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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财政信息
开福区教育局2015年办公设施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发布时间:稿件来源: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开福区教育局2015年办公设施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采&& 购&& 人: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政府采购编号:KFCG-HNMX-2015
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204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
一、谈判须知前附表
二、谈判须知正文
&&&&&&&&&&&&&&&&&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的开福区教育局2015年办公设施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KFCG-HNMX-2015&& ,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204)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 至&&&&& 上午&&&&& ~&&&&& ,下午&&&&& ~&&&&& ,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1819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6、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内
联系人:喻先生
电& 话:0731-82528883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1819
联系人:周琳
电& 话:15084864998
7、费用缴纳方式:
7.1投标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须交付保证金:¥16000.00元(人民币)。
①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13】1号)文件执行。
②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15年&& 月&& 日下午16:00时前以公司基本账户用转账形式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③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 号:4300&1715&6610&5250&3045
投标保证金咨询:黄&&敏&&&&&&&&&&电&话:0731-85607016
④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2竞争性谈判文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①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 &号:4300&1715&6610&5250&2589
②费用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现金形式缴入相应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年&& 月&& 日
一、谈判须知前附表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 保证人:(公章) 
&&&&&&&&&&&&&&&&&&&&&&&&&&&&&&&&&&&&&& 年&& 月& &日
二、谈判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
6.联合体形式
6.1,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
15.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3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4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20.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9.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30.谈判
30.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30.1款、第30.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8.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 银 行:&&&&&&&&&&&&&&&&&& 
&&&&&& 帐&&&&& 号:&&&&&&&&&&&&&&&&&&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5.附则
25.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一、采购项目名称 
开福区教育局2015年办公设施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二、用途的简要说明
三、技术规格及方案说明
(一)货物一览表
★注:(1) 投标人所投单项价格不能超过上表单项预算价格,否则投标无效。
(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与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说明:所有办公设施设备的颜色中标后由使用单位确定,图片仅供参考。
四、供货范围
投标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培训等。
五、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提供随机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货物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买方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卖方应向买方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买方验收时审查。
2、货物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2)卖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货物应按照在买方确定的时间在买方所在地现场免费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免费指导安装、免费配合调试及提供相应的专用工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技术指标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4)在安装期间要注意成品保护,安装期间因,卖方的原因造成对买方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卖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5)如果因卖方产品设计的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免费指导安装、免费配合调试及提供相应的专用工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
6)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卖方应派人员免费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7)由卖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8)卖方送达产品及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8)项目完成后,卖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2、技术支持要求
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人员培训要求
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卖方应就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调试使用和维护、设备操作,免费培训买方技术人员,买方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八、售后服务要求
1、设备维护措施
1.1定期维护计划。
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时间
2.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2.3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并应在收到用户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交付使用,若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货物的质量保修期自然顺延。
3、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3.1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2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要求
4.1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要求不低于叁年质保,在长沙设有售后服务点,随时上门服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否则,投标无效,取消成交资格。
4.2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5、技术服务信息
投标人应提供在本项目下售后服务的详细内容,其要求如下:
5.1本项目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
5.2本项目售后服务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
5.3维修服务响应时间
5.4解决故障的措施、方法及所需要的时间
5.5培训方式及内容
5.6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的服务收费标准
5.7软件升级方案及费用
5.8其他的服务内容 
九、其它要求及说明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应向采购人提交货物并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1.2交货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指定的交货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 款 人: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进度,进行发货和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具体付款:货到现场后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并进行验收,支付实际安装货物总价的90%;正常使用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付清余款。
3、其他说明
3.1投标方需提供报价清单、调试备品备件(易损件)报价清单和推荐的两年期备品备件报价清单(报价,但暂不订货)。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商等项目。
3.2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3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
注册号:&&&&&&&&&&&&&&&&&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附件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
&&&&&&&&&&&&&&&& &
&&&&&&&&&&&&&& 
&&&&&&& &&&&&&&&
& &&&& &&&&&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7.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技术指标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总报价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合计”及“报价金额”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
2、中小企业是指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产品编号(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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