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问题

关于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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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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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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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 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 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 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 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 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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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ICP备号 技术支持:2015关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的问题解答_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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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目前印发全军。《办法》共10章39条,自年8月1日起实施。政策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拓宽军人购房筹资渠道,推进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减轻军人购房经济负担,增强军队凝聚力、吸引力、激发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具有重大作用。
  2、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人群?
  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
  3、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答:这里就有很多地方要考虑了。例如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仅限一方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
  在各大单位审批贷款人资格时,应优先批准购买商品住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考虑借款人职级、服务年限等因素。
  一般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参照地方人员):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
  答:符合条件人员在购买首套住房时,经过所在大单位批准,可向军队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国家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息。(一手房公积金)
  一、购房凭证(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公积金提取的本人银行账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若是已婚,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购房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一份。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使用权了。
  6、关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有哪些?贷款年限是多少?偿还情况?
  答:一般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限额贷款不超过40万元;如果在购房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就按照所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且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贷款担保,购买商品房的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或安置住房的应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
  贷款偿还,按照合同规定如期还本利息,逾期贷款由银行依法予以追还;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基金贷款利息,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调整时,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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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必须知道的12个问题
来源:彩贝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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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想必是每个人都关心也不嫌多的一个事情,但是很多人只是知道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租房买房,还有很多不懂的,下面列出这12个常见的问题为大家扫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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