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考手机违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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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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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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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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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上级部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金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地部门网站
“中国义乌”门户网站
绿色义乌共建网
党史研究室
国防教育网
交通运输局
市文广新局(体育局)
市旅游会展委
市志编辑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场监管局
市邮政公司
义乌检验检疫局
本地镇街网站
廿三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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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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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普通计算器)。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和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谈论。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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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其他一般违纪行为者。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第一条所列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者;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15.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
1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
1.桌内、座位旁、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者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看与否);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者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2.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平时作业/论文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5.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7.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不得申请学位复议):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两次考试作弊的;
5.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六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的,给予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二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考场记录为事实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并向违纪或者作弊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纪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若考生拒不签字,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字处签字确认。
同时,监考人员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连同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发现替考情况的要将替考学生一同带到考务办公室(提前考试等不设考务办公室的交教务处)。
考试周期间,保卫处安排专职人员在考场周围巡视,并协助考务办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登记后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部)(考试周每天由院(系、部)派专人领取学生违纪材料复印件,其他时间的违纪材料复印件可由教务处转交院(系、部),违纪材料原件由教务处保存备查)。学生所在院(系、部)应组织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根据违纪事实和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和处理意见书上签字,若学生拒不签字,由院(系、部)在学生签字处签字确认。处理意见书应由院(系、部)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学生所在院(系、部)将学生本人所写违纪情况说明、笔录原件及院(系、部)处理意见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教务处。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审阅学生违纪相关材料后,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后由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归档及申诉等问题,依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同样适用于与本考试有关的其他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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