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多少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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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部门:纳税服务处 作者: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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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也包括房屋建筑物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括房屋建筑物。
三、财税〔2014〕75号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行业按什么标准划分?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是否只要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就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一、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并不是只要属于六大行业之一就一定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还要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才能享受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在实际执行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一般不应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营业收入”(第1行次)、“营业外收入”(第11行次)、“投资收益”(第9行次)、《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第1行次)等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计算收入占比时只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点如何把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时点也应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如一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固定资产,价值30000元,该企业应在2015年一季度预缴申报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5年度汇缴备案时,则应按企业2014年度生物药品制造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来确定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条件。
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是否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必须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公告只是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前置条件。
而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六、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按照企业会计处理实际计提的折旧费。
例:企业2014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80万元,会计处理按10年进行折旧,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额8万元,则2015年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减72万元。企业在2015年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8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4万元。
七、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和“折余价值”分别指什么?
答:“单位价值”指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净值。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税前已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其金额与按会计核算的折余价值不一定相等。
八、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即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申报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若可以享受是否需要备案,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而产生税法与会计金额不一致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应将纳税调整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次“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统计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的折旧(扣除)额。
(2)“正常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按以下情况填列:
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处理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
十、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由哪个机构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因此,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月20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 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八、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十一、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五、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问: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七、问: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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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教授变保镖陪学霸走红毯,为学生站好最后一班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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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A公司于2014年10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公司出让中,A公司清理固定资产,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以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给对方,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没抵扣,这种情况分两批开票金额,即小规模按4%开具普通发票,认定后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专家回复:
  对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按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依据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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