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成都龙泉租房信息公租房文件是否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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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租房廉租房正式并轨 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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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浏览量:1117
制图姚海涛
  2015年计划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万余套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市日前印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轨后公租房将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建立健全准入和梯度退出机制。
  &并轨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原租户不受影响,待遇不变。&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郑重表示,&两房并轨&能实现无缝对接,更好地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统筹房源,统筹资金,统一规范管理。
  两房并轨 原租户待遇不变
  据悉,成都市将把原来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轨后,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郑重说。
  不少市民担心两房并轨后,原廉租房住房保障群体的保障条件、享受待遇等会受到挤压。对此,郑重说,&这次《通知》针对的是新申请人群,原租户不受影响,待遇不变,仍将优先保障廉租标准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郑重说,之所以并轨,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廉租房的群体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则是解决中等收入中&三类&人群阶段性的住房困难,两者分属不同体系。&并轨后,可以在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节约资源。&
  &比如原来的廉租房闲置下来,不能调剂使用,并轨以后,渠道打通,廉租房、公租房能够在一个框架内自由转换,优化资源配置。&他告诉记者,目前中心城区公租房的一大难点是阶段性供不应求。&2014年成都市公租房缺口1万多户,公租房申请人数和实际保障人数有一定差异,并轨运行后,就能缓解廉租房剩余、公租房供不应求的资源闲置情况。&
  并轨后将更加人性化。郑重说,&以前如果原廉租房保障对象要转租公租房,需退掉廉租房后重新申请公租房,完成各种繁琐手续,并轨后,只需根据收入水平调整租金档次即可。假如公租户的家庭收入降低了,也可直接在体制内&变档&为廉租保障对象,调剂的范围更大。&
  租金分三档 未取消廉租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实行差别化租金,分为三档。&郑重说,&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个档次执行,其中,廉租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房并轨后,廉租房租赁补贴是否取消?&还是优先廉租保障对象中的实物配租,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还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及物业管理费补贴。&郑重说,并轨后不会降低廉租群体的保障标准,缩小保障范围,挤压保障空间。
  之前已建的还未分配的廉租房怎么办?据了解,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并轨前,成都市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而并轨后也将同样如此。
  租房合同 每三年续签一次
  &并轨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郑重说。
  据悉,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而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此前,对保障对象原来实行年审制,现在实行三年一审制。比如说,三年内收入水平发生变化的话,租金仍然不变。&郑重说。
  同时,为了实现保障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成都市将建立梯度退出制度。《通知》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将相应调整租金档次。
  按年度优先摇号轮候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万余套
  成都市将全面启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管、民政、公积金等多部门同步并联审核。郑重表示,这对规范审核流程,防止信息作假意义重大。
  此外,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成都市将建立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年度优先摇号轮候制度。郑重说,&之前实行大摇号制,配置效率低,现在实行按年度、分批次、按项目摇号轮候制度,能够兼顾效率,保证适度公平。&
  《通知》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以及孤儿等6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郑重补充道。
  &截至目前,成都市共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8.7万套,竣工12.6万套。2014年,已经配租入住的公租房约为1.2万套,廉租房约为4800多套。&郑重说,&2015年,计划面向全市公开配租、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万多套,计划分2个批次完成配租,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华西都市报(微博)记者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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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情况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情况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此,《通知》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凡是承租人有其中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这5种情形包括: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当前所在的位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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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1、日常巡查:由市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市住建局网站发布;
  2、对在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园林绿化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龙泉市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市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登录市住建局网站,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
  (二)廉租房、公租房、直管公房配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财产、车辆、工商、银行交易记录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每年1次,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家庭进行准入资格、配租面积进行审核。
  3.年度审核:实行定期审核,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准入资格、租金标准进行审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拆迁、房改、民政(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住房等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4.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对经年度审核,任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 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1次,对全市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全市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全市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管科、执法中队等相关单位;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市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措施
  (一)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依照《丽水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三)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质安监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质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外地进富企业进富备案办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
  4、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5、中介机构取费是否规范;
  6、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和被邀社会专家为成员的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八)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工程不少于5个,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市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对砼、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质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科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项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化补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房屋征收调查阶段开展入户调查,提供调查结果、征求被征收人征收意愿或者意见、宣传征收政策等实施情况;
  2、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动迁谈判、政策宣传解释政、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3、规范程序、证据保全、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等情况;
  4、房屋腾空、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实施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一个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全市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入户调查阶段的监督,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监督谈判过程,现场参与;
  (三)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项目现场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征收办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法规规定等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征收办在重大征收项目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项目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征收实施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收实施单位履行委托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其负责人确认签字;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指正,并向领导汇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素养;
  (三)重大征收项目全程跟踪监督;
  &(四)全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上报领导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到位,并通报批评;存在工作人员不尽责的情况要通报其领导;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
  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维修保证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使用范围的;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过程公职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2件使用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台账资料或者案卷进行检查或者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代管单位自查。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代管单位,应当不定时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材料进行自查,务必做到程序到位,使用范围、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管部门抽查。住建局派员不定期对使用项目进行抽查,代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检查人员进行汇报和提交使用项目审批案卷。
  3、第三方评查。代管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与使用过程的检查工作,提高使用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业主依法自主决策的意识,不断加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到代管单位进行检查需亮明身份,听取代管单位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的汇报。
  2、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龙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案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3、检查人员翻阅使用案卷时,必须有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代管单位有关人员需在场陪同,解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需到使用项目现场进行核对。
  4、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住建局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通报并督促代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龙泉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违反《龙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龙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龙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3、截流、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一)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确保合理合规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的业主和维修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维修的部位、设施、设备及工程量等情况;
  2.施工单位的维修、保修情况;
  3.维修工程款的结算。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10%的维修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进行评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维修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施工方案;
  2.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操作规范、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3.针对维修材料、工程质量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受理维修的地址、联系人及破损情况进行检查;
  2、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
  3.对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4.对已竣工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5.对工程决算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6.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按幢或单元核对报修房屋的维修基金缴存情况;
  2.施工结束后由维修申请人或所在社区进行确认;
  3.每年度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对现场进行勘察、监督;
  4.不定期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5.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施工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反操作规范、拖延工期等情况,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安全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施工合同。
  (十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
  资金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市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该项工作主要由市民政局负责);
  &&&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街道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市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街道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市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市残联审核是否为农村残疾人;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市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市领导小组将救助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街道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城市维护费和背街小巷整治工程
  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局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在龙泉市住建局负责实施的城市维护和背街小巷整治工程中,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维护费和背街小巷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为保证工程按计划推进,实施以下内容监督管理;
  (一)前期管理:是否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严格审查设计、代理等中介公司的资质,编写完整的前期文件;是否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分类审批。
  (二)建设管理:是否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是否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是否按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三)实施绩效考核:按照发改等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果实施绩效考核,年底达标率必须在95%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指标
  1、对城市维护费和背街小巷整治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重点工程专项督查: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重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安全生产的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第三方全程监管制度,即监理全程管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即应督责监理签发停工令,
  1、实际进度一直落后于计划进度,合同工期可能无法实现;
  2、质量事故不断,经常返工或拒不返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安全事故不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中期由住建局市政科和住建局质监站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
  (三)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分合格和不合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由督查室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和审计过程,做到监督有力,合法合规。
  (二)由各责任科室按相关文件分环节按步骤对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对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把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三)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四)围绕“三监督”(监督投资规模、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进度)、“三防止”(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目标,加强工作力量,做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市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富阳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开发区、新登镇外),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不包括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新登镇建设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
  2、±0.000检测;
  3、项目跟踪检查;
  4、项目批后修改;
  5、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灰线检验
  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提出灰线检验申请,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同时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告示牌。
  2、建设单位申请灰线检验的必备资料:
  ⑴灰线检验报验单;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定位成果图。
  3、工程项目灰线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应在灰线检验单上签字,报规划管理科负责人审核。
  4、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办理灰线检验:
  ⑴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⑶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
  (二)±0.000检测
  1、经营性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规划管理科应及时督促或要求建设单位申请±0.000检测。
  2、对±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⑴±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划管理科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3、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4、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前,应先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测,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5、根据局集体会议要求,须将疑难问题处理完毕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方可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四)批后修改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向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根据批后修改的规定,凡属规划管理科职责范围内的批后修改,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办理修改手续。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后,原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修改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表中。
  (五)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2、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间经批准的修改资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平、立、剖面图(加盖竣工章),如有更改应由合法有效证明;
  ⑷定位放线测量、灰线检验合格表、±0.000检验合格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⑸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评定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⑹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证明资料;
  ⑺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经确定需进行实测的相关结论资料;
  ⑼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进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工程现状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经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有无实施;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和违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单位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对主要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属疑难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并发放《退件(暂停)通知单》,待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后,再及时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表》,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由专人按要求整理,每半年一次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同时根据《富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移送市城市管理局处理。
  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五)规范案件查处(住建类)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2、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3、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1
  &&&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 (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六)执行。&(七)结案。&四、考核办法&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富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住建类)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规范案件查处(规划类)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事实;
  3.依照测绘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于职责和管辖范围的。
  二、报告程序
  填写立案报告,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重大案件的立案,要同时报上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调查取证。
    1、安排调查取证人员去现场拍照取证.
    2、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书写证言。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规或违法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处理意见。
    5、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规或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
    (二)案件审理
    要有政策法规科参与,并有两人以上参加。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意见。
    (三)处理方式。
    1、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一般案件由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2、对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局务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四)结案。
    1、立案后2个月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延期1个月。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书面向上级机关说明理由。
    2、填写结案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备案。
    3、立案归档。立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卷组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四、考核办法
  && &(一)考核目标
  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查办案件主业,突出查办案件重点,整合查办案件力量,抓早抓小,快查快结,提高质量,为全市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对象
  办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方式
  案件考核工作在局纪检组领导下,由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运用
  依据此考核情况纳入局年度相关科室考核分数,作为年终考核总分计算的一项依据。
  (十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规划类)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浙测办【2010】36号),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浙测办【2010】3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泉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龙泉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龙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辖区市容中队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龙泉市城建监察大队督查组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各相关执法中队;
  (二)龙泉市城建监察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每年六月底前按照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二十)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龙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在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泉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审批许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 行政相对人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
  && (二)是否存在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辖区中队;
  &&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规范渣土处置运输等行为,保障城市容貌整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泉市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土的行为;
  2、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
  3、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置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运输车辆不按批准线路、时间等内容规定运输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7、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重点检查:重点工地每月不少于1次。
  3.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针对处置场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管理: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容监察中队对区域内的工地渣土外运情况及场地消纳处置情况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
  (二)环卫处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环卫处及时了解被检查人办理许可提供资料及许可证内容;
  && (二)定期检查被检查人是否严格按照处置证内容进行处置;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消纳方量不明确或对处置量有异议的,应要求业主单位提供测绘报告或邀请第三方进行现场测绘;
  (四)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市区内饲养犬只、家畜家禽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泉市城市管理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内犬类及各种家畜、家禽管理工作,规范市民的养畜、禽行为,切实减少畜禽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还市民一个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经批准饲养犬只及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丽水市限制养犬规定》,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饲养的地点、品种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2、饲养行为是否符合《丽水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的文明养犬要求;
  3、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1、执法单位监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以社区为平台,对市区内所有养犬及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逐个进行排查、清理。
  2、突击整治与平时巡逻相结合。每季开展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不少于一次。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犬只饲养行为进行规范。
  3、电话回访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对经许可饲养的犬只,执法人员利用电话回访及上门服务结合的方法,对犬只注射疫苗及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范。
  4、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上门检查,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1、对市区内养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工作。
  2、以城区各中队为责任单位,对不能处理的养犬行为报局直属中队进行协助、支撑。
  3、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权力,并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利用虚假资料办理许可的,执法单位撤销原许可,收回许可的证件。
  2、对未取得许可养犬的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填写文明饲养承诺书。
  3、对不符合饲养条件或不文明饲养的,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没收或捕杀违法饲养的犬只、家禽,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0888888号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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