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年度所得税起点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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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产业投资处&&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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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小微企业究竟从什么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备受关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无锡新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无锡三千企业享受新政红利
发布于: 10:33:31
无锡电视台《无锡新闻》
&&& 为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日到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这一政策出台后,无锡将新增近三千户小微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 杨革是我市市区一家金店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在很多人看来,金店应该是很赚钱的行业,不过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再加上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成本的水涨船高,店里的生意一落千丈,这次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让他有了继续发展的信心:(录音:去年利润是65000,所得税交了13000,它要六万以下才能减半,今年这个政策10万以下的都能减半了,比如说今年我们利润有10万的话,反而我们只要交1万,对于我们企业来讲,能够减轻负担。)
&&&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税率为25%,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就给予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次又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朱宁(录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实际上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通俗点讲就是企业的净利润,就是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最后得到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就是说在所得的基础上乘以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优惠税率,原先的政策就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减半的基础上,再享受20%的优惠税率。这次政策调整以后,把6万元以下的限制放宽到1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就可以按照实际税率10%来纳税。)
&&& 据统计,我市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1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共2799户,实施新政后,这些企业可增加减免税收优惠2110.1万元。
版权所有: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二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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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8、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9、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填报所得税预缴报表?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执行减低税率政策)或15%(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问题,已与总局沟通将进一步修改申报表。
1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3、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侯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
14、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5、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6、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小微企业在流转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8、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苏国税发〔2013〕58号)规定,江苏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0、小微企业领购发票时是否需缴纳税务发票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因此,企业领购发票时无需缴纳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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