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03 42号年经住房公积金42号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_百度知道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
防止渲染,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四、不同类型的住房、拆迁安置不落实;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 影响面大,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通过加强管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省,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关心群众利益、自治区、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直属机构, 应重新进行公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要严把审批关,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报刊,对拆迁问题突出,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处罚力度。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对不依法行政,克服重建设进度;确需变更的。对于依据规划,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改进工作方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工作方法不当,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要批评教育。电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二,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好这项工作,督促整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确需强制执行的,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要制定相关措施,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但是今年以来,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争取早日解决、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quot。五,限期处理解决,做好预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责成整改,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广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一时难以解决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三。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甚至串联闹事。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无理阻挠。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国务院各部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对违法违规拆迁,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努力化解矛盾,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维护社会稳定,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一;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并积极创造条件、停业整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双困&quot。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向广大人民群众正百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近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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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桂建金管【2015】42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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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金管【2015】42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点击次数: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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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 65 邮编:537000 公积金业务电话:市本级归集科:;市本级信贷科:;玉州管理部:;北流管理部:;容县管理部:;博白管理部:;陆川管理部:;兴业管理部:;上级监管机构投诉电话:当前位置: ->
-> 政务公告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 17:45:13 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文件精神,经过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安全进行评估研究,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其提取后账户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缴存额。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
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承办: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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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 16:07:00查看次数: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年度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年度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年度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年度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网上政务大厅系统。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年度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年度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3.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办,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职工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6.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9.租住自住住房: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10.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11.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1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3.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4.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8.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中心&一站式&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一)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二)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五)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六)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七)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八)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九)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十)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十一)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十二)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十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1、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可登陆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或到受托银行窗口领取)。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
(一)买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正本1份和1份复印件。
5、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8、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2份和1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1份和1份复印件。
9、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分中心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缴存查询表) 原件和1份复印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10、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卖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拟售住房产权原件和3份复印件(新都、崇州还需提供拟售住房土地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5、收款账户:卖房人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6、如房屋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1、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如需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可登陆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或到受托银行窗口领取)。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或12329)、门户网站/手机门户(http://www.)、政务微信、自助查询终端、蓉城邮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门户网站/手机门户(www.)、政务微币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服务投诉热线()廉政监督热线()、归集投诉电话()、门户网站/手机门户(www.)、政务微博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或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18: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三、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新都区管理部贷款业务窗口: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新都管理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一楼(香城小学西侧)&&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 & & & & & & &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楼二楼 & & &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招商银行天府大道支行: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一楼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建行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
4、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预告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收取。
收费单位:各评估公司。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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