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吉租赁融资租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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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罗小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罗小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525号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盛。
  被告罗小隆。
  被告温州市戈登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强。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隆、被告温州市戈登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罗小隆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融资租赁出租雪佛兰科鲁兹汽车,每月租金人民币(下同)2,607元,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采购车辆交付被告温州市戈登电子有限公司。但两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原告与两被告交涉未果。据此,原告将保证金抵扣留购款,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并不再主张违约金,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9,042元(押金已抵扣),融资租赁车辆归两被告所有;2、两被告支付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
  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2、委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照《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支付购置价款,购买融资租赁车辆;
  3、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融资租赁车辆的抵押权人;
  4、催收函及投寄凭证,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催收租金;
  5、租金支付明细,证明两被告租金支付情况。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两被告指定原告购买雪佛兰科鲁兹汽车一辆,原告将该车辆租赁给两被告,原告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为管理方便,车辆登记在被告温州市戈登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车辆品牌为雪佛兰科鲁兹、车架号lsgpc53r3af142178、发动机号xxxxxxxxx)。
  同时,合同还约定,租赁车辆购置价款为97,000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9,400元、押金4,850元,租赁期满后留购价款1元;押金无违约行为原告不计息退还,如有违约原告有权从押金抵扣应付款项;租赁期间自出租人购置价款支付日起,共36期,到账日为每月20日前,每期租金金额为2,607元。该合同另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都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若逾期支付租金,其需按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且原告可不退还押金,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等等。
  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浙江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原告于日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97,000元(含首付款19,400元、押金4,850元)。两被告支付23期租金未再付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仍拖欠租金。截止日,两被告尚余租金29,042元(0+1)、滞纳金4,493.16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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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下属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依托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公司理念,服务于各界的资产运作,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 我们借助上汽集团的强大背景支持,依靠高素质人才队伍,高度重视服务意识和客户导向,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汽车集团旗下的新型融资租赁公司,具备融资租赁行业内的众多独有优势,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独到的特色服务。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工具,以帮助企业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具有拓展融资渠道、优化现金流、合理调节税收、改善财务表现等多方面的固有优势。 重视服务意识和客户导向 集团背景,信誉度高 高素质专业营销队伍 在多个领域具备行业经验及资源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以先进的企业管理、专业的服务水平、诚挚的服务理念、精英的服务团队,立足现在,放眼未来, 立志打造中国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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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玖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军,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军,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毅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厦某。
  上诉人江苏玖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租赁”)、原审被告蒋某某、原审被告上海毅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玖尚公司及原审被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辛军、被上诉人安吉租赁的委托代理人俞嵘嵘、原审被告毅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安吉租赁、玖尚公司、蒋某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玖尚公司、蒋某某指定安吉租赁购买路虎揽胜车一辆,租赁给玖尚公司、蒋某某,租赁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229,731元,价款项目包括车价、牌照费、购置税、保险费、通行费及车船税。安吉租赁付款采购前,玖尚公司、蒋某某应向安吉租赁支付押金184,460元。合同租赁车辆期间为三年,起租日以安吉租赁放款日开始起租,详细情况安吉租赁以起租通知书形式通知玖尚公司、蒋某某;玖尚公司每月20日支付租金41,675元,蒋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租赁期内如牌照为玖尚公司、蒋某某自有,应于本合同生效前完成相应过户手续,租赁期满后若玖尚公司、蒋某某完全履行包括租金、留购价款1元在内的付款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安吉租赁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车牌一同过户至玖尚公司、蒋某某名下。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租赁车辆购置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此条款适用于任何违约行为,且与其他违约责任一并施用;逾期支付租金,玖尚公司、蒋某某按欠付租金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安吉租赁可发催款通知,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款项和逾期付租违约金,到期仍未支付,安吉租赁不退还租赁押金,同时可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后解除合同。玖尚公司、蒋某某出现严重违约安吉租赁有权为偿还租金等目的收回车辆,并处置车辆,如处置车辆不足弥补其损失的部分由玖尚公司、蒋某某赔偿。合同还对其他作了规定。日,安吉租赁向毅成公司支付购车款、购置税及保险费共1,200,000元;玖尚公司、蒋某某交付押金184,460元。日,安吉租赁出具营运资产交付表,向玖尚公司、蒋某某交付路虎揽胜车辆(车架号SALME15447A25XXXX、发动机号XXXX48PN),起租时间为日。日,安吉租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日,毅成公司向安吉租赁出具说明称,对路虎揽胜车辆在融资期间发生的风险负全部责任(以担保形式)。日,安吉租赁、玖尚公司、蒋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考虑到租赁车辆于日完成保单,将原合同的租期延长一个月,且客户自保险生效后所欠租金在日前结清(每期租金41,675元,共七期,合计291,725元),此后,继续支付剩余29期租金。日,安吉租赁向玖尚公司发出催款函称,玖尚公司已欠付八期租金333,400元,要求三日内付清租金,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日,安吉租赁收回玖尚公司、蒋某某融资租赁的车辆;至此,玖尚公司、蒋某某仅支付一期租金41,675元。
  原审中,安吉租赁以玖尚公司、蒋某某拖欠租金为由,请求判令:1、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安吉租赁租金1,458,625元(其中到期租金375,075元,未到期租金1,083,550元);2、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违约金3,689元;3、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没收押金184,460元;5、毅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全部租金1,458,625元的处理。安吉租赁具备融资租赁的资质,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安吉租赁、玖尚公司、蒋某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均理应恪守。安吉租赁履行合同义务后,玖尚公司、蒋某某仅支付一期租金,已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规定,安吉租赁可发催款通知,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款项和逾期付租违约金,到期仍未支付,安吉租赁不退还租赁押金,同时可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安吉租赁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1,458,625元(包括到期租金375,075元、未到期租金1,083,550元),符合合同约定,可予准许。玖尚公司、蒋某某辩称,未收到安吉租赁全部购车款一节,未提供相应证据,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玖尚公司、蒋某某可另行解决。二、关于违约金的处理。安吉租赁在审理中提出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两个违约金的诉讼请求,1、支付违约金3,689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此外,安吉租赁对玖尚公司、蒋某某交付押金184,460元未予抵扣租金,不予退还。玖尚公司、蒋某某的违约行为,给安吉租赁造成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尽管安吉租赁的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不予退还押金等系依据合同的约定而提出,但毕竟存在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玖尚公司、蒋某某要求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信。结合本案,考虑到安吉租赁已经收取了押金184,460元,其他违约金可不予支持。三、关于毅成公司连带责任的处理。毅成公司向安吉租赁出具说明承诺对路虎揽胜车辆在融资期间发生的风险负全部责任(以担保形式)。毅成公司的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安吉租赁、毅成公司之间担保关系的成立。毅成公司辩称,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玖尚公司、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吉租赁租金人民币1,458,625元。二、毅成公司对玖尚公司、蒋某某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安吉租赁收取玖尚公司、蒋某某的押金184,460元,不予退还。四、安吉租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玖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路虎揽胜车辆原车主系蒋某某。因此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次,安吉租赁未向蒋某某支付扣车款。安吉租赁存在违约行为。第三,安吉租赁强行收回租赁物,应当对车辆的价值予以抵扣。第四,安吉租赁不退还押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综上,玖尚公司请求撤销(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安吉租赁辩称:玖尚公司认为会回租合同实际是企业借贷缺乏法律依据。安吉租赁已经实际支付车款。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玖尚公司与蒋某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安吉租赁有权径行解除合同,不退还租赁押金,并要求玖尚公司及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安吉租赁没收押金符合合同约定。故安吉租赁不同意玖尚公司的上诉理由。
  原审被告蒋某某意见同玖尚公司。
  原审被告毅成公司称:二手车回租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常规业务,不属于企业间借贷。车款已经实际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玖尚公司认为路虎揽胜车原系蒋某某所有,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及承租人是同一人,故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企业间的贷款,应为无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分析该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合同具有融资租赁的法律特点,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且根据安吉租赁营业执照显示其具有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故系争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二、关于安吉租赁是否支付购车款的问题。玖尚公司主张安吉租赁未支付购车款,存在违约,故其不应支付租金。首先,原审判决后,蒋某某并未提出上诉。其次,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于日签订。同年9月11日,蒋某某与安吉租赁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日,安吉租赁与玖尚公司及蒋某某又补充协议,称因车辆于日完成保单,故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的租期延长一个月。玖尚公司及蒋某某应于日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91,725元。蒋某某在未收到购车款的前提仍配合安吉租赁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意支付拖欠租金,有违常理。由于蒋某某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前曾向安吉租赁催讨购车款。故本院对于该争议暂不作处理。蒋某某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三、关于违约金的处理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玖尚公司与蒋某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时,安吉租赁有权径行解除合同,不退还租赁押金,并要求蒋某某、玖尚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至安吉租赁收回租赁物时,蒋某某、玖尚公司共欠租金500,100元。蒋某某、玖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玖尚公司及蒋某某的履约情况、安吉租赁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原审法院判决安吉租赁有权收取押金184,460元作为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四、对于路虎揽胜车的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现安吉租赁选择要求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但其为收回租金之目的已经提前收回了车辆,安吉租赁应妥善保管该车辆,若玖尚公司、蒋某某支付全部租金并支付留购价1元,安吉租赁应当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玖尚公司、蒋某某。若玖尚公司、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租金之义务,安吉租赁可与玖尚公司、蒋某某协商折价或将车辆由有关部门拍卖以抵扣租金,不足部分由玖尚公司、蒋某某继续清偿。综上,安吉租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4.80元,由江苏玖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符 望代理审判员  嵇 瑾代理审判员  陶卓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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