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银行汇款条和我是证人预告片能告诈骗吗?

只有报案人和一份证人证言能定诈骗罪么_百度知道
只有报案人和一份证人证言能定诈骗罪么
物证等证据不能。还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书证,证明力不够,仅有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认定他人犯罪,定罪的话应该要形成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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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口头约定利息,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和对方证人的证词,还是会无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爸爸前年借了30万出去,对方打了借条还盖了厂里的公章的,当时口头约定是3分的利息,而且每月按时往我父亲的账户里打来了利息,可是去年年底借款人跑了,我爸找不到人就只好起诉了厂,接管厂的人不认账,还说即使还的话要把以前付的利息扣除掉,麻烦你帮帮我们,有这种说法吗?当时一审时欠款人的老婆出庭作证是按照他老公的吩咐往我爸爸的账户打来的是利息。法院开庭后在所有的证据面前判决厂里偿还我爸爸的本金30万,可是厂里的负责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你觉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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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三次借给对方钱,两次是通过银行汇款,另一次是在有证人的情况下借给对方
陕西-西安&11-28 09:0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5)
曾经三次借给对方钱,两次是通过银行汇款,另一次是在有证人的情况下借给对方。但现在汇款证据都没有了,现场证人也联系不到了,而对方现在成了植物人,又其妻子照看。和对方妻子短信聊天中其承认欠款,但没有说明欠款多少。请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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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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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首先可以协商处理的。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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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银行汇款只要到银行开具流水即可证明。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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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起诉吧,把他夫妻两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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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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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他们夫妻俩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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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不成的,可起诉解决;银行汇款的,可到银行打印交易记录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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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起诉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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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再起诉维权。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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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证据可以在银行重新调取,有两笔可以证明,其余一次有一定难度。如需法律服务,请致电详细。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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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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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在之后与其妻的交流中确定欠款数额,再调取证据,联系证人,做到证据充分。
我的补充:
从你所述,其妻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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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吧,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汇款记录可以去银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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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可以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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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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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怎样的处理,你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明确的证据,否则难以说服对方,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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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09115网络电话诈骗通过银行汇款,警察可以找到收款人卡号,就能查到犯罪分子的信息,为什么被抓到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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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在我知道的范围内,现在诈骗的人一般不会使用自己或者身边人身份证登记的银行卡。至于陌生卡是如何来的,有些是伪造,有些是购买。
现在身份信息泄露的方式太多了,在网上买身份信息不要太容易。电视上法制节目也播过很多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案例。而且大部分电话诈骗数额不大,部分受害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部分警察的不作为也是重要原因。
已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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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仅有证人证言和来往汇款记录,能认定赌博罪吗?
仅有证人证言和来往汇款记录,能认定赌博罪吗?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智然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肖某收受张某向其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投注金额是60多万元,还收受洪某、张某某俩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洪某向肖某投注金额是5000多元,张某某向肖某投注外围码赌博一共有两期总共投注金额5000多元。涉嫌赌博罪。
对于认定本案嫌疑人构成赌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认定嫌疑人构成赌博罪的证据除证人证言外,还有俩人的来往汇款记录可以证实,所以证据确实充分,肖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另一种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构成赌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起诉意见书指控肖某赌博的事实与事实不符,因而不应认定
起诉意见书认定肖某涉嫌赌博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指控“肖某收受张某向其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投注金额是60多万元的”事实
从案卷材料来看,起诉意见书认定肖某收受张某向其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投注金额为60多万元的事实,其证据
只有张某的证词。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的这一认定不能成立,这是因为:
第一、张某是本案尚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其与本案显然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词的可靠性值得怀疑。
第二、由于张某尚未归案,其证词无法质证,故无法辨别其真伪。
第三、嫌疑人肖某否认该事实。肖某的口供和张某的证词,二者必有一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张某的证词,而否定肖某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证据规则,也是不合乎逻辑的。
可见,起诉意见书认定肖某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在逃犯张某的证词,公安机关仅凭这一孤证证明肖某的犯罪事实显然是不具说服力的。需要说明的是: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抽取投注金额4%的水钱的事实也只有张某一人的陈述,而根据吴某的证词,吴是直接向张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并未提到其所谓的抽取水钱一事。可见,张某的证词是避重就轻,其证词完全没有可信度。
另外,案卷材料里虽有张某和肖某的来往汇款记录,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款项系用于赌博。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上述款项是双方经济往来或其他事项的可能。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指控的肖某上述赌博事实不成立。
2、指控肖某收受洪某向其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其投注金额为5000多元的的事实
这一事实同样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一、公安机关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只有洪某的证词和其妻子黄某的证词,而黄某的证词是传来证据,黄某证实:“我是听我丈夫洪某向我提起的”(见《刑事侦查卷宗P53》)。而且俩人的证词相互矛盾:洪某证明其在肖某那儿共输了两千多元(见《刑事侦查卷宗P50》),而黄某则证实:“他(指洪某)一共输了三千多元(见《刑事侦查卷宗P52》)。故该二人证词的可靠性同样值得怀疑。
第二、嫌疑人肖某否认上述事实。
同理,检察机关对上述事实同样不应认定。
3、指控肖某收受张某某向其投注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5000多元的的事实
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这一事实也与事实不符,张某某向肖某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不假,但指控其投注金额为5000多元则无事实依据。肖某的口供和张某某的证词均未提及“5000多元”,不知公安机关认定的该数字从何而来?可见,该事实同样不能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从案卷材料来看,能相互印证、基本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肖某和张某某二人均认可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两期的事实,每期投注金额为几百元,输赢按肖某的说法是没有输赢,而按张某某的证词则是“记不起来了了”。除此,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则无法证实。而投注两期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每期投注金额为几百元的事实显然不能成为肖某涉嫌赌博的犯罪事实,故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肖某涉嫌赌博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肖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就本案来看,肖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的四种情形,显然不属于聚众赌博。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肖某以赌博为业。本案能证明的事实是:肖某接受张某某两期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金额为每期几百元,获利金额不详。这一事实显然不是聚众赌博,更谈不上以赌博为业。因此,肖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赌博罪。
退一步说,即使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肖某收受张某向其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60多万元”的事实属实(只是假设),也未必构成赌博罪。公安机关只认定投注金额为60多万元,并未认定输赢的金额,故即使该事实属实,但由于该事实既不是聚众赌博,也不一定属于以赌博为业,因此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因而同样不构成赌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认定肖某赌博没有事实依据,肖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因而不构成赌博罪。
(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智然律师为嫌疑人肖某作了上述无罪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嫌疑人肖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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