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中业务员为什么要有前胆性、包容创新性和创新性?

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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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城乡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 学术座谈会发言摘要
本刊编辑部
[编者按]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推进和城市转型发展的变革加速,城市发展模式从增量模式逐渐转为存量模式,“零增长”成为很多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这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带来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乡村规划正成为城乡规划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城乡发展中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通过合理利用来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当前的紧迫议题。
在此背景下,《城市规划学刊》编辑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上海)和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于日在同济大学联合召开了“新常态下的城乡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学术座谈会。会议议题包括:(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遗产保护;(2)存量规则背景下的城市更新与遗产保护;(3)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4)乡土遗产保护与乡村建设;(5)遗产保护的国际理念与中国语境,包括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问题、历史性城镇景观(HUL)方法在中国的应用等。
卫(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遗产保护需要整合性和战略性的思考。首先是学科创新,建构一种跨学科、跨专业的平台,打通建筑、规划和景观学科的基础性平台,使各自的遗产保护类、学科历史与理论类课程向其它所有学科开放。这样,“遗产保护”的概念不仅可以渗透到学生的心灵深处,也为重组或再重组整个学科群提供重要的契机。只有所有的人对文化遗产有足够的保护意识,遗产保护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实现,才能使遗产保护不再继续是“关键少数”人的事情,真正成为社会大众的事情。
遗产保护应该渗透到城乡发展战略的所有发展方向上:①需要建立一种遗产资源的概念,促使遗产保护融入到城市发展的大战略和大格局中。遗产保护首先是价值判断的问题,遗产的生成与发展本身就是社会、经济与文化过程中人们不断选择的结果。如果所有的规划师、建筑师都具备文化认同的意识和文化传承的观念,那么遗产保护的目标就能够更好地与城市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所谓“存量规划”落实到专业和技术层面,有两个发展方面值得关注:一是以文化为导向的规划设计;一是以资源为导向的规划设计。如果所有规划设计都能够落实到这两个层面上,遗产保护压力自然也会减小很多。②需要一种管理机制,把过去保护与发展“两张皮”的状况整合起来,这对将遗产保护融入到城市发展战略中非常有好处。③需要有顶层设计来掌控遗产保护在城乡发展大战略中的价值。以后的城市发展,规划师、建筑师所占的重要程度应该下降,要努力提高城市既有“存量”的效率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还需要一个更大层面上向外拓展的思考。现在有一个好的机遇,即中国亚投行的成立和“一路一带”的国家战略, 从国际交流的角度看,“一路一带”战略从文化角度切入开展合作互动最容易被其他国家所接受,拓展我们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化研究领域,而且会大大地推进遗产保护在中国的发展。
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要转向整合性的发展。以我们正在做的平遥研究为例,平遥老城中的许多票号与周边乡村堡寨存在非常密切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关联性,不同家族之间通过联姻与合作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非常复杂的城乡社会经济网络,中国古代社会原本就是一种城乡一体的大结构,具有联动机制,形成非常契合的社会互动模式。现在城乡分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下而上的力量没有了或非常薄弱。要做到真正的城乡一体,应该要重建乡村结构。在平遥调查60多个村落,很多村子本来是有几百人的,现在不过十余人。乡村的“空洞化”是城乡之间巨大差异化的现实表现,也是乡村社会自组织能力丧失的结果。目前,乡村空置的存量巨大,在城乡统筹时,这些大量资产有可能得到再利用,如何再利用需要建立一套激励机制。
从土地、产权重组和经营方式创新等角度切入,通过乡村土地、建筑资产整合,有可能让外出的农民重新回归乡村,或者吸引城市的人和资本投入乡村。城乡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需要在这个方面开展研究,而不是把保护和发展割裂开来。
这对保护规划也提出启示:应该有一个区域性的文化关联性作为保护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而不是简单划一条物质空间的红线区别保护区和非保护区。在一个历史性的城乡环境中,历史文化网络要比物质空间本身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刻。如果抓住这些线索,名城或世界遗产保护的深度就应该比现在要深刻得多。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整合性的规划思路和研究思路往前发展,可以走出一条新的遗产保护的道路。
常青(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关于城乡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关系这个主题,首先想到的是到底如何界定城乡规划语境中的城乡遗产?在什么尺度范围去理解城乡遗产?城乡规划中的保护对象,肯定要扩展到历史城镇和历史聚落的层面。但是今天和过去的历史聚落完全不一样,历史上有聚居制度,可那套制度早已在历次社会变革中崩解了,其后建立的乡村社会结构及聚居制度欠缺稳定持续的基础,其空间形态也大多在近30年的城镇化浪潮中被改观。现在所谓的历史聚落其实只留下些残剩的壳子,相对原生态的例子多保留在贫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对此这里讲四个不成熟的观点。
第一,要清晰定义城乡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比如在泛指的“文化遗产”的大概念中,规划师和建筑师保护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应是古往今来的建成空间遗产,英文叫“built heritage”或“historic artifacts”。再比如“历史建筑”这样的术语,在专业层面上应该是一个遗产概念,保护文件和实践应用中常常被冠以“优秀”、“保留”、“一般”等限定性形容词,由于内涵模糊,是否属于分类保护的理性概念其实是需要反思的。基本概念是一门学问的基石,概念范畴一定要梳理、界定得清清楚楚,能取得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否则就不像成熟的学科领域。
第二,要明确划分城乡遗产保护的层次。按芒福德的说法,城市历史遗产所代表的不过是消失的过去,正因为其已死亡,才获得了纪念性和遗产身份,而唯有更新和再生才能延续历史城市的生命,这一观点对城市或乡村遗产都有参考价值。我认为城乡遗产至少有两个层次:一个是遗产本体,另一个是历史环境。对遗产本体绝不能轻言更新,确定城乡遗产本体时一定要慎重,不是范围愈大愈好,而是要名实相符,理性地看清楚、想明白保护的底线和范围。所谓“有机更新”主要应该是针对历史环境,而且更新不是任意改变历史环境的结构和地志,而是寻求严格管控下的再生。再生是一个制衡过程,是对保守和激进、存量和增量、存遗和补新等一系列关系进行整体协调和变化管控。
第三,要充分认清遗产保护的城镇化背景。当今的新型城镇化实质上就是二次城镇化,需要总结、反思和修正初级城镇化的正面成就和负面后果。遗产本体保护也好,历史环境再生也好,其实都要放到新型城镇化的背景和语境中才有可能推进实施。说到传统乡村的改良和进化,如民国时期的梁漱溟、费孝通等前辈的探索,都是从历史聚落整体生存和演化的模式出发的。他们既是思想者又是行动者,都有自己所理解的乡村实验。今天的城镇化和城乡改造仍然需要思想引领者和行动示范者。要把每一个案例当作独特的对象去研究,而不是简单套用程式化的操作模式。
第四,要让保护规划真正成为管控变化的法律文件。保护规划其实就是对城乡遗产本体及其历史环境发生人为改变的强制性管控。无论大小和多少,变化是必然的,但底线设置也是必须的,保护规划就是设置管控变化的底线,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效应才能真正算数。好的有实际价值的保护规划,一定要针对不同的保护层面,有一套既严格又灵活的价值观导向和管控纲领。
最后,再谈一下分类保护的问题。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四类保护办法,这些管控规定曾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保护作用,但现在也需要重新检视和修正。实际上每一栋建筑都是不一样的,不同部位的价值也不能同等看待,大多数建筑都含有至少两类以上的情况。因此,对这样的保护细则应该有再认识,而上海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修订也一直在进行中,据说上海市文物保护实施细则也已开始修订了,希望这一切都能从基本概念范畴的梳理和澄清起始。
杜晓帆(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
首先我想强调的还是观念问题,也就是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最近为申报冬季奥运会京张高铁在快速推进中。在延庆县政府的强烈要求下,延庆境内的高铁站设在了八达岭滚天沟的地下,距居庸关直线距离大约300m左右。这不仅受到文物部门许多专家的质疑,旅游、安全、环境以及铁路等部门的领导、专家也通过各种渠道向上反映意见。但是随后《新京报》报道,“会对文化遗产产生影响,但影响不会很大”。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参观北京市城市规划展览馆时强调,要像保护我们的生命一样保护文化遗产。但是面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北京市却可以说有影响但影响不大!这其实就是一个观念问题,只要观念不转变,新常态下的遗产保护依然困难重重。
回到新常态,对这个新名词我还不是特别的理解。不过如何利用一个这样新的概念,许多地方官员动脑筋动得多,如何在新常态下从存量土地中再挤出建设用地?多数时候只有从老城改造入手,对土地资源配置重新做规划。希望在重新规划的时候不要忘了文化资源的配置,强调文化资源也是土地资源分配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到真正落实的时候往往被排斥在外。
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不应该是技术层面的,应该是人类精神层面的,或者说是心灵的需求。如果人们的内心没有对自己的遗产有一种精神的需求,不管法律、规则有多少,所谓保护仍是难以为继的。如果总是以经济指标来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那遗产保护永远比不过其他项目。如果领导者和老百姓的内心没有需求,只是所谓的专业人士在呼喊,即使拥有法律武器,也很难最终落实下去。
接下来我想强调谈谈审美与遗产保护。我们国家经济越来越发展,但似乎在发展的过程中却渐渐失去了最基本的审美能力。从领导者到一般老百姓,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美。对美失去感觉,自然就对文化遗产的价值也难以有正确的理解。有时候当政者自己也很矛盾,一方面要讲传统,另一方面又让所有人不要讲究。我觉得讲究本来是个很好的词,并不是奢华,应该是追求品味。一个城市的领导者如果失去了审美能力,必然建设不出一个美丽的城市。所以应该更多普及审美教育,从中学生、小学生开始,也许有了审美能力和对传统价值的认识,才能有所转变,才能将文化遗产变成心灵的需求。
最后强调一点,在遗产面前保护才是硬道理。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从最初的保护才是硬道理,到发展才是硬道理,再到今天回归到保护才是硬道理。保护是硬道理,这个理念还是要坚持。
郭旃(中国文物学会世界遗产研究会会长)
文化遗产保护在很多地区和国家早就解决了保还是不保的问题,但我们现在还在为保护呼吁,这里讨论几个技术性问题。
第一,强调存量离不开对历史城镇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HUL)文件的关注。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目前形成的共识性文件,对我国历史城镇规划保护是很重要的参考。这个文件曾动员了100多个ICCOMOS专家参与制定。第一部分集中了很多经验和见解,虽然后面的章节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还是很值得参考的。不过任何这类文件都要结合各自的国情,分析看待,正确参考。
第二,文物和文化遗产、历史城镇之间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是文化保护事业的深化和拓展,从静态的、孤立的文物到更大范围,和人的社会传统、持续演变中的生活结合起来。扩大之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不应简单地等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如何保护真实性,如何对待发展现实,都需要讨论。
第三,现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拿到称号以后只是希望招商引资获得发展。能否提出另外一个思路,真正把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战略和民族文化命运的高度?文化大革命破坏文化遗产严重,但当时的全国文保单位还是在相当程度上抵抗了冲击,因此很多老专家坚持多颁发历史文化名城的身份证是有道理的。但同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既要历史上著名,又要名实相符,同时还要看保护的程度,保证一定的品质和现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应该在历史的辖区范围内,而不是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去认证历史名城,否则在很多情况下会失去可信的关联。历史景观文件出台之后,有助于保护好尚存的历史真实和传统;同时需拓展思维,很多历史城市依然具有底蕴和脉络,关注哪些值得抢救。
第四,城市历史景观(HUL)和世界遗产的关系。这个文件需要提供一个历史性城市保护的方法和途径,也不是没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世界遗产品类,或为世界遗产申报提供一种特别的参照或支撑。或许可以把它们结合,比如大家都认为北京破坏得差不多了,但是有专家认为,全世界唯有北京的古都中轴线独一无二地保依然存在,使得古都北京依然还活着,认为可以把北京以中轴线为主体的城市历史景观和世界遗产申报结合起来。
第五,价值体系问题。最近出台一份重要的行业文件,把三大价值扩大为五大价值,按这种思维和逻辑,还可能扩大到更多价值。这种价值观扩展在社会价值和空泛的文化价值理论下,都可以赋予正义合法的外衣。包括那些风格式的修复,也是某一种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观的体现。所以把五大价值写进权威文件里,而未经充分酝酿和磋商就定论,不免草率和任性。
文化遗产保护也要注意和世界遗产理念与实践相结合。有些牵扯到国家利益,以及文化遗产中的涉外关系。很多国家早就把文化遗产当作国家软实力,有的国家专门有法律来界定文化遗产的对外事务,有一系列遗产保护制度。习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系统的、高度的论述和强调,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在深受鼓舞和激励的同时,也令人焦急,为有关方面的麻木、应付和文化遗产被损坏或真文物被“重视”和“维修”成假古董感到痛心,形势依然严峻。
韩锋(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系系主任、教授)
第一个议题,也是最重要的,关于价值观。当前中国两个革命性的改变与生态文明进程密切相关,从工业文明进入到生态文明,需要新的自然价值观和对待自然的伦理态度。在环境哲学上这种自然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就是自然的科学性价值,如生态、地质、水文、植被等;二是自然工具性价值,与人类发生关系的自然价值,自然作为资源,作为精神食粮,这些与人类发生长期而深刻作用的文化景观,都是目前还没有能够很好纳入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新常态下的城乡遗产管理,对于城乡文脉地脉、自然科学及文化景观的认知提升迫在眉睫,必须引进自然价值和文化景观价值的管理。
第二个议题,关于城镇化进程。快速城镇化,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和经济的结构变化,意味着城乡自然资源、生产资源、社会空间、文化空间的重新分配,也意味着文化身份的重新确认。有个非常重要话题的是乡愁。不能说要“记得住乡愁”就是全面保护乡村景观,而且什么都要保护得原汁原味,这在中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是做不到的。认为只要留得住原住民就是最大的胜利,这是乡村保护的误区。谈乡村遗产保护一定要细分对象,细分对策。需要以最客观、最诚实的态度去触摸社会现状及历史进程。乡村发展,乡村的自我再生能力、造血能力是关键。乡村景观只不过是内在的外化,是乡村内在社会、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只保护表象,遗产的真实性是触碰不到的。文化景观最重要的观点便是文化景观是长期动态演变的,基于地域文脉地脉的文化景观是乡愁的基本载体。
第三个议题,关于工具和方法,城市历史景观(HUL)。HUL是联合国教科文第一个为发展中国家而写的文件,特别强调协调动态发展中的新旧之间的矛盾和关联。HUL作为文化景观在城市保护领域的方法运用,尤其突出强调地脉与人脉的历史共生性。自然价值、人地作用文化景观价值,自然和文化的历史基因,一定要体现在城乡遗产保护、城乡发展及城乡可持续发展中。HUL是顶层设计的方法,需要打破历史壁垒、学科壁垒和行业管理壁垒。不单单针对遗产,是对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的自然和文化历史价值体系的整体关照。最重要的是在当前新的发展建设当中,继承历史地域的智慧和基因。
总之,遗产保护一定要纳入到中国现实发展的语境当中,所有遗产保护的重点都要落到文脉与地脉。在认知和实施上,一定要打破行业与专业的壁垒,成为一个整体方法论。最后,目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要有示范性的案例,要集所有跨学科的知识、跨行业的发展、跨部门的管理力量,做一个成功的、可复制的案例出来,扎扎实实地摸索中国城乡保护与发展方法,这样才具有说服力。
张杰(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我这里聚焦讨论历史街区的新常态,原因在于:历史街区基本处在城市中心,离不开城市经济结构转型,大城市的城市中心往往向现代高端服务业转型;街区出现了新的人群需求;街区的建设方式转变,靠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从宏观经济上讲,是难以为继的,将面临大的转型。
首先,绝大多数街区仍然面临着环境恶化的问题,这个问题从1980年代就开始讨论,改革开放30年来愈演愈烈。城市建设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很多问题被长期搁置,乃至激化。经过近30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旧城的居民诉求和意愿已高度多元化,不是一种观点、一种模式可以解决的。针对不同的问题,探索多元的模式是解决问题非常重要的思路。
其次,无论上海还是北京,其城市复兴都面临一个多元时代的到来。观察一下改革开放30年,尤其最近几年的形势、观念的变化所带来的许多模式,就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①城市中心的功能和用地改变,市场力量很强大,城市保护很难一味地强求保持原有功能和“原住民”。如何在保护和复兴中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商业信托模式可能成为今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的方式。比如说产权参股,这样可以使产权人将资产委托给专业团队对资产进行运营,然后在收益中获取契约所规定的收益。②商业利益如何反哺街区。商业发展基本上是对历史街区攫夺式的使用,由于税收制度不完善和执法不力,历史街区的经济产出在税收上对街区建设的反哺很少。应该研究如何通过税收调控使商业的升值能反馈到街区。这种调控当然也应包括鼓励一些对文化传承、创新,社区发展有利的弱势产业,加以优惠税收的扶持。③解决住宅和居住环境问题。居住拥挤、基础设施差是历史街区面临的共同问题。从制度创新和社会创新的角度,探索把历史街区的社会住宅问题和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联系在一起,不能对历史街区中一些类型的房产征收予以全盘的否定或肯定。
第三,从社会意义来看,无论通过信托、还是其他商业途径改善居住问题,主要还是要谋求居民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得到合法、合理的保障。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被列为保护的历史街区都曾是城市财富聚集的地区,即使不是当时最富裕的地区,也是殷实家庭为多的地方。我国由于历史的变革,多数历史街区的家庭的收入较为平均,改革开放后,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的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问题率先迁出了老街区,之后是在市场经济中收入较早得到提高的家庭迁出老街区。今天留在老街区的居民都是经济能力较差的。城市地理学的概念就是,老街区一直经历着“向下过滤”的社会衰退过程。要从根本上遏制保护区的衰退,必须扭转这一趋势,建立平衡的社区。
第四,历史文化街区的虚拟金融运作。目前历史街区在控高等方面的严格控制、社会关注等因素对资金的来源和运作方式都产生很多约束,以前的一些流行做法行不通了。现在出现了有一种新的思路——虚拟金融运作的方式。以前以土地开发为前提的做法首先考虑的是在土地上的投入产出,现在不一定是这样,比如在一个地段很好的历史街区里的投资可能不需要从租或卖的房子中直接获得收益,而是只要利用店铺的大客流的区位做广告就可以平衡收益,这种是现代金融运作的一种方式。同样,一个公司对保护区的一些房屋进行投资,可以通过文化创意活动等形成一种品牌效益,然后利用品牌效益开发其他相关产品,或通过上市公司去挣钱盈利。通过这类方式,资本不再利用实体空间的效益寻找经济平衡。其实这种方式跟容积率转移是一个逻辑。
第五,关于真实性和完整性,即历史街区保护的专业化怎么落实的问题。HUL的一些诉求,放在发展不快的街区、城市可能问题不大。如果一个街区的住房70年都没认真维修过,违章搭建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HUL实际的效果就会面临挑战。很多街区在短时间内可能被一家一户地大规模翻新、改造。如何应对这一现实,是专业、社会、政治诉求寻得权衡的一个惊险游戏。简言之,修缮速度快、规模大的情况下,HUL还管用不管用?这很值得思考。
卢永毅(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首先,如何建立遗产保护的社会共识问题。城乡文化遗产包含着文明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地域文化的最重要的载体,而是否尊重这些遗存、尊重历史的创造,直接反映了当代人的文明状态。现在遗产保护也已不是几个专家讨论的事情,而是日益进入公共领域的议题,然而当下的现实仍不乐观,抢救仍是遗产保护工作的常态。这不仅需要强化法律作用,更要推动社会观念的共建。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太多千篇一律的的旧区改造,外表华丽实无个性的商业空间仍在繁殖与蔓延,不仅吞噬了许多特色鲜明的历史街区和建筑遗产,还潜藏着商业萧条和活力衰退的极大风险。反过来,有许多未曾圈入规划蓝图但经过自我保护更新的历史街区或城市边缘地带,却已成为极富魅力的场所空间。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如果说生态环境的修复需要巨大代价,那么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一旦破坏是任何途径都无法挽回的。因此需要建立遗产保护的宏观意识和战略布局,融入城乡发展的新常态。
其次,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工作仍需持续加强。建设强有力的遗产保护专业队伍,为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研究,无疑应该成为遗产保护进一步发展的新常态。呼吁保护,或做保护、修复决策,首先需要建立对遗产对象的认知。但在现实中,基础研究还很缺乏,不少现状调查和历史研究,仍限于应急的、短期的工作,这显然会有“保护性”破坏的风险。
微观来看,从建筑类型、营造体系到各种空间格局的生成,以及相关的人文历史,既要建立一个具体的认识,也要构成一个在历史环境或地域谱系中的解读,这其中层层叠叠的工作很多。宏观来看,许多城市的城市历史、形态演变以及空间特征的研究刚刚起步,因此如何从一种相对扁平化和粗线条的认知,深入到多层系、整体性的保护规划,还有很多研究的空白需要填补。这里强调三个要点:历史研究要及时在先,并要有学术独立性,才能为地方遗产的认识提供坚实基础;遗产保护的跨学科交流还有许多空间可以拓展,要真正与历史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领域形成合作,才能显现跨学科的作用;遗产的价值认识也是历史性的。
最后,遗产保护有赖于政府推动一些制度性的变革。有关历史街区的风貌破坏,根本性的是土地开发模式的问题。目前的城市更新,都是大片的土地批租,这对于延续城市历史脉络和空间肌理来说是致命的,今天的开发模式对城市肌理是摧毁性的,不仅切断了城市景观的连续性,也瓦解了社会生活网络。新的规划策略需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这既能接纳新的要素,也能更好地实现新老之间的有机结合。同时,城乡遗产保护一定要吸收社会力量。探寻一种新的模式,让一部分民间力量介入,政府更多守住底线,完善管理,遗产保护有望拓展一个广阔天地,而且在历史建筑再利用的实践中,民间智慧一定会超出大多数人的想象。
彭震伟(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新常态、城乡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这三个议题是紧密相连的。城乡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并且将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学科,尤其从高校城乡规划教育体系来讲,今后将不再是单一的专业或方向,而将会纳入到整个学科体系中加以研究。今后城乡规划更多将面向存量的规划,存量的物质空间环境中有很多极有价值的东西,应该在学科专业培养体系中予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从学科发展来看,今天城乡规划专业培养的人,95%在做增量规划,5%甚至更少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城乡遗产保护的工作,而且这5%的人中大部分在高校里。新常态下城乡规划要转型,首先要面对的是如何改变只有5%的专业人员顶着压力坚持在城乡遗产保护领域的现状。根据目前国内几所知名城乡规划高校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与城乡遗产保护有关的课程可能只占1%-2%。同济大学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已有12年的历史,这些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开展了大量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事业的发展,但依然无法担负我国城乡遗产保护之全部责任。因此,一方面课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要加强,设立新的保护类专业,授予新的学位,但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要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加以强化和系统化,从原理课到设计课以及在一些专项类的课程中对城乡遗产保护知识加以全面的贯穿,这才是最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196所城乡规划高校中培养的大部分人才是面向县甚至镇的,乡村遗产保护在未来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乡村地区发展加快如何去保护这些地区的遗产,今后还需要建筑学、城乡规划专指委在专业规范中不断强化城乡遗产保护的知识,并进行有效的宣讲,以提升全国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在城乡遗产保护方面的整体水平。
第二,新常态,更应该理解为当前社会在这样一种常态下面临的转型。现在更多是在讲经济转型,即经济速度放缓,还有更多的是社会的转型。城市的转型有些是主动的,但乡村的转型往往是被动的,都是受到外在的压力而跟着在转型,完全没有自己的主动性。比如说人口发展,如上海城市周边的郊区,乡村人口在向中心城里转移,但同时外来人口进入上海郊区的乡村,他们的目标大多是上海郊区的一些工业园区,在那里工作、居住,这些人的生活方式、习惯等与上海郊区的原住民完全不同。因此,如何实现城乡社会的转型,需要一个从被动转型到主动转型的过程,也需要有一个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
第三,国家颁布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文件,明确提到对领导干部的终身问责,城乡遗产保护是否也可以采取终身问责制?在顶层设计上这是一个方向,很高兴看到对生态破坏的领导干部终身问责制度已经实现,对城乡遗产破坏的问责也应如此。
童明(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我们以往最大的误解在于城市保护就是一次性的工作。如今对于城乡遗产虽已达成许多共识,然而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无论从概念层面还是到操作层面,都有许多令人非常焦虑的地方,而这在以往时代里是不存在的。以往时代的任何一座城市总是需要经历缝缝补补,甚至彻底重建,但是也总是能够回复到原来的轨迹,因为一座城市的延续和传承就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情。这其中必定存在着某种具有稳定性的因素,而这种因素是深层结构性的。
目前保护能力和方法存在缺失。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建筑的风格、体量等表层目标,对历史建筑如何在形式与功能上融入到周边环境,如何在总体环境中起到引领作用却避而不谈;城市政策、市民参与、社区活力等更加外延却更加重要的因素基本上都遭到了忽视,这是一种缺乏能力和缺乏方法的表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的城乡遗产保护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困境:
第一,技术操作层面上的困境。可操作的技术非常匮乏,由此带来两方面问题,首先是技术屏障,无论是全国性的重点文物,还是日常性的历史建筑,都会涉及需要熟练工匠和合理技艺进行修补、缝合、连接,然而这正是当今极其匮乏的;由此加剧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政策设计层面上的方法匮乏,由于存在技术性瓶颈,制定规划或政策时总是习惯性地将安全系数放到最大,但事实上又造成了历史建筑的非正常的窒息状态。
第二,认知视角上的困境。保护工作往往被界定在过度专业化的范畴,除了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条规,从事建筑物的修复或再生以外,在其他领域就难有作为了。然而规划师有条件也有责任把政府、居民以及相应的投资者全方位地凝聚起来,使之达成对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并形成一种共赢局面。目前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有益的探索,譬如张杰老师提到的在城市保护中所引入的信托机制,英文是trust,是行业相关或者利益相关的意思,把不同利益者联合起来,聚拢力量,实现目标。
第三,理解方式的困境。城市保护与更新并非简单的建筑保护与更新。城市是一个巨大的包容体,包含着各色多元的人群,与之相应的则应当是一个共生平台,由社会引领去构建发展目标。在基础理解方面的局限性会影响到操作手段,也就是许多城市的历史保护工作本质上就是极度简陋,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无非就是见到古镇就旅游。这自然也会涉及到教育。教学环节中的简单化也是非常值得反思的,许多课程的设置的确非常片面且分裂。历史保护是一种常规性的意识,而非一种专门化的特定专业,应与具有正常时间跨度、日常生活内涵的城市环境联系在一起。
第四,社会责任的困境。马克思曾经提到,那些东方国家(其中应该也包含中国)为什么在近代始终处在落后状态,原因是由于这些国家所实行的仍然是贡赋制,而不是纳税制。纳税制度意味着每个人对于国家或社会赋有责任,而国家对于市民同样也具有责任,社会由此凝聚为一个整体。就这一点而言,什么时候能够在一种税制的语境中讨论,也就意味着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种人人有责的状态了。
在更为宏观的视角中,城市历史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发展的自然状态,对其维护应当不是一种人为措施。如果没有触及根基上的问题,只是在表层环节中讨论城市更新、市民参与,那只会是一种虚浮的状态。城市历史的延续应当是整体性的,保护工作应当是延续性的。在新常态的历史阶段中,需要修正原有的惯性,在更加合理的价值体系下,以更加综合的思想视角,以更加平和的工作方式,思考一座城市在今后一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路径。
王军(新华社高级记者、《瞭望》新闻周刊副总编辑)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城乡遗产保护、如何进一步搞好城乡规划,已得到决策层高度重视。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上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这样的形势下,讨论城乡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方面,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和讨论。
第一,存在文物管理体制被随意改变的情况。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将文化事业产业化的倾向,甚至随意改变文物管理体制,将本应依法由专业部门管理的文物,移交企业经营,进行恶性开发,或把历史文化街区交给开发企业开发管理,造成严重破坏。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仅北京、浙江和新疆三地设有专门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局省级文物部门中,专门设有文物执法处室的仅有16个省份;地市以及县一级,多已实施“大文化”政府职能部门合并改革,在文化、新闻、广电行政执法得以大幅度加强的情况下,文物执法反而有被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一些地方的文物工作者,往往因为坚持原则,受到一把手的打压。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只罚款,不依法追究刑责,北京的梁思成故居被拆毁,对违法的开发商只罚款50万元,这是对开发商的惩罚还是鼓励?我们的文物保护法对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须得到执行!现在我们说要全面依法治国,而要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全面执行法律!
第二,关于新常态,随着中央要求划定城市开发红线,城市发展的增量空间缩减,当今进入了一个存量城市的时代。这可能促使有些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大拆大建,向存量空间要“土地财政”。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改革税制。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就存在着城乡规划建设带来的巨大社会增值如何分配的问题,政府提供了大量的优质公共服务,却无法回收其增值,只能通过拆迁征地再行出让土地的方式回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一个重大信号,如果对公共服务——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社会增值,地方政府能通过不动产税回收,他们就不会热衷于大拆大建。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是很重要的公共服务,能够增强城市和区域的吸引力,最终沉淀为此地的不动产价值。有了不动产税,地方政府能够经常性地回收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公共服务投入,还会痴迷于大拆大建吗?就会专注于保护。这正是存量城市时代必须解决的大问题。
第三,关于农村的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税费体系”的改革思路已经呈现。可以预见,随着地籍廓清、产权主体明确、不动产税改革深入、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税制建立、公正合理的开发利益返还机制形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同地同价有望实现,而这正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基础。千百年来,中国的农村是中国文明的源泉,读书人可以告老还乡,成为乡村自治与善治的基本力量,这是一个伟大的传统。如果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能够形成,能够打通到乡村安家落户的合理路径,乡村的复兴就可能实现。
第四,关于城市更新的问题。城市规划法规中,许多规定或条文都没有规定,规划由谁来做,城市由谁来保护。于是,出现了一些开发商来“保护”历史街区的做法,开发商要进入历史街区,必须通过招拍挂正当地获取土地使用权,政府进行土地整理,净地出让。这样,整个街区被毁坏,只是个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可能留下来。所以,保护机制的确定非常重要。2005年由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表述,因为规定了居民是主体,明确了保护机制。要采用小规模的微循环方式推行保护,要鼓励社区自治、公众参与,为历史街区的保育提供保障。
王伟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在新常态下要转到存量规划上来,城市规划的技术准备是不充分的。过去整个规划教育都是以发展、增量为导向,本科生的设计课缺少对问题、对社会的研究。在对研究生规划设计教学中,我们持续十年都在做“问题导向”的城市设计。研究对象都是高度成熟的社区,鼓励学生在一个课题里多次去基地调查,寻求社会问题以及对社会文化的空间响应策略等。教学中,从“以目标为导向”逐步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的规划方法,需要梳理新的观念和理论基础。
存量规划同时对应着城市和乡村。在这个大背景下,一方面就是改造的力度加大,以至于今天讨论遗产保护问题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看到全国各地,以美丽乡村等为口号的迁村并点工作,导致整个乡村大面积的消失,这实际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致命的伤害。三农问题方面的学者也反对这样的做法,认为中国的工业或者是经济发展的转型是以工业文明为目标的,这与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相矛盾的。而且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波及下,要实现经济的软着陆,也需依靠乡土社会和乡村,乡村应成为是社会发展的缓冲地。
因此,对乡村的态度不仅仅是遗产保护的问题,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问题。比如现在中央提出“三个一个亿”战略,除了一亿人口的旧城与城中村改造,另外两亿涉及的都是农民城镇化问题。过去有六百万个自然村,现在不到三百万,其中包括几十万个处于空心村状态的自然村。在资本要素、土地要素都被提取吸走以后,人才要素——劳动力自然就流走了,何谈乡村乡土文化。这里面还包括更大的问题,如农业的安全问题,国家农业安全问题。另外一方面,很多建筑师、规划师,都会到乡村做一些规划和乡村建设工作,包括探讨乡土文化,乡土建筑。矛盾与困惑由此显现:今天的建筑规范,比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包括结构计算等,完全是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做乡土建筑,实际是在吸收农业文明中文化高度多样性的经验,运用到今天的建设上来。如果用这样的工业文明的条例规则来衡量的话,可能大多数是不合格。没法获得立项批文、结构计算以及符合的设计资质。当然如果都符合了这些条件,可能乡土建筑就没有了。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又会出现安全隐患,遏制了建筑师参与到社会发展中。批评城市发展的单调、统一,都是和现在工业文明所形成的条文规范有关。
文化遗产中列入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名单里的,在保护上都有法可依。城市是有年轮的,城市各个阶段发展的印记都应该得以完整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某个年代的优秀历史建筑。比如1950年代到1980年代的工人新村,现在很多地区已经把它们纳入到了旧改拆迁的范畴之内,从政府到资本到原住民,三方面都愿意拆除改造。如果要反对只有所谓的专家或者知识分子了,即使在知识分子中间也会有不同的意见。
保护一方面是基于对历史未来的责任感,来谈历史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演变,普通居民日常生活对于历史文化的认识和理解,这两个保护的语境不一样。如何在保护当中把这两者去试图统一,或者是分离的界限能够更清晰一点,使问题得以显现,而不是混为一谈。
最后补充一点,在谈到新型城镇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农民如何进城,还要涉及市民如何下乡,实现城乡自由流动和城乡一体化才能保持乡村的活力。事实上看欧洲的乡村很有活力,也是在于60%的欧洲农场是城市人办的,并不全是农民。
伍江(同济大学副校长,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所谓新常态,意味着经济发展适当减速,这可能对GDP政绩是个挑战,对遗产保护说不定就是机会。习总书记一而再再而三地对遗产保护问题发话,现在政治上面临从未有过的好形势。但政治形势不等同于现实形势,有价值的老房子被拆掉的仍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追究上的困难使得现实形势未见乐观,但应该利用现在好的政治形势。
就学术界而言,大家在保护问题上已有高度共识。但同时,一旦深入讨论下去,大家就会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今天的讨论主题是城乡遗产保护问题。在城市和乡村中看得见、摸得着的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作为文化遗产的建筑和作为文化遗产的整个城市或村镇。有几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保护对象的混淆。现在讲的文物保护对象和很多非文物的对象,没有完全区分。文物保护法仅限于法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总数量,远远不能涵盖我们具有文物价值的各类建筑。于是对于大量的,还不够文物保护级别的这一类,文物部门试图都归入不可移动文物的范畴予以登记。在城乡建筑遗存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批,绝大部分仍然在使用且破旧不堪。针对这一类够不上各级文物保护级别的对象,目前难以真正得到依法保护。
第二,针对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需要整体的国家级的顶层设计。国家文物法希望各地通过细则来做,实际上做不到。上海公布了《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条例》,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对象的价值。针对文物保护单位,三大价值足够了。但是针对没有列级的保护对象,比如城市的整体格局,城市的空间肌理,这种价值如何体现。无论中外,目前的保护条例、公约、共识,似乎都不能涵盖。首先要回答为什么保护?②城市里面是有生活的。城市活的生命要保护,和死的东西要保护是不一样的。城市需要不断进行适应性更新,就像每一个细胞都需要不停地新陈代谢。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新陈代谢换的底线是什么?如何定义?
第三,规划和设计领域如何应对?整个规划,从编制到管理再到实施,保护这件事还是两张皮分开的。上海曾经探索过,提出在保护区里面,保护规划和控规两规合一。这个说明即使在规划界,也不是高度的共识。如何能够让保护规划变得真正管用?一个项目同时面对两个法定的详细规划,其关系是什么?
第四,底线的问题。破坏遗产的行为不是因为学术上不同观点引起,而是守不住底线。光靠专家们的呼吁是不够的,专家们更应多做教育普及工作,要在全社会树立比较强烈的道德正义感。在经济发展发展过程中,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涉及到的面积和涉及到人。现在上海,所有的保护对象所涉及到的人口和面积,只占不足上海总人口、总面积的1%。如今历史文化遗产在中国已经消失得差不多了,不是还可以少一两个没关系,少任何一个对中华民族文化遗存,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已经触碰到了底线。
第五,保护的武器是法律。底线保护的工具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现在急缺的是一套保护的法律、政策、体制、机制。城市有机体的保护,整个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空间格局、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各种类型的遗产,都需要有保护的机制。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有和法律配套的政策,以及政府的管理体制。政府应该建立一个非常好的协调机制,比如上海规划部门、房管部门、文物部门三家协调。而协调就需要好的法律、政策、体制、机制。
第六,关于遗产教育。学生设计,无论建筑和规划,应该必须是真题。任何建筑基地都不应是一张白纸,它一定是在既有建成环境中的增减。在这个方面教育界要好好的反思。
最后,现在在保护过程当中,一方面是学术界深入的研究还不够,学术界需要充分的讨论;另一方面,学术研究的讨论结果可能会过于简单地影响到社会的实际操作,结果很多学术讨论不成熟的成果会被别人错误地利用。因此,对外越简单越好,别复杂化。
关于保护问题在今天的中国需要更多的讨论。正是讨论的不够,在社会上面没有共识,才会有那么多的破坏行为。专业界的认识水平还没有对关键少数人发挥作用。希望通过我们的讨论对国家政策制定有影响和帮助,这是我们的责任。
邵甬(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第一,关于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的关系。欧美有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结合得很成功的重要的案例。其实他们在19世纪、20世纪初,城乡发展和遗产保护也是分开的。比如遗产保护就是文物建筑师、修复师、历史学家的事,很专业,圈子很小。19世纪开始奥斯曼时期,一直到20世纪中叶,进行大量的城市改造。很长时间里遗产保护和城市改造之间的矛盾也非常激烈,二战以后达到一个顶点。
但是后来他们把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进行了结合,并结合得很好,如法国。其中最关键的是从1970年代开始,就慢慢把两个方面的专业融合在一起。之前有种说法,搞遗产保护的人是希腊人,因为讲理念、讲文化、讲哲学;搞城市规划的人叫做罗马人,是实施的、工程的、发展的。1970年代以后的那种结合,就叫做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结合。其实就是很好地把遗产保护纳入到城市规划中,城市规划又很好地促进遗产保护,形成一个非常良性的循环。
第二,有关乡村遗产的保护,现在是非常紧迫的问题,因为不仅仅是物质空间的保护,更多是中国文化根基的保护。比如在皖南,是整个区域性的历史资源保护的课题。这里面涉及两个关健词,第一个是“区域”,以前很多的规划,是针对名城名镇名村,但是这次提出区域性的概念。希望在地域上,打破现有地行政边界,更多考虑历史文化的关联性。第二个关健词是“历史文化资源”。在整个区域里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不同类型的遗产,不管已经列入还是没有列入的,都平等的来看待。重新梳理区域的历史文化脉络。
必须认识到,历史文化资源是相互联系的,点状的资源通过血缘的关系、家族的关系、产业的关系、交通的关系等等形成一个网络,不断发展着,丰富着,最终构成了这个区域的文化特质。而目前,这些历史文化资源也是呈现点状的形式,但是它们与现状的区域环境也是息息相关的。比如乡村遗产保护和乡村规划应该有更多的交流和协作。把原来孤立的,隔离的、静态的历史文化资源,看成有机的生命体,它如何与所在区域进行良性互动,成为非常有活力的生命体。因此,要解决现实的问题,还要从区域的层面解决。
第三,关于HUL,这是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文件,不是仅仅针对遗产保护,而是针对所有的城市。HUL不是一种新类型,它更多是一种理念,一种方法,或者是一种顶层设计。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等应该了解HUL,而城市的决策者更应该理解HUL。这个方法强调了“连续性”这个概念,包括空间上的连续性,就是遗产应该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哪怕不是历史城市,也有历史的痕迹。任何一个空间的再定义,都要有时间上的考量,有一个对文化最起码的尊重。
阳建强(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系主任、教授)
建立历史城市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联。随着城市发展从增量模式逐渐转为存量模式,大量的城市建设将会集中在老城,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常态。一些处于快速城镇化地区中的传统村落岌岌可危,很容易被淹没在建设的大潮之中。
因此,急需在一个大的城市发展背景平台上把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更新进行整体考虑。然而现实中,无论政策还是学术观点,几乎很少把保护与更新放在同一框架下讨论。在开展城市更新时,往往采取“大拆大建”的粗暴方式;而在制定保护规划时,一定程度地存在保护方式单一,大多强调保护控制,却很少考虑历史城市的发展与更新,难以适应现实生活需求与城市发展变化。如何建立保护和更新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认识上要思考历史城市是否会发展,又应该如何发展,需采取什么样的城市更新模式?从城市的发展规律来看,历史城市同样是要发展的,也必然会面临更新问题,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发展。但是同时,又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和条件,历史城市中的更新改造应倡导渐进式、小规模的有机更新,在发展转型中要特别注重历史信息最大化地保存、积淀和延续。
第二,从规划保护理论,方法体系上,需要重新进行思考和拓展。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确定保护要素,评价价值与特色,以及划定保护范围等。由于历史街区或城市必然会发展,所以既要保护控制,又要考虑持续发展。要有“新”跟“旧”之间的关系,新的活力注入,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如何进行更新与再利用等诸多问题。
很多方法需要深入:①建立一个综合客观的评价体系十分重要,针对不同的历史城市或者历史街区,采取的保护方式需要因地制宜,不能简单用一种模式来代替。现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更新模式还仅仅是规划层面原则性的东西,这些方式需要深入到实施操作的技术层面;②并不是说“新”跟“旧”总是有矛盾的,实际上,只要借助城市设计采取交错的眼光,积极妥善和小心谨慎地处理,“新”跟“旧”是可以互相融合的;③控制方法上,依然注重空间的控制,对历史城市的文脉、内涵等一些深层隐藏在后面的东西,重视不够;④从教育来讲,现在的教育体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更新方面比较缺失,只注重单一的空间形态美观设计的教育,很少考虑现状、历史与环境。因此,需要把历史城市的保护更新内容贯穿到整个教学中。在本科,需要从理论课到课程设计将历史城市保护和更新内容贯穿进去。作为一个专业设置,可以在研究生阶段的二级学科方向上加强和拓展。⑤城市的发展,应强调日常的动态管理,才能保证高质量的城市更新,让历史城市在发展中很好地延续传统风貌。
第三,文物保护要突破空间概念,如何传承更为重要,尤其对传统的村镇,不光要注重自然生态,还要注重文化生态。要强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保护好传统村镇物质和非物质的元素。如果文化生存环境受到破坏或者大的影响,其整体的文化价值就难以维持,必须要从大的战略上来研究,提出新的保护策略。
第四,在保护的方针方式上,不仅是保护展示性的东西,还有一些可利用的,生产性的东西,只要跟社会经济结构大的系统结合好,这样的保护反而是会自发地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尤其对保护乡村非常的迫切。
最后,对于城市更新的概念,要全面地理解。实际上,其本身含义是非常广的,它是非常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基于城市整体发展和文化保护高度制定全面系统的城市更新规划。最近上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在更新中强调了对公共要素管控和历史风貌保护,而且倡导城市更新的理性。在新的时期把城市更新提出来,应该让它的含义更全面。
杨贵庆(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系主任、教授)
2003年以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了五批共计169个“历史文化名村”,我国还有许多未被冠名的历史文化村落,覆盖范围广泛,没有相应的保护规范,也很难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法规。伴随快速城镇化进程,大量的历史文化村落逐渐衰败。对历史文化村落再生的实践和行动,简要谈四点感想:
第一,自上而下推动历史文化村落再生的工作非常重要和必要。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构架和资源统筹的特征决定了由政府自上而下组织和开展此项工作具有明显优势和积极成效。例如,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早在2003年就在全省开展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工作。2013年、2014年又适时推出了“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计划。2015年4月推出“千村故事”工程,成立了省级“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办公室。这些自上而下的组织推动,对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再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积极争取和培育自下而上的村民力量。我们在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感受到村民对于家门口的环境改善是积极拥护的,对看得见的提升生活条件的措施是赞同的,对自己投入的成果是关心的、有感情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尽量吸纳当地村民参与,并使其获得认可的报酬。要避免一群乡村干部和几个外来施工队伍忙着建设、而村民袖手旁观的尴尬状况。
第三,科学认知历史文化村落,因地制宜采用多元规划方法。首先,以积极、审慎的态度科学认知历史文化村落的再生。如何对待历史文化村落?①需要用历史发展观看待历史文化村落。过去的传统农耕生产力和相应技术条件下所形成的封建社会大家庭社会关系和文化认同,塑造了今天历史文化村落的空间场所特征。但是历史文化村落空间场所的生产力基础已经不存在了,需要有建立在新的生产力条件基础上的空间场所。②要以创造性的思维、创意的规划设计和创新性的实施方法,寻找适合传统空间的生产生活功能,加以积极改造和可持续发展,利用好现存的物质空间和结构特征,把历史文明过程持续演绎下去。避免两个极端:或者用保护文物的观点对待历史文化村落,采用不能改动、“修旧如旧”的被动方法;或者采用推土机推倒、全部拆除的方法。其次,实事求是地规划认知,采取因地制宜的规划策略。针对不同客观条件的对象,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规划方法。
第四,积极培养面向乡村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规划设计、肩负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才。我国历史文化村落量大面广,但从事相关规划设计的“合格”专业人才太少。严峻的现实是,一些历史文化村落一旦进行规划并实施,往往面临破坏性的建设。同时,有必要对第一线的乡村建设管理干部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对历史文化村落价值的认识,掌握建设方法。
总之,历史文化村落是我国城乡人居环境历史进程中的重要类型之一,需要积极应对它的再生和可持续发展。
俞斯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总工程师)
我在20多年的规划管理工作中感觉最困难的就是保护,以及与保护相关的,有时候这方面工作做得好,成就感会非常大。
第一,现在谈保护的整体环境比过去好很多,尤其是领导层给予了很高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讲乡愁,上海市委韩正书记认为城市遗产是难能可贵的资源,要用200%的努力去做历史保护,这是对保护工作的肯定和要求。过去保护工作是在专业圈子里讨论、思考和批评,往往孤立无援,现在大环境越来越好。最近对上海石库门里弄东斯文里进行了抢救性保护,避免了被动拆除的命运,纳入到新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很困难、代价很大,但是很值。
第二,关于保护体系的建立。需要顶层设计和体系控制,从上到下形成一个体系,保护工作才能加强。住建部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管保护,比如保护司、遗产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该强制性纳入总规,但是部里面没有约束机制。上海从单栋历史保护建筑、风貌道路、历史街坊到风貌区,从城市风貌到乡村风貌,点线面都在控制和申报。现在第五批保护建筑的申报做得尤其困难,也是抢救性的。现在旧改力度大,区县上报的积极性并不高,市民推介的对象也不多,大部分还是靠专业的设计团队和专家团队推荐。
第三,关于保护法规的建设。应该在法定层面认定城乡遗产保护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其他的法律体系。上海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个城市遗产保护条例。我们一直想申请修编这个条例,但是一直没被批准,因为上海去年颁布了文物条例,两个条例在管理职能上略有冲突。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上海管理体系一向是三架马车,规划-房管-文物相互协作,机制上衔接很好。而现在我们的适用法规不覆盖了,登记文保单位对优秀历史建筑全覆盖。所以现在只能用文物条例来管理,但又没有执法力量。上海对于拆除历史建筑的,按照建筑市场评估价5倍罚款,高限只有50万元。
第四,关于政策机制设计。尽管民众、市场层面的保护意识加强了,但是政策和机制的设计一直比较欠缺。比如,存量规划对该保护的存量如何进行鼓励,似乎只有奖励容积率一个办法。其实容积率是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不能随便奖励,有些地方就是不能高,尤其上海,容积率已经过高。保护手段还是很少。比如,原来讲能否设保护银行,有财税返还、容积率转移等。理念很好,但是缺乏政策设计,真正操作实施非常少,一旦操作没钱,最后只能靠市场。不少遗产资源的保护,只能交给有经济实力的市场力量,一般做过市场研究、有品牌和其他附加价值才做。真正民众层面的自主保护,还是比较弱。如果政策机制没有设计好,保护工作依然压力巨大。
章仁彪(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城乡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的根本问题是解决观念问题。所谓的新常态,是新时空下对我们习惯的“大拆大建”常态的一种转变。处理空间问题不仅要从物质和地理的维度考虑,同时需有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多种维度思考,还要考虑到文化心理这第三维度的空间问题。历史遗产的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中,恰恰有一个文化心理空间的传承与重构问题。保护更多是一种对时间、传统的留恋,而规划、建设总是带有对未来美好家园理想空间的向往。两者何以统一至关重要。
第一,关于遗产保护与城乡更新的关系。我们的时代潮流是创新,创新这个词在经济学最早出现的时候,讲的是毁灭性的创造才叫创新。城乡规划中的创新应该是保护和更新的统一,可能面临更多的空间挑战。满足发展的需求不等于满足扩张的欲望,大量的“动迁”不仅危及遗产保护,还涉及到“空间正义”的公平性。
第二,关于现行政策与法规的关系。尽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专门的法规,但“政策高于法规”是一个现实,因为在政府推动的城镇化中,人们更多的是被现行政策驱动的。法规强调是稳定少变,而政策就是按照不同的时空变化进行的灵活调整。如何运用政策以确保法规的权威性,这涉及到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调整,需要一种“治理的革命”。
第三,关于遗产资源保护与建设发展中空间资本需求的关系。把历史遗产作为一种资源加以保护,与快速发展中的土地资本的短缺之间,难免存在某些悖论。包括新农村建设中怎么看待费孝通先生所阐释的“乡土中国”问题?其传承是否必要?有否可能?比如伴随大量自然村的撤并,消失的将是乡土中国所特有的多样化的地域文化特色这一难以再生的资源。
总之,新型城镇化不是消灭乡村的运动,特定的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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