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经济法破产三鹿内部审计案例分析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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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 的最初提出?1755 年,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 。评价 在这部法典里,他不仅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制度,同时,拟制了一个保证实现这个 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恩格斯:“18 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内容 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 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 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 强调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 弊端 只限于分配领域; 仅仅提出“经济法”这样一个概念,并未留下确定的解说。 本质 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以唯物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仍然源于资产阶级的自然法观 念,对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或者抨击资本主义制度,都有积极意义。 但是,人类无论如何,是不应当也不可能回复到“自然状态”的。 矛盾 不得不宣布:“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十分崇尚:“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过或仍然有着关于黄金时代的概念,那正是在人们当中存在的 完善的群居生活的时代,我们已经揭示这种群居的法则” 二、德萨米(Dezamy) 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 内容 主张实行公有制; 认为公有制最好的形式是公社; 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 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 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评价 在德萨米的经济法律思想里,确实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是就整体来讲,它仍然是以唯理 论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 因而,他不可能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眼光来构造保证公有制实现的法制蓝图,其结果与摩莱里 一样陷入幻想的泥潭。 三、蒲鲁东对经济法 产生原因的揭示 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内容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 被马克思誉为蒲鲁东最好的著作 评价 蒲鲁东的揭示,无疑为我们现在研究经济法提供了认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蒲鲁东作为无政府主义者,极力主张“打到政权”,因而他所谓的经济 法,并不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 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 1916 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 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从深层次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五、以经济法命名的 法律和著作的产生 经济法律 《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 著作 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 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总结 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 最初的经济法概念, 是建立在提出者们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且不具有任何实践的意义, 但是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产生着影响。 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了“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以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 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 用来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 1.下列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1755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B.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思想都是以唯物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 C.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中提到“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 充和必然产物” D.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和颁布了法律。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 ①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②法律上的调整是指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也就是运用法律的规 定把人们的行为或者活动纳入可操作的轨道。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 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协调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 ①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 ②经济法调整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③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④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 及的范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职能是社会实践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①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 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 与不同性质(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或不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企业、独资企业等)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 ②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 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③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必然性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协调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协调,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4、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9 月 11 日,一对来自甘肃岷县的同患泌尿结石的双胞胎在甘肃省兰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 院接受治疗 河北采取十措施处置三鹿奶粉事故 (一) 成立“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二)立即停产、召回受污染婴幼儿奶粉。 (三)全力做好患病婴幼儿的救治工作。 (四)严肃处理事件责任人。 (五)严厉打击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 (六)加强检查检测。 (七)保护好守法经营奶农利益。 (八)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九)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 (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经济法之反思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的政府必须出台各种经济法律和政策,作为企业行为的高压线。这 既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①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协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 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 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 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必要性 (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 (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4)社会分配关系: 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 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协调的部分分配关系。 ②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思考题 1.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A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B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C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D 社会分配关系 案例一 1997 年 10 月 1 日我国又一起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出口商品关税水平,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的这次降税的特点是降税幅度大、降税面宽,明显减少高税率目, 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和我国需求有缺口的商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降税幅度尤其显著。同时对国 内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品给予了适度、合理的保护。 案例二 1996 年 10 月,市场上出现名为永嘉县雅戈尔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1997 年 4 月,“雅戈尔 YOUNGOR”商标为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浙江省工商局作出了撤销永 嘉“雅戈尔”字号的决定,此举维护了宁波雅戈尔集团的合法权益, 并进一步表明:“雅戈尔”这一 “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企业字号领域。 案例三 新华社济南 97 年 10 月 19 日电,自 9 月 20 日起,济南所有大型商业企业都卷入了一场 价格大战,相继出台“进价销售”策略,有的商场还在此基础上推出了“有奖销售”。 一时间,各商场生意火爆。但济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这场商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要求各商场消除不规则的“商战”广告,按照法规端正经营行为,否则将对 违法者依法制裁。 到 10 月中旬,这场连经营者都认为“自相残杀”的商战,终于偃旗息鼓。 作业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是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第三节经济法的定义一、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三、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一、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4.经济法是企业法。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6.经济法是社会法。 探讨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性质。 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①经济法作为非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综合经济法论 学科经济法论。 ②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经济行政法论 纵向经济法论 纵横经济法论 2、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定义: ①“国家协调说”(杨紫@) 。 ②“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③“纵横统一说”(刘文华,史际春) 。 ④“国家调节说”。 ⑤“国家调制说”。 ⑥“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 三、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三)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经济法的主体 (四)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应使用含混的概念 (五)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六)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的方法: ①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 ②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③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本书采用第一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介入,调 节,干预,调控,管理等) 注意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习题 下列各项关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进行定义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学者们不再墨守成规,而是力图按照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揭示经济法的定义。 B 都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C 一致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 D 都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 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 A. 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多少为标准 B. 以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为标准 C. 以权威学者的著说为标准 D. 生产力标准 下列哪项内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A. 企业内部组织关系 B. 财物赠与关系 C. 经济关系 D. 经济法律关系 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比较科学的是( ) A. 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指导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 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规的总称 C. 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 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 A.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 B.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 C. 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D.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来调整 A. 民法 B. 商法 C. 经济法 D. 行政法 课后思考题 1、论述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考研真题) 2、结合实际论述经济法的政策性(北京大学 2011 考研真题) 3、论国家运用经济法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当性(西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 第二章 一、研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方法 1、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罗列经济立法现象; 研究规范产生、发展的社会背景,揭示其规律。 二、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 应当寻求外国经济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及其背景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从而 形成中国自己的可资现实利用的东西。 3. 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反谷物法同盟 重农学派 自由资本主义 历史学派 国家干预 供应学派 二、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一)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 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三、对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 1、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律的制定; 3、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 关于时间: 1、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2、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需要明确的几点: 1、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法制前提和思想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3、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4、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 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5、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封建社会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5、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6、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二)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 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 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的内容 1、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3、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5、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 6、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 2、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2、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3、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4、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 5、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以来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 2、关于计划、统计的法律规定 3、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5、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 6、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7、关于会计、审计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转变到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四、经济法兴起的原因及发展前景 一、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①经济原因: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②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协调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 必然性。 ③文化原因: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 经济法的兴起。 ④部门法原因:一方面,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 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 况,而这些情况,又不是传统的行政法和民法所能完全解决的。 ⑤理论原因: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协调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 经济法的兴起。 二、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理论构思。 (二)探索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三)寻求并迎接经济法 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①正确揭示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协调经济的价值取向。 ②模糊部门的划分,强调具有调整经济关系职能的法律在作用上的良性互动与协调。 ③把当今私法的公法倾向和公法的私法倾向归结为经济法应运而生的现实基础之一。 ④正确确立经济权限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 ⑤勇敢地迎接知识经济时代为经济法发展提供的机遇和挑战。 ⑥建立涉外经济法与其他经济法相统一、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相接轨的经济立法体例。 ⑦探索经济法存在的必要形式和条件。 基本经济法缺失 问题效力层次不高 经济法规膨胀习题 1、“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哪个国家() A英国 B德国 C美国 D法国 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经济法的总称? 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律C经济法规D经济法律法规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 ) A1793年年法国的《严禁囤积垄断令)B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 C184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条例》D1914年美国的《克莱顿法》 课后思考题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难点是如何理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概念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思路 1、什么是法的体系? 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 3、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4、是公法还是私法 ? 5、其重要性如何? 一、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二、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g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h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能不能说,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同时,应辅之以调整方法呢? 有些法学论著为了证明?g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h 这一命题的真实性,除了提到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以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处理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 然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经济司法机关的建立等作为论据。 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 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连?g 经济法?h 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 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门。 第四种观点认为,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 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 2.在渊源方面 3.在独立地位方面 4.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云南画家赵宋生 1996 年病逝,他于 1995 年创作了两幅民族文化题材的作品,分别名为《蝶 泉》《傣女担水图》 、 ,二者均收录在其公开出版发行的画册中。 2004 年,赵宋生的子女发现,葡萄酒?g 云南红?h 商标图案与《蝶泉》 《傣女担水图》两幅 作品相似。 赵宋生的妻子丁松和子女赵芳、赵戈便找到生产商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 红公司) ,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了对赵宋生作品的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 但云南红公司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于是,丁松三人把云南红公司起诉到法院。 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后,云南红公司称其商标图案来自于青年画家徐丹,中院便将徐丹追加为 第三人。云南红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云南红商标上的图案是该公司从徐丹手中购买的。徐丹是 云南有名的重彩画画家,?g 云南红?h 瓶标上的画是其独立创作,原名为《傣家风情》和《戏 蝶》 。在购买其画作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载明,买方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云南红商标图案所采用的作品是徐丹在 1993 年前后 前往西双版纳采风后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已故老画家作品的情况。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 赵宋生于 1993 年和 1995 年创作了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 ,并已公开发表。 1998 年和 1999 年,云南红公司从徐丹处购买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傣家风情》和《戏 蝶》 。之后,云南红公司将两幅作品的一部分,即与原告作品相对应本案诉争的部分用于其生产 销售的?g 云南红?h?g 云南柔红?h 酒作为瓶贴使用,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 2004 年 8 月 20 日, 云南红公司就相关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并于 2005 年 3 月获得授权。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作品与原告方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可 以确认第三人的两幅作品构成了对原告方作品的抄袭。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将第三人抄袭原 告方的作品用于其产品的瓶贴、包装箱及广告宣传,没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构成了对原告 方著作权的侵犯。 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及在原告方取得权利之后的 2004 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并不影响此 侵权行为的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承担 6 万元经济赔偿。 问题: 1、法院在审理、判决中的依据是什么? 2、 原告是否可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可以, 其处理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一)在中国,有没有必要形成一个?g 商法?h 部门 主张形成?g 商法?h 部门的学者,在有关论著中提出的论据主要有三个 。 作者观点: 第一,在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 。 第二,制定《商法典》不等于形成?g 商法?h 部门。 第三,完善商事法律也不等于形成?g 商法?h 部门。第四,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形成?g 商法?h 部门。 第五,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不需要形成?g 商法?h 部门。 (二)经济法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g 商法?h 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 2.在渊源方面 3.在独立地位方面 4.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某市合成化工厂,因生产化学工业制品,每天须排放大量含硫酸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废 水。由于排放管道年久失修,大量废水外溢,污染了邻近村庄的灌渠,致使该村大面积水稻烂 根枯死,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该化工厂所在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g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39 条规定:?g 违反本当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单 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h,认为该合 成化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年久失修的排放管道,使有害工业废水大量外溢,给他人造成 重大损失,违反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给予化工厂重新埋设排 废管道及罚款 28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受损邻村经济损 30000 元。 该化工厂认为 1)罚款过高, 2)环境保护局无权责令给予村民赔偿。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该案例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属于行政法还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为什 么? 2、依照现行法律,村民们要获得赔偿须经过什么途径?环境保护局责令给予村民赔偿是否违反 现行法律? 3、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在本案中,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 2.在渊源方面 3.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4.在独立地位方面 5.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渊源不同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4.创制主体不同 5.作用不同 一、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体系崩溃的产物。 二、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主要包括公的关系,亦包括一定私的关系。 三、从调整手段层面来看,我认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 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不完全同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力关系。故不为公法; 同样,由于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较为明显的命令服从表征,故亦与私 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的民法有本质差别。 把经济法定位于第三法域的意义 第一方面,经济法定位第三法域,与现代化经济法确立的适度干预,由于经济法介乎公法和私 法之间。 第二,经济法定位于第三法域涵化了经济民主精神。 “国十五条”的性质 为稳定房地产价格,实现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2006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 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 号)文件。该文件共 15 条,所以 被业界称为房地产宏观调控?g 国十五条?h。其中有以下关键性内容: 第一,自 6 月 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 ,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第二,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 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 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 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三,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 35%等 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 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 3 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个 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 且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 20%的规定。 第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 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 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 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 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 工、竣工;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 开发建设面积不足 1/3 或已投资额不足 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按闲置土 地处置。 第七,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 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 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 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 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2005 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 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第八,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 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 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 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问题: 1、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是否就是行政法?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是怎样的? 2、?g 国十五条?h 是经济法吗?如果是,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什么特征? 习题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 A 调整对象方面 B 渊源方面 C 独立地位 D 主体方面 2、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 )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A 权力 B 平等 C 公平 D 服从 3、经济法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原因是( ) A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单一 B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 C 经济法的主体特殊 D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特殊 4、经济法的协调主体包括( ) A 行政机关 B 行政相对人 C 国家权力机关 D 国家授权的组织 课后思考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年考研真题) 2、论述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 2004 年考研真题) 3、论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 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是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的基本观点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 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 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 内容: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 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 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具体内容: 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法理念的意义: 第一,加深理解和实施经济法 第二,健全经济法制,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四、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 (一)科学发展观的概念 第一,科学发展以发展为第一要义 第二,科学发展观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 第三,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 第四,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 第五,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六,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发展为第一要义,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 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 求的发展理念。 (二)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1、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1、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2、坚持统筹兼顾,必须对我国经济运行依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进行国家协调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存在的缺陷 (1)未能对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取得共识 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必须具有基本性;必须具有实用性;必须遵循价值性标准。 (2)将法律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混淆 宪法民法行政法 (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将国家的经济政策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含义与特征 含义 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特征 1、应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2、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对经济立法者;对经济执法者;对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守法者) 3、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原则的重要意义 (1)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 (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 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具体的说 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长治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 第一,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第二,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第三,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方法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1)适度协调原则。适度协调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 种介入状态。 ①适度协调必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协调。 ②适度协调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协调,即无论如何,协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 而且是促进公平的竞争。 ③适度协调的手段应当逐步走向法治化。 ④适度协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⑤适度协调要求协调的范围必须法定。 问题 如何衡量协调是否适度?是否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2)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的价值 经济民主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 有利于发挥国家和市场各自的优势 体现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核心问题 ①深入改革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②正确处理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问题。 ③要注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保障劳动者有充分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 ④要形成国家机构与企业组织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结合的机制。 ⑤要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 人民。 (3)社会本位原则 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本位思想 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 广泛性 发展性 模糊性 复杂性 一方面,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 投资、货币发行、价格调整、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 进行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 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4)经济公平原则 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 质公平。 经济公平意味着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 ①竞争公平;②分配公平;③正当的差别待遇。 (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 资源配置方式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 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 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经济 法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适用于要素资源及生产关系资源的配置。 (6)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经济效益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 条件: ①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协调权与 市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 ②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其核心是既赋予它们广泛的法律 权利,同时又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 ③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 (7)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文明加速进化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富裕与贫穷的差距不断拉大 这两大失衡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 内涵有: ①人类生命的连续支撑; ②生物资源存量和农业系统生产力的长期维持; ③控制人口增长; ④有限增长的经济; ⑤强调小规模; ⑥保护环境和系统的质量。 WHY 我国已经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到议事日程;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不利于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有目的、有步骤的规范; 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讲,把问题的不同方面综合或者集合起来考虑,有利于对问题做全局性把握。 经济法原则间的关系 1、 国家协调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 在法治社会这一语境里, 国家协调也是实现经济民主的要求; 2、国家协调不是任意的协调,一方面,在协调的的范围上,它必须以社会为本位,同时,在利 益取向上又必须以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国家协调必须有利于资源的优 化配置,不能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去; 3、经济民主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 面也有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 4、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说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 国的实施。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 例 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 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 并对微软处以高达 4.97 亿欧元的 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 年,在微软 VISTA 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 IBM、诺基亚、SUN 和甲骨文等 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 ECIS 的联盟指责说,VISTA 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 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 HTML 作为互联网 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 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 OFFICE 平台上无缝运 行。 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 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 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 1914 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例 2:消费者运动 19 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 运动:1881 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 ;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 。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 例 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 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 2003 年的价格听证 例 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 30 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 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例如: 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 控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 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 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 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 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 由政府提供廉租 屋或公屋, 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 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 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 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 房保障体系。 思考题 1.下列哪项属于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A 国家本位 B 社会本位 C 个体本位 D 效益本位 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 B 经济法是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对民法的补充 C 民法与经济法在主体构成、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作用以及制裁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 D 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由民法来调整就足够了。 3、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是 A 宏观调节 B 微观调节 C 法律手段 D 行政手段 4、研究经济法理念的意义有( ) A 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明确经济法的目标 B 指导人们通过正确的方法实施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实施不会走偏方向 C 提出改进措施,健全经济法制 D 使经济法的理念符合新的世纪,指导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课后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07、08 年考研,中国政法大学) 2、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人大,08) 3、简述经济公平原则(西南政法,07) 4、论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理念。 第五章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1、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几个关键词: 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规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教材体系。 经济法体系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由调整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区别 一是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是经济法律、 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组成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 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联系 一是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 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少数是通过其 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二是在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建立和完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没有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就不会有经济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经济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 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 括由调整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区别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法学体系的是经济法的分支学科。 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就有法律约束力;而经济法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 不是国家创制,没有法律约束力。 联系 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着这个国家经济 法学体系的形成。 一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 国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经济法立法体系与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立法体系的概念: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区别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 不一定是经济法规范。 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 制定或修改的。 经济法教材体系与经济法体系 一方面不能要求把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一一列为 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有些虽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一方面不能要求把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一一列为 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有些虽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2、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指导思想不正确 按照“身份”立法 缺乏科学的标准 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3、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 (3)国家经济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4、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1、定义: 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分类: 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观点 神的意志; 全民的公意; 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观点 效力渊源; 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 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总结 实质渊源就是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 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 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 ―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在当代,制定法是许多国家法的 主要渊源,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当代中国,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 是经济法的最主要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它是 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 其数量远比法律要多,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 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4)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 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的 决议、决定,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也属于经济法的渊 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他们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 。 《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 法》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9)法定解释 狭义:法定解释,正式解释。 广义:除了狭义的,还有非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说明。 行政解释: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说明。 司法解释: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 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 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习惯法是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 国,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习惯不同于习惯法。 习惯虽然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但是把习惯视为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不妥。 判例法 是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 约束力的判例。 判例不同于判例法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单选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 ) A 经济法律关系 B 经济法概论体系 C 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概论体系的总和 D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 A 经济法规 B 经济法部门 C 经济法律 D 经济法规范 多选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 ) A 企业组织管理法 B 市场管理法 C 宏观调控法 D 社会保障法 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 A 宪法 B 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C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D 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定义: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下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制定:包括制定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和修改或废止原有的经济法律规范。 国家机关:广义和狭义。狭义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广义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及其常设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经济法制定新的解说 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广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 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书是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概念辨析 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 经济立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经济法制定的现状 成绩:教材 33 页 不足?: 1、有不少急需的经济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 2、有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或者对有关问题规定不一,相互抵 触,使人无所是从;或者片面突出部门、地区利益,体现整体利益不够;或者对于行为的法律 后果、执法机关及其职责、执法机关不知法的后果未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3、有些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时候是好的,但是,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部分地 不适应实际需要了。 (一)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它是从中央到地方各项立法工作的基本依据,任何违反宪法的精神和内容的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定都是无效的。我国经济法的制定也必须以宪法以依据。 党的基本路线 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经济法以人为本,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广大人民群中的根本利益,推动民主立法 坚持群众路线的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越权立法和无序立法;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长远和当前等利益关系,防止通过立法不适当地保护或扩 大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倾向. 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 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经济法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个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扩大公民对立 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使我们制定的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体现他们的根本利益。 (三)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对立的统一。制定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能片面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反之,也不能片面 强调质量而忽视数量。但是,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下,在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上可以有所 不同。 邓小平同志在 1978 年 12 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 “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 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 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加快经济立法,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有与无的关系。 二是多与少的关系。 三是粗与细的关系。 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1、明确经济法制定的质量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定的科学性问题,其根本标准时要符合客 观规律,符合世家情况。 2、要编制好年度立法计划和中期甚至立法规划,将经济法的立法作为其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 3、优化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起草班子的结构,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质量 4、组织好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四)正确处理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 一方面,面对现行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其 权威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 对于过去制定的, 已在不同程度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 应该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解决“有法难依”的问题。 (五)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立足现实 进行经济立法,要立足现实,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深入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制建设 的实际,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根据实际具备的条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 题。制定、修改、废止什么经济法律、法规,涉及哪些内容,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以是否具 备条件为转移,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 面向未来 进行经济立法,要面向未来,而不能囿于现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在经济法律、法规中 提出奋斗的目标,指明前进的道路,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规范化、法律化,引导和推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立法方式 同步立法虽然是基本的、主要的; 但超前立法也是需要的。 所谓超前立法,是指对将要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预先作出调整规定的立法方式。 立法者离开了任何经验谈超前进行经济立法是不科学的; 立法者以实际出发, 借鉴他人经验 (如 果是属于可靠知识的话)超前进行经济立法是科学的。 (六)认真总结我国的经验,借鉴外国的经验 如何借鉴 凡是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意 与其必要的衔接。 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同时也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应 该大胆学习;对于该国是比较好的但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和需要,就不能学习。 如何借鉴 凡是外国市场经济立法走过的弯路,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 总之, 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 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经济守法,是国家协调受体准手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执法,国家协调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 上述经济执法的定义是从狭义上讲的;从广义上讲的经济执法,还包括经济司法在内。 二、经济法实施的现状 成绩 一是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对于使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善 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健全市场管理方面,对于打破市场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发 重要作用; 三是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对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 用。总的来说,经济法实施的成绩是主要的,是主流,必须肯定。 问题 不少法律、法规包括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 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违法办案等恶劣行 为也屡有发生。这种状况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败坏了国家的声誉,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强化经济法实施的对策 (一)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经济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经济法制观念 对各级领导、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 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普法 (二)加强经济执法、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为了从干部队伍建设上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 、 件、任免、培训、权利和义务、考核、奖惩等有关规定,选择合格的人员担任经济执法、司法 干部,加强对他们政治与业务的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经济执法、司法干部队伍。 (三)健全经济执法、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经济执法、司法制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想协调的要求,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 分工,严格控制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结论 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在建立少数新的经济执法、司法机构的同时,着重健全已有的经济执法、 司法机构,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要不要经济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0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 2009 年 7 月 10 日多名法学家称撤销经济审判庭是以改革名义违法。 (五)建立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 经济责任一般.ppt (六)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 监督的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 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党团组织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 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 ,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 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要点: 1、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特征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受制于经济体制 ,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 主体之间的组合 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两种基本框架 (一)“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结合。 政府和市场 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 ;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市场监管 主体与宏观调控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等多种分类; 市场: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和个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国有和非国 有;内资与外资;法人与非法人;公益与营利;垄断与竞争等多种分类。 (二)“政府―市场中间层―市场”框架 产生条件:是在政府和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 的。 “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 (证券监管体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产品 质量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问题:哪些是中间层? 三层框架中中间层的种类 社会团体类主体 中介交易类主体 社会评价类主体 经济调节类主体 “ 两层框架” 和“ 三层框架 ” 现状:二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 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问题:“三层框架”有理想模式与现实情况之分。 对策:在“两层框架”尚未定型、“三层框架”尚未成熟的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在探索如何 完善“两层框架”的同时,在许多领域探索“两层框架”和不成熟的“三层框架”如何向成熟的“三 层框架”过渡。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定义: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内容:条件;权利(权力)义务 与民事主体资格和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关系 区别 是否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 设定主体资格的维度 设定的条件是普通还是特殊 是否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职能 联系 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一般也应具备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但是,具 备民法、行政法法律人格不一定就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确认国家机关的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法律依据) ; 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基本依据; 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定义: 经济法主体体系中“ 三层框架” 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 特征:1 、经济型与管理性相结合; 2 、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一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包括经济职能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设置,首先是由行政组织法所 规定的。经济法对经济管理主体设置的规定,只起补充作用。 二是经济职权。法律对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规范有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两种方式。行政法以第 一种方式为主,经济法则以第二种方式为主。 三是设立、变更、撤销程序。经济管理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一般由行政组织法规定, 但有的经济管理主体,还需要经济法作出特别规定。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一是职权授予法定,即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并通过这一主体资格所获 得的经济职权,都必须按照法定形式予以授权;都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授权资格的国家 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授权。 二是职权内容法定。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的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三是职权行使法定。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不仅应获得法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实施法律行为,而且其行为方式和程序也应符合法定要求。 原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 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 权力与权利” 关系中的边界。 效果: 对市场主体而言,“ 法不禁止即为自由” ;对经济管理主体而言,“ 法不授权不为自 由” 。 目标:“ 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 “ 权力优化配置” “ 小政府大社会” 一是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 二是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何谓双重身份?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 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公 共管理者作为政权 主体,对所辖区域的公共事务行使管理 权;而所有者作为所有权 主体, 对国有资产和国资受资企业行使所有权 。 关系 区别 (1)管理领域不同。 (2)管理目标不同。(3)干预方式不同。 联系 尽管如此,二者还有许多共性,如都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应当追求社会公 益目标。 存在的模式 (1)“ 主从---- 分开” 模式。 (2)“ 并重---- 合一” 模式。 (3)“ 并重---- 分开” 模式。 (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各市场经济国家都将公共管理者和所有者两种身份相对分开,即设置专门机构行使所有者职 能,并为国有资产的运行制定特别规则。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 分开有机关分开 和规则分开 两种思路。 机关分开 定义: 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 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 难题 : (1)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地位及其巨大数额,决定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关来执掌所有者职 能。 (2)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呈现职能细化与融合并存,且新职能不断增多的趋势。 规则分开 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 和所有者职能 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 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 优势 :有利于融合和精简 劣势 :取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容易出现不同职能运行的目标和规则错位。 结论 我国应结合机关分开与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应当遵循规则分开的思路。 就政府所属各部门而言,应当遵循机关分开为主、规则分开为辅的思路。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1) 利益关系 (2) 权力关系 (3) 权力义务关系 (4) 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 在我国,根据《 宪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的层级有三级 和四级. “省直管县”:由“省――市――县”三级管理转变为“省――市、省――县”二级管理,对县的管 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领导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直管县”。 指导文件 2005 年 6 月,温家宝 总理在全国 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 要改革县乡财政的 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 省管县? 的改革试点。” 所需条件 一、是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是县级经济的自身发展能力。 三、是市级财政实力。 四、是市和所管理的县是两个独立平行发展的经济实体,彼此除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外,经济等 其它方面的关系不大。 五、是有相应配套的行政区划改革。 六、是同一区域内的市和县、县和县之间能够建立相应的发展协调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执行性。 (2) 应付性。 (3) 自创性。 (4) 协商性。 (二)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1、计划经济体制下 : (1)地方政府无条件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主张; (2)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分支机构,所有财政预算、收入与支出均由中央控制; (3)地方除了满足中央的政策需求和政策偏好外,不能有自身利益的需求,为服从中央利益应无 条件牺牲地方利益; (4)中央不仅控制地方的经济资源,而且也控制地方的人事安排。 2 、1978 年以来 (1) 倾斜分权。 (2) 纵向分权。 (3) 经济分权。 (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 (2)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区划;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 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地方政府定位的实质 ,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 问题。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中,其内容主要有事权、财权 、责任 的划分 . (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1) 新的管理层次。 (2) 新的职能部门结构。 (3) 新的地方管理方式。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的措施 (1) 在行政区层面,应当实行倾斜 发展与公平 发展相结合、区域 政策与产业 政策相结合的 区域经济政策;构建开放式的区域市场体系; 合理划分中 央与地方的权限,并使财权与事权相适应; 引导和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 型向服务 型过渡。 (2) 在经济区层面,应当建立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协调与管理机构 ,允许其在各相关行政区共同 参与和协商下行使一定的决策权、调节权和争端处理权; 制定一套经济区内各相关行政区政府或其部门相互沟通、协作的制度 ,以实现经济区内各利 益主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规范化。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 主体为基本要素。 (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一般性和普遍性) 民法的市场主体制度(最大范围内平等 ) 经济法(特殊性和有限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差别待遇) (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 (1) 地域限制。 (2) 经济领域限制。 (3) 主体职能限制。 (4) 所有制性质限制。 (5) 资本来源国限制。 (6) 法律制裁限制。 主体资格的法律来源不同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经济法,民商法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民法 政府是否干预 市场主体是千差万别的,当此差别不足以引起政府的特别关注 时,法律便作一般性规范,而 不考虑其细微差别; ----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当此差别对于国家、社会有特殊意义时,国家便运用特殊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 竞争。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 安排。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 (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权利与义务 自主实施经济行为、参与监管与调控事务、监督监管与调控主体、享受公共产品与政策优惠待 遇、请求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依法从事经济活动、接受监管与调控、缴纳税收与规费、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义务。 注意以下四点 (1)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实行法定原则 。 (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 (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 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 利义务的配置也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4)市场主体的权利中,有单个市场主体的自益权,更多的是群体性的乃至所有市场主体的共益 权;市场主体的义务中,有的既是对市场相对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1)名称固定化 (2)内涵特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是国家干预市场主体设立的一种表现,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 (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1)以组织形式和担责方式为标准,划分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2)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3)以经营规模为标准,划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 (4)以所有制属性为标准,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5)以投资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内资市场主体、外资市场主体; (6)以产业为标准,划分为农业企业、工商企业、金融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7)以所处竞争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垄断企业、非垄断企业; (8)以社会责任大小为标准,划分为公益性企业(如劳动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公用企业)、 商业性企业等。 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的界定 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 投资(通常称为投入)。 投资者的定义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 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特征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 (2)它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或股权)而非债权。 (3)它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 问题:投资者与投机者? (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一般必备条件 : 对其作为资本投人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特殊条件 :(1) 投资方向或领域。(2) 投资数量或额度。 (3) 出资形式。(4) 投资方式。 (5) 其他方面。 ( 三) 投资者的类型 1.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2.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3.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五、经营者 定义: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 种类: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 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以经营货币为基本职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金融活动属于间接 投资,故纳入经营者范围。 资格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有关法律和政策所允许的行业界限; (2)经营范围必须与既定的经营者宗旨相符; (3)经营范围必须确定,即经营者应当将经营范围在其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载明于营业执照 中; (4)经营范围必须被依法确认; (5)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 经营范围控制的宽严度 (1)经营范围的事前控制。 (2)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 结论:刚性控制转为弹性控制;经营范围的控制应当宽严结合 。 3 .财产能力。 (1)企业必须拥有依法能够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 (2)企业必须拥有依法能够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 (3)企业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4 .技术能力 (1)企业的设立,须具备技术方面的条件。 (2)企业要取得从事特定的某种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须在技术方面具备与该种业务相适应的特 定条件。 (3)企业等级的确定,须以企业在技术方面所具备的条件为主要依据。 六、劳动者 (一)定义: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 (二)种类: 在我国经济法和劳动法等法律中,劳动者有农业 劳动者和非农业 劳动者、在 业 劳动者和失业 劳动者、一般 劳动者和特殊 劳动者( 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 劳动者等) 之分。 (三)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二是健康条件。 三是智力条件。义务教育,具有一定技术水平。 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律要求劳动者资格具有平等性 。 禁止就业歧视(性别;年龄;学历;相貌;地域;户口;履历;工作经验;健康;身份;身高; 血型;姓氏)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处分权 一是自主决定将劳动力交给谁使用的权利,通常称之为自由择业权; 二是自主支配劳动力的人身自由权。 三是劳动力投资权。 收益权 一是基本收益权,即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 二是利润分享权,即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 二是劳动者是弱者。 七、消费者 定义: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特征: 一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 二是个人(家庭)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 三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 弱者地位 一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二是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三是消费者的财产能力一般小于经营者。 四是在以定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时,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明显不及经 营者。 “ 消费者主权” 一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生产者应从消费者的需要出发,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要服从 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的变化,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是在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销售者的行为受消费者意愿的调节,销售服务应服从“消费 者是上帝”的规则; 三是在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的关系中,政府和计划者的行为应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计划、 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 消费者权利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的权利。 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权利。 三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对政府的权利。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 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主要特征 一是中介性。 (1)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 (2)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 二是公共性。 (1)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2)提供公共物品 (3)其行为具有公信力 三是民间性。 四是专业性。 职能 一是辅助职能。 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 三是协调职能。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 独立的表现 : 主体资格上为独立的法人; 经费上独立筹集和运用; 组织上自我建构; 内部人员上自主安排; 活动上自行组织。 保证独立性的要求 一方面,法律应赋予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独立法律资格,以避免社会中间层主体沦为政府的附属 物; 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赋予政府保障和促进社会中间层主体享有独立地位的义务。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1)优势互补原则; (2)承受力原则; (3)非均衡原则. 3 .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管。 其行为中蕴含有不正当竞争、垄断的因素。这就需要政府把握全局,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监 管。 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 对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辅助。 其辅助的主要方式有:建议政府对某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协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 法规和政策;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等。 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 制约的主要方式有: 对政府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异议; 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 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1)民事关系。 (2)市场化监管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社会团体与作为其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1)自律关系。 (2)保护关系。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各种社会中间层主体因其所处地位、所占资源、所辖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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