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状态歇业和清算的区别各指什么

公司歇业没有进行依法清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公司歇业没有进行依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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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解散后不履行清算责任或者未经清算但已注销的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doc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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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解散后不履行清算责任或者未经清算但已注销的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李红波案例:某合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新加坡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没有依法组成清算组。后来北京某公司也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北京某公司的投资人也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1993年,北京某公司投资于合资公司的办公用房因拆迁得到补偿。由于新加坡公司早已推出合资公司不再参与经营,该笔补偿款已经被北京某公司的投资人侵占。现债权人面临的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只剩下空壳的合资公司。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保障呢?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的是公司的营业资格,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已经是通说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答复函明确指出,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4号答复函中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企业营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依法组织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的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得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裁定驳回起诉。清算程序结束后,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的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已经成为通说,在此不阐述。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或者解散后清算义务不进行清算如何确定清算主体及未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国家也缺少相关的立法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
对公司负有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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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在企业歇业期间未履行清算义务, 应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 15:19:47&&来源:&&作者:姚征
日,某中学校办企业饮料厂向光泽县某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并约定半年后还款,时任饮料厂法人代表蔡某以私有房产作了贷款抵押。因饮料厂未按时还款,银行将饮料厂及蔡某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协议,饮料厂同意于当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法人代表蔡某承担连带责任。几经执行,该案于2008年执行完毕,某中学归还本息1.2万元,蔡某归还本息42626.78元。
2010年,蔡某将某中学及校办企业饮料厂诉至法院,要求饮料厂归还其支付的贷款本息,如饮料厂清偿不能,则由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本案校办企业饮料厂的性质为集体企业,从1997年起停止经营,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被主管部门撤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该饮料厂厂房已被拆除,资产及账目下落不明。
由于法律对集体性质的公司歇业后债务如何承担无具体规定,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校办企业饮料厂的开办单位某中学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饮料厂应承担还款义务,但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中学虽与信用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愿为饮料厂、蔡某归还所欠信用社的贷款本息,中学的行为系替代履行法律关系,而非法定义务,在中学为蔡某、饮料厂归还部分欠款后,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下,法院依法要求蔡某、饮料厂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系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蔡某作为保证人偿还债务以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饮料厂进行追偿。中学只是饮料厂的开办单位,也是饮料厂处于清算状态时清算主体,承担的是清算责任。饮料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以法人所有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当其资不抵债时,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中学无需对饮料厂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饮料厂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要求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学作为饮料厂的开办单位,应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精神,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饮料厂在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中学作为饮料厂的开办单位应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饮料厂的主体与责任问题
饮料厂在法律上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精神,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饮料厂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停止经营活动多年,视同歇业,但饮料厂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故饮料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在程序上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蔡某已作为保证人归还了饮料厂的本息,蔡某已取得相应的追偿权,故饮料厂在实体上应当向蔡某承担还款责任。
二、某中学的主体与责任问题
中学作为校办企业饮料厂在歇业期间的清算主体,也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通常被称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而企业法人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的,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本案的饮料厂系集体企业,从该企业的创建过程,经营管理,资产归属等事实分析,可认定中学为该企业投资主体与名义上的股东,也就是中学为该企业的开办者。饮料厂在歇业后未清理债权债务,中学作为饮料厂的清算主体,对饮料厂负有清算的义务。蔡某作为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并无不当,故中学也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中学作为饮料厂的开办单位,在饮料厂歇业后具有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1997年饮料厂歇业后,中学未及时组织饮料厂进行清理债务,从而导致饮料厂的设备、账目、资产等已去向不明,生产经营场所也被改建为教育设施,这也直接导致了蔡某无法及时向饮料厂行使追偿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中学作为饮料厂的开办单位,未及时组织清算,使债权人蔡某行使追偿权造成障碍而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另参照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通知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其主旨是企业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分析并参照该规范性文件,饮料厂在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中学在饮料厂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的是一种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中学作为饮料厂的开办单位,在饮料厂歇业期间,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成立清算组接管饮料厂的资产、帐目,并对饮料厂的债权、债务、财产、帐目进行清理和核算,造成饮料厂的资产、帐目灭失,以致蔡某无法从饮料厂兑现债权,饮料厂在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开办企业的某中学应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光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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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拒不受理。后经原审法院重审,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债务人申请执行回转后,发现原债权人已歇业多时,其给工商局的注销申请中承诺由其中的一个股东承担债务清理责任,另查明该股东已死亡,因此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AA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A公司&)因加工向法院起诉BB公司(承揽方,以下称&B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
B公司支付A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A公司即申请法院从B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B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B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A公司诉B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A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
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A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A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B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A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A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A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A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
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A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B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A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 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 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企业虽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但清算主体对于企业的未结债权债务仍负有清理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本案中,清算主体之一股东徐虎出具保证书,承诺由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余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而应该是由徐虎和其他清算主体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更何况,徐虎对工商局所作的有关由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由其个人来承担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否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诚望各位朋友、专家能够发表自已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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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在歇业之后会有各种情况出现,而进行公司注销则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公司歇业后的注销其实就于一般的公司注销是一样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公司在歇业之后会有各种情况出现,而进行公司注销则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公司歇业后的注销其实就于一般的公司注销是一样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据此,拟注销的一人有限公司应由其股东作出书面的解散决定,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先到国地税所办理国地税的注销手续,然后拿着国地税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注销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账问题!  (一)注销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二)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的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  5、经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6、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7、股东签署的书面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8、经股东签署确认的清算报告;  9、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一般包括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等。  注: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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