元保证金。 问题: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 (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 答案: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 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 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二十)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 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 年 1 月 4 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 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 1 月 5 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 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 月 6 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4 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 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李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李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 无罪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 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 李某的第二句话错,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李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拘留证。” (6)李某第四句话错,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 方法收集证据。 (7)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十一)2004 年 3 月 8 日,M 县 S 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 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负责侦破此案的 民警高某和联防队员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高某负责讯问,于某负责作记录。二人讯问赵某已满 12 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 不好,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 问题:M 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答:M 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两处违法: (1)执法主体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 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联防队员于某无权参与办案。 (2)连续传唤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 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十二)2005 年 11 月 1 日,S 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2000 元。12 月 5 日,S 县公安局传唤 孙某于次日早晨 7:30 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 才到县公安局。S 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 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 2000 元保证金。 问题:(1)S 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 (2)如孙某不服 S 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 答:(1)S 县公安局没收孙某保证金不合法。因为孙某未能按 S 县局指定的时间到案有正当理由,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关于“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规定。 (2)孙某可以在公安机关向其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 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二十三)公安民警赵强和李明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胡某背了一个大包从一个居民区穿过,神色紧张。赵强和李明怀疑胡 某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于是追赶胡某。由于天黑,胡某未看见是谁在追,心理害怕,撒腿就跑。赵强和李明一直追到胡某家 外。在出示了工作证后,胡某让赵强和李明进屋。赵强和李明强行检查了胡某的包,包中有一些衣服和洗化用品。胡某解释说 自己刚从朋友那把东西取回来。赵强和李明仍对胡某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胡某的一些文件和找到的 MP3 等物品。 问题:赵强和李明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本案中赵强和李明的行为违法。 (1)赵强和李明对胡某的房间进行搜查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 查证。 (2)搜查情况未写成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 者他的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赵强和李明无权扣押胡某的文件和 MP3 等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 得扣押。本案中的物品既不属于违禁品,又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得扣押。 (4)赵强和李明扣押物品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十四)曹某,20 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间,在 A 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 B 市抢 劫出租车一辆,在 C 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 D 市被抓获。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 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 应由 B 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 C 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二十五)刘林,为某市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和赵军二人谈恋爱,刘林将其妹刘红 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 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 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告检察院, 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5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什么理由。 答:(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 事案件,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 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十六)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 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 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 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题: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3 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 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 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 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证据的案例 (二十七)1998 年 8 月 13 日凌晨,某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 边有被害人三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 5 点 50 分,侦查人 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下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死。本案中,哪些是物证? 答:物证有:(1)被害人尸体;(2)被害人血迹;(3)路面上刹车的痕迹;(4)被害人骑的摩托车;(5)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 表。 (二十八)黄某(17 岁)、韩某(15 岁)、王某(16 岁)均系 G 县 M 村辍学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时,黄某提出没钱 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抢钱,韩某、王某欣然同意。晚 10 时许,该三人手持棍棒,隐藏在公路边。少时,邻村 赵某骑自行车从此路过,三人上前将赵某拽下自行车进行殴打,并从其衣兜内翻出 20 元钱逃离。赵某报案后,县公安局经过侦 查,很快将黄某、韩某、王某抓获。但公安局认为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较小,影响不大,遂在第二天对该三人采取了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问题:公安局对该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补充问题)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三人虽不满 18 周岁,但 已满 14 周岁和 16 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应当对三人取保候审。 (二十九)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抢劫罪被逮捕。其聘请的律师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樊 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 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第八日 并且是口头的方式通知律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三十)常住地在唐山的周某(男,1980 年 5 月生,某事业单位职工),2005 年 6 月 7 日到石家庄市出差,在火车站广场, 见一男子裤后兜内露出一叠人民币,周某上前将钱窃出(1 万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抓获。警方以其有流窜作案嫌疑为由, 延长刑事拘留至 30 日。 问:警方做法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 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处市、县继续做案。周某在唐山并未作案,只是在石家庄作了一起案,故不能认定周某为流窜作案,所以 不到延长刑事拘留至 30 日。 (三十一)某刑事案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如下:2006 年 3 月 15 日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张××、李××等 人在石市××路××酒家 306 包房吃饭期间,张××在上洗手间时与 301 房间的客人吴××发生口角,张××用随身携带的水 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肝脏破裂,尚未脱离危险。经工作,张××于 3 月 16 日 23 时 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注:受理时间 2006 年 3 月 15 日 14 时 15 分) 问:本受理表报案内容填写有什么不当之处,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答:这是后补的手续,不是当时受理报案情况的真实记载,而是登记的是初查结果。事实上,本案没有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而直接进入了侦查阶段,不管在抓人时用没用拘传手续,都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无须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在 受理案件时如实填写完受理表先报请局长审批,局长当时就可以直接批立案侦查。 (三十二)某天深夜,有人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举报本县工商局一所长李某有贪污重大嫌疑,并携带巨款前往火车站准备 潜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值班民警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此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故不予接受及采取措施,要报 案人去检察院报案。 问:该值班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民警做法错误。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 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受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且准备潜逃,值班民警应当采取措施控 制李某后,移交检察机关。 (三十三)某公安机关在侦办黄某抢劫案中,黄某交代张某于 5 年前曾盗窃 2000 元现金,当事人未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 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 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黄某 5 年前盗窃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 (三十四)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N 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 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S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很快查明被害人为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原范某的对象张某。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俱以实告,其 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报告,张某称因范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其意图恢复关系,遭到范某的拒绝,其在非常气愤的情 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刺向范某左面颊,范某转身欲跑,张某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张某的父母与村6 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陪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 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做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如下协议:(1)张某不 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 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 下午前往 N 村拘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 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回答问题:(1)此案能否由村委会调解解决,为什么?(2)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是否正确? 答: (1)此案不能由村委会调解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不作为。 (三十五)某县公安局某刑警中队查获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犯罪嫌人马某在石家庄市某生活小区盗窃一辆面包车后在逃 跑至该县时被抓获,将其拘留后,很快落实了作案地点,但犯罪嫌疑人马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在被羁押半年之后才查清,该刑 警中队此时将案件移送给案发地公安机关。 问:在本案中,该县公安局的刑警中队的移送案件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案发地很容易查清楚,事实上已很快就被查清。对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 至于嫌疑人的身份不能落实,不影响及时移送案件。因此,该刑警中队的作法是错误的。 (三十六)李某,男,38 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 援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 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 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 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 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 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 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 检察院。(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 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 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十七)朱某(男,17 岁)因伙同万某(男,28 岁)盗窃,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45 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 14 时至 15 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 11 时 15 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将朱某和万某一起 关押在 5 号监房。8 月 19 日下午 4 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 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提讯。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朱某宣布刑事拘留后未立即送往看守所执行; (2)将朱某和 万某关押在一起,违反同案犯应当分别羁押和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的规定;(3)小李单人提讯朱某,违反双人 办案的规定;(4)小李无提讯证提讯人犯,违反提讯人犯必须有提讯证的规定。 (三十八)B 县 N 村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B 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毗邻的 A 县 M 村人刘某有重大嫌疑。B 县公安局办案 人员认为与 A 县公安局联系比较麻烦,于是持《传唤通知书》直接将刘某从居住地传唤到 B 县公安局。 问题:B 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 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 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根据规定,B 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应当在 A 县公安局的协 助下,在 A 县对刘某进行讯问。 (三十九)赵某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一个月发现赵某曾于两年前杀害某人,公安机关的侦查 羁押期限应如何计算?赵某向看守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民警认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的, 当即予以驳回。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案应自发现该案件事实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且需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2、 民警做法是错的。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十)王某涉嫌盗窃和诈骗,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逮捕。第四天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发现王某患有严 重的乙型肝炎,于是打电话告诉他的妻子,王某已被逮捕并需住院治病。本案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上有何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侦查人员发现王某有乙型肝炎后可以怎么办? 答:(1)公安机关没有在逮捕后的 24 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没有在 24 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王 某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综合案例分析题 (一)、 2006 年 8 月 31 日 2 时 10 分,张甲(男,1988 年 6 月 16 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 年 8 月 31 日生, 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 1000 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 100 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 2 时 56 分将 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 14 时 50 分,张甲、张 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 1100 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 2000 元、未成年人 3000 元。 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 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7 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 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 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 2100 元,已超过 2000 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 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 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2006 年 8 月 16 日 2 时 10 分,张甲(男,1990 年6月 16 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 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 2980 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 100 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 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 2 时 56 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 30 分,张甲如实交待了 盗窃事实。3时15 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 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 分对张甲 执行刑事拘留,8 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 元),8 月 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 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 2000 元、未成年人 3000 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 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 值班负责人审批。 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 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 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 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2000 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 2980 元,未达到该省规 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三)、2006 年 7 月 20 日 2l 时,张甲(男,1989 年 11 月 2 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 门口因看杨 A 不顺眼而殴打了杨 A,此时杨 A 的老乡杨 B、杨 C、杨 D、杨 E 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 打。当日 22 时,杨 C 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 B,后杨 B 纠集杨 A、杨 C、 杨 D、杨 E、杨 F(男,1990 年 7 月 20 日生)和杨 G,由杨 A、杨 C、杨 D、杨 E 手持木棍,杨 B 持砍刀,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 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群众葛女士目睹了 事情的全过程。看到杨 A 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22 时 10 分,110 指挥中心指令某 派出所出警,杨 A 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 对在本案现场, 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 经现场盘问、 检查后, 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有何执法依据? 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 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 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 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 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 在办案过程中, 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 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 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 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 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 假证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 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 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 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置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 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 因此,全 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 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 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 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 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 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 (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8 (讯)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 (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 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 (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 (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 年 7 月 20 日 2l 时,张甲等 4 人对杨 A 等 5 人殴打过程中,对杨 A 等 5 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 A、杨 B 轻微伤。22 时,杨 A 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 4 人的过程中,杨 A、杨 B 人、杨 C、杨 D、杨 E 五人均持械对 张甲等 4 人实施殴打,其中,杨 A 和杨 B 抱住张甲,杨 C 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 D 将张丙打成轻微伤。 请问:张方 4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杨方 7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别构成何罪? 答题要点:张方 4 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 4 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 5 人,4 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方 7 人中,除杨 F 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 6 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 本案中,杨 A、杨 B、杨 c 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杨 A、杨 B、杨 C 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杨 D、杨 E 持械斗殴, 杨 G 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是什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对哪些人应当提请逮捕? 答题要点: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杨 A、 杨 B、 杨 C、 杨 D、 杨 E 持械聚众斗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对杨 A、杨 B、杨 C、杨 D、杨 E 提请批准逮捕。 7、本案中杨 G 被刑事拘留,后承办单位经过研究建议对杨 G 取保候审,请问承办单位在取保候审后应开展哪些工作? 结合本案。取保候审后应开展: (1)、进一步侦查,通过审查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杨 G 的行为情节的轻重。 ( 2)、对本案中的杨 A 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及时侦查,对张甲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侦查,并对张甲等人采取 必要的强制措施。 (3)、对未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落实相应的侦查措施。 (4)、对杨 G 作出恰当的处理,通过侦查,排除犯罪嫌疑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可以治安处罚 或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呈报治安处罚或报批劳动教养。 (四)、王某伙同李某自 2007 年 2 月 16 日起租用一旧仓库开设赌场,摆放 20 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3 月 18 日被甲县公 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该赌场开设以来,姚某累计组织 22 人到该赌场赌博,抽头渔利 3800 元。2 月 19 日,张某 在姚某安排下,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叶某(男,1989 年 11 月 28 日生)、乔某(男,32 岁,2006 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 2 次)、胡某到该赌场赌博,拿到“好处费”100 元。乔某先后到该赌场参加赌博 6 次,赢 800 元;叶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 3 次, 输 540 元;胡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 6 次,输 1500 余元,赌博时,盗窃肖某一部旧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 650 元。王 某和李某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 6 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依据有关规定对全案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所得 6 万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姚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其犯罪所得 3800 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为 赌博提供条件”,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100 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及劳动教养的有关 规定,乔某因赌博屡教不改,应当予以劳动教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800 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二条的 规定,对叶某以赌博给予治安处罚,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和盗窃,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将扣押其盗窃所得的旧 手机发还肖某。 (五)、2006 年 3 月 17 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 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 月 20 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 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 月 22 日上午 8 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 年 4 月 1 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 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 月 25 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 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 月 3 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 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 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 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 14 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 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 14 周岁,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六)、2006 年 3 月 5 日下午,孙某(女,22 岁)在 A 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 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 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 8 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 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 312 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 312 房间嫖宿,付给孙 200 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 查,孙某,B 省人,10 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 省人,2004 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 18 号。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 5 日、行政拘留 10 日,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 15 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 5000 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9 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 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 题,并说明理由。 答:(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 200 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七)、2006 年 4 月 1 日凌晨,王某(2003 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 2 只(价值 400 元),其中 1 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 另 1 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 2006 年 3 月 5 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 300 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 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 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 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 答: (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 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 予以登记。 (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八)、2006 年 6 月 5 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 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 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 月 6 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 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 月 7 日、 8 日、9 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 月 11 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 月 5 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 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 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 1000 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 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 1000 元赔偿金。7 月 25 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 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 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 存在的问题。 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 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 “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 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 原则。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 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九)、案情: 甲,男,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日6时许,甲窜至B 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 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 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 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B 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外5人和甲一同让乙辨认,乙当即辨认出甲。3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刑事拘留。办 案单位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此前,B市公安机关与A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甲无其他犯罪经历。 问题: 1、 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2、 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3、 甲作案时使用的匕首应当如何处理? 4、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案: 1、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其理由是: 甲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甲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甲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 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的供述,乙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信用卡的存取记录,银行关于甲取款的录相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甲使 用的匕首。 3、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 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49 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办案单位组织 6 人(包括甲在内)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甲延长拘留期限 30 日的做法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10 条第 1 款规定:“流窜作案, 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甲虽然居住在 A 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 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 B 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因此,不应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 30 日。 (十)、案情:甲、乙二人居住在A县,该二人预谋抢劫在该县居住的丙某(女)。日,该二人观察到丙的丈夫10 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 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丙获得自由后,其到该县大兴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该派出所在一私房出租屋内 将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根据群众举报,大兴派出所得悉乙逃往B县姐姐家暂住。7月10日,大兴派出所派民警 在B县乙某姐姐家找到乙某,办案民警出示传唤证,让其到大兴派出所接受讯问。乙某不去,办案人员便强行将乙某带回大兴派 出所,并关在留置室。 问题: 1、 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共犯。因为该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甲又单独构成了强奸 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甲单独产生的,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 奸行为,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 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2、对甲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甲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对乙某传唤不当,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 92 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故不能直接在异地传唤,如果需要异地传唤,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对乙某关在留置室不当,乙某是被传 唤到派出所的,不是留置人员。 (十一)、案情:2006 年 8 月 9 日上午,钱某到 A 县公安局王家派出所报案称:“10 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 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 500 元”。当天下午,王家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在 A 县其住处的违法嫌疑人张某(男,22 岁) 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 2005 年 10 月份,其与赵某、孙某 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 B 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 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 月 11 日,王 家派出所民警到 B 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王家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王家派出所民警在 A 县一 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8 月 12 日,A 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 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 8 月 15 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 查明赵某刚满 15 周岁,孙某刚满 17 周岁。8 月 17 日,A 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 姐交纳 2000 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 问题: 1、张、赵、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 1、(1)在本案中,张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2)张、赵、孙共同实施 的盗窃行为,其中张、孙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因赵某不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孙两人在主观上有盗窃的共 同故意,是经过预谋,并事前观察过作案地点;在客观方面张、孙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犯罪主体上亦符合二人以上的要求, 因此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在本案中,张在犯罪过程中,突起歹念,强奸王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张的行为具备上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赵、孙则没有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构成抢夺罪、共同盗窃罪,也构成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孙只构成共同盗窃罪。孙实施盗窃犯罪时 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主要犯罪行为即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B县,A县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移送 B县公安机关管辖。对孙某继续盘问不当,孙某未经当场盘问、检查,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对赵某、孙某讯问不及时, 办案民警未在刑拘后24小时内对该二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办案单位发现赵某不满16周岁,其不构成犯罪,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 当,即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十二)、2005 年 4 月 5 日,治安联防队员万某在公交车上见到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 姓名、住址。万某遂将其带至甲派出所继续盘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王五先行拘留。 办案民警以该青年拒不该青年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自行决定不通知其家属。4 月 7 日,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其有多 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 后在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 4 月 12 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 月 18 日,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5 月 25 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9 月 2 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 也不服,认为自己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本案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答:1、治安联防队员万某无权对该青年进行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应由人民警察执行。根据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严 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2、不通知家属不符合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3、侦查机关 4 月 5 日拘留了王某,4 月 7 日才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侦查机关不应以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为由拒绝移送起诉。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出时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于 4 月 18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 5 月 25 日移送审查起诉,其补充期限已超出法定期限。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未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 长半个月。本案中侦查机关于 5 月 25 日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于 9 月 2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已超出了法定 期限。 7、公安机关不能因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而拒绝释放王五。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的被 不起诉人。 8、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 院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9、王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应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是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11 (十三)、刘某,男,1990 年 2 月出生,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刘某常到邻居杨某(无业人员,20 岁)家玩 耍。2005 年 5 月 11 日早晨 8 点,杨某带刘某到某地铁入口处,并指使刘某抢走行人王某的书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 3000 元。5 月 25 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 3 人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 10 件,价值 5000 元。6 月 3 日, 杨某带刘某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某扒窃 2 次,窃得现金 2000 元。6 月 20 日,杨某一伙 5 人带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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