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权或融资租赁公司在扬州是否能做车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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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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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的车被抵押怎样要回
解决办法:直接向公安机关以车辆被诈骗为由报案。由公安机关将该车系被骗取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调查借款人,追究租车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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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功能作用,缓解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研究,现在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的战略合作联盟,将金融、生产、贸易三者紧密结合,使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租赁担保。租赁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
  承租期内,如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和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租赁担保为融资租赁项目履约进行担保。
  试点时间为日起至日。
  四、试点单位范围
  为保障试点质量,本市目前暂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并由试点担保公司在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一批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实力规模,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五、工作要求
  1.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设计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制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2.操作便利,提高效率。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快捷需要的便利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企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3.围绕产业,聚焦重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方向,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节能环保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可积极向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条件、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4.加强跟踪,控制风险。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融资租赁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各试点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并反映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5.优惠费率,服务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融资租赁费率和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应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督促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专业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应根据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推广工作,形成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反映。
  附件: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为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对解决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精神,现在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为规范有关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
  本试点方案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融资租赁领域,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自主选择、自主决策。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租赁担保。租赁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
  ——先予偿付、再行追偿。承租期内,如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进行追偿。
  三、适用范围与运作方式
  (一)适用范围
  1.试点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试点期间,本市暂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作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2.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申请参与本试点方案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达到一定规模;
  (2)在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受过财税、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
  (3)拥有较为优秀的管理团队、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4)承诺对符合融资租赁担保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实行优惠费率,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向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提出申请,由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向试点担保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由试点担保机构择优选择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
  3.中小微企业:申请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并同意将其资信纳入本市的信用联合征集系统;
  (3)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节能环保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中小微企业。
  (二)运作方式
  有设备租赁需求的本市中小微企业,在通过租赁公司、担保机构的评审后,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所需要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承租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担保机构为承租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承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承租期内,如承租企业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担保机构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代偿。
  四、操作流程
  (一)融资租赁申请。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业务需求。
  (二)项目筛选。租赁公司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和筛选。
  (三)项目审查。租赁公司、担保机构分别进行审查。
  (四)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中小微企业(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五)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履约担保,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和租赁公司按规定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含设备抵押反担保)。
  (六)交付设备。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供应商将设备交于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并与中小微企业(承租人)签订售后维修合同。
  (七)支付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租金支付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结束。
  (八)违约代偿。承租期内,如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担保机构应先行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代偿,再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进行追偿。租赁公司应配合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收回所租设备,并对收回设备进行处置变现。
  五、优惠费率
  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试点担保机构按照0.8%-1.2%的年费率收取保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
  六、风险控制与承担
  (一)风险分担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应付租赁费提供85%的信用担保,租赁公司承担15%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所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原则上参照目前本市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规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二)担保额度。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租赁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三)担保期限。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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