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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频发 hold住风险不容易
  卡未离身,竟被盗刷百万;没申请过信用卡,却被银行告知钱款逾期未还&&国庆即将到来,又到了刷卡消费的旺季。但是,近年来频频爆出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让市民对银行卡安全产生了担忧;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如何界定目前也是模糊不清。持卡人究竟该如何防范被盗刷的风险?请看本报记者为您支招。
  记者方利平、王亮
  银行卡风险一
  伪冒申请
  信用卡盗刷
  从未在某银行申办过信用卡,广州的方女士却接到该银行催款人员的电话,称其名下信用卡有7000多元欠款逾期未还。方女士到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由于该卡存在逾期未还,已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显然,有人在冒自己的名申办信用卡。方女士记起在2008年7月份自己遗失身份证和工作证。不过,公安部门表示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就特别指出,银行必须对信用卡申领人进行亲访亲核。经过一番交涉,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取消了方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未给方女士造成损失。
  不过,惠州市博罗县的梁先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从未申办过信用卡,却被银行告上法庭,说拖欠信用卡透支款未还,而且自己还因为背上了不良信用记录而导致房贷申请受阻。
  据银行内部人士介绍,目前银行卡风险案件主要有伪冒申请及克隆卡盗刷两种。方女士和梁先生的遭遇,便属于伪冒申请,是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遗失的身份证明,冒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如果银行方面审核不严,就容易放行。虽然这种情形银行负主要责任,承担损失,但是伪冒申请银行卡往往会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当事人往往都蒙在鼓里,最后会形成附带损失。
  防范措施
  A.申请办卡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自身亲自办理信用卡,不要将资料交给他人代为申请,更不要到非正规渠道请人代办;B.办卡时要在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及使用时间,笔迹需盖住复印件;C.妥善保管身份证、房产证、收入证明等资料;D.定期到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查询信用记录。
  银行卡风险二
  信息泄露
  遭遇“克隆卡”
  广州市民林先生的银行卡从未离身,但却莫名其妙地在今年3月被盗刷了70万元;今年8月,广州的童先生发现自己近百万元存款不翼而飞。而根据消费记录显示,他的这张卡竟然在澳门一家黄金首饰店中被一次性消费了约83万元。
  银行业内人士称,克隆卡和网上盗刷是目前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种类,都能造成持卡人卡未离身而资金不翼而飞的后果。两种形式都与银行卡信息泄露有关。不法分子用被泄露的信息做成了克隆卡,通过ATM或商户POS机将卡内的资金变现,或者直接在网上进行盗刷消费。
  一般来说,如果持卡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银行对ATM、门禁等管理不善,导致卡片在上述地方被侧录导致卡被克隆和盗刷,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有过失,持卡人也存在明显的过失,如个人信息或卡片管理不善,则可能两者各承担部分损失。对于网上盗刷案件,如因持卡人本人信息保管不善导致盗刷案件发生,则损失需持卡人承担。
  防范措施
  A.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关注资金动向; B.增加密码保护,并保管好密码;C.刷卡消费时卡不离视线:商户POS机操作员有可能备份用户的信用卡资料,须格外谨慎。在刷卡过程中,持卡人应全程参与刷卡过程,不要将信用卡交给服务员去代刷;D.不要将卡片交给他人使用; E.不要用信用卡套现;F.保管好网银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及其他敏感的个人信息。
  银行卡风险三
  账户接管盗刷
  银行人士介绍称,在克隆卡和网上盗刷的案件基础上,近期银行还发现了个别极端的账户接管盗刷案件。账户接管就是犯罪分子先利用持卡人泄露的信息,以持卡人名义向银行方面申请更改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账户接管,然后进行盗刷。由于联系电话被更改,持卡人接收不到银行的提醒短信,被盗刷了也难以及时发现。
  防范措施
  银行人士提醒称,持卡人不要随意把个人资料和卡片相关信息提供给陌生人。为了防止以往信息泄露带来的隐患,银行人士建议持卡人应定期更换密码。
  应对措施
  发现被盗刷应及时
  收集不在现场证据
  一旦发现被盗刷,持卡人该如何处理呢?除了及时联系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对卡片进行控管,并办理冻结、挂失或者换卡业务外,收集有关持卡人不在刷卡现场的证据也很重要,例如可以立即持真卡到就近银行反映或向110报案。
  对银行卡盗刷案件,目前各地法院针对各方的过错情况,分别作出银行和商家全赔、银行商家和持卡人各负部分损失以及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的判决。
  具体而言,如果持卡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身无过错,盗刷是由于信息被盗卡片被克隆,银行本身又无法识别克隆卡,或者商家对差异签名未作鉴别,法院一般会判银行和商家全赔;如果持卡人用卡不慎导致信息泄露,而银行、商家也存在明显过失,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三方分担损失;如果持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被克隆卡盗刷并且银行和商户存在明显过错,而持卡人自身却过错明显的,则可能会判持卡人承担损失。
  此外,不少银行已针对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推出“失卡保障”服务。所谓失卡保障是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后,若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则银行对持卡人在挂失生效前一定时间内因被人盗刷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银行只对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提供挂失保障服务。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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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这篇《男子银行卡在家却被异地盗刷 5分钟内损失6万元》是66test小编为需要银行作文素材的朋友精心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却被人在深圳盗刷,市民杨先生在11日碰到了这样的糟心事,短短5分钟的时间,银行卡被刷走了6万元。对此,发卡银行回应称,银行营业部正在查询相关信息,是否银行卡被克隆还未确定,他们会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详细调查。&&&&11日早上7点半,还在睡梦中的杨先生突然被一串短信铃音吵醒,查看完信息详情后,杨先生心惊不已,根据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在5时20分到5时26分这短短五分钟的时间里,分别被取走了11笔钱。其中4笔为ATM转账,转账金额为每笔10000元,还有7笔为ATM取款,除最后一次取款2000元外,其余每笔3000元,前后共计6万元。&&&&让杨先生万万想不通的是,银行卡明明就在他的家中,10日晚上他刚存到银行卡上的钱,怎么就在这么几分钟的时间被人取走了呢?不敢相信事实的他又特意打开了手机银行,查询了一下交易记录,果不其然,钱确实没了,而且还是在深圳被取走的,钱被转到了一个深圳账户。&&&&据杨先生介绍,他于2013年10月办理的该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属于商友卡的类别,而且是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考虑到安全问题,杨先生自办理这张卡以来从未在任何商场或POS机上进行消费使用,只用作日常的转账汇款。据他猜测,他的银行卡应该是被复制了,密码被盗取后才被盗刷的,但杨先生可以确定,近五年内,他都没有去过深圳,更没有在深圳使用过该卡,密码和银行卡又是如何被窃取的呢?&&&&带着杨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发卡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接到杨先生的客服咨询电话,银行第一时间建议他报警立案,银行绝不会出现任何信息泄露问题。像杨先生办理的这种芯片卡,如果没有原始卡和密码肯定是取不出钱来的,但是否是银行卡被异地克隆,还尚不能确定,银行营业部也正在查询调查相关的信息,银行也会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目前,杨先生已经报警,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记者 段婷婷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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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害人张女士称,涉案的银行卡一直都放在自己身边并按正常渠道使用。2012年,她开通了网上银行,但只使用了1年。她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向任何人透露过该卡的密码等信息。她本人在案发当天一直在广州市从化区,一个人不可能在两小时内同时出现在徐州和上海。她和银行签订了手机短信服务协议,而不法分子消费扣款的余额变动短信并未成功发送到手机上,导致该笔资金被不法分子消费3天后,自己才发现被盗,是银行的系统漏洞导致银行卡盗刷事件,银行未尽到保护客户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版次:[A03]
版名:[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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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聊斋●两小时被刷走四万余元●网银被盗银行可不担责在短短两个小时内,银行卡里的四万余元就被不法分子盗用,分别在千里之外的上海和徐州用于网上支付,而身在广州的事主的手机却没收到有关余额变动的提醒短信。事主找银行理论,银行工作人员却说这不是一般的伪卡交易案件,不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闹上公堂。真是一件奇案。在法庭上,被害人张女士称,涉案的银行卡一直都放在自己身边并按正常渠道使用。2012年,她开通了网上银行,但只使用了1年。她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向任何人透露过该卡的密码等信息。她本人在案发当天一直在广州市从化区,一个人不可能在两小时内同时出现在徐州和上海。她和银行签订了手机短信服务协议,而不法分子消费扣款的余额变动短信并未成功发送到手机上,导致该笔资金被不法分子消费3天后,自己才发现被盗,是银行的系统漏洞导致银行卡盗刷事件,银行未尽到保护客户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方面抗辩说,被盗刷的金额全部是通过网银、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涉案交易本质上是原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纠纷,不属于一般伪卡交易案件,张女士自身应承担没有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案发当天,银行已经发送了交易短信,而被告手机没有收到,可能是由于其手机设置问题或其手机被植入了木马病毒导致短信被屏蔽。且10笔涉案交易基本上是小额交易和存取,有可能这10笔交易是原告自己的消费。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果:证据不足,不排除原告操作中有泄露信息的可能。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几笔交易均是用电脑通过网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只需要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姓名、预留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张女士的账户有关信息,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即可完成交易,有别于传统的实体银行卡被克隆后盗刷的案件。原告张女士作为储户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并实际使用过,不排除张女士在操作过程中泄露账户信息的可能性。说法:根据广东省高院对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指引,伪卡交易被界定为“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行为。在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泄露的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进行网络交易,而并非是通过“克隆”张女士的银行卡盗刷消费或盗取现金,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伪卡案件。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果发卡行提交了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银网购虽方便 ,账户安全要留心!(周聪 邹静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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