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地方审行驶证过期保险理赔用承运人保险

案情  日,赵某驾驶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与相对方向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某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及双方车辆乘车人无责任。赵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客运公司于日将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核定载客人数为26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事后,赵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旅客范围,赵某系被保险人雇的人,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  审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从字面上理解,不包含驾驶员在内,但是客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核定载客人数26人,与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一致,均为26人,行驶证显示的核定载客人数按发证机关的规定是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内的。因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七项显示“本保单项下扩展驾驶员”,是对保险条款中旅客范围的扩展,将驾驶员与乘客同等对待。因此应认定赵某作为驾驶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  综上,赵某诉请9.8万元,经法院认定的合理费用为9万元,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座赔偿限额30万元范围内赔偿,西峡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金9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本案含驾驶员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旅客条款进行保险理赔。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了化解承运风险而设定的一个保险合同,其责任保险条款是针对旅客的赔偿,赵某是驾驶员,本不属于理赔特定对象。但本案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将“旅客”扩展至驾驶员,应认为驾驶员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旅客”具有同等的保险利益。双方将驾驶员列为保险对象,是对保险标的(对象)的范围扩大,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保险合同有效。  既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含驾驶员,保险人对驾驶员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对乘客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同。保险人基于承运人的责任而应当对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同样保险人也应该对本案中驾驶员承担保险责任。故赵某受到的损害,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周彦丽程军涛)  作者:周彦丽程军涛行驶证没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您的位置: > 法制要闻(01版)
行驶证没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合同约定条款免责拒赔■死者家属:货车司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与无有效行驶证无关■法院判决:免责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崇州男子张晓明(化名)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在事故中意外死亡,其生前投保的一份人身保险,引发了家属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官司。保险公司以“张晓明在交通事故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赔,家属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故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赔偿因主张保险金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投保 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日,张晓明到崇州市的一家邮政储蓄所存款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一份。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2.5条约定:因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10.10条约定:无有效行驶证包括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以及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两种情形。事故 保险拒赔引发官司
日,张晓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晓明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日,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晓明无责任。
事后,张晓明的亲属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却以“张晓明在交通事故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张晓明的3名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3万余元;支付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2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公司是依据保险合同作出的拒赔决定。“张晓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行驶证已过有效期,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同时提出,死者家属提出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认定 免责具法律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明于日购买的保险合法有效。
“张晓明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及《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上均签字表示保险公司已向其送达保险条款,并已就保险条款及各项权益作了明确说明,且张晓明已阅读并理解上述保险条款。”法官指出,故保险条款第2.5条(责任免除条款)对张晓明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张晓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检验合格至日,其未依法按时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属于上述保险合同第10.10条对“无有效驾驶证”定义的范畴及第2.5条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张晓明的死亡原因是因货车司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关”这一主张,法院认为,张晓明身故是因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约定,与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矛盾。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应条款约定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赔偿因主张保险金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晓明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翠 钟荣娟 本报记者开永丽相关法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说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谁主张谁举证
保险公司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业务员说在投保时讲清了,客户说未讲清,谁主张谁举证。对此,四川律师董杰指出,在司法解释中,举证指的是有录音、录像等进行证明,现实中这种告知形式是很难做到的。“即便是加黑加粗字体,投保人仍坚持业务员未讲清,保险公司会因此陷入举证难的尴尬境地。”董杰律师指出,本案中投保人张晓明在投保人签字处及声明栏加盖了印章,法院最终支持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理由。道路运输证件年审(服务指南)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道路运输证件年审(服务指南)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驶证过期保险理赔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