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决定征收房屋合法吗

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建瓯市建设局
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建瓯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建设局&& 作者:&&
瓯政〔2014〕23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下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人民南路(水南八路);南至:云际山公园山边;西至:南环城路交界;北至:建溪河沿岸(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建瓯市住建局&电话:3723963
三、签约期限: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1.建瓯市下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二次装饰补偿单价及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单价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建瓯市下水南片区棚户区及
三旧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及三旧改造步伐,按照建瓯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瓯市人民政府拟对建瓯市下水南片区进行全面改造开发,改善下水南片区交通环境,疏缓交通压力,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按照先补偿后搬迁、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订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建瓯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协助配合工作单位:建瓯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平市佳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二、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
东至:人民南路(水南八路);南至:云际山公园山边;西至:南环城路交界;北至:建溪河沿岸(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被征收房屋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1.店面补偿:水南桥头至光孝寺(不含石马街)地段临街店面按15000元/㎡进行补偿;光孝寺至丽瓯人造板厂地段(含石马街)临街店面按12000元/㎡进行补偿。
2.住宅补偿:整个片区按不同建筑结构进行补偿,即框架结构3400元/㎡,砖混结构3200元/㎡,砖木结构(含木、土木)3000元/㎡。
(1)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天地房”单层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1.50系数;
(2)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天地房”一层半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1.25系数;
(3)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天地房”二层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1.13系数;
(4)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天地房”两层半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1.07系数;
(5)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三层以上(含单位房改房、商品房)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进行结算。
征收当事人双方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一次搬迁补助费、3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屋二次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搬迁奖励金。同时,被征收人在两年内用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再购买房屋的,凭《征收协议》,契税享受产权调换的待遇。
被征收人对以评估价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征收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同面积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均以新建楼房地面起算第九层为标准层,不补结构差价与朝向差价和楼层差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
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
(1)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2)原房改房未计入产权的走道、楼道等公摊面积和杂物间(柴火间),经有关部门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可以并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3.店面部分:安置在规划片区内(具体详见规划示意图)。
4.住宅部分:安置在规划片区内(具体详见规划示意图)。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单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50比例无偿增加安置住宅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一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25比例无偿增加安置住宅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两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13比例无偿增加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两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07比例无偿增加安置住宅面积;“天地房”总层数三层以上的被征收房屋及商品房、单位房改房实行等面积1:1产权调换。
5.原单位(企业)产权未房改职工宿舍补偿安置
(1)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房改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原住户符合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参照出售单位公有住房政策向原住户出售。原居住在单位(企业)被征收房屋的住户依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二次装修补偿费和搬迁奖励金。
安置房建成后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置。
(2)原单位(企业)职工住户在生活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3)被征收单位(企业)的职工宿舍,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来源清楚、没有异议的,经征收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由被征收单位(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后,视同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按本条(1)点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第三款“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及优惠价格结算办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安置金额,签订《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被征收人房屋搬迁后,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两次搬迁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暂不补交,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装饰补偿费、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及搬迁奖励金也暂不发放,待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再结算差价。
(三)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及优惠价格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货币量化形式进行结算。
1.店面面积差异结算:
(1)水南桥头至光孝寺(不含石马街)地段临街店面差异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内的,双方按2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上8米以内的,双方按1.6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8米以上12米以内的,双方按1.2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12米以上,双方按1万元/㎡进行结算。
(2)光孝寺至丽瓯人造板厂地段(含石马街)临街店面差异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内的,双方按1.5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上8米以内的,双方按1.2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8米以上12米以内的,双方按1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12米以上,双方按8000元/㎡进行结算。
(3)店面产权调换每户优惠购买面积限定在原房店面面积的10%以内,产权调换超出原房店面面积10%以上的,届时按所安置在该楼盘的市场价购买。
2.住宅面积差异结算:
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就近上靠后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购买价格:
(1)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10㎡以内的,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2600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2)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10㎡以上20㎡以内,按新建楼房从住地面起算第九层3000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3)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20㎡以上40㎡以内,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4300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4300元/㎡,则按该栋楼盘实际销售价格结算。
(4)每户优惠购买面积限定在40㎡以内。
(5)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四)安置房公摊系数差异结算:征收人建设的安置房公摊系数控制在0.15以内,超出0.15以上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无偿赠送。
(五)安置房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按照签订《征收协议》后房屋搬迁验收先后的顺序,即谁先搬迁谁先选择安置房,选房时间由征收人另行通知。
(六)安置房地点&
在规划建设的下水南片区地块安置,具体房源以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规划总平图为准。
(七)安置房装修标准
安置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市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卫生间安装座式便器,安置房电容量按国家电力部门规定标准配置。住宅用房水、电、电话、有线闭路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其立户等费用由用户自理,每户住宅装配一个防盗门,店面门按规划图纸确定配置。
(八)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期为36个月。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按每6个月发放一次,发至交房之日止(以征收人交房通知为准)。因征收人原因延长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每月应付给双倍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九)房屋搬迁验收证发放办法
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必须出示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的报停结帐发票,交付房屋钥匙,将房屋完整地交给征收人(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损坏房屋构件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从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费中扣除),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搬迁验收证》。《房屋搬迁验收证》是计算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起算时间和是否符合享受搬迁奖励金和安排回迁选房顺序的依据。
(十)被征收范围位于我市城区基准地价分区的三级和四级地。对被征收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市政府颁布的住宅一级地12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原房屋二次装饰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实物安置(见附件)。
(十二)被征收房屋只有合同买卖关系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按规定补办过户手续,交清款项后,方可按本片区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十三)被征收人房屋有产权纠纷,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先予以临时安置后拆除。今后被征收人凭《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
(十四)工业用地及厂房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用途的确定及违章建筑的认定补偿
(一)营业店面的确定,按规定确认必须是底层临街营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三个月已在营业,且持有征收公告发布前12个月至房屋征收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保留原状。为营业店面提供附属服务的仓储加工场所不认定为营业店面。
(二)2008年10月20日之前,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章建筑,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1.违章建筑已接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交清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2.违章建筑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罚金及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8年10月20日《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停止单位及个人建房的通告》(瓯政〔2008〕93号)发布之后至2011年9月30日止的违章建筑一律按重建价格补偿。
(四)2011年10月1日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给予补偿,仅限于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情形,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纳税证明后,由征收部门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征收部门已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或提供非住宅周转过渡房的,征收部门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六、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6元/㎡,仓储、办公用房7元/㎡,生产和营业用房8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对货币补偿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对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住宅10元/㎡/月,仓储、办公用房12元/㎡/月;水南桥头至光孝寺(含石马街)地段店面30元/㎡/月,光孝寺至丽瓯人造板厂地段店面20元/㎡/月(以户为单位,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七、征收时间安排和奖金的规定
(一)签约时间:按建瓯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开始签约,具体签约事宜由南平市佳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二)凡在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限签订《征收协议》,但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搬迁的,无故延期搬迁验收的时间,不能享受搬迁奖励金。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奖励金待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时结算。
八、产权事宜
安置房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原房实际产权证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九、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工作纪律
(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不得随意传播无政策依据的虚假信息,造谣惑众,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对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建瓯市下水南片区棚户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原食品公司办公楼内,办公室由通济街道、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厦门水务建瓯公司、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线电视台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提供一条龙办公,做到礼貌、文明、优质服务。办公电话:3711303、3711606。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次装饰补偿单价
吊顶:70元/㎡
简易吊顶(贴普通三合板、纤维板等);20元/㎡(天花板不算吊顶)
压边线:6元/延长米
地板木:70元/㎡
小块硬木地板(直接铺在地板上):40元/㎡
3.包门:150元/套
木质大衣柜(固定不移动搬迁):100元/㎡
吊柜:60元/㎡
地面缸砖(含墙面磁砖等):50元/㎡
大理石地面:70元/㎡
花岗岩地面:90元/㎡
水磨石地面:30元/㎡
6.卫生设施
洗脸盆配:
花岗岩或大理石台面:300元/㎡
普通台面:100元/个
洗衣池、洗涤池(用高级面砖粘贴成):150元/个
洗衣池、洗涤池(用砖、水泥板砌筑贴白磁砖):80元/个
液化气灶台、平台(大理石、花岗岩、带有隔层、门扇):230元/延长米
磁砖平台灶面:150元/延长米(用缸砖、磁砖双面粘贴)
普通不台:100元/延长米(水泥预制板、砖砌并贴有面砖)
灶:100元/口
铝合金窗(含塑钢窗)、铝合金推拉门:100元/㎡
铝合金纱窗:30元/㎡
8.不锈钢包栏:90元/㎡
9.铁包栏:35元/㎡
10.防火防盗门:300元/扇
铁门:100元/扇
11.空调拆装:100元/部
电话移机:50元/部
热水器拆装:100元/个
有线电视移户:270元/户
水表拆装:300元/户
电表拆装:300元/户
12.水性水泥漆(按套内面积2.5倍计算):10元/㎡
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单价
混合平房:250元/㎡
砖木平房:200元/㎡
土木棚房:180元/㎡
钢结构:大钢构150元/㎡&小钢构60元/㎡
竹木捆绑房:100元/㎡
24砖砌围墙:90元/㎡
18砖砌围墙:80元/㎡
12砖砌围墙:70元/㎡
土夯围墙:45元/㎡
石砌挡土墙:75元/㎡
明水井:250元/m(3m起算,低于3m按3m计算)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印发
主办单位: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电话: 信箱: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您所在位置: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名称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各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各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湖里区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
1.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4
2.湖里区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表………………8
3.湖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9
4.区政府接受委托业主需提供的资料…………………………13
5.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所需资料…………………………………14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
7.实施征收的申请书……………………………………………17
8.土地房屋权属调查情况公示…………………………………18
9.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摸底调查公示表………………………19
10.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认定表…………………………………20
11.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21
12.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22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3
14.房屋征收决定书………………………………………………30
15.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31
16.房屋征收公告…………………………………………………32
1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3
18.强制执行申请书……………………………………………35
19.先予执行申请书………………………………………………36
20.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7
2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46
22.湖里区重点项目与房屋征收补偿抽查抽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52
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全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要求,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各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领导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规定,必要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各片区指挥部:负责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挥协调、统筹指导、检查督促;审定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研究解决片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的个案问题;协调街道、公司、部门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区重点办:对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协调和进度的跟踪与监督;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任务下达给各的责任单位;协调市、区部门处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制度建设的建议;对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计和分析,总结推广经验。
四、区建设局(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街道办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组织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及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审批手续;向区政府申请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的指导和服务;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学习和研讨活动;负责全区安置房建设管理与配售工作,配合拆迁人做好返迁工作;负责协调市部门办理社区发展用地。
五、区监察局:检查各部门履行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督促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开展一线审核监督;进行廉政、效能建设的监督,指导各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单位建立、落实、加强保廉促效运行机制。
六、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专项补偿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拆迁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周转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全区扶助金核拨监管与核销。
七、区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区级资金的审计工作,对接上级审计部门对本区征收项目的审计工作。
八、区行政执法局:负责预防和制止项目范围内的违法抢建;配合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涉及的司法强制拆除工作。
九、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项目征收工作前委托商谈事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费用测算的审核;负责发布征收公告资料审核;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报审费用的审核;协调上级相应部门的项目终审;配合部门进行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的申请;联合部门对土地房屋征收材料及标的物进行实物抽审;协助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本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调研及业务培训工作;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征收办下达的工作任务。
十、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土地房屋评估业务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涉及区财政投融资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建工程费用的审核;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测算的审核;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协议及报审费用的审核及协调上级对应部门的审核;协调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及标的物进行实物审核;负责区财政投融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终审工作;
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含责任街道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计划及重点办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初步测算;负责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区征收办批准;组织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确定项目评估机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人口产权认定中的计生人口审核把关;健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款的初审和复审工作机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和初审;负责补偿资金的支付工作,对所支付补偿资金的合法性负责;负责项目范围内拆除工作的招投标工作以及拆除安全工作;负责对权属契证进行收集并申办核减、核销及返迁工作;负责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建立同步廉效预防机制,同级纪检组织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协调解决项目交地后可能发生的遗留问题。
各单位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鉴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调整中,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
&&&&&&&&&&&&  
湖里区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前期:业主单位委托工作:
资金流程:
审核不合格
协议审核:
街道办、公司
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街道办、公司
报指挥部一线审核小组
或区审核部门
审核合格,出具反馈单
审核不合格给予退件,要求修正
街道办、公司
拨付进度款
不符合委托条件,退回
区征收管理中心
街道办、公司
区政府(区重点办)
下达拆迁前期工作任务
启动拆迁前期工作
签订委托合同
制定补偿方案并报市、区审核确定公示后
拟定补偿方案、资金测算、申请
前期工作、前期调查、摸底、风险评估
发布征收公告
20-40工作日
项目实施:&&&& (街道办、公司)
实施单位&&&&& (街道办、公司)
正式实施征收工作
&街道办、公司
项目结算:
区征收管理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
&市土房局、市财政审核中心结算
&街道办、公司
&由业主申请区财政对项目资金核销
&街道办、公司
区征收管理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
征收强制执行程序:
1、国有土地:
协商不成&& (三次以上)
指挥部领导代表区政府参与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证明或见证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集体土地:
不服且不搬迁
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搬迁
证明或见证
协商不成&& (三次以上)
指挥部领导代表区政府参与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市土房局作出裁决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且不搬迁
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搬迁&
湖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
        NO.(&&&& )& 号
征收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 街道办&&&&&&&&&&&&&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人:&&&&&&&&&&&&&&&&&&   &&&&&&&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 政征[& &]& 号)及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乙方位于&&& 街道路&& 号的房屋,因&&&&&&&& 项目建设需要,应予征收。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规定,与乙方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 平方米(含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无产权面积&&&&& 平方米,红线内空地面积&&&&& 平方米。
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格&&&&&&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金额&&&&&& 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选择&&&&&&&& 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经评估,市场评估价为&&&& 元/平方米,或按指导公式计算为       元/平方米;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计人民币:(大写&&&&&&&&&& )。
(二)安置房地点、楼号、房号、户型、建筑面积:&&&&&&&&&&&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安置房总价值计人民币:&&&&&&&&& (大写&&&&&&&&&&&&&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最终确认数据为准,若有增减,双方按实互补差价。
(三)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大写&&&&&&&&&& )。此款需在签订本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甲付乙)。
三、甲方补偿(补助)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大写&&&&&&&& )。此款需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元;
2.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元;营业性用房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
3.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空调移机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4.据经营者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月平均人数&&& 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或者三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元;
5.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或者三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元;
6.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房屋的适当补偿:经评估,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为&&&&& 元/平方米,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 平方米,根据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初始日期&&&& 年&& 月&& 日,按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 ﹪,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计人民币&&&&&&& ;
7.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甲方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缴清价差按安置房)面积&&&& 平方米以每月&&&& 元/平方米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费,最长过渡期限& 个月,实际过渡期少于最长期限的,按实际计算;超过最长过渡期限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的2倍计算。
乙方选择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在法定过渡期限内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给乙方临时安置,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超过过渡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给予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
在安置房交房时,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 元/平方米),并从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甲方预付给乙方&&& 月(即&&& 年& 月& 日)过渡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 (大写&&&&&&&&& )。
四、乙方在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的交给甲方拆除的,甲方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甲方按本项目补偿方案给予乙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大写&&&&&&&&& )作为按时搬迁奖励。此款于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将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收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六、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征收补偿资料均属真实。如有提供不确实证明、作伪证假证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而给予补偿安置的,经发现,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按规定办理。
八、补充条款:
九、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提起行政复议;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存档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属市财政投融资的项目需经市征收办审核后生效)
甲 方: 征收实施单位& (签章) 乙 方:&&&&&&&&&&& (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征收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章)
法人代表:&&&&&    &&
&&&&& 年&& 月&& 日
区政府接受委托业主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效期内);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征地方案批准文书(农转用证明);
4.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用地范围内勘测定界图;
6.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7.若须涉及征收住宅需要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的证明;
8.所需征用土地的征地预(通)告;
9.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证明;
10.区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所需资料
1.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计划;
5.项目委托需要提供的资料(详见委托需要提供的资料)。
&&&&&&&&&&&&& 项目征收房屋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报告
&&& 因&&&&&&& 项目公共利益需要,本府拟对&&&&&&&& 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对拟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下: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二、评估内容:
&&& 1.合法性方面。主要包括决策机关是否享用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征收项目是否已经获得立项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进行论证。
&&& 2.合理性方面。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合理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与正在实施的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政策及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基本一致;依法应给予当事人的补偿和救济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
&&& 3.可行性方面。地方政府是否有财力对被征收范围内群众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群众是否具有承受能力;征收项目是否能够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 4.安全性方面。征收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
&&& 三、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具体方法,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 四、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该项目的房屋征收,结论是风险很高,或风险较高、风险低、风险在可控制范围、无风险。
&&&&&&&&&&&&&&&&&&&&&&&&&&& &&&&&&&街道办
&&&& 年&& 月&& 日
关于对&&&&&&&&&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 实施征收的申请书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经&&&& 政府&&&& 会议研究,拟对
&&&&&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目前材料已经具备,现报请贵办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拟采取货币补偿与&&&&& (就地、就近、异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地点为&&&&&&&& 。
特此申请。
&&& 附件: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2.建设项目立项及符合公共利益的文件;
&&&&&& &&&3.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及征收范围红线图;
&&&&&&&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证明;
&&&&&&& &&5.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表及户型图;
&&&&&& &&&6.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区改建项目才提交);
&&&&&&& &&7.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
&& &&&&&&&8.资料。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盖章)
&&&& 年&& 月&& 日
&(征收部门名称)
&关于&&&&& 项目土地房屋权属调查情况公示
&&&&&&&&&&&&&&&&&&&&&& (文号)
因&&&& &&&&&&&项目建设需要,&&&&&&&&& 人民政府拟征收
&&&&&&&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单位已根据我办的委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摸底调查情况进行公布(具体详见附表)。若被征收人对调查情况有异议,可持证明文件的原件与我办进行核对,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
&&& 附件:&&&&&&& 项目征收房屋情况调查表(共&& 页)
征收实施单位(印章)
征收部门(印章)
&&& 年& 月&& 日
被 征 收 房 屋 权 属 情 况 摸 底 调 查 公 示 表
承租合同号
或承租面积
未登记或无合法批建面积
房屋现用途、年限
公示单位:&&&&&&&&&&&&&&&&&&&& (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被 征 收 房 屋 权 属 调 查 认 定 表
承租合同号
或承租面积
未登记或无合法批建面积
房屋现用途、年限
认定单位:&&&&&&&&&&&&&&&&&&&& (章)& 依据:&&&&&&&&&&&&&&&&&&&&& &&&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 人民政府关于&&&&& 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因&&&&&&&&& 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 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征收部门网站:&&&&&&&&&& &&),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附件:&&&&&&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年&& 月&&& 日
&&&&&&&&& 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 因&&&&&&&&&&& 项目建设需要,&&&& &&&&&&人民政府拟征收
&& &&&&&&范围内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本府已于
&&&& 年&& 月&&& 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间共收到&& 人次共&& 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因&&&&&&& 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 人民政府需征收位
于(具体地点名称)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 一、组织实施机构
&&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 征收办公室
地址:&&&&&&&&&&&& &&&&&联系电话:&&&&&&&&&&&&
&& (二)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区属国有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 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 二、征收地块基本情况
&&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 街道&&& 社区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被征收房屋门牌号: &&&&号、 &&&&号、 &&&&号、& &&&号、
&&& 号(被征收房屋以征收范围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 (二)征收户数约&& 户,征收房屋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住宅&& 户,权证或批建&&&& 平方米;非住宅&& 户,面&&&&& 积平方米;无权证或合法批建手续&&& 平方米)。
三、适用政策文件及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75号)系列文件规定。
&&& 被征收房屋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本补偿方案给予朴偿安置。征收范围内涉及公有出租房屋承租户的,按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 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限制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
&&&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
&&&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 1.方法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价值、安置房单价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要选定评估公司,并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告知书需有超过被征收户数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签名及被选定的评估的机构盖章确认(需在市征收办、市价格委员会推荐评估机构目录表中),并附上签名的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2.方法二: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区监察局、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下,随机抽取选定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另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同时随机各抽取一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含装修)、住宅房屋分户评估机构。
&&&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可以用标准房结合指导公式计算的方式确定,也可采用分户评估的方式确定。凡是声明要求分户评估、或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实行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按标准房评估后用指导公式计算补偿。
&&& 若评估机构的作业能力不够,可以由二家以上的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本项目的评估任务,但共同协商由一家作牵头单位。
&&& 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征收人委托并签订评估协议及付费。
&&&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 3.对工厂企业搬迁,需选定三家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企业的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后,取最接近平均值的评估值为最终值。
&&& (二)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 当事人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及履行
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采用标准房评估价结合指导公式计算选房后,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采用分户评估选房后,除被征收房屋价值留空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填充外,项目补偿及约定可先签订协议。
&&&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 天内完成搬迁,将空房完整交付给征收部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七、安置房情况及选房规则
&&& 1.安置房地点:&&&&&&&& 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楼号、房号、户型、面积)详见附件。期房过渡周转用房地点:&&& 周转用房户型:(楼号、房号、户型、面积)详见附件。
&&& 2.安置房选房原则:
&&& ①先签约的先挑房。按抽取的商谈顺序号进行商谈,意见一致签约后挑选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权证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选择户型及面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低于权证面积的安置房,并结算价差)。
&&& ②选择多套房屋的原则及程序:
&&& ③落实政策退还产权未退使用权住户的选房办法:
&&& ④进行保障房安置的办法及选房原则:
八、补偿决定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 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可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三个月内向厦门市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 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地块&&&&&&&&& 问题的处理办法
十、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因素,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一)房屋主体补偿
&&& 被征收人可选择标准房法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选择用分户评估的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放弃产权调换,采用货币补偿的:
&&&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 3.公有非住宅的补偿:
&&& (二)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
&&& (三)装修补偿费:双方可一协商包干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 (四)搬迁补助费
&&& 1.征收房屋搬迁费:
&&& 2.征收营业性店面搬迁费:
&&&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1.过渡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2.产权调换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
&&& 3.选择周转用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法定临时安置期限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递增。
&&& 4.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1)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征收实施单位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并从征收实施单位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3)直管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起算和停发时点:
(六)按时搬迁奖励:
&&& (七)移水电表、电话电视转移、空调移机、附属物费用:
&& &(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九)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补偿:
&&& 经营面积以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面积为准,工商管理部门档案未登记经营面积的,以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实地丈量时,只丈量实际改变用途的部分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和楼梯间。
十一、本地块的补助措施及奖励办法
十二、对本方案的修改建议
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规定及条款执行。被征收人或者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异议的,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30日)内向该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提出。
附件:1.征收范围红线;
&&&&&&& &&2.安置房清单及户型图、面积;
&&&&&&& &&3.周转房清单及户型图、面积。
&&&&&& 人民政府
&&& 年&& 月&& 日
&&&&&&&&&&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因&&&&&&&& 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路(街)&&& 号、&&& 号、&&& 号、
&&& 号、&&& 号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
三、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年&& 月&&& 日
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手续的通知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拟对&&&& 区&&& 范围内房屋(具体见征收范围红线)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请你单位暂停办理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非正常户口迁入手续,暂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日止。
&&& 特此通知。
&&& 附件:1.征收范围红线;
&&&&&&&&& 2.征收范围内具体房屋门牌号。
征收实施单位(印章)
征收部门(印章)
&&& 年& 月&& 日
&&&&&&&&&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 因&&&&&& 项目建设需要,经&&&&&&&&& 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号文),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路(街)&&& 号、&&& 号、&&& 号、
&&& 号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电话:&&&&&& 。
&&&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办公地址:&&&&&&&&&&&&&&&& ,电话:&&&&&&& 。
&&& 五、房屋拆除单位:&&&&&&&&&&&&&&&&&&& ,办公地址:&&&&&&&&&&&&&&&& ,电话:&&&&&&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拆除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文明施工措施。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该方案已经市征收办同意。
七、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商谈签约事宜由&&&&&&&&& 单位办理。
&&&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 号),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1.&&&&&&&&&&&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2.评估机构推荐目录。
&&&& 年&& 月&& 日
&&&&&&&&&&& 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产权人:&&&&&&&&&&
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
&&& &&&&&&年&& 月&&& 日,本府已依法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你所有的(或使用的)位于& &&&&&区
&&& 路&&& 号房屋(产权证号,产权面积)在征收范围内。因你户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经审查,该房屋产权面积&&& 、无权证面积&&& 、房屋结构为&&&& 、&& 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进行了评估,&&&&& 评估公司出具&& 号和
&&&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元,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地点、房型、面积)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元。评估专家委员会经鉴定维持了该两份评估报告。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你货币补偿款
&&&& 元和搬迁补助费&&&& 元;或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你&&& 单元房(具体地点、面积),支付你搬迁补助费&&&& &&元,你应当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
&&& 以上两种方案请你于&&&& 年&& 月&&& 日前选择一种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过期不选的,将直接按照产权调换方式对你房屋进行安置。
二、你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将位于
&&&&&& 区&&&& 路&&& 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你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1.补偿安置方案;
&&&&&&&  2.补偿费用计算表。
&&&& 年&& 月&& 日
&&&&&&&&&&&&&&&&&&&&&&&&&&&&& &&&&(盖章)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 月&& 日,住址:&&&&& 区&&&& 路&&& 号。
&&&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将被申请人&&&&& 从&&&& 路&&& 号房屋搬迁至安置房(或周转房)&&&& 路&&& 号。
事实与理由:本府就&&&& 路&&& 号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决定被申请人&&& 应自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自行搬离&& 路&& 号房屋,该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公告并送达被申请人。已准备好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用房(房屋地点、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该房屋货币补偿补偿款&&&& 元全部专户存储在&&&&&&& 商业银行。现被申请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特向贵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对征收被申请人&&&&& 所有的&&& 路&& 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人民政府
&&&&&&&&&&&&&&&&&&&&&&&&&&&&&& &&&&年   月&& 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住址:&& 区&& 路& 号。
&&& 请求事项:请求执行&&&&&&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将被申请人&&&&& 从&&&& 路&&& 号房屋搬迁至安置房(或周转房)&&&& 路&&& 号。
&&& 事实与理由:本府就&&&&& 路&&&& 号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决定被申请人&&&& 应自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自行搬离&& 路&& 号房屋,该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送达。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该房屋货币补偿补偿款&&&&& 元全部专户存储在&&&& 银行,并已准备好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用房(房屋地点、面积)。被申请人&&&& 未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已严重影响该项目建设,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由于被申请人不服上述补偿决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府特向贵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对征收被申请人&&& 所有的址在&&&&& 路&&&&& 号房屋予以先予执行。
&&&&& 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人民政府
&&&&&&&&&&&&&&&&&&&&&&&&&&&&   &&&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法律、法规,用地批文,该用地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需要征收。为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里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号)、《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征收范围:
2.征收房屋数量: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1.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地点:
3.过渡方式:
三、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部分
1.持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区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批准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证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载明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人住宅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3.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4.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允许被征收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规定和标准执行;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重置价;
6.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可选择评估补偿,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
7.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其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4)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象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可以证明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8.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9.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10.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释放人员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农村被征收户人口必须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1988年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实行自主择业后的全日制大中专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超计划生育人口;大中专生毕业后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
(1)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的安置补助费以产权调换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自行过渡安置补助的2倍计算。自行过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自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部分,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产权的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
12.奖励办法
(1)若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被征收人未能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房屋征收时,具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二)非住宅部分
非住宅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参照(厦府〔2010〕57)号附表V]。以上手续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且在日之前建造的,如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框架结构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结构房屋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不予补偿。但在日前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平方米、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3)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被征收企业使(租)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且合法经营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企业于(预)公告前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并缴交社保的职工人数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上报的平均工资,给予职工六个月的补偿,同时应根据经营者上年度平均税后利润额,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企业设备搬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②被征收企业使(租)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且合法经营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企业于(预)公告前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并缴交社保的职工人数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上报的平均工资,给予职工三个月的补偿,同时应根据经营者上年度平均税后利润额,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企业设备搬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50%给予搬迁补助。
四、征收补助费用
1.已登记注册的水表,每户补贴500元。(选择产权调换,同数量可相互抵扣)。
2.已登记注册的电表,每户补贴500元。(选择产权调换,同数量可相互抵扣。
3.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补贴380元。
4.电话移机费,每部电话补贴100元。
5.空调移机费:每台补贴50-150元。
五、实施步骤
1.将补偿方案张贴至公共宣传栏,若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2.通知所有被征收人到征收工作点统一抽取流水号,按流水号的顺序商谈征收事宜。
3.丈量的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利挑选安置房的房号,如在征收通告的最后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其优先挑选房号的权利将自动取消。
5.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
1.被征收人出示房屋契证及证明手续,凡有涂改痕迹的一律不予认可;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的,经调查后可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产权;若房屋权属不清的,应提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认定,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2.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本安置方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里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号)、《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向贵局提交条款执行。
3.责任单位:
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
湖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收部门: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 街道办&&&&&&&&&&& &(以下简称甲方)
&&&&&&&&&&&& &&&&&&&国有企业&&&&&&&&&&&&&&
被征收人:&&&&&&&&&&&&&&&&&& &&&&&&&&&&&(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受湖里区政府委托,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并受征收管理部门监督。根据《&& 征收公告》,乙方位于湖里区&&&&&&&&&&& 的房屋及附属物,因“&&&&&&&&& ”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厦府〔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府〔号)文件规定和补偿标准,经平、自愿协商,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提供基本资料
1.产权证编号:&&&&&&&&&&&&&&&&&&&& ,产权面积:&&&& 平方米。
2.户口本、应安置人员身份证明。
二、经核查,甲方需征收乙方房屋&& 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为&&&& 。
1.应安置人口&& 人,安置人口、姓名、身份证号如下:
2.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合法批建面积
&&& 平方米,人均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直接认定产权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3.经查档乙方家庭成员& &&&&&&于&&& 年&& 月&& 日作为
&&&&&& 家庭成员已申请建房面积& &&&&平方米,人均申请面积
& &&&&&平方米,本次征收安置时应合并计算。乙方应安置面积
&& &&&&平方米。
4.实施货币补偿:①合法批建或经认定为合法产权而实施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补偿单价为&&& 元/平方米,补偿金额&&&&&& 元......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作为搬迁奖励。
5.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房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管理机关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户型为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房号为:&&&&&&&&&&&&&&&&&&&&&&&&&&& ;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的部分&&& 平方米,按砖混结构住宅(一)重置价&&&& 元/平方米缴款计&&&&& 元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超面积安置&&&& 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为&&& 元/平方米,应补交安置房资金计: &&&&&&&&元。
本条款,&& 方应付给&& 方共计:&&&&&&&&& 元。
三、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助费共计:&&&&&&&&& 元。
1.搬迁补助费:
①货币补偿:经认定后应予补偿安置的面积&&&& 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给予贰次的搬迁补助计:&&&&&&&& 元;
②产权调换:经认定后应予补偿安置的面积&&&& 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给予叁次的搬迁补助计:&&&&&&&& 元;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款:
合法批建的产权面积&&&& 平方米,
①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给予包干补偿,补偿款计: 元;
②装修补偿选择按评估补偿,经评估送审后的补偿款计:
&&&&& 元(详见评估报告:&&&&&&&&& )。
3.乙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款计:&&&&&& 元(详见附属物补偿清单)。
4.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空调移机各项补助费计:&&& 元。
四、综上第二、第三条所述,&& 方应付给&& 方计:&&&&& 元。
五、乙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由甲方拆除,甲方给予乙方以下各项补助费用共计:&&&& 元。
1.搬迁补助:
①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或于50平方米的:
已建成:&&&& ×560元/平方米(含装修)计:&&&&&&& 元;
未建成:&&&& ×340元/平方米(含装修)计:&&&&&&& 元;
②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
已建成:[130-&&& (合法批建面积)]平方米×560元/平方米(含装修)计:&&& &&&&元;
未建成:[130-&&& (合法批建面积)]平方米×340元/平方米(含装修)计:&&& &&&&元。
2.为鼓励农房产权登记,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给予& &&&&元/户奖励。
六、搬迁日期及奖励办法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的交给甲方验收拆除,甲方支付乙方搬迁奖励金:合法批建的产权面积&&&& 平方米×2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壹拾万元)计:&&&&&& 元;
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上述补助及奖励金(第五、第六条),甲方可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若乙方在搬迁过程中私自拆除已补偿的装修项目及附属物或未缴清水、电费用,则甲方将从补偿款中予以相应抵扣。
七、过渡安置补助费
1.选择自行过渡周转的方式,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按产权调换部分的原房屋经认定后的产权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期限为二年,先予支付壹年计:&&&&&& 元,第二年按 季 支付;若甲方逾期未提供安置房,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逾期不足一个月的,以实际天数计算。
2.选择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方式,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按产权调换部分的原房屋经认定后的产权面积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先予支付壹年计:&&&&&&& 元,第二年按 季 支付。
八、上述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第二—第七条)合计:&& 方应付给&& 方计:&&&&&&&&& 元。
九、付款方式
本协议书第八条款项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十五天内先支付70%,余款30%待乙方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甲方拆除后一次性付清。
十、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附后)。
十一、补充条款
1.乙方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籍资料及申请安置人口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存在造假或隐瞒,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非法所得。
2.乙方在& &&&&&村范围内有多处产权房屋的,在本次征收安置中已计入安置人口的,在以后项目的拆迁中不得再享受因人口因素产生的人均50平方米和人均80平方米及130平方米的优惠政策。
3.实行产权调换的: 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按规定办理。
4.安置房的配套费(水、电表)待安置房交房时由乙方另行缴交。
十二、被征收人购买的安置房,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准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未经审核、确认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且征收人有权收回未经审核、确认的安置房。
十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律效力。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提起行政复议;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征收部门& 份。
甲方:&&&&&& 街道办&&&&&&&&& 乙方:&&
代表:&&&&&&&&&&&&&&&&&&&&&&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国有企业
代表:&&&&&&&&&&&&&&&&&&&&&&&&&&&
&&&&& 年&& 月&&& 日&
湖里区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抽查抽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区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快速,切实维护土地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效能和廉政建设,规范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抽查抽审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管,成立湖里区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过程抽查抽审工作小组(下称抽审小组),由区监察局牵头,成员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审核中心人员组成。抽审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补偿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和品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条: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抽查抽审范围
一、抽审小组通过对被土地与房屋征收人的实物数量、规格、品种补偿协议及其附件材料进行随机抽审、核实,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二、抽审小组应对大宗补偿个案、群众举报、有疑问或审核小组认为必须抽查的补偿个案实施抽查,项目拆迁人对大宗个案在补偿协议签定以后、实物拆除以前,必须报请抽审小组抽审。
(一)报查大宗个案范围如下:
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2.单宗住宅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
3.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补偿金额超过500万元;
4.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金额超过50万元。
大宗个案必须于协议签定后立即报告抽审小组,抽审小组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二)属群众举报的,抽审小组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应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属市、区部门转报的,应予书面答复。
&三、除上述抽查抽审范围,抽审小组还应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随机抽查,根据协议签定数量,总抽查抽审数应不低于总签约数的30%(含大宗补偿个案、群众举报、有疑问或审核小组认为必须抽查的补偿个案)。
&第三条:关于抽查抽审问题的处理
&抽审小组对每宗抽查抽审内容形成意见,并反馈给区抽审小组及项目指挥部,如在抽查抽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如下方案处理:
一、抽审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实物数量、规格、品种与协议约定不符的,第一、二次由抽审小组口头通报项目拆迁人及拆迁公司,责成整改;三次(含三次)以上发现同类问题,或者发现抽查实物数量、规格、品种与协议约定严重不符的,抽审小组应及时报告区纪检部门及项目指挥部,区纪检部门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进行通报批评;
二、抽审小组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实物数量、规格、品种与协议约定特别严重不符涉嫌违纪违法现象的,应及时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收补偿 规定 通知
单位:区重点办、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天地公司、国投公司;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主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湖里区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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