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回的可能性ppt超过50%则可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这个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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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2015考试(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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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重点考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更多关于会计职称考试信息请登录学易网校 / 查询,网上课程学习请电话咨询:010-,团 课专线400-622-5005!
  2016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重点考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通常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大多数零售交易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某些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某些情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卖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某些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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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东奥小编】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2014年《中级会计实务》中的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知识点相关内容】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所有权凭证已经转移、商品已经交付时,可以认为商品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已经转移。
  但是,某些情况下,所有权凭证已经转移、实物已经交付并不等于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这些情况需要重点关注。
  将“所有权凭证的转移、实物的交付”和“主要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之间的对应关系归纳如下:
  所有权凭证、实物交付以及风险和报酬转移三者之间的关系
  情况1:所有权凭证转移,实物已交付,风险和报酬转移。一般的商品销售方式。
  情况2:所有权凭证转移,实物未交付,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情况3:所有权凭证未转移,实物已交付,风险和报酬可能未转移。如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需分情况掌握。
  情况4:所有权凭证转移,实物已交付,风险和报酬未转移。如附退货条件且无法判断退货可能性的商品销售;销售商品需安装且安装属于销售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等等。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甲公司将产品出售给乙公司,销售后甲公司仍对该商品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影响了所有权的转移,则就不能判断为符合条件(二),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如果继续管理权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判断,则可以判断为符合条件(二)。这里强调的是职业判断的问题。
  又如,一开发商将房子出售给业主,销售完毕之后,开发商的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小区的物业。这种情况下,由于销售后产权证已经办理,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所以开发商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小于等于95%)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 能够合理地估计。
  如果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比如A企业虽然已将其生产的设备交付客户,但因为该设备部分组件是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A企业尚未取得相关成本资料,从而导致A企业生产的该设备成本无法合理估计。这种情况下,A企业不能确认收入。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够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时都不能确认收入。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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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入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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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0:0:0 财务小编
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  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  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交易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预计近两年内也难有起色。  (四)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已全部转移  A企业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客户,货已发出,并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与该客户多年来的商业交往经验,A企业在收回价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另外,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例如:某公司在销售B产品时,允许购货企业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经验,公司估计的退货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虽仍保留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买方,该公司应确认收入。(假设该公司销售B产品的收入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率为17%,则该公司销售产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在销售当月月底估计合理退货可能性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100万元&1%)  &&&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80万元&1%)  &&&&&&& 其他应付款      2000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一)继续管理权  1.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如甲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尚未开发的土地卖给乙企业,合同规定由甲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出售后,利润由甲、乙企业按比例共同享有,这种情况属于甲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此交易不属于销售交易,而是属于甲、乙企业共同开发土地、共同分享利润的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时,不应确认收入。  2.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  如某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一住宅小区出售给某客户并对该小区负责以后的物业管理,就属于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如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了。  (二)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后回购)  1.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双方订立的合同回购价格为100万元,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少支付20万元,甲企业将获得20万元报酬;如回购当日市场价格为9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多支付10万元,甲企业将承担10万元损失。  由此可见,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2.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  如A企业将商品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企业,双方定立合同时明确规定,A企业回购该商品时的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30万元时,B企业会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获得30万元的报酬;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85万元时,B企业将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蒙受15万元的损失。  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A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A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是指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例如:甲企业于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 000万元,售价为2 000万元,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款为34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手续已经办妥。此时,得知乙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损失,此笔货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着与该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业,因此甲企业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  (1)借:发出商品  &&  1 0000000  &&&&&&&& 贷:库存商品    1 0000000  (2)借:应收账款                3400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如义务尚未发生,则无须编第二笔分录)。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乙公司本年度销售给M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格为100万元,M企业已支付全部款项,该机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经发生的成本60万元,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难以合理确定。  此时乙企业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虽然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已经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无法实行收入与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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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旅游局每年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旅行社年检,要求旅行社提供审计报告。旅行社年检涉及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是旅游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及外汇结汇;而旅行社审计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往往与酒店业务相关联,其核算方法类似,故将旅游社及酒店一并探讨。   旅行社及酒店的业务经营及会计核算特点  旅行社一般是租赁酒店、商务中心经营,组团与接团业务衔接,相互转包经营,赚取中间差价,营业税按差额计缴;酒店则是以服务为中心,辅之以生产(如餐饮加工)和流通(如商场、小卖部),直接为消费者服务。酒店为更好地满足客人需要,不断增设新的服务项目,如客房、餐饮、商场、出租汽车、
洗衣、舞厅、游戏机、音乐茶座、健身房、
桑拿浴室、桌球、网球、保龄球、音乐厅、电话、电传、美容中心。酒店就像是一个小社会,具有多功能、收入分类多、税种及适用税率复杂等特点。酒店为了方便旅客,按照国际惯例,对旅客住宿时间的一切开销,可赊销记账,待离店时一次性结清付款。  出入境旅游多使用外币结算,而酒店则多使用信用卡和银行卡结算。旅行社及酒店往来账分为旅行社、团体及个人,户头多。旅行社按团核算盈亏,酒店按营业部门核算利润;旅行社、酒店客房,几乎无营业成本,主要是核算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餐饮部一般只能按经营单位或经营种类核算耗用原材料的总成本。一般酒店业可能隔3年左右,需要花费巨资对酒店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和更新用具设备。
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题】  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  【解答】  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资产评估减值需作进项税调整吗? 资产评估减值需作进项税调整吗?
  问:我们是浙江省一家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我们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调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你们对这部分钢材5万元的减值可不作增值税进项调整。
新能源开发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新能源开发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开发企业,主要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为主,因贡献突出,2012年12月底获得100多万元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国制造业财务成本如何实现精细化管理我国制造业财务成本如何实现精细化管理
  由于涉及制造过程,因此制造业的财务成本管理较其他行业(如商业)更为复杂,而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因所涉及产品生产工序、制造工艺的不同又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财务成本管理模式,致使制造业财务成本管理难以形成相对固定的规范化、精细化模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制造业的财务成本精细化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提供准确的财务决策信息为原则,对企业财务成本进行精细化核算、精细化分析和精细化控制。本文拟通过对制造业传统的粗放式财务成本管理现状的描述,以进一步加强对制造业财务成本管理向精细化转型的认识。
通2005业务单据中录入项目不能选择通2005业务单据中录入项目不能选择
通2005-业务单据中录入项目不能选择自动编号:3541产品版本:通2005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关 键 字:业务单据录入项目问题名称:业务单据中录入项目不能选择问题现象:业务单据(比如采购入库单、其他出库单等)在表体中已经有项目,但是在添置业务单据时,不能对表体中的项目进行选择录入。原因分析:只能对项目编号进行选择。解决方案:在基础设置/单据设计中,打开业务单据,然后增加“项目编码”,保存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通2005业务如何与财务对帐?通2005业务如何与财务对帐?
通2005-业务如何与财务对帐?自动编号:4024产品版本:通2005产品模块:存货核算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通关 键 字:对帐问题名称:业务如何与财务对帐?问题现象:在通2005中如何实现存货与库存、存货与总帐之间的对帐?如果可以在什么菜单下?原因分析:没有这个功能。解决方案:没有这个功能,在财务通2005的存货模块里有,在期末处理菜单中。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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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选项中‘订单预警天数设置’ 销售选项中‘订单预警天数设置’
通知识库问题号:36787适用产品:T6系列软件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V6.1软件模块:销售管理问题名称:销售选项中‘订单预警天数设置’问题现象:销售选项中‘订单预警天数设置’作用是什么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销售选项中‘订单预警天数设置’作用是什么解决方案:&P&提前预警天数:录入。《预警设置》有销售订单预警的预警任务时,将符合条件的报警信息利用短信或邮件发送给有关人员;逾期报警天数:录入&/P&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销售选项中取价方式的选择有什么区别 销售选项中取价方式的选择有什么区别
通知识库问题号:36788适用产品:T6系列软件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V6.1软件模块:销售管理问题名称:销售选项中取价方式的选择有什么区别问题现象:销售选项中价格政策页签,取价方式的选择有什么区别?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销售选项中取价方式的选择有什么区别解决方案:&P&&?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o:p&&/o:p&1.最新售价:系统自动取最近一次的设置单据上的报价,可修改。设置单据为历次售价的单据来源设置,可选择订单、销售发货单、销售发票、销售报价单;当按最新售价带入价格时,根据“按客户过滤”来控制带入的价格是否按客户过滤。如果选中按客户过滤,则在带入价格时,取的是当前客户对当前存货的最新价格;如果不选中,则带入价格时,取的是当前存货的最新售价,不考虑客户。&/P& &P&2.最新成本加成:从存货档案带入该存货的最新成本、销售加成率,报价=存货最新成本×(1+销售加成率%),可修改。出库跟踪入库的存货,取对应入库单的成本单价并加成。&/P& &P&3.价格政策:按照价格政策的设置取报价、扣率、零售价,可修改&/P&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资产重组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资产重组中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   答: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总局关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可继续抵扣 注意抵扣条件 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可继续抵扣 注意抵扣条件
日,国家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明确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并将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及相应的表格做了统一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这一规定减轻了业务转让中的买方因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加的资金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资产重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之间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越来越多,诸多处理规定却未规范明确。如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等问题,为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55号公告,对该类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进行统一明确。该公告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降低了企业重组的负担,减少了浪费,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切实的降低税负的政策。这对进行资产重组的纳税人是个重大利好。可以预见,2012年55号公告将促进纳税人开展更加活跃的资产重组活动,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   在资产重组中,相当于原来企业的债权债务等由新企业来承继,那么为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按理来说也应该近似于企业的一项&债权&,应该由新企业来承继抵扣,但是在政策层面一直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延续抵扣,即使允许延续抵扣的话,如何具体操作呢?在2012年13号公告出台后就有很多人在讨论这个问题了,现在终于得到统一的解决了。   其实在这个文件出台之前各地已经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处理案例了,主要就是通过人工在后台操作,但是一直没有规范统一的做法。2012年55号公告的出台就可统一规范的解决这个问题了。现将公告2012年第55号解读如下:   一、明确纳税人的留抵税款是对国家的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将留抵税额视为纳税人持有的对国家的债权,这在理论上的确是一个进步。在此前提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企业的留抵税额数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为避收漏洞,严格管理,公告中规定,原企业的留抵税额数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将留抵税额信息传递至重组后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纳税人要注意掌握留抵抵扣条件   纳税人要注意掌握抵扣条件,2012年55号公告说的,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具体来说增值税留抵税额重组抵扣的条件有以下四个:1.重组过程中的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2.资产、负债、劳动力全部转移。3.被重组方在重组后注销。4.被重组方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几点提示   1.纳税人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留意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注意本公告执行时间为日起施行。   五、实例分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价值5000万元,同时留抵税额100万元,现将全部实物资产、负债、劳动力出售给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资产转让后未按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请问,A公司留抵税额B公司可否继续抵扣?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实现继续抵扣必须满足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资产转让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按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给新纳税人继续抵扣。由于A公司没有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因此不符合公告精神,A公司100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B公司无法继续抵扣,应留在A公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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