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放珠镇森林的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管护基金是多少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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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农〔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甘肃矿区、省级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财农〔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主题词:财政&&林业&&基金&&细则&&通知&&&&&&&&&&&&&&&&&&&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抄送: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存档(2)&&&&&&&甘肃省财政厅办公室&&&共印300份&&&&&&日&&&&&附件: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市州、县市区都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以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第二章&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开支。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其劳务费河西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0.25元,其他地区每年每亩不超过0.35元。&&&&& (二)补植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等费用。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疏林地经补植达到有林地标准(海拔3000米以上的除外),有林地郁闭度全部达到0.5以上,灌木林盖度在40%以上的情况下,可允许在公益林周边的宜林地上进行人工造林或封山(滩、沙)育林。&&&&& (三)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四)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五)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六)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消长、生态效益定点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八)检查验收费:是指由省财政厅列支的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宣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第八条&&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具体列支标准如下:&&&&&&&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监测、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救治等工作。&&&&&&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单位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具体标准为:&&&&& (一)河西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3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二)其它地区:护林人员劳务费每年每亩不低于4元,其余资金用于补植抚育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管护开支。&&&&&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河西地区一般为亩,对其集中连片、管护难度相对较小的灌木林地人均管护面积可适当增大,但最大不能超过12000亩。其它地区为亩。集体(村集体)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按不超过3000亩的标准确定。&&&&&& &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管护、营造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国有苗圃保护管理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由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六、八条规定范围和标准确定。&&&&& (二)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兑现到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补偿基金兑现到农户。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补偿基金比照此规定执行。&&&&& (三)其它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按照以上权属关系比照执行。市州、县市区安排的补偿基金可参照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自行规定。第三章&&基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据管护面积和标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级次下达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资源的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补偿基金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基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管护情况、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见附件一)。&&&&&&&自然保护区内各种不同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申请、拨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补偿基金兑现到实施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它渠道筹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可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第十五条&&护林人员的工资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发放,其它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按照不同的权属关系,对具体的建卡方式规定如下:&&&&&(一)国有、集体(村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由管护实施单位建卡发放。&&&& (二)个人(农户)的补偿基金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兑现给个人(农户)。&&&& (三)其他行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兑现方式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四章&&合同签定与管护&&&&&&&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集体(村集体)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核定管护人员人数和管护面积,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与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其它行业、单位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第十八条&&国有单位和集体(村集体)要指定或聘用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管护人员合同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须经集体(村集体)、个人(农户)同意,并签定委托管护合同后方能实行统一管护。管护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兑现劳务费。&&&&&&& 第十九条&&管护合同执行期满一个月之内,实施单位和村集体都要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个人的补偿基金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应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领取补偿资金,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工资的计算,以年为单位。具体发放可按月或分次兑现不高于合同签定总金额70%的工资,剩余30%作为合同执行保证金,待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后,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管护人员,兑现剩余的30%;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益林损失的、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人员,扣减30%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集体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的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数额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基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和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省直管县上报的征占用公益林情况,调减补偿基金。省林业厅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县级全面检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它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将在下年度调减有关市州、县市区和单位的补偿基金5—10%,并视情节调整公益林补偿面积。&&&&&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公益林管护等有关规定的;&&&&& (二)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分配基金,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补偿基金的;&&&&&& (四)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第二十七条&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工作做的好的市州、县市区、单位的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公益林的检查验收等费用开支。调减的补偿面积调整到新增公益林面积较大的国有单位、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财农[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附表1、×××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统计表&&&&&&& 附表2、×××年度公益林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甘肃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书(样本)&&&&&& &附件三&&甘肃省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合同书(样本)&&&&&& &附件四&&甘肃省公益林管理(技术)人员管护合同书(样本)&&&&&&&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等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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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等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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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宫晓农到七星关区放珠镇调研
宫晓农到七星关区放珠镇调研
新华网 ( )
稿件来源:
七星关区委宣传部
7月6日,毕节市委常委、七星关区委书记宫晓农到七星关区放珠镇调研。七星关区农牧局、民政局、扶贫办、合医办等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宫晓农先后到放珠镇播乐沟、邵家、毛家屯等村走访了特殊人群、养殖户,查看了邵家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在播乐沟村残疾人周遵雨家,宫晓农亲切地与周遵雨一家人交谈,了解了他家的基本情况,鼓励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嘱咐他要注意身体。
在播乐沟村郑德富、韩甲伦、兰和庆,邵家村罗本平、毛家屯、翟长伦等养殖户家,宫晓农表示,政府将对养殖户进行产业扶持,采用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养殖户发展。
在邵家村查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时,宫晓农对放珠镇邵家村试点建立的“云上放珠”大数据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邵家村要进一步加快“云上放珠”大数据建设;要结合“三关爱”工作做到数据精准,遍访贫困户;要做好“云上放珠”的推广工作,让“云上放珠”得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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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珠镇职能介绍
放珠镇党委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委(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本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3、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律和有关法规作出决定。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级村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和监督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进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村党员干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7、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环境、国土等管理工作。
放珠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发展规划,服务市场主体和营造发展环境,搞好市场监管,大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镇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放珠镇领导介绍
聂登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盘工作,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何& 俊 &人大主席。主持人大全盘工作,分管重大项目建设,督办督查工作。
汤法远& 党委副书记、镇长。协助书记工作,主持政府全盘工作,分管党务工作。
刘天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纪检、监察、民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王& 耀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协管计划生育工作,分管组织、人事、老龄(年)、关心下一代、党史、科协、工会、团委、妇联、远程教育、档案、政协工作。
葛& 玮& 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财政税收、招商引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小康办和小康建设工作;联系税务、工商、供销、农村信用联社、司法、法庭工作。
王& 军& 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协助书记工作,协管计划生育工作,分管人民武装、统战、民族宗教、统计、保密工作。
阮& 艳& 党委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分管社会事务(敬老院、社事办、救助站、残联)、后勤管理(食堂)、党政办应急办、养老保险工作、扶贫开发工作、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党务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向程涛& 党委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分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广播电视、通讯、旅游、邮政、供电、粮油、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含水利水电移民)、农业机械、科技兴农、环境保护、劳务输出、烟草工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
许维书& 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国土、安监、乡企、农机安全、道路交通、煤矿及非法采矿、危爆物品、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小集镇建设和管理、规划和投资环境建设、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地质移民搬迁、多彩文明贵州行动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
许& 伟 &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宣传、夹岩水利枢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
放珠镇机构设置
  放珠镇党政办公室:
  1、起草党委、政府文件及各种文稿;
  2、负责来文来电办理,及时、准确、保密、统一;
  3、具体做好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和会务工作;
  4、调查研究、编发信息、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5、做好印章管理,电话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
  6、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放珠镇财政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乡镇财政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
  2、编制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向乡镇人大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乡镇各项财政收支。
  3、管理各类政策性补贴等资金,建立惠农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
  4、管理乡镇政府非税收入。
  5、贯彻实施国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法令,负责乡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
  6、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7、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好业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8、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9、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放珠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1、优抚、双拥工作:做好拥军优属,落实涉军人员优抚工作。
  2、城市、农村低保工作: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
  3、农村五保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及时报批,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切实加强&五保&对象服务工作。
  4、救灾救济工作:做到快查、快报、快救,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5、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救助对象的及时准确上报,对上级批准的,及时足额到位。
  6、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帮助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7、村(居)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组织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8、婚姻登记工作:做好结婚、离婚登记。
  放珠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负责对村级人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并对本镇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形势进行,提出工作建议,拟定工作计划,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2、做好全镇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安排,按照上级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做好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的筹划工作。
  3、负责本镇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开展立案、调查等工作,对信访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本镇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核、发证及PIS数据变更工作。
  5、分析本镇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据信息提示单,检查各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党委政府计划生育工作决策和督促各村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依据。
  放珠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1、负责全镇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根据省市区计生委要求开展计生六大系列服务工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与技术服务工程、避孕节育随访服务与监测工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男性生殖健康工程、青少年生殖健康工程)。
  3、负责全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4、开展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和生育指导。
  5、指导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具使用的咨询服务和副发应的治疗。
  6、负责常规随访、期内随访,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环情监测服务,组织开展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
  7、开展生殖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造册。
  8、接受上级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工作指导、评估及全镇育龄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9、负责全镇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的计生业务的指导。
  10、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工作。
  11、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帐,及时、准确制作、上报各类报表;收集、整理、总结、归档各类相关资料。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放珠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定期并及时向镇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工作。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制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规章制度。
  3、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相关科室(所、站等)和村(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直管行业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协调其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检查、记录、信息统计和管理台帐等相关工作。
  5、拟制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演练。发生事故时,及时上报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协调事故赔付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完成镇政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放珠镇纪律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1、监督检查本镇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2、协助党委组织协调本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教育,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4、经常了解并向镇党委反映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对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5、调查本镇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并根据责任人违纪违规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程序进行查处。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放珠镇民生工作监督特派组:
  1、监督检查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民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民生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涉农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3、受理核实群众的举报投诉。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查办民生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6、开展民生领域预防腐败工作。
  7、对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巡查。
  8、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9、指导乡(镇、办事处)纪委工作。
  10、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放珠镇农业服务中心:
  1、杂交良种的推广;
  2、田间病虫草害的防治;
  3、农业机械的推广及安全知识宣传;
  4、畜牧业的推广及疫病防治;
  5、上级单位及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放珠镇林业站:
  1、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区林业局领导,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当地林业建设发展规划。
  2、做好林业重点工程的各项工作。
  3、搞好林政资源管理、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4、协助做好林权和林地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查处有关行政处罚案件。
  放珠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掌握分析辖区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镇党工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突出的治安问题。
  4、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党支部、社区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建议。
  5、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解会和各种形势的群众群治队伍的工作。
  6、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7、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
  8、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放珠镇畜牧兽医站:
  1、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2、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3、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4、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适于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实施;
  6、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7、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
  8、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草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9、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10、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养殖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的建立、负责动物免疫标识及有关证章等领娶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11、畜禽免疫等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信息化管理、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和风险防范、统计、录入、报送;
  12、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放珠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1、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实现由守法教育向维权教育转变。
  2、参与有关部门制定乡镇村镇建设规划,协调做好有关工作。既要科学规划,又要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进行管理,有移动、损坏、破坏等情况及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5、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呈报,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6、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分区使用土地,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7、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协助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
  8、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地籍管理,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统计和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
  9、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保证建设用地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使用。
  10、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资料编制和项目实施,确保耕地&占一补一&目标的实现。
  11、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
  12、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13、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14、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的管理工作。
  1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16、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规费收取标准,催收国土资源管理规费并及时上缴。
  17、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
  放珠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2、做好参合农民的登记、建立参合农户的家庭台帐,及时完成参合农民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
  3、按照规定收缴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扶持资助金;
  4、建立健全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发放《合作医疗证》,妥善保管参合农民的原始资料;
  5、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审批兑付;
  6、负责对意外伤害责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定期汇总参合农民补偿费用资料,及时与区合管办进行机构间的结算手续;
  8、每月5日报告、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9、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落实区合管办和镇政府交办的任务;
  10、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
  放珠镇团委:
  1、负责全镇共青团工作,对全镇青少年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2、负责全镇团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选拔和培训团干部,组织开展&双推&工作。
  3、负责全镇团员青年的思想理论教育和文化活动规划,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活动,选树、表彰各条战线优秀青少年典型。
  4、教育引导全镇团员青年树立正确择业观念,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组织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提高青年职工科技创新能力,为企业创效作贡献。
  5、指导全镇农村团组织开展基层团建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农村青年科学文化素质。
  6、研究、指导全镇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精心实施爱心助学希望工程和爱心圆梦大学助学活动。
  放珠镇妇联: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思想,宣传妇女和妇联工作;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提高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
  3、帮助妇女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广泛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和睦家庭建设;
  4、负责居村妇代会、系统妇委会的建立与发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谊,积极发展与各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
  5、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开展社区维权工作,处理妇女群众日常的来信来访,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力量为儿童办好事、实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评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承担妇女儿童工作领导组日常工作。
  放珠镇派出所:
  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放珠镇司法所: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村(居)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村(居)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放珠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1、负责统一收集镇(乡、办事处)层层审核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次复查,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2、协助镇(乡、办事处)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
  3、负责登记群众对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举报,接受群众的监督,并收集相应的资料报送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4、负责登记各村(社区)上报参保人员的变动(死亡、注销、停保、转移等)情况,在当月月底报送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每年六、七月份对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健在认证,八月份报送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5、负责发放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银行卡,并指导使用方法。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放珠镇教育管理中心:
  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规划、决策、管理、组织辖区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与建设,争取政府重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依法治校,确保一方平安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抓好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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