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的修理厂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如何清算

30%股份退股资产清算,怎么操作?_百度知道
30%股份退股资产清算,怎么操作?
公司现有1。现公司存在一个盈利的产品(月销售收入1退股资产清算?请大家指教哦,现想从公司退出,其中有6000在另一个股东个人银行,怎么操作!3,谢谢 ,我持有股份:30%,又咋办呢?如果对方股东不愿意清算。固定资产14000元(当时购买价格),2.5万)此时我们应该如何清算呢。现金:近8000元?股东两人
提问者采纳
,就可以解散公司。2,预先书面通知另外一个股东、如果对方不同意清算,你们协商,就不能清算,勿忘采纳为最佳答案,自行清算,如何清算。这时,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清算时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你们都同意清算。此为正确意见,你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如果他不同意购买你的股份,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清算,你就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了,因为你只占30%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大会不能通过公司清算决议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退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合伙人退伙财产怎样清算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不仅如此,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退伙后,还有义务对他“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即他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而且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股份有限公司知识排行榜
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要如何退出公司股份_百度知道
要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3)公司破产。(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认定退伙后又在清算协议上的签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平
   [案情]
  2008年3月,原告邱某章、被告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口头约定四人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原告邱某章出资50000元,其余各方出资150000元,盈亏同等。在修建过程中,周某平、高某全决定退伙,于日与被告柏某贵协商退伙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三人在电话中告知原告邱某章,邱某章也愿意退伙。四人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邱某章与周某平、高某全退伙,所承包的公路由被告柏某贵独自修建,被告柏某贵给原告邱某章出据的借条交由高某全保管。借条载明,原告出资的50000元,退伙后出借给被告,工程验收第一次结账后付清(农历日),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日,被告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三人决定继续合伙承包修建。日,高某全将原告多次索要的借条交给原告。柏某贵等人所修建的公路共约2800米,其中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三人合伙修建约800米。日,被告柏某贵与高某全来到原告邱某章家,原告邱某章在被告柏某贵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了名。此后原告邱某章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柏某贵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柏某贵认为,双方在日,已有了新的约定,该约定人平亏损15184元,所有出资待领取工程价款后支付。被告现尚未领取工程价款,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中,虽然原告邱某章在退伙后,被告柏某贵给原告邱某章出据的借条载明邱某章出资的50000元,退伙后借给被告柏某贵的事实清楚,但因原告邱某章于日在被告柏某贵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名各执一词,致使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邱某章在退伙后,虽然被告柏某贵给原告出据了借条,但后来原告邱某章又在被告柏某贵的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名,说明被告认可亏损,且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裁明工程验收第一次结账后付清,现工程尚未验收结账,故应驳回原告邱某章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邱某章自日退伙后,与被告柏某贵及周某平、高某全已不再具有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就不再享有分配工程建设盈利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工程建设亏损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虽然原告邱某章在被告柏某贵的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了名,但不能证有原告就要承担亏损15184元,且原告事后也不追认此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应判决被告柏某贵偿还原告邱某章借款50000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2008年3月邱某章、柏某贵、周某平、高某全四人口头约定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各合伙人将约定其投资款如数汇入会计设的账户上后,至此,四人口头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日,周某平、高某全与柏某贵协商退伙,三人用电话告知邱某章,邱某章也愿意退伙,四人达成口头退伙协议,所承包的公路由柏某贵独自修建,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柏某贵给邱某章、周某平、高某全的投资款出具借条,至此,四人口头退伙协议成立,原口头合伙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日,柏某贵、高某全、周某平三人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重新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该协议书中没有邱某章,故柏某贵、周某平三人继续合伙所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对邱某章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因邱某章退伙后未从新入伙,虽在柏某贵笔记本上载明的“日算账”上签字,但邱某章没有明确表示承担合伙亏损的意思表示,且柏某贵在邱某章退伙时,出具的借条中承诺“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故邱某章对四人合伙期间及柏某贵、高某全、周某平三人重新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期间的亏损均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伊利股份盈利能力分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