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省分行384号文件

(2012)甬东商初字第384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甬东商初字第384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锦屏街道。
    被告:唐XX,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锦屏街道。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XX宁波公司”)为与被告陈XX、唐XX追偿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波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陈XX、唐XX下落不明,本案于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原告XX宁波公司起诉称:日,被告陈XX与原告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附表(一)、(二)、(三)。约定:被告陈XX向原告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购车款及有关款项,其所购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XX交付该合同约定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7日,原告、被告陈XX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延安支行”)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被告陈XX向建行延安支行借款63 000元。之后,被告陈XX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建行延安支行从原告帐户上累计扣划37 088.87元。因两被告系夫妻,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垫付款
37 088.87元,支付违约金12 600元,合计49 688.87元。
    被告陈XX、唐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XX宁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下述证据:《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附表(一)、(二)、(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垫付凭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信用购车申请书、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声明书;结婚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质证,自行放弃了质证权利,且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能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第七条第6款约定:乙方连续逾期归还贷款达到3期或累计逾期归还贷款达到6期或数次逾期归还贷款的累积数额达到贷款总额五分之一的或因乙方逾期还贷导致甲方垫款达到三期及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XX宁波公司为借款人在建行延安支行办理的汽车按揭事宜,向建行延安支行所提供的担保,系XX公司所授权。
    本院认为:《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陈XX向建行延安支行借款用于购买轿车后,应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陈XX未按期归还借款,致使建行延安支行直接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告处获得了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陈XX追偿垫付款,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按其垫付款的20%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唐XX作为被告陈XX的配偶,并以共有人身份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其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且所购车辆应用于共同生活所需,被告唐XX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唐XX归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垫付款37 088.87元,支付违约金7 417.77元,合计44 50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042元,财产保全费517元,合计1 559元,由被告陈XX、唐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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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综合营业楼消防工程招标 17:13:02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综合营业楼消防工程招标所属地区:山东省 公告发布日期:
项目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综合营业楼建设项目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东部奥体文博区, 紧邻济南奥体中心,东临龙奥大厦,北临经十东路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出资比例: 100% 招标工程类型: 施工-消防 本项目总投资额: 3500万元 工程造价: 3500万元 结构形式: 框剪 工程规模: 平方米 计划文号: 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字第062 建设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建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招标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综合营业楼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已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建设资金来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东部奥体文博区, 紧邻济南奥体中心,东临龙奥大厦,北临经十东路;规 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99.95米,投资额约3500万元;结构形式:框剪结构;层数:20层;招标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 二、投标条件 3.1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资质:(1)申请人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申请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者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具有有效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报名时须提供合同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项目经理资格: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机电工程专业,已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不兼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3.3外地进济施工企业须开具《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3.4资格审查方式:投标单位超过10家(含10家)时采取资格预审;投标单位未超过10家(不含10家)时采取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另行通知 四、投标报名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申请人于2015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年 12 月 20 日16:30前报名。 投标企业首先注册办理招标平台电子钥匙后方可进行投标。联系人: 张旭 王经理移动手机: 联系电话:010- \ 传真号码:010-电子邮箱:企业相关资格发送到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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