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考核办法承揽人员有啥好的办法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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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自治区司法厅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处罚项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15中国邮政集团莆田市分公司邮政业务承揽人员的薪资福利怎么样?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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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本站 | 点击数:7163 | 更新时间: ]
&建招〔2013〕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办在2012年发布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办法》(建招〔2012〕7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了《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 &&&&&&&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监管的通知》(建标函〔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省外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登记备案分为单项业务备案和定期登记备案。
单项业务备案是指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从事单个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备案。采用一项一备案的方式,有效期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合同终止后备案自动失效。
定期登记备案是指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长期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登记备案。有效期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企业信誉好、管理规范。
(二)近三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况,以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招函〔号文“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13种情况。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第六条& 申请单项业务备案的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二)拟派工作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七条& 申请定期登记备案的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皖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常驻我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须转注册到在皖机构,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工作规则、业务开展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定期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单项业务备案的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介绍信和企业近三年的诚实守信证明;
(三)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承接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六)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建设部令第154号中所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拟派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资料(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近三个月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中,《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二)―(七)项资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第十条& 申请定期登记备案的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备案: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介绍信和企业近三年的诚实守信证明;
(三)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皖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皖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七)在皖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八)常驻我省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持有省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的,需在我省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无省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的,需取得我省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从业人员证)、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职称证复印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人事关系证明资料(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合同、近三个月在皖工商注册所在地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除身份证外,均须提供相应原件核查;
(九)备案公司和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省已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业绩两项(应为全套招标活动备案资料)。
上述资料中,《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二)―(八)项资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应有其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向省招标办申请。
省招标办自收到申请和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对申请资料和内容作进一步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省招标办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项业务备案和定期登记备案分别发放《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回执》、《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定期登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单项业务完成后7日内,企业应将《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和对该项工程实施监管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工程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招标办登记。
进行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在皖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招标办定期报送在皖完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报表,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业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和对工程实施监管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延续备案的应于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其登记备案有效期自动失效,如需再登记备案,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进皖企业变更资质证书信息、在皖行政负责人、在皖办公场所等信用登记手册信息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省招标办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定期登记备案延续,除应提供第十条(一)―(八)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期内在安徽省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二)备案期内备案公司和人员在我省完成的2个招标工程项目的完整招标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应有业主评价意见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意见。
资料装订和签章等要求同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备案要求的,可延续有效期。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延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皖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备案而开展代理业务,可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招标办。
第二十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对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省招标办,省招标办将此作为该企业延续登记备案复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纳入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3年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办法》(建招〔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主管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投标办公室
协办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Copyright &
安徽建设招标办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
电子邮件:
(公告专用)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业务承接社会主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深府〔2015〕83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和《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港货〔2016〕52号)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评价业务承接社会主体,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的职能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
  (二)事项分类:
  非竞争性事项。
  (三)业务依据: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对在深圳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教练员开展诚信评价。
  二、转移方式
  授权转移。
  三、承接主体的条件和要求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七)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的通知》(深民函〔号)精神,优先在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选取政府职能转移承接主体。
  四、承接方式
  (一)报名竞争。该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提出承接申请,受理主体达到或多于一个即生效。
  (二)公示名单。业务部门择优选择一个社会主体承担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承接主体需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或合同,在合同内明确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四)事项交接。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五、承接时限
  原则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事项的时限不超过3年。承接时限到期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重新确定时限。
  六、其他要求
  承接主体在承接期内如被发现有未按职能转移要求的相关条件给予业务办理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即取消承接主体的承接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职能转移事项的申请,相应的承接事项亦无效。
  七、联系人与电话
  联系人:熊莎,电话:
  特此通知。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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