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后市场管理企业怎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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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完成后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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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将不存在,但所有&营改增&户的附加税费仍在地税机关缴纳,部分企业的所得税也在地税机关缴纳。因此,地税机关征管的税种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将不存在,但所有&营改增&户的附加税费仍在地税机关缴纳,部分企业的所得税也在地税机关缴纳。因此,地税机关征管的税种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营改增&,部分地税管理人员一时难以适应,过去都是以票控税多,征管也比较顺手。如今觉得主体税种没有了,征收一点附加税,意义不大。现在变成一无发票,二无第一手数据,征收的依据都得靠纳税人主动如实申报和国税数据支持。因此有些管理人员失去信心和耐心,不能做到大小多少一样重视,不能主动作为,导致纳税人申报多少算多少,不缴少缴也就时有发生,达不到应收尽收目标。
  少数纳税人也错误地认为,&营改增&后不用同地税机关打交道了,在国税报多少税,你也不一定知道,存在侥幸心理,在地税机关少申报或零申报。尽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周到的管理,但是通过年度比对还是发现有差异存在。有些属时间差异,有些属失误差异,少数属故意差异。&营改增&企业户有差异的较少,差异多的为其他共管户。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主税和附加税费人为分家,分属国税、地税两个机关征管。主和附本来就是从属关系、一体关系,这种人为两家分征,有悖常理。打一不恰当比喻,有这样两个捕鱼者,第一个人有网具,先把鱼从塘中一网打起,取走属于自己要的两种鱼,把剩下的又投入塘中;第二个人没有网具,再到塘中摸鱼,要把剩下的全摸上来,得有多难?
  &营改增&完成后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是目前地税机关面临的紧迫问题。
  笔者认为,当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后,其他条件没有变化之前,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营改增&的后继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税法宣传及普及,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倡导纳税人自行申报。绝大部分企业为建账建制企业,能自觉按时按质进行地方税收的网上申报工作,从安徽省东至县地税局2014年的征收实际看,财务规范企业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同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同步,没有差异。由此可见纳税人能做到自觉纳税最为关键,能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与此同时,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当地国税机关的联系,取得国税机关的数据支撑,及时进行数据比对,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营改增&户的经营情况,除企业自行申报外,地税机关还应定期从国税机关获取增值税数据,根据纳税人所缴增值税比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根据营业额比对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这样可确保征收的地方税收与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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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届毕业生培训网分类:物业管理师时间:编辑:少芬 已有人查看
  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以来,有关&营改增&的话题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为了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提高企业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物业管理行业&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一、物业企业以项目部进行非法人工商注册,是否可以独立报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上述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纳税。
  二、跨县市地区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如何报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上述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纳税。
  三、员工社医保费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社医保等人工成本费用,企业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不知题中的员工是否为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吗?若是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劳务派遣公司若是选择了差额纳税,其向物业公司(即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这种情形下,物业公司支付出去的派遣员工的社医保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四、物业行业代收代付类开票问题:
  物业行业代收代缴水、电、气、公维金及垃圾处理费等业务,需给终端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便于客户列支成本或抵扣进项税,目前系统中尚无法看到此项可开票;若可行,需明确税率多少;
  答:在总局明确之前,厦门暂按以下方式处理: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垃圾处理费等,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票据管理及服务器抵扣问题:考虑到物业行业的特点,即客户数量庞大,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及管理带来难度,建议税务部门支持启用电子发票,方便管理及监控;涉及采购的服务器费用,是否可以参照防伪税控系统全额进项税抵扣?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试点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涉及采购的服务器费用,根据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非初次购买的服务器,不能参照初次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水电公司发票抬头问题:住宅小区由于水电开户都是开发商在修建时去水电公司申报的,故水电户头都是开发商的名字,但项目交付后实际是由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水电公司开出的发票为开发公司名字,营改增后此类发票无法抵扣。物业公司与水电公司协调时,水电公司认为产权人不属于物业,不同意更名,也不同意将发票的抬头开成物业公司。
  答:上述情况,若住宅小区的住户取得产权,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开票给住户,这样,你司代收代付的水电费,不作为营业收入,不征增值税,不涉及抵扣问题,也不需要开票。
  代收水费、公共维修基金、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根据物价部门政策,物业公司代收水费不得加价收取,过去是作为代理行为,不缴纳营业税,物业公司不存在税负。营改增后,因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物业公司取得其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如代收水费认定为代销行为,税率又相当的高,为13%,物业公司则凭空增加一笔较大税负,未起到营改增的真正目的。公共维修基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同样的道理。(问题同4.1)
  物业公司代收小业主电费,向小业主开具增值税票,取得的电力公司的专票,能否用于抵扣?
  答:在总局明确之前,厦门暂按以下方式处理: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取得的电力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用作进项抵扣。
  五、物业公司受业主或第三方委托经营共用部位税率问题:
  受全体业主委托如将电梯轿厢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轿厢广告、小区内地面提供给外来商户摆展收取场地费、小区地面停车费、临停费,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情形,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或产品销售税率问题: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等商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销售生活用品等,按照销售货物申报纳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纳税人。
  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另外,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与物业公司提供的上述行为不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是产权人,物业公司是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管费,甲方将商铺租给第三方,第三方向乙方交物管费,物业公司是向合同甲方开发票还是向实际付款人开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况,物业公司应向第三方开具发票。
  物业公司承租不动产后再次出租,是执行简易计算办法征收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征收?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转租&也是取得的一种方式,若物业公司是在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现在转租出去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物业行业补收欠费及预收的纳税问题:
  物业公司收取2016年5月份之前的欠费,是缴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对于合同约定2016年4月份缴纳月的费用,物业公司给对方公司开了地税的发票,也收到了款项,同时也缴交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对于5-12月的这部分收入还要计征增值税,如计征,是属于重复征税?
  答:上述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主要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因此,1、营改增以后,物业公司收取到之前的欠费,根据财税[2016]36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缴纳增值税;2、2016年4月份按合同约定收取的5-12月费用,已收款已开票,按照营业税规定已缴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不需缴纳增值税。
  七、其它
  7.1临停费如何向停车人提供发票?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可以向国税申请定额发票。
  7.2增值税发票套印或者增值税发票的第一联为发票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规定,自日起用的新版增值税发票联次用途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联 &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 &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 &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一联 &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 &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第一联,不是发票联,而是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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