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长沙买房补贴货币补贴到湘潭可以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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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办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 www.编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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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CR- 特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16〕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湘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持续加大城镇棚改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公开择优,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主要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八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也可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第九条 鼓励国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充电、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一)制定目录。财政部门统一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棚改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和实施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和实施项目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网站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七)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棚改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安排及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所承接的棚改服务事项工作台账,详细记载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资金实施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加强内部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民政、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协同、齐抓共管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棚改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将棚改项目纳入国、省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履行购买主体的职能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和实施项目;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预算。 (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性目录;审核购买主体编制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负责筹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三)发改部门:负责对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的新建项目给予立项支持,积极争取国、省有关专项资金。 (四)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购买主体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协助购买主体选择承接主体;将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企业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棚改服务标准体系,确保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发改部门,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在提供棚改服务过程中要遵守土地、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财政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和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给予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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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沙市的买房货币补贴是多少?是8万还是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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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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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株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互通  “签订协议之后,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已经正式开通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世平表示。昨日,三地公积金互贷终于有了定论,长株潭三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负责人在株洲共同签订协议。  这也意味着,从今天开始,长株潭三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长株潭任一城市、参照当地政策、向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长株潭成为第二个互通的城市群  今年9月份,《关于推进长株潭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意见》正式出台,其中要求,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区域内异地购房,可在购房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缴存人缴存、贷款信息查询平台和贷款资金同行拆借机制,完善三市房产抵押担保协同机制,为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房贷款创造条件。  而这也为三市真正意义上的互通孕育了温床。  “长沙对外市住房公积金储户在长沙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方面早已先行先试。”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张良武介绍,长沙目前已经与常德、吉首、娄底、郴州、邵阳、永州和益阳等7市完成了异地互贷的开通。  但是这仅仅是双向开通,而此次长株潭住房公积金异地互通在全省来说尚属首次。就全国来说,长株潭也是继2009年珠三角八市之后,国内第二个互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城市群。  只需提供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三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长株潭城市群融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株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一个里程碑。”株洲市政府办负责人何应平说。  根据协议,凡是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未建立公积金贷款资金同行拆借机制前,暂不含长沙中心铁路分中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下,均可向购房地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购房地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针对异地贷款的职工,办理手续也比较简单,对于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多提供一份由缴存地管理中心向购房地管理中心同意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张良武还向记者透露,目前的细则只是一些大的方向,在今后的办理过程中肯定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小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慢慢解决。  相关链接  长株潭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比较  长沙  在长沙市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对于家庭已有产权面积超过140平米再购买、建造自住房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于一套房,长沙市内五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宁乡,望城,浏阳,长沙四县市为30万元。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精装修住房的,贷款不超过50%,但首次购买140平米以下的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  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的60%。  湘潭、株洲  在申请初期必须连续6月以上(含6月)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具备购买,建造,翻建自主住房全部房价的30%(含以上)的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于购买二套房者,则需在申请之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夫妻双方),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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