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是否有效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代持协议很严谨 人不靠谱出纠纷
 “股权代持协议”意在保护个人隐私,但纠纷也很有可能接踵而至。鼓励交易一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所以法律在保护实际出资人投资收益的同时,更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案情简介  甲是著名歌手,为人低调谨慎。为避免张扬,遂与好友乙商定,由乙出面与丙设立公司,但与出资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甲。2012年6月,乙、丙二人设立有限公司M,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了乙、丙二人的姓名与出资额,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一年后乙妻重病,急需用钱。然而筹钱过程并不顺利,乙四处碰壁,受尽冷落。万般无奈之下,将名下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主动向丁提供了M公司的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文件,意在消除丁的后顾之忧。2013年9月,乙、丁顺利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变更了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自此,M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丙、丁二人。  甲一直忙于全球巡演,直到2014年2月,甲才发现已经许久没有收到M公司的分红。向乙询问,乙却谎称公司战略调整,分红延迟。将信将疑的甲亲自到M公司查问,才发现公司股东名册中不仅没有自己,连乙的名字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却是丁。  甲一直是万人捧,哪受得了这样被人算计。2014年3月,甲将M公司、乙、丁告上法庭,要求1、确认自己在M公司的股东资格,变更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2、确认乙、丁之间协议无效;3、要求乙赔偿因处分股权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X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第一,甲为实际出资人,乙为名义出资人,此前二人订立的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甲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乙为名义股东,合同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实际出资人甲,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工商登记,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名义股东乙,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此为有权处分,并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丁已取得M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三,名义股东乙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甲的损失,应予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乙达成的协议即为“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事由,则可认定为有效。中国人普遍为人低调,不愿露富,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在现实中十分常见。然而由于其本身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更大。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却得不到投资收益怎么办?名义股东“背信弃义”转卖股权该如何处理?第三人受让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又来争夺股权,又该如何收场?这些麻烦显然不是看几页法条,听几场讲座就能应对的问题,若对法律一知半解,盲目诉讼,则很可能把官司办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公司来说,名义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想取得股东资格,则需比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名义股东也将面临违约责任,赔偿因转让造成的损失。  温馨提示  “股权代持协议”意在保护个人隐私,但纠纷也很有可能接踵而至。鼓励交易一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所以法律在保护实际出资人投资收益的同时,更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实际投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后,能否真正得到投资收益也是“危险重重”,稍有不慎便会被“善意第三人”抢了股东资格。而“名义股东”也只是表面风光,擅自处分股权,最终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股东资格确认”看似简单,而现实中往往复杂的多,处理不好的话,既影响了公司前程,又会伤了朋友情谊。不如一开始便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一切陷阱在律师的慧眼下无所遁形。  代持股协议关键得找到靠谱的代持人,人不行再好的协议也靠不住,很可能出现麻烦。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李丽平,毕业于广州中山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擅长领域为房产、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合同法、,擅长处理疑难杂症,等棘手案件。  自执业以来,担任过多家大中房地产公司、物流公司、中小型规模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民商事、劳动法、房地产、公司法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个人处理问题能力强。...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收养赡养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房产纠纷民事诉讼劳动纠纷公司设立破产清算投资并购企业改制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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