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保险诈骗刑事抗诉申请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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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欢迎大家参考!
  【1】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石刚 ,男
  请求抗诉事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4)高行(知)终字第2464号行政判决书,特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直通车可以作为描述其服务特点的标志使用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464号(第6、7页)本院认为:争议商标为直通车文字,在各种服务上使用该文字,说明了服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不管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还是其他类型的服务,均可以作为描述其服务特点的标志使用,因此属于2 0 0 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 4)一中知行初字第1501号(第5页第7段) 本案中,因相关公众对于直通车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的含义具有认知能力,而对于服务行业而言,方便快捷显然是很多服务的特点,对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类服务亦不例外。上述法院认定直通车在各种服务上使用,说明了该服务的特点,保险亦不例外。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的标志是指: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依据2 0 0 1年《商标法》及《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如下:
  1、依据2 0 0 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必要条件。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解释: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才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所谓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仅对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回避了仅仅直接表示,更无表明保险类服务的特点与直通车及其喻意方便快捷的关联,无事实证据认定直通车商标属于2 0 0 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直通车商标注册证显示,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第36保险类)内容为:事故保险、保险经纪、保险、火灾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统计和保险信息等。依据分类注释指: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保险本质上是保障,是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金的一种经济补偿行为,保险类服务特点是基于其本质所表现出的特点,直通车或其喻意的方便快捷与保险类服务特点毫无相关,国内外任何权威的文献和文件中,均未发现说明直通车的本意或其喻意方便快捷是保险类服务的特点,由此可见,直通车完全不是第36类保险核定服务项目的特点。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2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第4页3、4段)认定的事实即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直通车一般表示各种服务的特点、直通车并非直接表示保险类服务的特点。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关于争议商标为直通车文字,在各种服务上使用该文字,说明了服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不管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还是其他类型的服务,均可以作为描述其服务特点的标志使用的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以直通车也属于其他多种服务行业的商贸用语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以直通车亦属于对保险类服务其他相关特点的直接描述,上述二者将直通车认定是商贸用语及保险类服务其他相关特点,不仅事实认定错误,且未经质证,擅自扩大法律规定范围,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3段指出直通车不仅是描述保险服务行业特点的标志,也属于其他多种服务行业的商贸用语,因此也可以构成2 0 0 1年《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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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责任人于守贤严重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肆意将责任推给党和政府,让其都无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执法枉法、欺压民众”等坏名声,损其形象,实属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不良问题,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应严查重打,纠错澄清。决不能把“为了私下捞好处而任意违规、抗政乱作为的责任肆意推给党和政府,个人发财,政府买单。人民法院更不应当枉法充当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正&&&
代理人:李建华
联系电话:&
附:申请证据
&&&页。申请陈述状& 1
页。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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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时间:&&|&&作者:刘鸿珍律师&&|&&关键词:民事抗诉&&|&&浏览:29778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日生,汉族,住市****,邮编201400。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200126。提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提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一、本案的基本事实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日至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二、申诉的主要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转移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人民法院日审理(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系抵押合同关系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三)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1、原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2、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一方律师代理资格不适格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王律师,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四)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抵押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五)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日止,在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此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人:日
作者: [上海-闵行区]专长: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法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2088积分 | 帮助1117人 | 2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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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法院迫于上级压力,不敢抗诉,不敢依法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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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法院迫于上级压力,不敢抗诉,不敢依法公正审判,
  当事人:王兴梅,女,60周岁,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乡李保湾东组,
  联系电话:
  一, 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为何光天化日之下,公然不接抗诉材料,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二, 肇事司机为何敢扬言:“我有人,有关系,你们拿我也没办法,告也白告”?
  三, 幕后暗箱操作的黑手究竟是谁?官居几品?
  仿佛一个声音奸笑着:“我们就是要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就是要玩弄法律于鼓掌之间,还要把法律尊严践踏在脚下!
  在这里我们就是王法。没有钱,别跟我讲道理,没有送礼,别跟我讲法律。老子只认钱!”
  我现在所经历的,也是你将来所要面对的;
  我在努力追求的,也是你将来期望实现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拒绝暗箱操作!
  我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我们没有钱,没有权,也没有关系,不能玩弄法律, 只手遮天!但是我们决不甘愿任人宰割!我们要凭借内心的善良,团结一致!敢于向违法乱纪的执法恶势力,说,不!
  我们身上的责任是重大的!是不可推卸的!
  如果此时我们懦弱了,惧怕或者退缩了,那我们就是在纵容“苍蝇”们继续违法乱纪!祸害百姓!!以后还不知道这些畜牲还要祸害多少善良的无辜的老百姓,还不知道在它们手上还要造成多少冤假错案!还要拆散多少幸福的家庭,改变多少人的命运!!
  如果我们遇到了,不把它们清除,那我们就是民族罪人!!
  只有把那些混迹在政法系统里的“蛀虫”,社会的败类,清除出政法队伍,才能有望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日,出事故以来,王兴梅的家庭,彻底被改变!
  高达5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都是亲戚朋友,东拼西凑四处借的。让这个原本就生活拮据的家庭,债台高筑,负债累累。老大的工作丢了,婚事也被退了,整个人越来越内向,消极;妹妹长期在医院照顾病重的妈妈,也累倒了;弟弟因交不起学费,被迫缀学了,15岁就要出去工作,为妈妈赚后续的治疗费用。
  我们请不起律师,也买不起药,也没有钱给领导买礼物,惹领导生气了。
  我们只奢求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为妈妈要一个说法,还她一个公道,却不曾想这对于我们来说却是遥不可及,都成了不可能的事情!
  事件概述:
  一, 肇事司机肇事逃逸,一年多拒不认罪,分文未付;
  二, 肇事司机持C1驾驶证,却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证驾不符;
  三, 肇事时没有车牌,且违反交通法规,从主车道转入人行道时未减速,直接快速转弯;
  四, 肇事司机,
假的交通强制保险单据,
  五, 肇事车辆无正规有效的年检标志,疑似
  六, 肇事司机态度极其恶烈,扬言杀人,其主观恶意大!
  七, 肇事逃逸一年多(日至今)拒不认罪,花高价请大牌律师,为其篡改,编造笔录!
  原一审法官(2013年(2013)泌刑初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薛九建(化名)吃了肇事者几根骨头,高兴的摇着尾巴。审理时丧失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偏袒了它的主人!在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赔付,急需交钱做手术,用钱救命的时候,肇事司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判处肇事逃逸者
一年零六个月
(果然骨头还是很有用的。)
  试问薛九建(化名):在你儿子,女儿面前,你能抬起头吗?
  你能拍着胸脯,说你是个公正,廉洁的司法人员吗?
  你的正义在哪?
你的职业素养又在哪?
  你的良心,只值那几根
  尊敬的河南省泌阳县法院,检察院。我能够理解你们官小言轻,面对“上级”的压力,只能被迫屈服。
  可是每双眼睛都在看着,我们渴望您能做一下公正的司法人,能够挺直了腰板,将正义进行到底,做一个受万众敬仰、称赞的好人!!
  很遗憾的是,正规的渠道走不通,在此我只能被迫的把您不敢接收的材料,通过这种形式向您再发一遍(我个人觉得这很耻辱)
  请求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梅,女,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李保湾东组。
  申请人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重初字第00008号形式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对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重初字第00008号形式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2. 请求依法依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保险诈骗罪追求被告人项瑞廷的刑事责任。
  3. 请求依法判处项瑞廷判处7年有期徒刑
  事实及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本案中被告人项瑞廷驾驶不符合证件的车辆。即项瑞廷持有C1驾驶证,却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违反了公安部《公安部驾驶证申领规则》的规定,驾驶不符,属于严重的无证驾驶行为。另外项瑞廷驾驶的豫Q9611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年检,也未投保交通强制险。被告人在明知违反前项规定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罪名不当。
  第二、一审法院量刑畸轻。综上被告人项瑞廷证驾不符,驾驶没有年检标志,没有保险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造成一人重伤之后逃逸,逃避法律处罚,致使受害人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被告人项瑞廷当庭拒不认罪,又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况下,只判处了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明显量刑畸轻,故意偏袒被告人项瑞廷。原一审法官(2013年(2013)
  泌刑初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薛九建在审理本案时丧失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对受害人的生命人身安全采取漠视的态度,判决严重不公,并导致了申请人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致使被告人项瑞廷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从而导致了本审法官无法正确量刑。其二,在受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豫Q96111号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是伪造并经该保险单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当庭质证,确定该保单是系伪造的情况下,建议法庭补充侦查,要求追究被告人项瑞廷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正确要求置之不理,明显偏袒被告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抗诉,如贵院不依职权提起抗诉,受害人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控告状
  控告人:王兴梅 女 汉族 日生 住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李保湾东组
  被控告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控告人:泌阳县公安局
  被控告人: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薛九建
  控告请求
  一 请求依法责令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泌阳县法院(2014)泌刑重初字第00008号形式附带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二 请求依法追究泌阳县公安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三 请求依法追究泌阳县法院法官薛九建的政纪,法纪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 ,控告人王兴梅被被告人项瑞廷交通肇事撞伤一案,已经泌阳法院两次审理。被告人项瑞廷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控告人身受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对项瑞廷处于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项瑞廷在被动归案后,不但不认罪,反而态度蛮横,威胁受害人家属。拒不赔偿控告人任何经济损失。泌阳县法院法官薛九建在明知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故意偏袒被告人,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详见2013泌刑初字第439号判决书)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期间不知有着什么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控告人对该判决不服,请求泌阳县检察院抗诉,但得到该院无理拒绝。后本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刑二终字第54号裁定书决定发回重审。
  二 ,发回重审后,控告人才发现泌阳县公安局出示了两份假证据,即豫Q96111号货车的两份转让协议。该协议既未在法庭出示,也未得到被告人项瑞廷认可。庭审中项瑞廷只认可Q96111号货车是从禹定强手中购买,并没有多次转让。那么,该转让协议公安机关从何而来。其次,公安机关提供的豫Q96111号货车交强险保单也是虚假的。
  三 ,正是由于上述虚假证明,加上薛九建的枉法裁判,导致了控告人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对被告人项瑞廷量刑崎轻。在依法治国的国策下,泌阳县政法部门却依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使罪恶得不到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受害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望依法处理。
  控告人:王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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