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96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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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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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 &文件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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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贷款户以物抵债资产涉税问题咨询
&&关于银行贷款户以物抵债资产涉税问题咨询
&& 1、银行取得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贷款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处私人住宅以最后一次流拍价格以以物抵债方式交付银行用于抵偿债务。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银行时起转移。目前银行未办理过户且抵债资产不用于出租。请问在此期间银行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可参考哪些税法条文?
2、如果需要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与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或者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请问抵债资产不用于出租,如何确认房产原值计缴?是否以执行裁定书中房产最后一次流拍价格计算(如:执行裁定书最后一次流拍价格*(1-30%)*1.2%)?根据穗府[2008]13号《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该房产为私人住宅,是否按照房产占地每平方米金额计缴?
3、《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请问广州地区关于分期缴纳如何规定?缴税期限是否由法院判决日期的次月开始计缴?
4、由于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请问银行是否需在房产所在地办理申缴?如果跨区办理是否需要办理税源登记?税源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税源登记及往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缴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间: 00:00:00
&&回复:关于银行贷款户以物抵债资产涉税问题咨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规定: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14号)对外资银行接受企业以抵押房地产偿还贷款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外资银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从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如对房产原值有疑问,建议参考企业相关会计制度。  三、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请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如属于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确定,否则,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确定。上述文件可登陆本站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库”进行检索查阅。  四、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纳税人应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区土地、房产登记及申报,或在电子办税服务厅自行登记本区土地、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生效。  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 办税服务&& 下载专区&& 办税(费金)清单区-办税清单(含同城通办)-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以及“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的指引。  已完成房屋情况登记,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纳税申报”,选择“房产税申报”,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进行申报。  已完成土地情况登记,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纳税申报”,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进行申报。详细操作指引请下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_纳税申报》查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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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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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 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为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基础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修订。
  一、第一条所称的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申请时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原则上,纳税人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当年度内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自发生重大损失的本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提出申请。
  二、第二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二是严重亏损。
  三、第三条所称的破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所称的停产(业),是指停产(业)一年以上。申请时凭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
  四、第四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亏损;二是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其中&当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
  五、第二条、第四条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这里的亏损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利润表中的亏损总额;收入总额是指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
  六、第五条所称的省政府重点扶持是指省政府确定的对我省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除省政府外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对象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
  七、本公告所称的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审批,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当年度办理,不得一次审批、长年免税。
  九、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指审批时间,不是税款所属期,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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