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烟草局生产科,今年棚户区改造烟房改造还有吗?

房屋改建,东移2米后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东方烟草报
  山东省安丘市零售客户任爱奎问:我经营着一家烟酒综合门市,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后,又在原地址往东2米处改建,这种情况需要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山东省安丘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于东伟答:您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城市改造,您在原地址东2米处改建,虽然位置变动不大,但经营地址已发生改变,改建后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登记的事项等与办理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提供的内容已不相符。因此,您应将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烟草专卖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再按照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新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到烟草专卖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届时,市场管理员将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我们将在规定时间内为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网络责任编辑:烟草局说5块钱以下的烟都不生产了_大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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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说5块钱以下的烟都不生产了收藏
我只想说卧槽,那帮抽惯了黄红梅之类的人怎么办,不是所有人都抽的起贵的烟这帮人嫌利润低就不生产了,想过这帮老烟民的感受了吗
可惜我不会抽烟啊
我尝试过吸烟,发现真的不喜欢烟味
。。我抽烟过敏。。有相信的吗?
金桥都6.5了
总得给造假烟的留条活路吧
买走私的多好
黄红梅直接卖5.5.完美解决
最好100块钱以下的烟都不生产
烟草局是卖烟的啊,卷烟厂决定产啥烟
我又不抽,关我屁事
我同事下属,有次给他递了一根七块钱一盒的烟,把他气炸了,天天挤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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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国烟科(2015)25号
作者:国家烟草专卖局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关于批准发布烟草良好农业管理及控制规程等14项烟草行业标准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烟草良好农业管理及控制规程》等14项烟草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国家烟草专卖局
代替标准号
YC/T 523-2015
烟草良好农业管理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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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是否有权进入私人房间搜查香烟?
家里开了个小卖铺,晚上烟草局来了好几个到我家来查香烟,在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在店面处未发现假烟,外标香烟。后提出进我家卧室里检查的要求(卧室里有放香烟,卧室跟店面隔一厅),父母不敢得罪烟草局,只好同意进屋检查,后烟草局未发现假烟,外标香烟,之后态度还非常恶劣。
& & 想请教的问题是,如果今晚我父母不同意烟草局进屋检查的要求,而烟草局强行进屋搜查,是否合法?如果非法,触犯了什么法律,可以到哪里去投诉烟草局的这种行为,或是起诉?
[ 本帖最后由 strategic 于
19:58 编辑 ]
人家有执法的能力.
执法都有强制性.
你是哪儿的零售户啊?~
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证件及搜查证的情况下入屋检查..就算是JC也一样..
如果要入屋,就必须出具工作证及搜查证!而且在搜查结束之后必须将所有东西归回原位!
如果搜到某些证据证物.也要列出清单后由被搜查人员签字确认.
记住!没有出具搜查证及证件.你可以拒绝任何人进入你的地方进行搜查!否则你就可以拿刀砍死他们...哈哈
他们搜查的权利就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内的场所!无权搜索经营范围以外的场所!如果搜查经营范围以为的场所就必须与当地公安协同搜查!
[ 本帖最后由 土土勒面 于
20:32 编辑 ]
山东齐河烟草局3稽查人员无证件搜查被定罪
作者: 张玉成& &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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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三名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在无合法搜查证的情况下,三次到村民的家里搜查。日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宋某、赵某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 & 吴某、宋某、赵某三人系山东省齐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人员。日,宋某接到本县宣章屯镇某村民家藏有假烟的举报,向分管局长汇报后,三被告人在无合法搜查资格和证件的情况下,以查假烟为由,三次搜查该村民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在第三次搜查时,在该村民家搜出近400条假烟。
非法搜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wang18 wang18 wang18 长知识
wang42 wang42 wang42 那个人好厉害····
原帖由 土土勒面 于
20:29 发表
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证件及搜查证的情况下入屋检查..就算是JC也一样..
如果要入屋,就必须出具工作证及搜查证!而且在搜查结束之后必须将所有东西归回原位!
如果搜到某些证据证物.也要列出清单后由被搜查人员签字 ...
烟草有检查证,是可以在涉及到经营场所范围内进行检查。
楼主已经说了,人家是有出示证件的啦
扯淡!在有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最多允许他们进入家门。要想搜查除非有搜查证,要不然就是侵犯公民隐私,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就算是公安局的也是滥用权力,叫渎职,何况区区烟草局?态度不好不好直接叫他们滚蛋,还想搜查?放狗咬死他们。
只能搜查经营场所!
烟草专卖局都是些狗杂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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