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防城区区水营村卫东组在哪个房改办开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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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水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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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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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问题,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我市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港口区辖区全域、防城区的珠河街道办、水营街道办、文昌街道办、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区域组成。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一)港口区公车镇的冲孔村、垭港村、公车村、沙港村、白沙村(山子屋、大垢、大板、垌口),光坡镇的光坡村、大龙村、潭油村、中间坪(高石门、杨梅坪、东边坑、火烧潭、红石谭、亚计公岭)、新兴村(茅坪),企沙镇的虾箩村、赤沙村、炮台村、板辽村、坳顶村、北港村、南港社区、东港社区、山新村、牛路村(江雅冲、蓬罗、九龙寨),渔洲坪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范围内的村庄。
(二)防城区珠河街道办、水营街道办、文昌街道办行政规划范围内已纳入城区规划控制管理的城东村(百纳组、黄牛田组、旱水田组、双合田组、那坝组、那傍一组、那傍二组)、城南村(滩头一组、滩头二组、滩头东组、滩头西组、那山子组、定枭组、细沟组、漩水万组、大坡组、老苏塘组、兵老坝组、上三滩组、三滩东组、三滩西组)、冲仑村(上那挖组、下那挖组、中间山组、荷包角组、转头坝组、冲仑组、新桥组、大垭组、枫木墩组、坡禾地组、老六埠组、大牛冲组、协一组、协二组、东风组、东升组)、冲稔村(那天花组、红艳组、杨梅坪组、新屋组、上竹山组、下竹山组、冲稔组、朝阳组、红心组、新兴组、扫把坜组、沟口组、大陂头一组、大陂头组、长红组)、黄竹塘村(洪水组、那里丈组、高桥滩组、枫木坪组、樟木万组、大村组、高坝组、那里蒙组)、水营村(七村组、茶枯根组、东方红组、太阳组、中东组、中间组、那谢组、坡尾组、卫东组)、沙埠村(一组、二组、三组)。
(三)江山半岛所属区域,纳入江山半岛东案土地收储范围内的村庄即沙木万村(大石头组、南基组、石坪组)、潭蓬村(脯鱼万组、牛头组、腊鱼万组、沙万组、何屋组)、沙万渔业村、潭西村(吴屋组、西现组、杨屋组、冯屋组、石一组、石二组、石三组)、白龙村(白沙组、火烧墩组、万欧尾组、万欧组)、万欧村。
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按照《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乡(镇)、街道办人大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所属城区人民政府审定。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需对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作适当调整的,以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准。
规划区内村民在近期(5年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应在预设的安置用地上进行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得建单家独院住宅,有农村村民住宅集中建设规划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尚未完成村民住宅集中建设规划的,应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指导、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二章 村民建房标准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房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 每户宅基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5人及以上的家庭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房屋建设安全要求:
(一)满足6度抗震设防等级要求。
(二)必须设有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抗震设防设施。
第八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除农用地以外、符合建房用地规定且无用地纠纷的农村土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建房经所在地村委会讨论同意并经公示后出具相关证明。
(二)建房户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向所在地村镇规划管理所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审核,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建房户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城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宅基地符合乡镇规划和用地申请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可开展建房前期工作。
(五)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用地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一条 如有违背第八条规定,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建房户必须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按照第十条规定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免收行政性费用(纳入城区基本建设管理的村民建房除外)。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所属的农村村民建房管辖区域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两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信息,并建立农村村民违规建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完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强化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指导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辖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国土部门在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按现状对建房情况予以注明记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部门工作失误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目前尚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而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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