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及时归还资金200万五天获利8000元及时退货还

挪用200万资金给银行办理财并且征得领导同意,领导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算挪用资金罪吗?检察院可以起_百度知道
挪用200万资金给银行办理财并且征得领导同意,领导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算挪用资金罪吗?检察院可以起
检察院可以起诉挪用资金罪吗,领导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算挪用资金罪吗挪用200万资金给银行办理财并且征得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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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清楚,审批单有没有?收益是给谁了?是否是共有财产说是领导同意的
不是共有财产,是私人财产
你领导是否是这200万的所有人?是的话就没问题,不是就有问题了
依据是什么
挪用公款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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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某公司老板挪用公司资金,在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前退了赃款,但还差10万元的赃款没还上,该老板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精华问答分享到:问题:某公司老板挪用公司资金,在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前退了赃款,但还差10万元的赃款没还上,该老板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人气:王某是某公司的老板,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借给亲戚买名车,快3个月时,他听到风声自己被举报了,遂在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前退了赃款,但还差10万元的赃款没还上,该老板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回答该老板借钱给亲戚使用其用途只是个人消费并非是进行营利活动,且在挪用三个月内将赃款退回。但由于未还上的10万元仍属于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因此该老板的行为依然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第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第条,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精华问答回答者:51wf回答者:51wf回答者:刘鹏回答者:赵兰友回答者:51wf回答者:51wf回答者:田纪华回答者:陈平凡回答者:卢志红回答者:姚响最新精华问答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挪用500万公款炒股 3年亏掉200万
  为了在打个翻身仗,新都市民黄鑫(化名)利用公司出纳身份,挪用公款。谁知先后投入500万元,投资的股票仍不见起色。昨日,记者从新都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以黄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8年,黄鑫进入成都某化工公司,并成为一名出纳。平时除了上班,黄鑫就喜欢钻研股票,但他投资的多个股票长期没有起色,很快,他先期投入的积蓄被花得一干二净。为了在股市上打个翻身仗,黄鑫利用出纳身份,从2008年起,分别从公司的食堂账户、废旧物资账户、一般账户中,进行资金挪用。截至去年7月底,他转移公司的资金达518万余元。
  虽然黄鑫陆续抽出股市的股金归还到公司账户中,但公司资金账面上仍有高达200余万元的严重亏损。为填补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炒股失败的巨额漏洞,黄鑫开始做假账,利用虚增24户职工安置费的方式,使公司实际金额与账户金额相符合。
  今年2月初,该公司进行年度账目清点,发现账目与实有资金不符。经查账,发现员工安置费比实际应发放的安置费有多的支出,遂叫黄鑫到公司合账。面对账表,黄鑫承认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炒股巨额亏损的事实。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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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挪公司200万元私用 女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8年
 作者:孙启明
 编辑:张瑜
  天津北方网讯:一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元,迟迟不予归还。案发后,该股东已被北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2年5月,山东省女子李某与王某经营的天津某投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同年6月,该贸易公司任命李某为公司青岛地区业务负责人,全权负责贸易公司在青岛地区的业务以及青岛公司的管理及相关工作。据李某交代,因经营货运代理业务需要资金,她便向王某借款,自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初,共向王某借款1890万元,其中的1690万元由王某汇入李某等人个人账户,其余200万元汇入该贸易公司在青岛的账户。后李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200万元挪归个人使用,一直未归还。2013年5月,李某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上述贸易公司股东,挪用200万元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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