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二级以上医院有那家工厂招残疾人四十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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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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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残疾证流程
(一)办证须备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近期二寸免冠照片5张、残疾评定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残疾鉴定
精神残疾医学鉴定统一由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五个街道办事处残疾医学鉴定由市肿瘤医院鉴定,其他各镇的残疾医学鉴定由残疾人户口所在镇的卫生院鉴定,镇里的卫生院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鉴定,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须到市肿瘤医院鉴定。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领取申请表一式二份,认真填写并贴上照片。
2.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3.持申请表、鉴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式二份报送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等候审核(审核期限30个工作日内),领证。
(四)证件补发
残疾人证具有法定效力,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由镇、街道残联予以补发。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提出补证申请。其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原残疾类别及等级、发证时间、丢失原因等。
2.在《济源日报》或济源电视台声明作废。
3.镇、街道残联调查核实。
4.重新发证。
二、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财政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重度残疾人标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年满16至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二)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去哪里办理手续?
残疾人申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需持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填写《济源市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我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我市户籍。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⑶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固定收入,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直系家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源市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四份)。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原有低保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个残疾人每月增发40元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不超过7周岁,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贫困家庭聋儿救助。
2、救助标准:(1)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2)由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3)由财政按每人140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贴。
以上救助费用补助到康复训练机构。
(二)聋儿佩戴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
2、救助标准:由财政补助每名受助儿童2台全数字助听器,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万元的康复训练费用。
以上救助费用补助到康复训练机构。
(三)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主要针对7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最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针对手术适应症,年龄可放宽到16周岁,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
手术适应症包括: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及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痉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2、救助标准:每例手术平均补贴手术费1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以上救助费用补贴到手术机构及术后康复训练机构。
(四)贫困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救助对象:年龄不超过7周岁、有康复训练需求、康复训练效果、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贫困脑瘫儿童。
2、救助标准: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费用。
以上救助费用补贴到康复训练机构。
(五)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救助对象:年龄在3-6周岁,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2、救助标准: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费用。
以上救助费用补贴到康复训练机构。
(六)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1、救助对象:6周岁以下有需求、以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贫困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免费为贫困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儿童助行器。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对于残疾人确有机动轮椅车,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等购车凭证的情况,可采取由居委会、村委会、镇(街道)残联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处理。
(二)补贴标准: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六、残疾人培训、就业
(一)残疾人培训优惠政策
凡我市年龄在16-50周岁,有培训意愿,生活能够自理,能独立完成学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均可免费培训以下项目:电气焊、机电、摩托车维修、电动车维修、计算机、盲人按摩、厨师、种植、养殖。
(二)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对于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市残联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简称优惠证)。残疾人在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史凭优惠证和二代残疾人证享受以下税费减免政策。
(1)免受费用:
①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④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
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机构代码证书费。
⑥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明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减免税种:
①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②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③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④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企业,吸收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3)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除享受以上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我省鼓励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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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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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责任意识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我市现有4.7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建设,扎实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重点工作,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由于受残疾人事业起步晚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多项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仍有待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大力改善残疾人工作、生活和就业环境,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提高对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展示我市的良好形象。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济源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迫切、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济源。
到2012年,率先在全省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到2015年,全市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况达到明显改善。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
(四)完善残疾人救助政策。将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符合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规定的纳入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平均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安置照顾好伤残军人。建设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的,财政给予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六)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辅助器具等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单病种报销。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七)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每个残疾人都能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继续培育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2012年底前,镇(街道)全部完成康复服务指导站建设,村(社区、居委会)康复点建设完成75%以上。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健全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为全市白内障患者中适合手术者全部实施复明手术。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财政资金优先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在我市顺利实施。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开展的抢救性项目资助标准实施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
(八)构建残疾预防网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大投入,完善服务,充分发挥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劳动保障、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市、镇、村一体化的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将残疾预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加快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特殊教育内容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全市儿童少年同等水平。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拓宽专业设置,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有条件的职业高中要招收符合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对残疾学生的救助制度,政府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保证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完成学业,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征收部门催缴无效的,可由财政部门代扣。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残疾人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对符合规定的可免收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镇(街道)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逐年增加培训经费,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免费的优惠政策。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展纳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切实将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种扶贫措施优先向贫困残疾人倾斜。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金融单位对扶持残疾人的企业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小额信贷到户到人。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市图书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逐步设立残疾人阅览室和盲人有声读物室。电台和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栏)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体育运动会,逐步提高残疾人文化艺术水平和体育竞技水平。建立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和文化艺术培养基地。建立健全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文艺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要逐步增加。企业和个人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集助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进站,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全市各旅游景区(点)对残疾人实行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
三、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四)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新闻媒体要为残疾人事业宣传提供优先服务,公益性广告要有一定篇幅、时间用于宣传残疾人事业。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五)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特困残疾人救助、农村残疾人优惠等政策措施,体现普惠政策下对残疾人的特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内容。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和法律保障网络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协迫、引诱残疾人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促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济源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2012年底前,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街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小城镇、农村地区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市内公交车全部设置残疾人乘坐席,并配备残疾人乘车辅助设施,客运站要建立残疾人专用通道,配置轮椅,给残疾人乘车提供方便。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强化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后一并验收。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
(十七)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康复、辅助器具等专业服务机构,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加强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管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业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服务业减免相关费用,为残疾人优惠提供有关公用事业服务。
(十九)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包含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主要内容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镇(街道)要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设立残疾人服务站。
五、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二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业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市(镇)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名额的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
(二十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加强市、镇(街道)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组织更多的支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级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镇(街道)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党委、政府任命,要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居委会)要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居委会)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村(社区、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管理体系,与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者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各级残联专门协会组织,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巩固完善协会工作制度,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特点的各项活动;做好残疾人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职能。市、镇(街道)残联要积极为专门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活动经费。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将残疾人重点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
(二十三)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切实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要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年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活动中关注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发挥好市场机制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市、镇(街道)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和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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