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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陈贵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5794722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陈贵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成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才兵。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元。
  委托代理人樊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物业公司)、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人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鑫物业公司、名人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及名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才兵,被上诉人陈贵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名人房地产公司,房屋性质为住宅。名人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委托给博鑫物业公司管理。
  日,博鑫物业公司(甲方)与陈贵元(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利用甲方管理的“学府佳苑”项目部分物业作为商务酒店经营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一、1.1、甲方保证,甲方管理的“学府佳苑”项目具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2、乙方保证租赁该房屋用于商务酒店及配套项目的经营;二、2.1、乙方租赁物业为甲方开发位于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圃园北路1号的“学府佳苑”项目第五层房屋,小计88间,建筑面积共计2380.79平方米作为酒店客房使用;2.3.1、房屋装修标准按酒店实际使用的标准进行统一装修,装修费用和配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设计装修与购买,租赁终止,以上物品归业主所有。四、4.1、乙方租赁物业用于经营商务酒店的客房,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及业主应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改造,租赁终止时,乙方应使用原建筑材料恢复原房屋结构。五、租赁期限25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六、6.2、乙方租赁房屋租金第一年为每月40元/平方米,第二年开始租金为每月42元/平方米,从第二年起每三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2元租金,共递增8次。七、7.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其中30000元在乙方支付首期房租时冲抵。八、8.1、物业交付使用后,由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8.3、物业管理费应按1.8元/平方米/月收取,水电费按照商业用途收取。十一、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和义务,若情形不严重的,违约方当按照当年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的损失,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陈贵元向博鑫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针对我与贵公司签订的“锦西国际”五楼《合作协议》,因除润新43间房屋以外,剩余的45间房屋此前因相关单位租用后未用,已闲置长达近两年,致使购房户的租金损失高达100多万元,鉴于此,我自愿支付该45间房屋闲置期间的房屋租金作为履行合作协议的前提条件,为此我特别承诺,1、我自愿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此来弥补上述45间房屋前期闲置的租金损失费。此款在贵公司向我交付房屋之前,由我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55万元,剩余45万元在日前全额付清。2、若我未按上述时限兑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无条件收回我所承租的全部房屋。若贵公司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则我承诺将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均作为违约赔偿金归贵公司所有,且应另按已付费用的双倍向贵公司偿付租赁房屋租金,并自愿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3、因贵公司解除《合作协议》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个人自行承担。”上述款项因双方发生纠纷而未予支付。陈贵元当日向博鑫物业公司交纳租房保证金5万元,同年4月28日,陈贵元交纳5楼房屋租金15万元。
  日,陈贵元收到博鑫物业公司交付的房屋45间。同年5月15日,陈贵元向博鑫物业公司交纳窗户、墙体拆除押金5万元。
  陈贵元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订立了《管理店投资合同》,陈贵元于日向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交纳了加盟费211200元。诉讼中,陈贵元主张了该项损失,原审法院要求陈贵元提交该加盟费未予退还的相关证据,陈贵元未能提交。
  日,陈贵元与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七天连锁酒店集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报价元,之后,施工人进场施工。
  陈贵元在装修过程中因诉争房屋不能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于日向博鑫物业公司致函,通知博鑫物业公司《合作协议》自日起解除,要求博鑫物业公司退还其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日,博鑫物业公司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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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CLI.C.5794722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陈贵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成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才兵。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元。
  委托代理人樊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物业公司)、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人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鑫物业公司、名人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及名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才兵,被上诉人陈贵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名人房地产公司,房屋性质为住宅。名人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委托给博鑫物业公司管理。
  日,博鑫物业公司(甲方)与陈贵元(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利用甲方管理的“学府佳苑”项目部分物业作为商务酒店经营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一、1.1、甲方保证,甲方管理的“学府佳苑”项目具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2、乙方保证租赁该房屋用于商务酒店及配套项目的经营;二、2.1、乙方租赁物业为甲方开发位于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圃园北路1号的“学府佳苑”项目第五层房屋,小计88间,建筑面积共计2380.79平方米作为酒店客房使用;2.3.1、房屋装修标准按酒店实际使用的标准进行统一装修,装修费用和配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设计装修与购买,租赁终止,以上物品归业主所有。四、4.1、乙方租赁物业用于经营商务酒店的客房,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及业主应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改造,租赁终止时,乙方应使用原建筑材料恢复原房屋结构。五、租赁期限25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六、6.2、乙方租赁房屋租金第一年为每月40元/平方米,第二年开始租金为每月42元/平方米,从第二年起每三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2元租金,共递增8次。七、7.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其中30000元在乙方支付首期房租时冲抵。八、8.1、物业交付使用后,由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8.3、物业管理费应按1.8元/平方米/月收取,水电费按照商业用途收取。十一、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和义务,若情形不严重的,违约方当按照当年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的损失,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陈贵元向博鑫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针对我与贵公司签订的“锦西国际”五楼《合作协议》,因除润新43间房屋以外,剩余的45间房屋此前因相关单位租用后未用,已闲置长达近两年,致使购房户的租金损失高达100多万元,鉴于此,我自愿支付该45间房屋闲置期间的房屋租金作为履行合作协议的前提条件,为此我特别承诺,1、我自愿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此来弥补上述45间房屋前期闲置的租金损失费。此款在贵公司向我交付房屋之前,由我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55万元,剩余45万元在日前全额付清。2、若我未按上述时限兑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无条件收回我所承租的全部房屋。若贵公司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则我承诺将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均作为违约赔偿金归贵公司所有,且应另按已付费用的双倍向贵公司偿付租赁房屋租金,并自愿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3、因贵公司解除《合作协议》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个人自行承担。”上述款项因双方发生纠纷而未予支付。陈贵元当日向博鑫物业公司交纳租房保证金5万元,同年4月28日,陈贵元交纳5楼房屋租金15万元。
  日,陈贵元收到博鑫物业公司交付的房屋45间。同年5月15日,陈贵元向博鑫物业公司交纳窗户、墙体拆除押金5万元。
  陈贵元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订立了《管理店投资合同》,陈贵元于日向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交纳了加盟费211200元。诉讼中,陈贵元主张了该项损失,原审法院要求陈贵元提交该加盟费未予退还的相关证据,陈贵元未能提交。
  日,陈贵元与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七天连锁酒店集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报价元,之后,施工人进场施工。
  陈贵元在装修过程中因诉争房屋不能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于日向博鑫物业公司致函,通知博鑫物业公司《合作协议》自日起解除,要求博鑫物业公司退还其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日,博鑫物业公司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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