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错误代码2308代码34600什么意思

我叫张瑞麟
  可到了法院庭审时他又被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律师拉去作证:他在法庭上说是在我的授意下做的假资产负债表,法官拿出录音材料一句一句念给他听,他才又不得不承认以前说过的话。
  可见业务员为了一份收入或者说是为了一份工作,是怎样的违心在做“素质低”的事。
  请大家再看看下面业务员康秀海与我的对话和太平洋理赔经理李悦章、张芳与我的对话。
  (下面是业务员与我的对话,本:我本人,康:业务员康秀海)  本:我完全都交你办,是不是对你也是一心一意?  康:是,是,我也是一心一意,我也希望火灾出现以后顺顺当当地把你的损失给你补偿些。从私人感情说甚至多赔偿你一些,关键是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保险责任。人家说了:“老康,你作为业务来说,虽然没有你太多的原因,可是闹大了,以后怎么说也会把你牵连进去,对你在业务上的声誉不太好,毕竟在业务上给你断一条路。  本:不存在给你断一条路的问题,是不是他们也经常地这么做啊,觉得不太重要的就给代做了,比方编这资产负债表。  康:噢,你说那个啊,资产负债表的事那是很正常的,资产负债表你知道相当于什么呀?机动车都要有投保单,投保单都应该由客户本人来填,可是一般的都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来代办,你那资产负债表就相当于机动车的投保单。  本:那正规来说应当由企业自己来填吧?  康:应当由你来填的。  本:这事啊,一是我也不懂,再说你做保险很熟,我那些车的保险都是你做的,你不存在坑我的问题,所以我很信任你。  康:是,是,你看你的车的投保单不也都是我给你填的吗?  本:那上面签字的两个财务人员也是保险公司的吧。  康:对啊,人家是专业的。  对话中业务员康秀海不仅说出了假的资产负债表是怎么回事,也看出他受到了来自保险公司的业务会受影响的压力。
  (10月8日太平洋理赔经理张芳、李悦章约我去上地办公地点谈话,这次谈话可以看出,他们为达目是怎样的不择手段。)  本:我的三辆车都是通过康秀海上的全保,我的孩子也上了保险,我的保险意识是很强的。  张:这个我们可以承认这点,但是我们看了你实际的帐表与我们提供的帐表是不相符的,而且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都对你非常不利,象这种经济类问题,我们要向公司报,公司要向十处报,十处还要查,即使纵火证据不足,如果加上诈骗的话,我觉得对你很不利。出事后我也对康秀海讲了,如果你还要坚持,假如跟你纵火没有关系,我们也会大打折扣,我们最后也会推托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这火不是自然着火,不管是谁纵火,都对你不是特别有利,这样我们有一个处理方法,处理的这种事情太多了,我可以把保费退给你,让你不受损失,保费全退给你——退保。  本:什么对我不利?  张:就那些证言证词啊,我们凭什么?一个是看现场,各方面的证明,矛盾的地方太多了。  本:是说帐不符吗?  张:帐不符是一回事,还有好多别的。  本:帐的事,业务员康秀海给您说了吗?还有上面的两位财务人员签字的事?  张:他后来跟我讲了,这里面没有他的什么问题,你也不要往康秀海身上推!  本:他跟您说是虚做的《资产负债表》了吗?  张:也不是说是虚做的资产负债表,他说为了应付我们政策的问题,可能有些不符,也不是说别的,但这种问题肯定找你法人找你总经理啊,跟财务都没有太大关系,你现在也不用提这些,真正去查的话,也不会说这张表是谁做的,盖着你公司的章,你说你不知道都没用。  本:还有增保的问题,是后来我们会计看了投保单后,认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的不对,我们找康秀海要求改保单,他说改很麻烦,干脆增加一部分吧。便重新统计才增的保。我现在不要你们按帐面赔,看那里面有什么东西算什么东西就行了。  张:这案子一开始就出现一个假帐的问题,这肯定按诈骗来查,诈骗的动机是什么?就是想多获得一些赔偿。  本:这不存在多获得赔偿,我只要按实际损失赔。  张:你跟我说没有用,我可能相信你,但假帐就是一个事实。  本:都说过了,那是康秀海做的!  张:你往小康身上推也好,说你不知道也好,但那盖着你的章呢。  本:我不懂的事,我可能会依靠别人做,我不懂财务,我要依赖会计做,我不懂保险,我就依赖康秀海这很正常,他是你们的业务员,而且我三辆车的保险都由他来做的,我怎么能不相信他?再说他作为你们的业务,似乎也没什么错的地方,当时我还问小康说你们还来看看吗?他说过几天过来,但后来又说不过来了。  张:所有人的正言我都看了,也都有签字,我考虑来考虑去我认为对你最有利的方法就是退保。  本:我很坦然地说,我没有任何诈保的想法,退保才是有问题,我觉得在北京会有一个公证的解决!  张:你写个退保并不说明你有问题,公安部门来调查我们也会向着对您有利的方面去说,如果你还坚持我们只好该怎么办怎么办了。我们商量一下觉得不能做太对不起朋友的事情,毕竟小康跟我是朋友,你跟小康是朋友,这事已经出来了,你也不能怪小康,我觉得也不合适,以后还可能会有合作,所以我想你把保险退了,这与你诈保肯定没关系。保费你肯定没有损失。  本:那我上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张:不是有意义没意义,不是我们都不赔也不是什么都赔,我给你说了我们得到的证据对你一点利都没有,我觉得我不把这些事情给你讲清楚,我对不起朋友。  本:我相信法律是公证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些东西大都是用户的,只要用户的你们赔了,我的都可以不要,那么多的电器我赔不起,我没法对我的用户交待。  张:你可以想办法,你可以宣布破产啊,公司宣布破产以后都可以不赔了,连工资都可以不发。  本:(很震惊)那我做不出来,我还要经营,我不能没有信誉。  张:关键是我们掌握的证据对你一点利都没有,你明白不明白啊?他(李悦章)是保险方面的专家,而且在法律方面他都懂,如果到时候我们往上一递… …  本:无所谓,因为我很坦然,怎么着这都没有什么事,到最后法院还得给我一个公证的判决,这是在北京还不同在外地,终究能够会澄清所有的事实。  张:我没有权利评判法律的公证性,我只是说在这件事情上对你不利,我不想伤及朋友,反正你自己考虑吧。  李:我不都已经告诉你了,你一分都拿不到的,真的,我可以把结果都告诉你。你说是康秀海做的,到时候康秀海会自保,公安部门找康秀海他会说不知道,你怎么办?盖着你的公章呢?康秀海要说“都是哥们干的,跟他没关系”那康秀海是诈骗啊!你说康秀海能替你扛这事吗?  本:你们做假证没有意义,我也有人证。  李:假证不假证搁一边,什么叫证据?我给你说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有利于官司的人举证是无效的,与我们的利益没有关系的人说出话来,那他即使作伪证,法院也是采信的,随着我们的调查对你的疑点越来越多,你是解释不清楚的。  本:我会解释清楚。  李:你的解释不能是你自己觉得说清楚了就行了,要在公检法部门令人可信,连我都不信的话他们怎么会信呢?他们办事可不是象我这样坐在这里跟你促膝谈心,他们那叫预审,你知道不?就是预先审理一下,你已经去派出所领教一回了,你们几个人分开谈,那叫同案,到他们那里性质就全不一样了。  本:行了,小康给我做的帐的问题到法院他会为我做证,我觉得做人应当这样。  张:哼,你能找到他吗?你能保证吗?  本:我觉得这件事情他既然已经给您说过,您应该实事求是!  李:他给我说没用,我现在可以这么说我已经怀疑他了,他是参与和同谋,你知道不?对他来说他已经在我这里没有可信度了,一点可信度都没有了,他的每一句解释都不可信,废话一句。他在这里我都敢这么说:“你替他说的话没用,只要一提起索赔你去跟公安十处说去”,十处,也叫经济保卫处,管金融口的,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不够级别,你要不放弃,你就写要求索赔80万!  本:李经理,你是说让我写索赔80万?  李:不是我让你写,是你应该写的,现在没有一项是我强迫要你做的,那天你说我要挟你,弄得我很不爱听,现在我给你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要挟你,我只告诉你你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张:我们把怎么对你有利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李:你的权力是什么?你从1块到80万都可以提出索赔;你的义务是什么?你得举证,你一项一项列出合理的解释来,这就是你要做的事情。  张:你也可以提出退保,这也是你的权力。  本:真的假不了,为什么要退保?   ……  这段对话至少有如下误导:!、康秀海不会承认假负债表是他做的,他可能会失踪;2、 威胁当事人出险后退保;3、建议当事人宣布公司破产以达到不赔客户的损失、不发工人工资的目的。4、明确暗示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做假证也会被认可,当事人有口说不清,打不赢官司。
  在该拒赔案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霸王条款的问题更是做到了极致:且不说它在合同里有什么霸王条款,太平洋的理赔人员拒赔几乎可以不需要理由!在法庭上其律师可以用盖有他们公司章的公司规定当成行业规定使用!
  出险后的第二天,理赔经理李悦章和罗宇彤来查我公司帐目,当时就说了我公司提交的负债表虚假,让我看,并说还有其它对我很不利的证据,说我骗保,看在朋友的面上为了照顾我,让我立刻书面申请放弃索赔,他们也就不再追究。给我讲当时我不太明白的“保险法”和关于金融诈骗罪,说如果我当时不做决定他们第二天就把材料交到公司,一旦交上去,后果很严重。
  当时我真的也有些怕,我担心我真的说不清楚,而骗保或者金融诈骗都是很重的罪。但是我坚定了一个信念:我投保时没有骗保的想法,我现在发生了火灾是有了灾难,如果我真的反而被冤枉进去了,我认了!另外我对国家法律还是报有希望,我认为这是在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我不应该会那么轻易被冤枉的。所以我没有写放弃索赔,我让他们回去问问假表到底是谁做的。我要复印一下那张资产负债表但被拒绝。
  从曝光的案例看,确有被保险人真的被他们吓住了而当时就写了放弃索赔,有的还是大的上市公司,一下放弃了上千万,后来觉得憋气又主动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太平洋理赔人员是学习公安机关办案了,能唬住就唬住了,也可以理解,但是从他们以后的做法看不是那么简单。
  后来在海淀支公司谈了两次,之后长达七个多月除了说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他们的规定不给理赔,却不明示任何证据。《保险法》可是明确两个月内要给个结果的!。  期间支公司经理还有意回避假资产负债表的事,也许是对此还是有些心虚,也许担心暴露了做假表的财务人员吧。
  七个半月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出拒赔通知,仍是以假负债表为名。但却始终不给那张假表的复印件!公安机关办案也不能这样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霸王作风是怎么来呢?
  法庭上太平洋的律师仍然延续“别管这表是谁做的,有你的章就等于你认可了。”的霸气。可是保险合同上明确排除了资产负债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只将投保单、投保标的明细表、风险情况连同保险单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太平洋律师拿出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管理规定,说这是行业惯例,资产负债表是必须有的。  为了证明公司资产低于一百万的他们不会受理投保,又拿出了盖有他们公司公章的一份通知,也说这是行业惯例。
  可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无形的霸王条款比写在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更多更可怕!投保人无从防范!
  请大家再注意看看下面很多媒体曝光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关于误导和霸王条款等恶行的案例以及很多保险消费者投诉的案例吧: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一:无理拒赔 仲裁完败
  中国网
  太平洋保险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财经按:保监会进入2012年以来连续采取措施全力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并将集中解决寿险销售误导和车险理赔难问题。但仍有部分险企“顶风作案”,在2012年仍然延续不规范操作。本文将披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在与新疆扬阳假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长达两年的保险纠纷,揭开太平洋保险的拒赔“高招”。  一场大雪引发一场保险理赔纠纷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与扬阳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单》,该保单于日生效。在日-28日,扬阳公司投保财产所在地乔尔玛遭遇60年一遇的重大雪灾,致使其投保财产遭受严重损毁,也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保险纠纷案。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工作人员到乔尔玛进行首次现场查勘、核实。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到乔尔玛进行二次现场查勘、核实。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送达了《财产险现场查勘报告》及《理赔联系记录》。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向扬阳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至此这场长达两年的保险纠纷正式拉开了序幕。  扬阳公司:《拒赔通知书》是那么的无理取闹  从拒赔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认定扬阳公司的受损财产并非在其公司的投保财产,因此他们拒绝向扬阳公司进行赔偿。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向中国网财经中心表示:“太平洋财险在做上述拒赔通知时,未对‘受损财产并非在其公司的投保财产’做出任何解释,这对投保人是极其不公平的。”  扬阳公司面对太平洋财险的拒赔,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起诉来解决,而这需要从各部门开取各种证明。当然这就需要花费投保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为此张秀向中国财经中心记者展示了三份文件:分别是尼勒克县气象局提供的天气证明、尼勒克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证明、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太平洋保险沉默应对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就此起纠纷致电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分公司客服主管称该纠纷仍在仲裁阶段,目前不方便对媒体进行回应。  仲裁委员会:投保产权证书与受损物一致  由于扬阳公司和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纠纷迟迟未能解决,两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乌鲁木齐仲裁委进行了仲裁。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中明确指出,新疆扬阳公司办理索赔时根据太保新疆分公司业务人员日、15日所列清单要求提交的投保房屋产权证书与当地权属登记机关登记底册一致。这也标志着太平财险新疆分公司在此次仲裁中完败。  上述事实证明了太平洋财险一开始的拒赔通知属于无理拒赔,但在无理拒赔之后太平洋财险并没有选择改正自身错误,积极为投保人理赔,而是采取下一个行为——恶意拖赔。中国网财经中心即将推出《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恶意拖赔引恶果》。  /_d.htm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反复拖赔 客户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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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按:保监会进入2012年以来连续采取措施全力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并将集中解决寿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但仍有部分险企“顶风作案”,在2012年仍然延续不规范操作。中国网财经中心之前已推出《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一:无理拒赔仲裁完败》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此为其第二篇《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恶意拖赔引恶果》,当事人分别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在与投保公司新疆扬阳假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  太平洋财险斗法“仲裁”完败  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双方矛盾的焦点“扬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投保”。在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申请书中,指出因雪受损的房屋为彩板房而非扬阳公司提交证书记载的“砖混”房屋。因此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认为,扬阳公司以欺诈方式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申请撤销合同。  扬阳公司的法务代表李志斌告诉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该笔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针对房屋结构作出任何特定要求,合同标的只是投保单所附价值说明的财产,因此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请求撤销保险合同无法律依据。”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最后认定,扬阳公司填报的《房屋保额明细表》既未篡改房屋结构信息,也不存在将所投保的彩钢板房屋虚报为砖混结构房屋从而虚增财产价值的问题,因而不存在虚假信息告知。  有鉴于此,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是新疆扬阳公司以欺诈手段诱使自己错误签订的仲裁主张不能成立,所提出的撤销合同主张不予以支持。  太平洋财险再施高招诉诸法院继续“拖”  仲裁失败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并没有进入理赔工作,而是选择了继续拖下去。  扬阳公司在日就递交了仲裁要求,要求获取正常理赔,仲裁委本定于日开庭。但在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扬阳公司发出通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于日作出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原定日的庭审再次延期。  据记者了解,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日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指出新疆尼勒克县房屋管理所签发的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系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彩钢板房所有人恶意串通伪造、变造的,该裁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这份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就有提到,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针对此事开具证明一份。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中明确的记录着,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扬阳公司提供了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太平洋财险如此的出尔反尔,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认为:“这已经不是在讲道理了,这就是拖赔,能拖一天是一天。”  尼勒克县房管所提供的证明(图片来源:中国网)  太平洋财险拖赔再成功 纠纷重新进入仲裁程序  扬阳公司日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得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日下午开庭。在日上午,扬阳公司又突然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通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以需要补充案件证据为理由,再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致此案件又再次延至日开庭审理。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明确驳回了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的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1)乌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又故伎重施,再次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合同仲裁的申请》。扬阳公司接到日仲裁委《重新仲裁通知书》及延期至日的开庭通知,实际开庭时间又拖到了11月初才再次开庭,现在开完庭又过了三个月时间,截止目前为止,此案的庭审结果仍在漫长地等待中。  恶意拖赔引恶果  张秀说:“由于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采取卑劣手段拖延结案时间,导致迟迟无法进入实质性理赔,致使扬阳公司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营业,而原本已招募到岗的员工在遥遥无期的赔付等待期间大批量的流失。该公司前期所花费的人力成本、特别人才的流失成本无可估量。”  此前招募到岗的大部分员工是来自于贫困地区,失去这样一份稳定的就业机会可能也许就使一个尚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家庭经济情况更加地雪上加霜。  时至今日该纠纷仍然未有结果。  /_d.htm
  太平洋保险疑藏“传销团队” 代理制不是传销似传销   来源:世纪保网
  世纪保网讯(记者 于传将 江浩) “保险(代理制)就是合法的传销!”,这是个惊人的观点!但更惊人的是,如此观点,竟然是多位保险业资深人士的共同观点!而在太平洋保险“辞职门”被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经济导报、大众网共同调查披露后,八成网友一致要求保险公司取消代理制。  保险代理制与传销相比,其实有着本质不同。长期关注营销员机制改革的世纪保网这样认为:至少保险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法的,对社会更是有益的。但太平洋“辞职门”所折射出的疯狂“增员”和“自保件”,却与传销有着惊人相似的特征。而且太平洋“辞职门”事件,尽管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但却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和经营秩序。“现在长春人才市场,一听说是太平洋保险的,都不给进了”!一位 “辞职门”事件当事人这样说道。  据调查,在国家对传销重拳打击后,不少传销人员开始转行做直销。而保险业内人士告诉世纪保网,不少做直销的人又转战进入了保险销售。“我接触的太平洋保险代理人中,大约有30%的人,以前是做直销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太平洋公司核心员工告诉记者。  惊人相似的组织结构  传销最大的组织特征是多层级构成的金字塔形状的组织结构。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并明确规定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也就是说多层次的直销,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传销。  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中,“朝阳支公司”所建立的销售架构,与传销的组织架构惊人相似,都为金字塔形状的多层级关系:督导张振满下面为6个业务经理,6个业务经理下面为63个业务主任,每个业务主任下面又有多个业务员和见习业务员,最高峰时候,团队总人数达到600人左右。最关键的是,每一层级的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下属,包括下属的下属所带来的业务或者增员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收益。这样的团队,如果销售的不是保险,而是质次价高的保健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足以让相关部门认定为是传销组织。  基本一样的增员导向  在传销组织中,每一个人都必须极力“拉人头”,因为只有发展下线才能给自己带来收益。所以“拉人头”成为传销经营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把“拉人头”换成更加文雅的说法,也许保险代理制度的“增员”最是恰如其分。  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当事人告诉世纪保网:我们被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以做管理和做内勤的名义招聘进来后,除了简单的入司培训,基本上没有进行产品销售培训,只是不断的让我们去人才市场招聘人员。公司强调,只要招聘到4个业务员,我们就可以升为业务主任,能拿到更多的公司津贴。所以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公司下一子就发展到63个业务主任,团队规模达到600人左右,公司总经理更被太平洋保险吉林省公司树为增员典型。  据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调查资料,在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要求代理人上保单,以参加公司所谓的搬家荣誉宴时,这些没有经过正规产品培训的员工,只能无奈的把保单卖给了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朋友。而把产品销售给自己,恰恰又是传销的主要特征。  惊人相似的利益分配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而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各级代理人的利益分配,竟然与传销的这个特征有着惊人相似之处:经理可以从业务主任和业务员的销售及增员中获取不同利益;业务主任可以从业务员和见习业务员的销售及增员中获得类似利益;如果业务员增员达到一定数量,层级就可以上升到业务主任;而业务主任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层级也可以上升到业务经理。  太平洋保险一代理人告诉世纪保网:我们进去后,公司就不停的鼓励我们增员,说增到4个代理人后,三个月内,不需要销售任何保单,我们就可以升为业务主任,并且可以享受到4500元的相关津贴。根据太平洋保险基本法2009版,如果每个代理人成功增员一人,并且该新进人员每月佣金达到1680元人民币,那么该代理人累积可以获得1287元人民币的收益。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增员成了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主题;更不难理解,在如此多代理人投诉的情况下,“朝阳支公司”总经理还被树为吉林省增员先进典型。  保险代理制必须要改革  中国的保险代理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的保险代理制,也肯定不是传销。至于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需要由监管部门来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中国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之差,与现行的代理制度,恐怕很难脱得了干系。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不仅仅是媒体持续关注的热点,更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持续关注的重点!  一位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告诉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每到逢年过节,保险公司的属下没有一个拿着礼品来看望的,倒是其他方面的徒弟,都带着东西来看望。所以保险业很讲究晨操时唱《感恩的心》,感谢引导我们来这行业的人,但很多人,尤其是没有挣到钱就离开的人,往往很恨带他入行的人”。这位总经理继续强调:“我们每到过节时都要请属下吃饭,其实,应该是属下请我们才对。我们当初辅导他们时付出那么多。但保险业属下恨经理、恨主管的很多。这样的制度(指代理制度)让双方都很受伤害。”
  太保拒付返还金成被告 暴露保险业潜规则   今日早报  上图为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  “因为协议中写了‘返还’,明明约定好的优惠就被‘赖’掉了。我们还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让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副总韩肖敏如此头痛的,是一起关于保险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7.35,0.00,0.00%)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事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争论  不履行协议是“拒付”还是“改错”?  “浙江‘太保’明知保险返还金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进保险合同中?”在韩肖敏看来,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明知违法仍将此作为承诺写进加盖双方公章的《保险协议书》中,就是给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赖掉优惠承诺。  对于韩肖敏“下套”的指责,浙江“太保”具体经手此官司的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他说,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省内的品牌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对等的法人主体。签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先下套”的说法。至于浙江“太保”为什么会将明显违法的条款写进正式合同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知法犯法?该负责人的回答很含糊。“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说不清楚,只能说是‘事出有因’吧。”  而对于事后不按规定履约的质疑,该负责人称:“既然已经明知合同中相关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我们还履约,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约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中止,是“悬崖勒马”。  说法  双方都有违法嫌疑  “保险活动是最大诚信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诚信,那保险的本质已经丧失一半了。”东方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案情本身来看,浙江“太保”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不是被保人能够了解的,保险公司会为自己设立保护壁垒,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实际上在保险行为中被保人是弱势的。浙江‘太保’与省外事签订合同时,也许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让省外事失去了本身应享有的法律保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省外事想将保险返还金用作培训奖励,实际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却不合法。首先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次由于这笔钱很可能不入账,因此有可能违反相关税法规定。浙江“太保”业务员也许正看到当时省外事想有钱设基金,却苦于国企批项目资金手续繁琐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设立优惠项目,这在以前保险行业中也是招揽客户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正是为了堵住这种漏洞,所以国家规定保险行业也必须明折明扣。  延伸  返还金暴露行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对此,浙江“太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给客户优惠。  在采访中,韩肖敏告诉记者,浙江“太保”当初提出给返还金,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他很多公司都这样‘合理合法’地拿到过这笔钱,只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写的是优惠金额,同时约定一个支付时间。法律上对于优惠的金额没作具体限制。但因为浙江‘太保’和公司签的协议中,明确写上了‘返还’,才导致了官司败诉。”
  太保拒付返还金成被告 暴露保险业潜规则   今日早报  上图为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  “因为协议中写了‘返还’,明明约定好的优惠就被‘赖’掉了。我们还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让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副总韩肖敏如此头痛的,是一起关于保险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7.35,0.00,0.00%)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事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争论  不履行协议是“拒付”还是“改错”?  “浙江‘太保’明知保险返还金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进保险合同中?”在韩肖敏看来,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明知违法仍将此作为承诺写进加盖双方公章的《保险协议书》中,就是给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赖掉优惠承诺。  对于韩肖敏“下套”的指责,浙江“太保”具体经手此官司的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他说,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省内的品牌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对等的法人主体。签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先下套”的说法。至于浙江“太保”为什么会将明显违法的条款写进正式合同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知法犯法?该负责人的回答很含糊。“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说不清楚,只能说是‘事出有因’吧。”  而对于事后不按规定履约的质疑,该负责人称:“既然已经明知合同中相关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我们还履约,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约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中止,是“悬崖勒马”。  说法  双方都有违法嫌疑  “保险活动是最大诚信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诚信,那保险的本质已经丧失一半了。”东方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案情本身来看,浙江“太保”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不是被保人能够了解的,保险公司会为自己设立保护壁垒,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实际上在保险行为中被保人是弱势的。浙江‘太保’与省外事签订合同时,也许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让省外事失去了本身应享有的法律保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省外事想将保险返还金用作培训奖励,实际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却不合法。首先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次由于这笔钱很可能不入账,因此有可能违反相关税法规定。浙江“太保”业务员也许正看到当时省外事想有钱设基金,却苦于国企批项目资金手续繁琐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设立优惠项目,这在以前保险行业中也是招揽客户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正是为了堵住这种漏洞,所以国家规定保险行业也必须明折明扣。  延伸  返还金暴露行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对此,浙江“太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给客户优惠。  在采访中,韩肖敏告诉记者,浙江“太保”当初提出给返还金,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他很多公司都这样‘合理合法’地拿到过这笔钱,只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写的是优惠金额,同时约定一个支付时间。法律上对于优惠的金额没作具体限制。但因为浙江‘太保’和公司签的协议中,明确写上了‘返还’,才导致了官司败诉。”
  凤竹纺织与中国太保因理赔纠纷对簿公堂  “理赔陷阱”还是“企图骗保”?  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经营信用与风险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立身之本。然而,在现实中出现的理赔纠纷,不时暴露出保险业的潜规则,也反映出我国发展中的保险业存在诚信缺失问题。  前不久,本报接到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司”)的投诉函,称在2008年该公司发生2起保险事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陷阱,企图开脱保险责任,以达到零赔付及压低保险理赔金额之目的,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为此,本报派记者前往福建晋江、福州和上海等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两起突发的火灾  日,凤竹公司生产区的低压配电室发生突发性电气爆炸事故,后查明是因爬行物钻入进线低压配电室母排上引起母排短路造成的,事故致使两台低压开关柜、变压器及相关设备损坏,同时引起热电厂高压跳闸,全公司停电。 4月5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凤竹公司聘请福建世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夷公司”)进入现场,对事故的损失进行查堪及理算,并出具了公估报告。同时,晋江市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世夷公司公估报告结论为:本次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600万元。  事故发生第七天,太保公司进入现场查勘。由于世夷公估公司作为本次保险事故公估方没有得到太保公司认可。后经推荐,双方同意由北京中达信公估公司作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公估。就在这期间,凤竹公司“祸不单行”,又发生“6.12事故”。  日,因热煤炉车间高温导热油从管道阀门处泄漏气化燃烧造成火灾,过火面积2890平方米。烧毁新、旧毛坯仓库等及其存货,烧损导热油锅炉车间的部分机械电气设备。  日,记者来到位于福建晋江的凤竹公司两起火灾事故发生地,看到现场虽然已经经过了处理,但依然能看到火灾留下的痕迹。  陈澄清告诉记者,两起火灾给风竹公司造成了巨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多名员工因为救火受伤住院,其中包括他自己的儿子和弟弟。火灾发生半个月后才基本恢复生产。  由于抢救及时,仓库里的坯布没有被全部烧毁,后经核查,抢救出的坯布为206吨。为了使抢救出的坯布及时保存好,避免造成二次损失,当时仓库负责人联系凤竹鞋厂借用仓库临时存放。7月份陆续恢复生产后,临时存放在鞋厂的坯布陆续运回工厂生产。  事故发生后,仍聘请世夷公估公司对事故的损失进行查堪及理算,世夷公司公估报告结论认为本此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2145万元。  但太保公司仍然反对世夷公估公司作为本次保险事故公估方。后来经过协商聘请北京格林公估公司作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世夷公估再次作为凤竹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公司。  后来,太保股份公司查堪人员在核算烧毁坯布的数量时发现,报损数量存在差异,原报损坯布数量390吨,经核对、查实后,其中烧毁自产坯布89吨,烧毁加工坯布95吨,临时存放鞋厂仓库坯布206吨。  然而,让风竹公司意料不到的是,正是这个“差异”给他们带来了不断的“麻烦”。  公估报告大出凤竹意外  在第一场火灾事故(“4.4事故”)发生近一年后,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日出具公估报告,报告认为:“本次事故不是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零赔付”。  记者在一份由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署名的有关“4.4事件”的“公估报告”中看到这样结论性的句子:“低压母线排短路是产生爆炸结果的原因,而短路导致的爆炸不属于保险责任”,并以此为据作出“零赔付”的公估报告。   “4.4事故”中,一家公估公司公估理赔金额为600万元的事故为什么在另一家公估公司却“变”为零赔付?对此凤竹公司表示难以理解。  而“6.12事故”中,北京格林公估公司出具的正式公估报告里,理赔金额为506万元。据凤竹公司反映,北京格林保险公估公司对“6.12事故”共出具了三份公估报告,理赔金额却一次比一次少。日第一份的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1660万元,日出具第二份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1637万元,而日出具的第三份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变成为507万元。  为什么同一公估公司做出的理赔金额却反复“变”“化”,这让凤竹公司更是难以理解。  对于公估报告的“变”“化”,凤竹公司认为,是公估公司屈从于太保公司的压力,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放弃了公估公司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估原则。而太保公司在企业出险后为了免赔、少赔,利用公估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依赖度及其利益关系左右公估公司,肆意扣减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  “在两案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犹如被卷入了一个迷宫。”陈澄清说,“由于公司投了保险,原本想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弥补一些损失,但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让人无法理解。”  记者就凤竹公司反映的相关问题分别向太保公司福建分公司和太保公司总部求证。日,记者来到太保福建分公司办公地,安排接见的办公室主任没等记者介绍,居然说“你们是不是为凤竹理赔案件来的,我们太保公司不愿意认真,要认真的话搞死凤竹,让凤竹死翘翘!”并以相关负责人有事外出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日,太保公司总部给记者传来《关于凤竹公司投诉我司事宜的回复》,以书面的形式回答了有关凤竹公司给媒体投诉函中的问题。  对于凤竹公司指责,太保公司总部在给记者的《关于凤竹公司投诉我司事宜的回复》中称,“凤竹公司投诉函所述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6.12事故”发生后,太保公司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与凤竹公司积极沟通处理相关理赔事宜,“日,在消防火灾原因认定书出具后,为履行我司及时理赔的承诺,我司向凤竹公司预付本次事故赔偿款100万元。”“并没有所谓的强迫接受同意并形成公估报告的情况。”  凤竹公司认为,太保公司在回复函中避重就轻,声东击西,并未就凤竹投诉中说所指的“与公估公司勾结共同设置理赔陷阱”这一最实质性的问题给予明确回答。  太保公司在《回复》中称,“关于凤竹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6.12火灾待保险索赔资产621.53万元,与其单方委托的世夷公估公司出具的2100余万元的索赔有很大出入。”的质疑。  对此,凤竹公司回应称,“我司在2008年第三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人民币621.53万元,仅指6.12热媒炉车间火灾爆炸事故中的火灾待保险索赔资产。在该次火灾中,油炉车间及高温毛坯库的设备、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721.53万元,扣除保险公司预赔款人民币100万元后,为人民币621.53万元,并非火灾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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