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名单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宏浩物流-广州茂宏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茂宏物流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广州到全国货物运输配送服务有着严谨的运输组织,完善的经营管理,是一家供应链一体化专业型第三方物流公司,广州物流、广州货运公司、广州物流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化工、日用品、机械、电力设备、家具、家电、建材、食品等众多行业。
  广州茂宏物流公司、广州物流、广州货运公司、广州物流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工商注册资金100万,工商、税务、交委的全套证照齐全。本公司业务人员都是经过业内培训且经验丰富的高手,无论走零担还是发整车,既快又便宜。安全、快捷、可靠、认真、快速、守信―是广州茂宏物流公司经营的宗旨。 广州市茂宏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全国各地公路运输(整车、零担)业务,以华东、华南、华中地区为主营线路的物流公司。茂宏物流成立于二??八年,凭借强大的运输能力和多年货运经验的积累,广州茂宏物流公司、广州物流、广州货运公司、广州物流公司目前公司拥有广东来往于华东、华南及华中地区1000多辆各种运输车辆的调度能力,注册资金100万元,是省、市物流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的签约单位。近几年来,公司专注于向智能化、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物流信息化管理水平居于同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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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诉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7472752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诉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商初字第44号
  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桂梅。
  被告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强,总经理。
  被告杜欢。
  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强大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强大公司)、杜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大公司、杜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强大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强大公司委托被告杜欢与原告达成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22个20尺柜集装箱,起运港均为广西梧州,目的港及收货地址包括福建泉州、辽宁营口、康平等地,产生运费共计125880元。被告收到货柜后未依约支付运费,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杜欢于日立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运费12万元,另5880元运费被告杜欢表示其将直接支付原告。但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运费,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258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强大公司辩称,其所有的海上运输业务均由公司直接订立合同后才进行操作,其在本案中与原告无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杜欢虽然原是其公司的业务员,但被告杜欢在本案中与原告的业务是杜欢的个人行为,杜欢亦立具欠条确认是个人欠债,与其公司无关,故其与原告不存在债务关系。
  被告杜欢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营业执照副本;
  证据4、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1-4,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5、运费对账明细单,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运费共计125880元;
  证据6、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证明被告强大公司委托被告杜欢向原告托运货物的事实;
  证据7、企业公司登记注册资料;
  证据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被告强大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9、被告强大公司的通知,证明被告杜欢原是被告强大公司的员工,被告杜欢之前与原告的业务往来是受被告强大公司的委托;
  证据10、杜梁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2年原告为被告强大公司运输货物,运费是通过被告强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杜梁淼(被告杜欢之姐)的账户支付给原告;
  证据11、被告杜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杜欢的身份情况;
  证据12、欠条,证明被告杜欢确认尚欠原告运费12万元的事实;
  证据13、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10份及货物签收单9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运输义务;
  证据14、被告强大公司于2012年10月支付原告运费的对账明细单及柜员机汇款凭条;
  证据15、被告强大公司于2013年6月、7月支付原告运费的对账明细单;
  证据14-15,证明原告与被告强大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
  证据16、被告杜欢与原告业务员之间关于案涉运输业务运费的短信,证明案涉运费是被告杜欢受被告强大公司委托托运产生的。
  被告强大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强大公司、杜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9、11-1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0、14-15,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6无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据此,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杜欢与原告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杜欢运输22个20尺柜集装箱货物,起运港均为广西梧州,目的港及收货地址包括福建泉州、辽宁营口、康平等地。原告履行运输义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杜欢于日立具欠条,欠条载明“今结欠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海运费壹拾贰万元整(¥120000)”,被告杜欢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立据后,原告多次催偿运费,但被告杜欢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被告杜欢原是被告强大公司员工,日,被告强大公司发出通知称,被告杜欢已从该司离职。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债务应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是与被告杜欢达成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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