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整合资源开公司的,寻有商标使用权出资出商标使用权出资给%15股,有资金出资50%股份,有人才20%股份,自己整合

请教高手,现在商标注册不允许个人注册了是么?那借助公司股东身份去注册后,商标所有权能归注册个人么,_百度知道
请教高手,现在商标注册不允许个人注册了是么?那借助公司股东身份去注册后,商标所有权能归注册个人么,
现在商标注册不允许个人注册了是么请教高手,还是归借助的公司?那借助公司股东身份去注册后,商标所有权能归注册个人么
提问者采纳
好,可以从公司名义下转让给改股东,个人注册的话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是首先以公司名义注册,然后转让官费是1000。如果按您说的办法也是可行的,然后注册申请呗受理后。也就是说注册官费是800,只是这样做的问题就是要花费另外的商标转让费,商标不是不允许个人注册,还要加上相应的代理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广信方成知识产权代理
范晓东为您解答.如果您找代理公司办理的话
那可以身为公司股东直接注册成归该股东所有权的商标不?跟公司没关系的那种?
你好,是不能啊,这样操作不了。
哦 好的 谢啦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商标所有权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文章排行榜
当前位置: >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桂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3:42:08 && 浏览量:606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菏知初字第83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桂祥,系鄄城县金鹰家电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出公司”)与被告熊桂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轻出公司起诉称:原告创立于1956年,拥有“三角牌”、“”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生产的“三角牌”电饭锅,是第一个国产电饭锅的自主品牌,远销东南亚、欧美乃至非洲市场,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众多殊荣。2011年12月,原告在电饭锅商品上使用的“三角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家电销售经验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家电,且侵权数量较大。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不但给原告在商业声誉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被告熊桂祥答辩称:答辩人熊桂祥销售的电锅上使用的相关标识和被答辩人注册的商标在外观上很容易识别,不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不会产生误认。另,答辩人销售电锅的生产厂家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被答辩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处理,在此期间,答辩人可以使用申请注册的标识。即便答辩人销售的电锅使用的标识侵权,因答辩人不知情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第43457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是第1792324号“三角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2、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第43456号公证书、(2013)粤广南方第001124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是第5323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第83592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的第53237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4、被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及申请人履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5、(2014)聊鲁西证民字第211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被告出具的销货清单及名片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6、公证费发票及被告出具的销售单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本案中主张400元。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工商登记已注销;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销售的电锅,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销售产品使用标识用的图形、色彩以及相关组合和原告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一般人能够识别出来,且没有使用“注册商标”R或注的标识,不属于使用商标。被告销售电饭锅上使用的标识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还在异议期内,所以有权使用这种标识。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销货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是从菏泽市中华西路花都百货大市场厨具大世界G区19号购买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证据2、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传真件,拟证明被告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
原告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销售行为应由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及供销合同加以证明,该单据中既没有体现购货方是本案的被告,产品的品名中也不能证明所进的货物为封存物品,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是传真件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只是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注册登记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电饭锅等,有效期限为日至日。日,上述商标受让人为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日,上述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日。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第5323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电力炊事用具等。后历经变更注册人为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原告,且经续展有效期至日。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原告在电饭锅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日十二时十八分,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付秀敏及公证人员韩浩跟随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桂冉冉来到位于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路(鄄二路)南段路东南环路交叉路口“金鹰家电”店,在该店铺内,桂冉冉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电饭锅一个,取得加盖“金鹰家电财务专用章”印章的《金鹰家电销货清单》一张,并对该店铺拍摄照片一张。后公证人员付秀敏、韩浩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公证员付秀敏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一张,并将封存后的物品交桂冉冉保存。日的金鹰家电销货清单显示电饭锅售价为200元。当庭打开上述封存电饭锅,电饭锅上有一个“外为红色圆形,内为白色不规则三角形”图案,另有“三角电器(中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该公司并不真实存在;电饭锅底部标签显示“廉江市威乐电饭锅厂”,型号为CFXB130-A;电饭锅体外侧贴有合格证一张,显示出厂日期为2012年3月2日,另有“廉江市威乐电饭锅厂”字样。
日,廉江市威乐电饭锅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外实心圆、内不规则三角形并带有“XINZHANJIAO”字样的商标。
被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显示熊桂祥经营的鄄城县金鹰家电经销部成立、核准于日。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共购进被控侵权商品六件,进价42元每件,仅出售被封存的一件,售价200元。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4400元,本案主张400元。
本院认为:经受让及续展,原告广州轻出公司是案涉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第53237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电饭锅上使用外为圆形、内为不规则三角形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第53237号“”商标近似,且印有“三角电器(中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故被告销售电饭锅所使用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被告销售的电饭锅与原告有特殊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抗辩不知情,但从被查封商品的标签及所带字样看,显示既有“三角电器(中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又显示生产厂家为“廉江市威乐电饭锅厂”,互不一致;另,被告所销售电饭锅进价较低仅为42元,而销售价为200元。被告系经营家电数年的经营者,应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其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情况,考虑到被侵权商标系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被告明知系侵权商品仍销售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同时综合考虑被告销售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方式、数量,被告的投资规模和所处位置可能产生的经营效益、原告维权必然发生的公证费用等合理开支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壹万贰仟元(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桂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792324号商标、第53237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熊桂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熊桂祥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春丽
代理审判员  田 源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南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渝ICP备号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邮编:401120 技术支持:商标挂在公司,公司是股份制的,但是该商标所有门店都是个体的执照,在法律上怎_百度知道
商标挂在公司,公司是股份制的,但是该商标所有门店都是个体的执照,在法律上怎
或者说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怎么做,该公司是股份制的,都是用的法人一个人的名字办的个体营业执照,谢谢我们四个人共同持有一个商标,法人是我们其中一个人,因为现在该法人在闹离婚,我们股东要怎么做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才能够在法律上保障股东的权益才合程序?希望有人能解答,后该商标挂到了一个注册公司,但是这个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麻烦都是用的个体执照
有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共同所有,商标权属于其中一部分。“后该商标挂到了一个注册公司”如该挂靠行为是指用这家公司名义来申请的商标或是转让给这个注册公司。其中一个共有人闹离婚指可能涉及到婚前财产分割的问题,用个体户名义来使用该商标可以认为是各共有人的共同使用商标权的行为,则该商标的所有权属于该注册公司而不是四个共有人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商标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一项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号:第7618819号  注册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地址:广东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8号  注册日期:日  有效期至: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类 表面活性化学剂(截止)  该商标注册证书的取得,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该商标注册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凯欣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凯欣”)于近日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发证日期:日,有效期:三年),东莞凯欣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东莞凯欣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东莞凯欣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莞凯欣2014年度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东莞凯欣2014年度尚未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Newshoo)
&&&&&&</div
社区热帖推荐
旅途看的不只是风景……[]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标使用权出资四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