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职人员担保贷款有贷款是否可以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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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行(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银发[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等金融机构。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省市所需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向申请地方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第六条 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报备案。
第七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经审核确认后,中央及省级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担保基金的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中注明。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计收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的发放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资金报审核清算。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中央中安排拨付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全部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奖补资金由,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报送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欢迎通过访问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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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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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劳动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人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政工资作担保人还能贷款买车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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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创业02&&& 字号&[&&&&&&]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第十三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二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微利项目的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时提交。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连同其他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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