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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和安邦保险样本:险企的激进与隐患
在主业保险行业,连“第一梯队”都尚未挤入的生命人寿和安邦保险,连日来却成了资本市场的举牌大鳄。从农产品到金地集团再到金融街,生命、安邦毫不掩饰其不计成本吸筹的“庞大野心”。
在二级市场的明争暗斗,仅仅掀开了两家险企近年来激进扩张的冰山一角。无论是保险产品端、投资端还是业绩端,他们所呈现出来的“另类”姿态,不仅令同业费解猜疑,更为其持续经营埋下隐患。
在眼下被投资、地产系资本充斥的保险行业,生命和安邦绝非孤立样本。
现金流可持续性之考
在争抢金地集团事件上,并非只有生命和安邦两家保险公司在战斗。
记者在查阅金地集团一季报后发现,除生命人寿、安邦财险和安邦人寿之外,在其十大流通股东中,华夏人寿、天安财险也赫然在列。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几家保险公司存在一定共性:近年来保险业务收入增速较快。尤其是生命、安邦、华夏这三家寿险公司,在银保渠道、投资型保险产品上一路高歌猛进。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生命、安邦、华夏这三家寿险公司分别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万元、万元、万元,分别实现“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万元、万元、万元。
两组数据透露出三家寿险公司在产品结构上的趋同性。2013年保监会细化保费统计口径:传统险及通过保障风险测试的分红险及万能险的保费收入部分,至此被纳入“原保险保费收入”;而没有通过风险测试的万能险和分红险的投资收入部分(多为万能险),则不被视作保费收入,而被列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这三家寿险公司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数据远远超过了“原保险保费收入”,两者甚至相差数倍之多。
一位寿险业人士称,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近年来大量销售银保产品,多以短期万能险和分红险产品为主,被冠以“银保新贵”之头衔。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类短期银保产品包含的保障功能较低,实际被视为保费收入的比例相当之低。
一位监管人士一语中的:这两年寿险业务增速有所提升,主要是部分寿险公司出于拉现金流的考虑,把名义上的长期分红险、万能险异化成1年或2年就可退保且无需承担损失的保险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销售可持续性较差,而且容易酿成风险。
其口中所言的风险,包括:可能使公司退保长期处于高位运行,若投资收益低于客户预期,也容易引发群体退保事件;其次,扭曲保险本质和民众的保险意识,给行业向保障性业务转型带来不和谐因素。
而最关键的还是资产与负债错配风险,所引发的现金流可持续的担忧。为业内人所熟知的是,保险业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因此追求的是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但在投资端,这些短期资金却被配置到二级市场定增、信托计划等非短期资产项目。
用短期滚动的理财产品去对接长期资产,这是典型的“短钱长投”错配,即负债端较短,资产端较长,不少投资项目还存在一定的锁定期。
这一错配问题的潜在风险在于:一旦保险公司此后业务规模增速开始放缓,手中资金难以覆盖眼前的给付与赔付,那么现金流危机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袭来。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朱铭来担心说,“这类投资行为的风险在于,一旦投资端无法满足产品端的需求,不但会引发社会矛盾,还容易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我们留意到,尤其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几乎绝大部分业务收入都来自短期的银保和网销产品。这类保险理财产品不是不可以做,而是一旦做了并且上了规模,就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风控及合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这些保险公司有没有都做好了准备呢?”上述监管人士一席话意味深长。
“不务正业”引偿付之忧
金融街昨日一则公告,将和谐健康保险公司推至资本前台,成为安邦保险举牌上市公司的又一个平台。
和谐健康险五年前被安邦保险集团收入麾下,在沉寂四年后,于2013年呈现业务收入爆发式增量。
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和谐健康险仅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929.68万元,在国内四家健康险公司中排名垫底。然而仅一年之后,和谐健康险2013年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3191.98万元,而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高达1036523万元。
令业内人士都难以置信的是,和谐健康险2013年在“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上落袋的逾100亿收入,不仅超过了其余三家健康险公司在这一科目上的总和,更超过了太保寿险等老牌险企。
“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收入的激增,足以可见,保障型产品在和谐健康险的产品结构中之占比,可谓极低。
在国内其他健康险公司高管看来,去年以来,和谐健康险的发展路径就变得格外“另类”。“一家倚重银保渠道来发售保险产品,强调收益为最大卖点的健康险公司,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经不能算是真正的健康险公司了。专业健康险产品本应具有的疾病保障功能则被严重弱化。”专业健康险设立的初衷,是试图通过专业化经营,在健康险产品、疾病管理等环节为客户量身订制。
事实上,“不务正业”的又何止和谐健康险一家。从保监会2013年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以生命人寿、华夏人寿、正德人寿、信泰人寿、和谐健康险、安邦人寿、前海人寿等为主的一批中小寿险公司在保险理财产品上一路高歌猛进,“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远多于“原保险保费收入”。
这些保险公司的动力,来自于“快速吸金”的冲动使然。披着保险外衣的理财型业务(多为银保业务),因为期限短、预期收益高,极易被拿来与银行储蓄或银行理财型产品相对比,所以规模上得快,能为保险公司快速带来现金流。
但是,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出乎了市场预料:这些沉浸在“快速吸金”喜悦中的保险公司,却在近年来相继被套偿付能力“紧箍咒”——即卖得越多,套得就越深。
为什么说,在银保渠道销售的短期理财保险产品,销售规模越多,就越“吃”偿付能力?银保产品对保险公司资本的消耗到底有多大?
为行内人所熟知的是,寿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主要与法定准备金相关,不同类型的产品对资本的占用不大相同。一家寿险公司总经理直言不讳:“在累计保费相同的情况下,目前银保市场上主流的短期趸缴产品对首年资本的占用,约为10年期缴长期保障型产品的6倍之多。”
也正是基于这种产品结构,导致了大多数寿险公司过度依赖于“资产管理型”的盈利模式,即:利润主要来源于利差。
在这种“躺着吃利差”的盈利模式下,一旦资本市场不理想,“短钱长投”错配风险显现,保险公司当期的盈利能力将大大下降,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盈利实现偿付能力自身“造血”的功能大大减弱。资本“饥渴症”久治不愈的同时,也可能引发现金流危机。(记者 黄蕾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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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具体的保险产品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  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  1、保费扣除。  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险营销员一般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诉客户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费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于是发生客户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费一半的情况,于是这些客户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在投保的旦互测就爻脚诧协超茅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费用。营销员不予提示,甚至欺骗客户随时退保,本金无损,或客户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于是造成退保时的反差。  2、10天的犹豫期。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这个人就向主管部门投诉,因为在10天内,当然是可以的。主管机关就要求这个保险公司退保,于是这个营销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本来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争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骗客户,却反而说成是自己帮了客户的忙。  3、自杀条款。  曾看到一个新闻,说某中西部的农民,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没有学费,于是买了保险后自杀,希望以这种方式为儿子带来大学学费。其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位父亲白死了。象这种情况,自然不能说保险公司骗人,因为自杀并非属于保险事故。相反,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而如被保险人参予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要赔了,岂不是怂勇犯罪?  4、疾病险不赔。  有些人买了医疗疾病险后,得了病保险公司却不赔,自然非常愤怒。这主要是四种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规定了一个观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险公司成立后90后以后得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大家都在检查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非常多,这样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费,这对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内得病保险不赔,是合理的,不叫骗人;  二是除外责任,目前爱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这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样被保险人得了爱滋病保险不赔,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回答自己的身份状况,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于正常保险水平标准收保险费,如果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合理的,也是考虑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骗人。就是我曾看过一些报道,根据保险合同,有些公司的医疗险,必然要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治疗,而实际上按这些办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条。另外比如肾坏了,也不赔,因为根据条款,只有两只肾都坏死才能赔,理由是人有一只肾就可以正常生活。具体记不太清了,总之离谱的情形比较多。  5、分红低。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把实际利率高于预期利率,实际死亡率低于预期死亡率,以及实际费用低于预期费用的部分的总和,不少于70%分给投保人。这部分红利显然是不固定的,同时中国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保费只能存入银行或是买国债,少量可以买股票和基金,这样分红不可能象招商银行的涨幅那样多。而不少营销员骗投保人说分红险象基金一样。分红险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当时中国通胀厉害,银行利率也高,当时就因为没有分红险,保险公司以明显高于10%的收益率销售的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而当时买保险的人,已经没事偷着乐好几年了。但如果利率规定太低,当利率上涨,又对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红险是比较合理的。  6、个人所得税。  有一个案例,有营销员对某公司的几个员工说,买他的保险,保费部分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打折买保险。这当然是骗人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等发现上当时,早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损失不少保费。但没办法,当时并没有把这个人的话录音录下来,这个保险营销员死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  总之,保险本身一般不是骗人的,骗人的是保险营销员。而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受骗,和他们不认真读保险合同有关,如果认真读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犹豫期,提前退保保费扣除等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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