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棚改无房户买房补贴2016契税有优惠么?

财政部:棚户区改造减免优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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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4日电 (刘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予以明确。其中,对符合要求的住房进行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减免优惠。通知要求自日起执行,日后已征税款予以退税。
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 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 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 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 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 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 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 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 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 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 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 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 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 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责编:谭、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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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棚改”货币安置采用三种方式 棚户区居民用补偿款买房免契税
  原标题:我省&棚改&货币安置采用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
  棚户区居民用补偿款买房免契税
  中国甘肃网12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徐静雯)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我省以货币安置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尽快圆了安居梦。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货币化安置主要采用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筹集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或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也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我省提出各级政府要落实货币化安置各项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省加大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在办理过程中,各要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以切实推动棚改货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或购买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今年开始,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纳入《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考核。我省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矛盾突出的市州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从金塔县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日,金塔县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交界地区未划定界限的区域发生一起治安事件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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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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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点击次数: 542
[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ID:2264176 
作者: ( 10:40:24) &
您好,咨询一下棚改购房契税问题。问题如下:  芜湖市支持棚改购商品房,所以曾出台过棚改购房返还契税,当时普通房的税点为2%,全额返还。现财政部对购房契税点数做了修改,芜湖也已经实行。本人为棚改户,目前尚未购买商品房,但打算近期购买,现有疑惑,问题1.之前芜湖的棚改购房契税返还政策是否继续实行?2.若继续实行,返还的契税点数为多少?3如若返还,返还期限在多久可以到个人银行账户?  请有关部门在百忙之中作答,谢谢。(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6:12:02答复如下:
&&&&网友“契税咨询58888”:  &&&&你好!  &&&&为贯彻落实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近日,我局会同市住建委、地税局下发了规范我市购房契税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市区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契税补助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精神执行。即日后,棚改居民(含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选择货币补偿(不含产权调换),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100%的补助;6个月至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的,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享受上述补助政策。2015年以后实施的棚改项目,棚改居民在日以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棚改居民购房契税补助具体经办部门为新购房屋所属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镜湖区征收办&&&&&&&&联系电话:3878518  &&&&鸠江区征收办&&&&&&&&联系电话:5968179  &&&&弋江区征收办&&&&&&&&联系电话:4821278  &&&&三山区征收办&&&&&&&&联系电话:3918162  &&&&经开区征收办&&&&&&&&联系电话:8235113
 此主题共分1页:
回应:[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ID:2264266 
作者: ( 16:12:02) &
&&&&网友“契税咨询58888”:  &&&&你好!  &&&&为贯彻落实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近日,我局会同市住建委、地税局下发了规范我市购房契税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市区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契税补助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精神执行。即日后,棚改居民(含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选择货币补偿(不含产权调换),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100%的补助;6个月至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的,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享受上述补助政策。2015年以后实施的棚改项目,棚改居民在日以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棚改居民购房契税补助具体经办部门为新购房屋所属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镜湖区征收办&&&&&&&&联系电话:3878518  &&&&鸠江区征收办&&&&&&&&联系电话:5968179  &&&&弋江区征收办&&&&&&&&联系电话:4821278  &&&&三山区征收办&&&&&&&&联系电话:3918162  &&&&经开区征收办&&&&&&&&联系电话:8235113
回应:[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ID:2264313 
作者: ( 20:46:08) &
&&&&财政局领导:  &&&&&我家是2015年7月份签订的拆迁协议,我们是在拆迁办签署的拆迁期限4月29号之后的4月30日签的购房合同,请问办理房产契税可享受补助政策?
回应:[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ID:2264361 
作者: ( 9:19:53) &
&&&&这个政策具体执行在各区征收办,还是得问他们。
回应:[财政]询问棚改购房契税问题
ID:2264377 
作者: ( 9:57:27) &
&&&&今天刚电话问了镜湖区征收办的,他们回复是“这个政策我们也吃不准,我帮你上报上去,至于财政局批不批他们也不知道”,哎,天朝啊,做事情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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