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第六期商品经济适用房申报技巧名单下来了吗?

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 我已经合格了
单位就我自己一个人申请了
我还需要抽签吗
是不是直接分房子?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丰县第四期保障性住房项目
经济适用房分配实施方案
本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共建经济适用房30幢,856套住房,2009年轮候家庭已安置211套,目前剩余房源645套。2012年度中低收入家庭申报经济适用房合格1717户,本期经济适用房可安置645户,根据《丰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县中低收入调查领导小组研究,本次住房分配及实施方案如下:
一、分配方案
1、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新华书店、政府办、鑫源热电、总工会、人保局、电信局、科技局、园林局、工商联、计生局、供电公司、环保局、公安局、民政局、农工办、城管局、教育局、丝绸公司、国土局、农机局23家单位申报合格户数为9户以内(含9户),决定以23家单位申报合格户数之和作为基数,按照比例分配指标,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统一抽签,确定本期购房资格家庭名单。上述单位负责通知并带领本单位申报合格家庭按时至指定地点参加抽签。
2、申报合格户数为9户以上的单位,按比例分配指标,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指标分配到单位,由单位按要求组织确定本期购房资格家庭名单,并报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者按放弃本期购房资格处理。
3、从社区申报的,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比例把指标分配到各社区,由中阳里办事处按要求组织确定本期购房资格家庭名单,并报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者按放弃本期购房资格处理。
二、实施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第四期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抽签时间安排表》分发至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按照时间要求,及时通知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家庭准时参加抽签。
2、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根据《实施方案》,成立本次购房资格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对购房资格确认工作全程监督,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南150米,原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3、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按照要求,须在抽签现场提前公开本单位2012年度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并拍照留存资料。
4、公证处抽调两名工作人员,分成两个工作小组,负责公证,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全程监督。
5、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根据《第四期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抽签时间安排表》,提前落实好抽签所需场地、人员等工作,及时同纪检监察机关、公证处工作人员联系,在纪检监察机关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签。
(二)抽签阶段
采取二次抽签的方式,抽签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原则上夫妻双方不得少于一人到场,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参加抽签者,需出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并将原件各复印一份报单位留存。
1、第一次抽签:抽签人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以到场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队等待抽签,抽取“抽签顺序号”作为第二次抽签的依据。
2、第二次抽签:抽签人按照“抽签顺序号”依次进行排队抽签,根据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登记备案。
抽签全过程要求摄像机全程录象,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全程监督。
(三)公示阶段
抽签结束后,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将已确定的购房人员名单公示7天,并拍照留存资料。
(四)材料上报
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将抽签现场公示照片、抽签全过程影像资料及已确定的本期购房人员名单等材料于日-8日报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本期购房资格处理。
三、工作要求
本期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确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及中阳里办事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完成,对措施、方法、程序、结果负总责。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这是他们发来的资料
我这还需要抽签吗
确定有房子了吗? 单位就我自己申请了 目前已经合格
户口本上妈妈自己,但是我妈妈没有房子,退休了一个月2000多,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我和丈夫婚后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目前已经通过了审批,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但还没有开始摇号和拿到房产证,如果这个时候离婚的话,我能得到相应的财产平分,或者是房子归我所有的权利吗?如果房产证下来后归我,那离婚后我丈夫还有资格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已经审批通过,但还没有开始摇号,这时离婚会影响经济适用房的的正常购买吗?
律师您好,我是深圳市市民。我于2010年申请了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经第一次审核,我的各项个人条件都符合申请适用房的条件。但二次审核却说我十几年前已经享受过经适房,不能再享受。我要说明的是,我于前丈夫已离异十几年,之前的房子是判给前丈夫,我目前单身,养有一子,在读大学,我现在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在外租房、供儿读书,生活经济很贫困。我想请教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再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房?谢谢!
房子已经从去年11月开始申请,今年4月份批了下来,也选好了房子,按揭手续也已办好,就等着最后一到文件批下来就可以按揭。可是却在表格最后一个章子处卡住了,打回的原因是家庭人员之一(3口之家)孩子的年龄是24岁,不具备申请的资格。如果一开始就不具备,为什么还要批下来,能去看房子就说明经适房已经收到通知了。 可是申请的表格已经盖过好多次章子,也有很多人签过字,也公示了两次都没有任何异议。看房时,经适房的选购人员也说只有通过条件的申请,他们才会拿到电话来通知...
我是泰兴县转市时花了8000元变成了农转非,现在我已婚,在一超市打工,月收入1000元,小孩快要上初中了,还不知到哪里上,老公无业,身体还不好。我现在没有房子,也没有退路,只好冒昧的咨询一下,能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谢谢告知
我在南宁市,我想咨询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我不是南宁市户口,我是钦州市户口,我妈在南宁有一套房子。我在南宁我待了七八年了,我今年23岁,已经结婚了
急求答案,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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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适房要求12.05.01~13.04.30 的个人财产不超过15W
2 我家的个人财产超过经适房标准大概3~4万。
3 我外婆今年3月住院,5月过世,其中看病大约20万,都是舅舅负担,然后子女4人一起负担,今年6月归还。
问题,请问这个情况,还可以申请吗? 那么填写个人财产申报表时,应该注意什么,怎么填写招远市财政局
招远市民生政策公开――社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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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类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我市自2009年起被确定为新农保试点县,开始启动实施新农保制度。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自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元/年,缴费即补。个人年度内一次性缴费额低于500元的,不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城乡居民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最低个人年缴费100元。一次性个人缴费达到100元的补贴30元。其中残疾程度为2级以上的再增加补贴100元,3至4级的增加补贴50元;低保户家庭成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持村委证明按最低个人年缴费100元的标准缴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60周岁以上缴费办理的,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我市从2008年10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按照参保人数对基金给予补助,为参保人医疗费报销提供资金保障。
    (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政府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是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不直接支付给个人。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参保及报销程序
1、参保缴费。一般城镇居民需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幼儿及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负责办理。
2、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城市低保,是政府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差的救助制度。保障标准由我市人民政府依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根据招政发[号文,我市于1997年7月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申请条件。一是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
    (二)申请程序。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村委会(或企业工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
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要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三)保障内容。一是城市低保对象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二是可以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减免照顾,如子女学杂费减免,水、电、暖费用减免等。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的,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
    (四)保障标准。2013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500元/月。
    (五)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农村低保,是政府为帮助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凡是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根据招政发[号文件,我市自日起,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标准。2013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2900元/人年。
    (二)申请条件。一是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并持有户口所在地常驻居民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
    (三)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以家庭为单位直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四)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按季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镇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五、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五保户指农村村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根据招政发[2003]76号文,我市自日起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2012年9月,烟台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烟政发〔2012〕35号),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一)供养申请。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再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二)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三)供养标准。2013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6506元/人年,分散供养3614元/人年。
    (四)五保对象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
1、医疗方面。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对象因病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
2、丧葬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殡葬减免服务。
3、财产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退出五保或者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供养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政策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根据烟民【2012】53号《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落实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招民发〔2012〕66号)文件,从日起执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一)补助政策。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目前我市执行每人每月650元标准。
    (二)申请程序。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执行。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近年来,政府在孤儿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市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招政办发〔2010〕99号)文件,对孤儿基本生活给予政策保障。
    (一)保障范围。孤儿;父母失踪或者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二)安置与申请。孤儿养育主要有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方式。机构养育指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社会散居包括: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核程序是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政府(镇、街道、区)提出申请,镇(街道、区)政府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核,市民政局审查相关材料,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
    (三)基本生活费标准。2013年1月起,我市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80元。
    (四)除生活外其他保障政策
1、医疗方面。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保障每名孤儿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孤儿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在大病救助工作中适当予以倾斜。
2、教育方面。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要准许其就读。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要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录取的孤儿,要纳入现有的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考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由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
3、就业方面。孤儿成年后,由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帮助其就业,有关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职业培训的,要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孤儿,要扶持其从事农业生产,或引导帮助其务工。
4、住房方面。将孤儿纳入住房救助体系,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无房孤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孤儿的房屋维修工作,由民政和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负责。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由民政部门和原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
 八、残疾人特殊群体保障政策
    目前,我省已对残疾人生活、康复、就业、服务等方面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托养等。
    (一)残疾人托养政策。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满足参残疾人托养基本服务、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我市自2011年起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招残联【2011】9号《关于开展&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条件。(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托养服务;(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管理,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6)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资助条件。(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标准残疾人家庭;(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二级以上肢体、视力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岁)且无业,长期需有专人照顾;(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资助标准。&阳光家园&的资助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为500元/年。
    (二)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为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自2010年9月起,我市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
1、受益范围。凡具有我市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即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最终由县(市、区)残联审批,并发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该补贴待遇。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自2009年起,根据国家出台政策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1、受益范围。主要是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的相关规定。
    2、补贴标准。每辆每年补贴200元。
3、申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残联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残联负责把资金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九、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2、资金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3、补助标准。具体为:一级:因战37940元、因公36740元、因病35540元,二级:因战34330元、因公32530元、因病31310元,三级:因战30120元、因公28310元、因病26510元,四级:因战24690元、因公22290元、因病20480元,五级:因战19290元、因公16860元、因病15660元,六级:因战15070元、因公14260元、因病12050元,七级:因战11450元、因公10240元,八级:因战7230元、因公6620元,九级:因战6010元、因公4820元,十级:因战4220元、因公3610元;烈属:城镇12170元、农村705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0460元、农村6740元,病故军人遗属:城镇9850元、农村64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6540元,红军失散人员12110元,在乡复员军人:农村抗日战争7324元、农村解放战争6812元、农村建国后6800元,非农业复员军人72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342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10元,部分烈士子女1560元。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包括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2、补助标准。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55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95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发放对象。一是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发放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另外,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义务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分别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
    2、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培训时限。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3)资金负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3、生活保障和其他优惠政策。
    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业分配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对已安置就业但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就业服务。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以及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或各级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3)其他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发放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
2、发放时间。应于应征青年入伍后的4个月内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十、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政策
    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招政发〔2013〕39号)规定,&十二五&期间,全市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每个镇、街道、区建设1处老年福利中心;实行城市43个社区、农村119个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全覆盖,完成全市71个邻里养老互助点建设。主要扶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政策
1、项目范围。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新(扩)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都可申报补助。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自建用房养老服务机构新建项目。(1)新建项目基建手续齐全,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项目能提供购置或置换依据及改造立项报告和规划设计改造方案等材料;(2)&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3)具有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健身、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功能,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核定;(4)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数不少于50张;(5)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单位(个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6)项目单位(个人)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改扩建及租赁用房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项目。(1)签订5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健身、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功能;(3)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核定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床位不少于50张;(4)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项目单位(个人)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5)项目单位(个人)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按新增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扩建及租赁用房的养老服务设施,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政策
1、项目范围。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现已运营达到《烟台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1)日后投入运营,运营时间满一年;(2)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3)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4)核定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老年人实际入住率达到50%以上;(5)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指持有老年护理、家政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卫生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6)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的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财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自理类每人每月给予50元、介助类每人每月100元,介护类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年度补助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12个月每月1日登记入住老年人数/12。
    (三)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政策
1、项目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个人兴建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也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具有20张以上的老年人托养床位,具备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功能;(3)符合城市社区建设统一规划;(4)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未给予补助。
3、补助标准。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300-750平方米、养老床位达到20张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达到省市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争取相应资助。
    (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1、补助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市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原军人)优抚对象。
    2、补助标准:每月给予每户不少于1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小时20元服务费的标准补助.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部门审定汇总后上报财政,市财政将购买服务资金拨付家政服务机构。。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对高龄老年人实行长寿津贴的意见》(招政发[2008]65号)文件精神,2008年我市建立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制度,对全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长寿津贴。2013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做好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扩面提标的通知》(招政办发[2013]64号)文件, 对我市高龄老年人长寿津贴进行扩面提标,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一)受益范围
    年满80周岁,具有招远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予以津贴。
    2、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予以津贴。
    3、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含省补贴200元)标准予以津贴。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街道、区)政府复核。镇(街道、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将津贴资金发放到各镇(街道、区)政府,镇(街道、区)政府发放到各村(居),村(居)发放到本人;百岁老人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招远市财政局 备案号:
地址:招远市财政局 电话: 邮箱:zycz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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