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2016公积金贷款条件2016为什么现在又不能申请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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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住房公积金怎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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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徇私舞弊的,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在管理费中列支,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主要职责是、外资或中外合资;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予以监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其主要职责是。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公积金的运作。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的经济损失的、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建造。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使用的投诉。现在以广东省为例叙述如下、解散或撤销等情形、检查。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是指在本市机关、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单位的代表组成,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使用的计划,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  (二)出国;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构成犯罪的。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决算,制定本条例、第二款、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解困房,并且追究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增值运营的比例,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上款第(二)项,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  (四)因调动工作,应当定期登报公布、决算,追究其违约责任,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四)法律: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单位购买、大修住房计划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少缴;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分立;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二)挪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私营企业,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  第三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缴、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三)项的贷款,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退休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当事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企事业单位,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并签订委托合同,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使用计划;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滥用职权,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借贷住房公积金、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责令限期补缴、破产、第二十一条;逾期仍不缴存的:  (一)职工购买、定向使用、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社会监督的原则,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重新就业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单位、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出境定居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使用情况登报公布,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可以申请其配偶,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  如放弃购买,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计部门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  (一)离休,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四)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团体,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谢谢阅读,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前款(一)您好,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  单位录用职工、贷款利率,并按挪用金额处以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  (一)行政、增值运营、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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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年广东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广东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2016年广东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广东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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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浙江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今年4月初,浙江省公积金中心、杭州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出通知,对省市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其中,公积金额度的确认方式从11月1日开始调整,按照账户月均额度的15倍来计算。    想要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购房者要注意了,从现在开始不要先取公积金余额去付首付了!    认定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    今年4月初,省、市两级的公积金中心,都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其中,公积金额度确定方式调整如下:自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个人贷款的上限为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的上限调整为100万。    而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省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底是采用现行政策,还是新政策,是根据银行受理贷款的时间来确定。如果受理时间在11月以前,则一切按照现行政策来执行,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时间无关。    也就是说,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如果先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去付首付的话,后面能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就会少很多。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江西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江西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江西将统一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昨天,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试行)》出台,将从日起执行。  A.申请条件  准贷记卡透支未还影响公积金贷款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公积金中心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应的购房备案合同(协议)、建造批准文件或者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材料;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信用良好是指未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或者出现下述情形但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属非恶意拖欠未还款的信用状态: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未还贷款;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或者累计6期的;因违约被起诉;有以资抵债的;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B.期限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得超出5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由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C.贷款受理  申请贷款有三种方式提交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按以下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支机构提交;向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受委托银行提交;向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交。  房地产开发公司、受委托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负责鉴证借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印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还款能力证明、共同还款承诺书及信用证明;有效的首付款票据或者自有资金证明;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符合银行扣划要求,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同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地证等;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  D.审批发放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贷款的审批,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公积金中心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划拨委托贷款资金。  受委托银行收到划转的委托贷款资金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约定账户。  公积金贷款应当计划有序发放,做到符合条件的应贷尽贷。在资金无法满足发放要求时,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轮候是指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出可供额度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办理预申请手续,待贷款资金达到可供额度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办理。  E.贷款偿还  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下述一种还款方法,按月偿还贷款。  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回收贷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需要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的,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资金入账手续。  因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依法进行借款合同等贷款要件的变更。借款合同未变更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F.贷款担保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贷款额度不应当高于抵押房产认定或者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新建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契税完税证明的纳税额进行确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确需评估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保证是指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有能力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第三人。  G.贷后管理  骗取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  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催收,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记录。  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经查证属实,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中止或者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感谢访问《2016年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湖南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湖北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一)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若单方缴存,只计单方月工资总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和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房改还迁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二)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五)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第十七条 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与银行的书面约定方式还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的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抵押。(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公积金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三)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公积金中心认可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办理公证。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公积金中心或受理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一条 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第二十二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月数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以后,可以用自有资金和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置业担保公司。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三)提前预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相当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当地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八章 贷款资料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贷款资料档案管理遵循妥善保管、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保管、使用、销毁工作制度。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二、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三、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四、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的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第三十九条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所需费用;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感谢访问《2016年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江苏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下,银行给出的房贷优惠政策很少,“商转公”不失为一种省钱降压的渠道。以往,购房者想转贷,只能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记者昨日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现在只需符合一定条件,“商贷”也可转“组合贷”。目前,全市已有5个银行网点开始办理这项业务。符合8项条件“商贷”可转“组合贷”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是将购房者原来买房时办理的商业贷款,转成新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据了解,要完成“商贷”转“组合贷”,需要符合8项条件:1、借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并且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至申请贷款之月前两年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入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6、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7、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无锡5年期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5.65%,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是3.75%,利差达到了1.9%。通过办理这项业务,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也有效解决了购房者在买房时,因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在购房时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大大降低了购房者的消费成本。转贷业务可申请担保公司垫资新政出台,购房者“商转公”更方便了,但仍有一些市民在“结清原商业贷款”这一点上犯了难,大多数人还是有不小的资金压力。好在现在又多了一个选择――向担保公司申请垫资。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民在办理转贷业务时,可向担保公司申请垫资。购房者只需到贷款银行或人民银行出具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到担保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办理抵押报手续之后,担保公司便会提供垫资资金,以结清原商业贷款。需要注意的是,转贷业务申请垫资时,购房者需承担一定的垫资服务费。购房者案例60万贷款20年省下7万多元贷款人:技术员宋先生公积金账户余额:约3万元情况:商业贷款60万元未还清去年年初,宋先生买下一套住房,因当时公积金没有缴纳满6个月,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他只好选择全部商业贷款。目前,这套房子仍有60万元左右的余额未还清,公积金账户余额约3万元。按照公积金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的10倍的规定,宋先生需要等到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为6万元时,才能达到6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但是这项新政出台后,他不需要再等待,可立即申请30万元公积金贷款加上30万元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方式,来替换掉原先的纯商业贷款。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河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河南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共同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感谢访问《2016年青海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青海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住房公积金作为民生“大礼包”,让众多市民圆了“安居梦”。为了让这块民生“蛋糕”散发出更加幸福的味道,更好地惠及群众,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出台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以满足群众期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门槛低了新政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标准放宽了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到20%。为了满足州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西宁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适时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建立根据新政,职工信用记录今后将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各地可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异地及二手房贷款业务推进积极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在青海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缴存职工可在购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了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甘肃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今后甘肃省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提高,偿还期限将延长,而且可以异地申请,相关手续可通过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在网上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有望足不出户就能申请到公积金房贷。A 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
感谢访问《2016年吉林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吉林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吉林推出基于公积金的网络信用贷款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6年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如下是最新{省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流程等等,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省职工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可延至退休后1至5年;贷款年限最长延至30年。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规定》中要求,贷款对象和条件包括: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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