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企业认定与商业中国特许经营连锁一样吗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对策:创新加盟商管理模式和餐饮产品标准化模式、培养特许经营管理人才、挖掘餐饮特许经营品牌营销价值、保持餐饮特许经营网络体系稳健扩张,使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市场环境得到改善,并使特许经营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得到更好发展。关键词:特许经营;餐饮业;问题;发展对策作者简介:施琦良(1966-),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中式烹调高级技师,研究方向:餐旅管理。中图分类号:F76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x).文章编号:10)06-0033-03快速发展的餐饮业特许经营,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增加国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解决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的问题上,许多国际著名快餐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授权当地公司进行生产并组织产品的销售,在确保企业利润稳步增长的同时,壮大了企业发展规模并使企业的知名度不断提高。特许经营模式迎合了餐饮市场创业的需求,能够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通过特许经营,餐饮加盟商可以借助成熟的品牌和管理经验,迅速打开市场;而特许商能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业务,不受一般的资金限制。对于逐渐起步的餐饮企业来说,特许经营模式是其摆脱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的重要途径,从而得以迅速崛起,形成自己的餐饮品牌和独特的竞争力。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一词源自英文franchising,根据我国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组织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类似,我国特许经营的本质表现在:第一,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二,特许人将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品牌、经营技术、商业管理模式、持续体系及其他知识产权;第三,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费用以得到特许权;第四,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二、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现状我国餐饮市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餐饮行业特许经营呈现出总体发展快,扩张速度放缓;销售总额放缓,销售增长低于店铺增长的局面。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出现了小幅下滑,餐饮业发展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拖累,餐饮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扩张速度明显放缓。2009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相对比较平稳,不同类别的餐饮企业受消费者支出缩减的影响而普遍放缓扩张,转而将目标确定在稳固消费群体,进行产品差异化组合上,而非通过扩张来度过金融危机,如表1。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显示,餐饮特许企业新开的加盟店数量较多,但由于新增加盟店面积较大,单店座位数的大幅增长并没有带来对应的业绩大幅增长,八成原处于销售额快速增长的餐饮特许企业速度明显放缓或趋于停滞。其中部分原因是金融危机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变化和收入影响导致的。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提升,中华美食餐饮也和传统文化一样传播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并有着广泛的开发前景。例如,“谭鱼头”餐饮公司学习借鉴肯德基、麦当劳等大型跨国餐饮企业的成功经验,已经利用特许经营模式走出国门,将中华美食提供给世界人民。2009年5月,中国烹饪协会与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08年度餐饮百强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指出,2008年度餐饮百强所属门店中,“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境外门店数已达21家,位居百强企业之首。一大批企业正通过合资、合作、区域授权等多种形式筹划境外开店。三、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存在的问题第一,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一套完整统一的特许经营管理系统包括产品管理系统、流程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客户资源管理系统等。这些管理系统完整地统一在一起,能够形成属于特许经营餐饮企业自身的科学高效的管理网络,达到为顾客提供完美服务的目的。但是,大部分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在学习先进的管理系统时,只是实施了浅显的统一手段,比如表面的统一门店管理、统一量化考核等,没有自己的特色,也没有考虑自身餐饮品种的文化背景,造成许多加盟店外表看似一致,但生产出的餐饮产品参差不齐,产品质量缺乏统一的系统性和规范性,无法做到标准统一,而只能达到统一经营商品、统一供货、统一广告宣传,总部对加盟店的后续服务、经营指导以及商品、服务质量、控制等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缺乏统一标准的物流配送体系。餐饮业对产品的口味要求高,特许经营要求其加盟店的产品必须口味一致,这就要求制作原料的配送比重必须相一致。许多特许经营餐饮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的配送中心,很难实现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特许经营餐饮企业为了保证产品口味一致,一般要求配送给加盟店的原材料都通过一定的加工,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原材料,如小肥羊的锅底料、羊肉都是经加工后由包头总部统一向全国配送。但由于资金和整体物流水平的限制,很多中小特许经营餐饮企业配送中心规模小、设施落后、信息化与自动化程度低,难以抗衡国外的配送自动化、现代化。此外,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水平低下,这也限制了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的物流配送。第三,餐饮产品标准化比较困难。与西式餐饮不同,中式餐饮吸引人的是其口味和特色,加上制作工艺复杂、烹调花样繁多、地区差异明显,很难用量化的手段进行标准化生产。西餐成功之处是强调精密分工、降低生产成本、节省时间,以及采用自动化设备。虽然中式餐饮产品的特点是客观原因,但没有标准统一的生产流程成为制约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的瓶颈。第四,餐饮业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缺乏。特许经营是一种专业化、集成化、规范化的经营体系,要求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从业人员,目前大部分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年龄跨度大,学历也不高。特别是专门的管理人才储备上,多数企业采用的是输出管理,即特许企业总部将有经验的优秀员工培养成主管或领班级管理人员,在新加盟店开张前,将这批员工作为骨干派往各加盟店。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延续企业总部的管理经验,保持一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风格,但缺点也十分明显。随着加盟店数量增加,没有足够的优秀管理人员可以输送,也没有标准化的加工、服务和管理的规程可以遵守,必然导致餐饮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无法维持原有特许企业的品牌和信誉;并且长期的输出管理会使人力资源成本上升,加大管理成本。四、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对策第一,完善信任机制。特许经营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承诺对维系特许经营体系和管理模式的稳定至关重要。衡量一种特许经营体系是否成熟和完善,主要是看特许经营总部对维护加盟商关系的意愿和能力。完善总部与加盟商的信任机制,首先要获得加盟商的信任,做好加盟商的评估工作。根据餐饮产品的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估内容;对加盟商的期望值进行引导和管理,帮助加盟商树立客观的投资回报预期;为加盟商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要不断激励加盟商的成长,通过合作升级,让加盟商不断获益,不断积累成长经验,使加盟商和餐饮企业总部共同发展。第二,促进产品生产标准化。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要实现经营体系的稳步发展,产品必须实行标准化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品种和口味保持高度一致,充分体现自身产品风格的一贯性。可以建立统一的中央厨房和原料供应链。如全聚德等大型特许经营餐饮企业,都建有中央厨房,原料采购、加工等工序全部由中央厨房完成,再配送至各加盟店,各加盟店按统一加工方法进行加工。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可以对原料的规格标准、质量要求、运送方式等做出全面规定,对原料进行双重验收和鉴定,保证原料新鲜优质。经统一配餐后,送到连锁店的菜肴在定量化、标准化方面具有一致性,这样既突出集中生产的优势,提高和统一产品质量,又能发挥各加盟店现场制作的作用,保证菜品在色、香、味、形、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更好地满足顾客需要。第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吸引并培养特许经营管理人才。特许经营餐饮企业要扩大经营体系、形成规模化经营,需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才。已有的大部分特许经营餐饮企业通过培训班、研讨会、考察等形式来增强从业人员的特许经营知识、专业技术以及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只是表面化的进展,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从2008年起,在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支持下,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全国特许经营管理师认证培训逐步开展起来,一些大型的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管理人员已通过我国特许连锁领域最权威的职业认证——全国特许经营管理师职业证书,成为特许连锁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这将大大规范特许经营餐饮业的从业标准,达到社会人才配置的最优化。第四,挖掘餐饮品牌营销的价值。美国著名品牌专家莱瑞莱特有一句名言:“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而拥有市场的惟一办法就是拥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品牌。”成熟的餐饮品牌,其产品会不断更替,但品牌经久不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多渠道品牌营销。特许经营餐饮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拥有自己的品牌,而且要能突出自己的特色、能够让社会大众接受自己的品牌。成功的品牌,能大大提升特许经营餐饮企业的价值,吸引更多的顾客,给经营者带来更多的利润。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企业需要学习并树立起先进的品牌意识,在融合自身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多渠道品牌营销和服务创新,增加广告宣传资金和时间的投入,加大长期的市场推广力度,从而形成他人难以模仿的品牌优势。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在品牌定位中,要努力使自身特色品牌的竞争优势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购买动机结合起来,形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这样,自有特色品牌就实现了自身的预期目标,更好地吸引消费者和开拓市场,从而达到开发和销售自有特色品牌的目的。第五,保持餐饮特许经营网络体系稳步扩张。加盟商二次开发是指总部所特许开张的加盟商自己开了两家店或两家以上的店。做好现有加盟商二次开发,有助于特许经营餐饮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形成优势。从现实看,开发新的加盟商和维护老加盟商的成本差异非常明显,老加盟商具有更成熟的管理经验。正是由于老加盟商和特许经营总部双方的联系更加密切,加盟商的二次开发才有了可行的基础。目前,大部分特许经营餐饮企业中二次加盟的比例很少,可供开发的前景十分广阔。国际化是振兴我国传统餐饮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提高国际地位的必由之路。我国餐饮企业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应该有计划地进行网络拓展。先从熟悉的地域开始,实行递进的策略推进。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可以先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点市场,如华人集中区域,在此积累经验和资金,培养人才和特许销售网络,统一制定服务标准和采购方式。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持续的降低成本,并集中优势力量扩大经营规模,依靠完善的特许体系开拓新的区域。面对一个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发挥自身品牌及产品的特色,以各种创新思维,扩大特许网络,开发加盟商,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责任编辑:云馨)参考文献:[1] 冯成伟.我国特许经营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2] 李维华、朱明侠.特许经营方式是企业拓展的有效途径[J].国际商务,2005,(04).[3] 孟秀石.餐馆特许经营系统及实证研究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12).[4] 张丹.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02).[5] 孙雪峰、卢凌霄.中式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现状及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06).[6] 罗力任.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的现状及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01).[7] 潘华丽.中国餐饮业发展特许经营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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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问题解答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二)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  (三)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四)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条例》规定的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几种?  《条例》规定的对特许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一)强化保密意识。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特许人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许人必要的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公平交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案完成后,已备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在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  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减少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影响,维护特许经营活动及其合同的延展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条例》对备案期限和“两店一年”的问题,实行了特殊的规定。在日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无须提供“两店一年”的相关材料,且给予了一年的备案期,即应当在《条例》实施一年内(日前)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逾期则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特许备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提交备案申请所需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有什么要求?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指的“有关批准文件”是指什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产品和服务是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特许人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时,首先应该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时,应该提交该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  “两店一年”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许人参股或者控股设立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登记股东名称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特许体系类别);以关联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关联方的证明文件;外国企业以委托投资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资协议,其中应该载明委托范围等。特许人提交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可以由备案机关综合认定,不是必须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特许人在系统中如何提交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内容在备案的时候提交“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等七项内容。其他材料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等三项内容可以在网上直接逐一填报,由系统在终端自动生成相应的备审、备查资料。   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在申请系统登录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四)“两店一年”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特许人应如何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其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最后,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限多长?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如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许人在7日内不补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特许人将不予备案。特许人如需备案,应重新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期间或时间另行计算。   特许人应向什么部门申请备案?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自日起,商务部已经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目前境外(含港澳台)特许人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日前完成备案;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中的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吗?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须同时具备其他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资源一般包括哪些?  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号等也可以作为其他特许经营资源。   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资质条件、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且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境外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其经营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核心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特许经营的类型有哪些?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体系?  是指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统一品牌和统一经营模式下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一个特许企业可以拥有多个体系(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约5000个。  什么是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有哪些表现形式?  特许经营费用指的是在特许经营关系的发生过程中,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特许经营费用通常表现为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权益保证金)、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第一,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经销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第二,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第三,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经销行为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连锁经营是总部通过对下属门店(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统一管理、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连锁经营一般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形式之一。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一)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各店铺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店铺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二)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三)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一)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各企业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的各店铺可以自由退出。   (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是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各店铺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自由连锁各店铺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三)特许经营中没有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自由连锁是由店铺集资组成,所以各店铺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   (四)特许经营中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   (五)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品牌和技术等经营资源,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何时颁布和实施的?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自日起施行。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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