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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id="test" class="schedule-movie-item schedule-movie-item-ndb hide">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大商集团阜新千盛百货有限公司,闫瑞玲,贾玉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岳天达,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超奇,系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瑞玲。委托代理人:王洪生,系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红。委托代理人:王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闫瑞玲、贾玉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奇,被上诉人闫瑞玲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被上诉人贾玉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玉红系被告(以下简称千盛百货)店铺承租商,与其签订了承租合同(每年续签),主要内容为:贾玉红租用阜新千盛店三层1号场地,用于开设周织店铺;贾玉红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办理派驻人员的招聘、薪资、福利及合理安排其工作时间;贾玉红工作人员在营业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在千盛百货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贾玉红承担全部责任。2006年10月闫瑞玲到贾玉红店铺从事服装销售工作。日,闫瑞玲在给模特穿衣服时,因脚踩在店铺与通道之间的斜坡上不慎滑倒受伤。闫瑞玲到总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18524.33元(含贾玉红已支付的15000元),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2015年2月,闫瑞玲向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确认闫瑞玲与千盛百货的劳动关系,同时追索工伤待遇。日,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了阜劳人裁字(2015)第62号仲裁裁决书,对闫瑞玲要求确认其与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闫瑞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997.50元。另查,闫瑞玲每月工资24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租赁合同、诊断书、病历、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闫瑞玲与贾玉红系雇佣关系。贾玉红明知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却继续承租并雇用闫瑞玲销售服装由此而给闫瑞玲造成的伤害负有过错责任,闫瑞玲专心工作不慎摔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贾玉红系承揽关系,其提供的商铺周围存在安全隐患,由此而给贾玉红的员工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闫瑞玲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二被告贾玉红、各承担50%的责任。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8349.33元(含贾玉红已支付的15000元),误工费24800元(2400元/30天x310天),护理费2887.20元[35128元/365天x(20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x20天),交通费300元[10元x(20天+10天)],伤残补助金58164元,鉴定费997.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109498元,被告贾玉红应赔偿54749元(已支付15000元),被告赔偿54749元。原告请求去医院检查五次交通费13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贾玉红赔偿原告闫瑞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749元(已支付15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闫瑞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749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支付500元),二被告各负担500元。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一、闫瑞玲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上诉人与贾玉红之间是承揽关系,作为定做人,对于闫瑞玲的损害后果,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贾玉红与闫瑞玲是劳务关系,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二、上诉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斜坡并非是隐蔽性的,并且上诉人做到了告知、警示的行为,在该处缓坡放上黑色瓷砖,且写明“注意安全”字样,闫瑞玲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闫瑞玲辩称:上诉人与贾玉红存在共同利益,大商集团与贾玉红属于共同雇佣闫瑞玲,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贾玉红辩称:贾玉红与上诉人是合作关系,交纳销售提成,上诉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被上诉人闫瑞玲入店时上诉人向其收取了500元的保证金。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闫瑞玲在正常工作期间,由于商场地面上的设计问题导致摔倒受伤,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闫瑞玲与贾玉红系雇佣关系,贾玉红作为雇主,没能为闫瑞玲提供一个安全工作的环境,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闫瑞玲是以上诉人员工的名义被招录和从事工作的,统一着装,由集团统一培训,且其入店时上诉人收取了其500元保证金,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与闫瑞玲之间亦存在着一定的管理关系。上诉人作为经营百货零售的商场,应当以人为本,加强管理,消除店铺内的建筑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内部安全培训,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然其未能如此,对于闫瑞玲的损伤后果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确定二原审被告按其过错程度各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晓滨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兴国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大商新业态根植中原首家千盛店落子漯河
  千盛漯河店开业盛况
  商报记者 丁洁/摄  “旺季销售,淡季调整”,已经成为百货行业的规律,但是在这个最旺的季节里,大商集团大动作连连。除了1月29日漯河千盛百货开业外,日前,又传出了郑州国贸店即将开业的消息。  千盛百货漯河店开业  1月29日,大商集团漯河千盛百货购物广场正式开业,这是大商在河南的首家千盛百货店。新玛特购物广场金博大店董事长兼总经理皇甫立志同时还兼任漯河千盛董事长。  1月29日上午,当开幕式主持人宣布千盛百货正式开业后,早就在门口等急了的漯河消费者很快蜂拥进入商场,一位媒体记者因为挤不进商场而忍不住发牢骚:“这漯河人是不是没见过这样的百货商场啊,都挤疯了。”  据介绍,千盛百货是大商集团近年来在百货行业发展起来的新商号,是定位中高档的时尚流行百货店。漯河千盛百货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地处漯河消费最集中、消费能力最强的核心商业区。&&  据了解,漯河千盛百货内设现代流行百货、大型综合超市、品牌专卖店,以满足不同顾客“一站式”购物需求。  另据悉,日前郑州大商新玛特所有会员及一些高档手机号段用户均接到这样一条短信:“花园路与农业路交会处7万平方米一站式休闲购物场所4月18日靓丽开幕。”据大商有关负责人证实,大商国贸店的开业时间确实已经确定,很快可以和郑州的消费者见面。    雷达表首家旗舰店安家金博大  1月26日,国际知名手表品牌瑞士雷达表全国首家旗舰店正式落户郑州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金博大店。  据新玛特购物广场金博大店精品百货商场总经理宋玲玲介绍,近日,欧米茄会员店也将与雷达表店比邻而开,这两家店都开在麦当劳的原址上。今后,消费者会看到,麦当劳原址将全部换成国际一流品牌专柜。而且,这种品牌调整会成为2008年大商金博大店的主旋律,到2008年下半年,一楼将全部调整为一流品牌。&&&&&&&&&&&&&(商报记者&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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