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牛羊并脑后宰杀牛羊销售是否免征税款

部分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2011年12月和2012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出《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通知明确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环节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降低生活必用品的税收负担,降低老百姓生活成本,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但是,两个文件在落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厘清和加以解决,将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一、两个文件的关键问题理解
(一)免征增值税的环节问题
1.加工环节能否免征增值税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37号)和《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对生产环节能否免征增值税表述不一致,应该说75号文表述的更加精确,即:享受免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销售鲜活肉蛋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产品范围(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二是纳税人经营性质必须为批发、零售。换句话说,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屠宰、分割、分离等加工活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而137号文对蔬菜范围作了扩大解释,文件称“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易使人理解为蔬菜加工活动也免增值税。实际上,两个文件均表达了批发、零售环节免税,加工环节不免税这一个含义。
2.种养殖环节能否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详细例举了初级农产品,并且进一步说明“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免征增值税;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农业生产者种养殖环节免征增值税。
3.综合条例、细则、52号、137号、75号文的规定,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种养殖环节免税(包括种养殖人自行加工后仍然52号文规定的初级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免税(不再区分是否农业生产者),在加工环节征税(包括外购加工后销售和受托加工收取加工费)。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问题
75号文件规定,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此规定无疑是对条例的限制解释,实际上在此规定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均计算抵扣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此两种情况由于免税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而75号文明确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购货方才有可能抵扣税款,无论如何,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只能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但必须是应税产品并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后,购货方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换言之,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而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两个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现行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规定,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8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销售额不分是否征免税。实践中,绝大多数农业生产单位,如:兵团团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均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当然不限于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此时,购货方必定购进时压价或者销售时涨价,使得惠民政策落空。
(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销售应税产品并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从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购货方才能抵扣进项税。从博弈论的角度讲,缴纳3%而抵扣13%,为什么要申请免税?因此,除非该小规模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购货方,否则绝不会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三)《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此规定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情况,并没有特别注明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向个人开具。但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兵团农牧团场和农业合作组织等)、个体经营者、其他单位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由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税收政策问题:批发、零售蔬菜和鲜活肉蛋的经营单位(个体户)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个体户)开具普通发票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同时,购货方也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无异于停止执行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
三、完善和落实政策的建议
(一)建议区局尽快修改5号公告有关内容,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向所有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开具收购发票,并据实抵扣进项税。
(二)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因现行的试点办法以销售额推算购进额,并不能根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应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税负,压缩虚开专用发票牟利空间,并逐步过渡到所有农产品加工行业。
(三)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蔬菜和部分肉蛋产品全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征管实践中,并不能准确划分农业生产者和批发、零售纳税人是否进行加工和如何加工,比如:一个屠宰户收购1只牛并饲养1个月屠宰后销售,到底属于自产农产品免税?零售鲜活肉蛋免税?还是加工销售征税?最终导致税收政策不能得到统一执行。
(三)具体落实政策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审核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发现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普通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销售普通发票,辅导已抵扣税款的一般纳税人及时处理。
(四)税务机关代开批发、零售免税蔬菜和部分肉蛋产品普通发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为农业生产者的证明,同时告知纳税人该类发票下游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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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3万以下减免增值税款,要不要把附加税也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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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3万以下减免款,需结转入营业外收入,那么以增值税计算来同样免征的附加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等是否也要计提结转入营业外收入呢?
二、2014小微优惠中的优惠部分的所得税,不用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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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附征税费按照实际缴纳三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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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 ...
意思是附加税不用计提到营业外收入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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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我们这边的12366热线,回复是 应该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他们的意思是说这个附加免征的是在主税的基础上计算免的,也是属于免征的。所以要进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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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各地规定还是不太一样其实做不做都一样几百块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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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呀,不然我不会在这问了,唉,两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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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3]24号):没有提到附税财务处理问题,另外文件中的这句(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证明了不计提附税的程序,所以我的做法,不计提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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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意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不同意,也要将有关应交营业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附征税费按照实际缴纳三税计算。 不同意。 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三税来计提缴纳的,三税减免了同样附加税减免了。不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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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企业的附税不需要计提,也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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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3]24号):没有提到附税财务处理问题,另外文件中的这句(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证 ...
“所免征的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只是所属营业税的附加税,但是所属增值税的附加税不能套用吧?我那天去税局问了下他们,关于免征这块是不是同样要计提应交增值税的附加税,然后这两一并转入营业外收入,那人说嗯。不知道她是听清了没,当时还有别人在旁边问东西。
中国会计网 会计行业门户.“服务中国会计行业,推动行业进步”.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06〕1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必须于每年的1月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增值税减免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税。&&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12009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自产自销农业享受免税税金如何做分录_百度知道
自产自销农业享受免税税金如何做分录
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是免税的,所以销售额是没有增值税的,不用记应交增值税。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报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填写在免税销售货物栏,不用填税额栏(因为没有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只是免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对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抵扣),这样享受免税照顾的货物或劳务仍然负担部分税款。兔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有:(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所称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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