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津贴补贴规定关于油漆化工保健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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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FONT size=3&各位同行谁有《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的资料,请上传共享,我在这里先谢谢了。&/FONT&&/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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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急需这个~谁有吼一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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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ly7759你有点数可以在安全文化网上查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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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height=19&
&DIV align=center&&B&&FONT size=3&关于发放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的实施办法(企业)&BR&&BR&&/FONT&&/B&&/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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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bgColor=#000000 height=1&&/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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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height=2&&/TD&&/TR&&/TABLE&&/TD&&/TR&
&TR align=middle&
&TD bgColor=#ff9149&作者:飓风& &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网& & 点击数:729& & 更新时间:&/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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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BR&
&lt align=left&&B&内容预览:&/B&&BR&&BR&  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 &&&一……&/P&&BR&&/TD&&/TR&&/TABLE&&/TD&&/TR&&/TAB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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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查了~可是不能作为依据啊!贴出来先:&/P&
&lt 22pt&&为了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等作业岗位人员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员工,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人发[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劳薪字[号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公司内从事特殊岗位在职人员实施保健津贴,特制订本办法:&BR&& & 一、实施特殊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BR&& & 1、长期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员工为津贴的主要对象。&o:p&&/o:p&&/P&
&lt 22pt&&2、长期从事放射仪器操作、高温、噪音、粉尘、重体力劳动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o:p&&/o:p&&/P&
&lt 22pt&&二、保健津贴等级划分&o:p&&/o:p&&/P&
&lt 22pt&&(一)甲 等&BR&& &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o:p&&/o:p&&/P&
&lt 22pt&&2、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o:p&&/o:p&&/P&
&lt 22pt&&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强致癌物质人员。&o:p&&/o:p&&/P&
&lt 22pt&&(二) 乙 等&o:p&&/o:p&&/P&
&lt 22pt&&1、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BR&& & 2、长期从事放射性仪器操作岗位。&o:p&&/o:p&&/P&
&lt 22pt&&3、长期从事岗位噪音在100分贝以上。&BR&& &(三)丙 等&BR&& & 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岗位。 &BR& &&2、长期从事高温作业操作岗位,作业环境达四级以上,温度高于38℃。 &o:p&&/o:p&&/P&
&P 22pt&& &&3、长期接触电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岗位。 &o:p&&/o:p&&/P&
&P 22pt&&4、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环境中的岗位,粉尘作业达四级以上。& && && && && && &&o:p&&/o:p&&/P&
&P 22pt&&(四)丁 等&o:p&&/o:p&&/P&
&P 22pt&&1、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o:p&&/o:p&&/P&
&P 22pt&&2、长期从事化验、配药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 & &o:p&&/o:p&&/P&
&P 22pt&&3、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达四级,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平均消耗值为2700千卡/人。&o:p&&/o:p&&/P&
&P 22pt&&三、保健津贴补贴标准&BR& 甲等 每人每日3元。&o:p&&/o:p&&/P&
&P 22pt&&乙等 每人每日2.5元。&o:p&&/o:p&&/P&
&P 22pt&&& && && &丙等 每人每日2元。&o:p&&/o:p&&/P&
&P 22pt&&丁等&&每人每日1.5元。&o:p&&/o:p&&/P&
&P 22pt&&四、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o:p&&/o:p&&/P&
&P 22pt&&特殊岗位保健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员工的一种工资性补贴,津贴在工资基金里开支,列入生产成本。&o:p&&/o:p&&/P&
&P 22pt&&五、保健津贴的发放&o:p&&/o:p&&/P&
&P 22pt&&1、有毒有害作业保健津贴以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BR&& & 2、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员工,只享受一种津贴。&BR&& &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工伤或病假期间不享受保健津贴。&o:p&&/o:p&&/P&
&P 22pt&&4、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保健津贴。&o:p&&/o:p&&/P&
&P 22pt&&5、享受保健津贴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即取消保健津贴。&o:p&&/o:p&&/P&
&P 22pt&&6、保健津贴每月发放一次,每月由各生产单位按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填报特殊岗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经各生产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财务部发放。 &BR&& & 7、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BR&& & 8、各生产单位依据保健津贴等级划分,根据特殊岗位情况,定岗定员,编制特殊岗位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o:p&&/o:p&&/P&
&P 0cm 0cm 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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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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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
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特殊营养保健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在职工作人员执行保健津贴,并相应提高保健津贴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的范围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规定如下:
(一)经常接触放射线类的工作;
(二)经常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癌因素类的工作;
(三)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确实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危害的工作。
符合享受营养保健待遇的工种,根据接触有害及有损健康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强度各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4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分别给予营养保健津贴。
二、享受保健津贴的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普遍享受的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或虚报冒领。
(一)从事放射线类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接触放射线类物质在8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保健津贴;80小时以下者,按接触天数(每天4小时)享受保健津贴。短期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每4小时按一天计算。营养保健津贴可以按月计发,也可以按实际接触天数核发。
(三)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凭接受单位证明审核发放。
(四)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考虑到本科生连续接触时间和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予享受。
(五)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等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期,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津贴。
(六)同时从事两种及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工作时,按较高标准享受保健津贴。
(七)连续从事及丙级以上放射线类工作一年以上,调换工作岗位从事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津贴。
  (八)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结果酌情处理。
(九)营养保健津贴具体标准:(单位:元)
&全年按10个月计算,全月按22天计算。
三、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1、从事教学、实验工作的人员保健津贴从学校福利费中开支;
2、科研人员的保健津贴由各科研课题经费支付;
3、研究生保健津贴由学院研究生经费或导师科研课题经费支付。
四、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年3月和9月,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分别填报上一学期的《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报发放表》(见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人事处审核后,由计财处发放。
五、保健津贴新标准自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附件2: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报发放表
&&&&&&&&&&&&&&&&& &&&&西南科技大学人事处
&&&&&&&&&&&&&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一、放射性类
(一)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3.7&206 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二)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三)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四)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它人员。
二、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一)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作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二)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工作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硒、锰、铍、铬、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三)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4.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者,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有害物质者。
5.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6.恶性肿瘤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1日8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1天辐射8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1.经常在38℃以上且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工及锻工、铸工等。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四)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专职打字员、油印工视实际情况定)。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一)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芴、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萘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丙内脂、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二)剧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三)高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四)中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
(五)低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己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对硝基氯苯、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
(六)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第10&2条的规定各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等于其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最大日操作量,分别乘以该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除以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然后求和。
1.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2.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
极毒组&&& 10
高毒组&&& 1
中毒组&&& 0.1
低毒组&&&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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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人事处
绵阳市涪城区西南科技大学新区东5(行政楼)8楼人事处
电话:传真: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日期:日
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按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4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2284元、二级2167元、三级2051元、四级1935元、五级1818元、六级166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951元,其他亲属758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24.5元的50%、40%、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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