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业修理费管理办法多少万元以上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

2015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_凤凰财经
2015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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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按照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客户数量和客户总市值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8分别为62%、69%、63%和69%,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按照客户资产总额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8为94%,接近于国际水平,其中前四名均被国际四大中国内地成员所(以下简称四大所)占据。四大所的客户数量虽然只占总体的6%,却因占据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按照客户资产总额计算的市场集中度高达85%,而按照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和客户总市值计算的占有率也分别达到33%、43%和34%。
□中国证监会 会计部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底,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40家,共有合伙人3,085人,注册会计师26,043人,分所600家。全国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布在11个省、直辖市,主要分布在北京(22家)、上海(5家)、江苏(3家)、天津(2家)和浙江(2家),福建、广东、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等各1家。2015年度,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为387亿元,平均每家9.6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47亿元,占收入总额的90%,平均每家8.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3亿元,占收入总额的24%,平均每家2.31亿元。与2014年度比较,收入总额、审计业务收入和证券业务收入分别增长了18.71%、19.66%和40.91%。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共3,085人,平均每家为77人,较2014年末增长10.69%;合伙人人均业务收入为1,256万元,较2014年度增加7.26%。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共26,043人,平均每家为651人,较2014年末增长8.88%;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为149万元,较2014年度增加9.56%。2015年度共有3,165名注册会计师签署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平均每名注册会计师签署1.8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签署10份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共有八位,较2014年度增加一位。 二、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市场竞争状况截至2015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2,827家,其中主板1,559家(包括B股19家)、中小企业板776家、创业板492家。(一)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指中规模较大的前几位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数值占整个行业的份额,集中度主要从在行业中占重要地位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反映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审计市场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其中,N为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数,n为排名前n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数。在计算审计市场集中度时,一般用排名前四位(CR4)或前八位(CR8)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数据来统计。本文分别从业务收入、客户数量、客户总市值和客户资产总额四方面分别分析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2015年,按照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客户数量和客户总市值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8分别为62%、69%、63%和69%,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按照客户资产总额计算的市场集中度CR8为94%,接近于国际水平,其中前四名均被国际四大中国内地成员所(以下简称四大所)占据。四大所的客户数量虽然只占总体的6%,却因占据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按照客户资产总额计算的市场集中度高达85%,而按照收入总额、证券业务收入和客户总市值计算的占有率也分别达到33%、43%和34%。(二)审计收费1、审计收费基本概况2,827家上市公司的2015年度年报审计收费共计420,652万元,平均每家审计收费为149万元,平均收费与2014年度相比增长3%。上市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收费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合计为33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79%;其中四大所的审计收费总额合计为17.53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42%。四大所的审计收费优势虽然仍较为明显,但与2014年度45%的市场份额相比有所下降,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审计收费区间分析审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年报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但在不同的细分市场可能有所区别。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区间分布情况,也可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同细分市场的竞争状况。我们对不同审计收费区间段的公司数量、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如表1和图1所示。表1 上市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收费的区间分布从年报审计收费区间分析,审计收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共36家,四大所占比83%,在这一领域拥有绝对优势。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审计收费区间内,四大所占据68.75%的市场份额,与2014年度的75.76%相比略有下降。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审计收费区间内,四大所的市场份额为12.17%。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收费区间内,公司数量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7.95%,主要由国内其他所审计。在这一市场领域内竞争同质性很强,竞争很容易趋向低价劣质的模式,可能影响审计质量,并进一步影响资本市场整体信息披露的质量。图1 2015年度年报审计收费四大所和国内其他所的占比分布3、审计收费与资产比例分析各地政府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最低审计收费标准大多以公司资产规模为依据,一般为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四之间。因此本文以审计收费占公司资产比例为指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水平。按照审计收费占资产比例不同区间分析的公司数量分布如表2所示。表2 上市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收费与资产比例分析单位:万元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均值为149万元,资产均值为610亿元,审计收费与资产比例的均值为0.0324%。从表2可以看出,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增大,审计收费占公司资产的比例明显降低。万分之一以下区段的上市公司资产均值分别为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区段、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四区段和万分之四以上区段的31倍、85倍和201倍,而审计收费均值却仅分别为2.96倍、4.12倍和4.38倍。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类型(一)总体情况2015年度,共有2,7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03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6.4%和3.6%。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81份,占比2.9%;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16份,占比0.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为6份,占比0.2%。2015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总体情况详见下表:表3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类型(二)非标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内容2015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共出现了97项强调事项。其中,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涵盖的强调事项为88项,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涵盖的强调事项为8项,而其余1项强调事项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涵盖。强调事项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诉讼事项和立案稽查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大投资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在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要事项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厂房或公司搬迁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资产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以及特殊交易事项等方面。1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涉及20项导致保留意见的非标事项。导致保留意见的非标事项主要原因是:与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关于特定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相关,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以及与诉讼事项和立案稽查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事项主要原因是: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无法获取关于特定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诉讼事项和立案稽查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三)非标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内容从披露时间分布看,上市公司披露的2015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时间自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4月为集中披露的时间,披露包含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家数为80家,占非标准审计报告总数的78%。四、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有关问题分析(一)审计意见的发表1、关于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根据审计准则规定,当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只有财务报表已充分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管理层的应对计划等事项后,注册会计师才能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则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部分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并未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管理层的应对计划等,注册会计师仍然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此外,还有个别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表示,“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不存在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增加了强调事项段描述,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者存在明显矛盾。2、部分强调事项段披露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需要提高个别上市公司2015年年底存在多起未决诉讼,诉讼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仅就其中一项潜在赔偿金额较小的未决诉讼作为强调事项予以描述,且描述措辞为“诉讼尚在审理中,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等标准化语言,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该诉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也没有管理层关于诉讼结果的估计。此外,在财务报表相关披露近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被强调的诉讼与其他潜在赔偿金额较大、但未被强调的诉讼的区别所在,相关强调事项段披露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亟待提高。(二)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事项审计1、风险评估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相关风险评估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相关交易的实质。比如:在合伙企业投资审计方面,相关合伙协议安排既决定了上市公司对于该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权益还是负债,同时也是判断该合伙企业是否应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要依据,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只关注到投资的表现形式,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了解交易背后的实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查看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文件等资料,以判断实际的表决过程方式和上市公司对其的控制关系。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团队还应考虑与各合伙人进行访谈,会同律师直接向有关各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审计方面,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借鉴”海外上市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架构,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人为地操纵另一家盈利状况良好的实体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或者将一家亏损严重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审计师却未予识别有关风险。在审计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具体情况,关注上市公司上述安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其是因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非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应:1、充分了解通过协议控制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控制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对股权结构、控股方资格和性质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2、充分了解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惯例以及其竞争对手通常的做法;3、审计程序应扩展至通过协议控制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而非仅局限于当年,例如,如果在内外部环境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该被合并企业在盈利当年就通过协议控制合并进上市公司,则该安排存在重大粉饰财务报表的嫌疑。2、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以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审计为例,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设置或有对价安排,尤其是包含业绩补偿条款的情况日益普遍且多样化。如果该或有对价安排被认定为衍生工具,则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利用评估师的工作。审计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直接利用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而缺乏对该结果合理性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过程。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了解评估师的资质、背景和声誉,评价评估师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评价有关假设参数的合理性、重要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置出资产交易的审计中,部分审计师未识别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时间发生相近的相关股权转让交易统一考虑,并考虑通过第三方背景调查、全国工商征信系统确认等方式,详细了解其背后买方和卖方的背景信息,确认其是否应视为一揽子交易,而不应只依赖于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三)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审计一是未有效评估创新业务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以卖方提供信贷支持销售模式为例,部分上市公司为扩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作为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信用支持。例如:上市公司为买方购买其商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向上市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同时约定上市公司提供一定比例担保,在客户不能正常支付租赁款时,由上市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这种安排在年底前虚增销售收入,再通过期后销售退回或者回购的方式将相关经济利益退还给客户,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有效评估有关舞弊风险,同时除了正常的收入审计程序外,还应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事项,查看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期后销售退回或者回购。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考虑直接从外部第三方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比如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寄发询证函或者与其进行当面访谈,以确认合同中重要条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二是未合理利用专家团队工作。以网络游戏为例,由于此类业务模式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环境,这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带来了新的挑战。会计师事务所应着重了解收入流程、识别相关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引入相关的计算机专家团队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环境的有效性进行测试。由于此类收入的确认通常是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的,因此,审计团队还应会同计算机专家团队一起对其收入确认的相关程序的编写和运行结果进行测试,以确保上市公司系统中的收入核算数据是可以信赖的。三是未就有关重大事项取得第三方审计证据。以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审计为例,此类业务审计通常应执行以下程序:1、取得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间的开发协议,确认其中的条款;2、在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查看土地出让信息;3、直接向地块开发管理委员会函证,确认与会计处理密切相关的条款。(四)会计估计审计1、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未对异常会计估计结果做出任何解释性说明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意见。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分析,部分上市公司在当年度盈利无望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资产减值的计提比例,存在“洗大澡”的嫌疑。在审计资产减值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保持职业怀疑,识别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例如管理层是否主观地认为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相关的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针对基于重大假设作出的会计估计如涉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估计等,考虑管理层的预期、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综合评价这些重大假设的合理性;三是对于复杂的或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来实现审计目的。2、对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估计变更,部分上市公司只披露了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情况,未详细披露变更的实质性原因,而这些会计估计变更结果均导致了公司2015年净利润大幅增加,注册会计师对此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对于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其认定为重大风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评价其背后原因的合理性,同时应将会计估计变更原因披露视为重大披露加以应对。3、部分上市公司对一些需要依赖未来不确定事项才能确认的资产或者收益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注册会计师对此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都认为未来盈利前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个别上市公司确认大额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注册会计师对此仍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此外,部分上市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在金融工具、股份支付、政府补助、职工薪酬、所得税费用等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在今后审计中,针对上述领域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完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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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00:00
发文单位:电力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第四节 其他产品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审计
  第三章 经营支出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生产成本的审计
  第二节 财务费用的审计
  第三节 发电燃料成本及水费的审计
  第四节 售电成本的审计
  第五节 修造产品成本的审计
  第四章 经营成果的审计
  第一节 产品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二节 其他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三节 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
  第四节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核算与结转的审计
  第五章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的审计监督,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所有经营性收入,以产品生产、加工制造和营销业务为主的各项经营性支出,核算财务成果的全部经营业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审计责任制,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基层生产企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对指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的财政;电力行业的规和财会制度;企业适用的省级政府和实行计划单列的电力集团制定的有关财税物价政策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应遵循的执法原则是:
  (一)政策性原则。以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电力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为审计依据,按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客观性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三)建设性原则。通过审计监督,督促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既纠正问题,又促进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办法应遵循的审计操作规则是:
  (一)按审计程序办事。
  1、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做好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核算统计材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根据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认为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记录。
  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问题的定性要通过审计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企业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纠正处理,或视情节需给予收缴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3)审查会计凭证的编制,重点是电力销售收入的应收、实收电费的帐务处理。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热力销售实现的准确、真实;
  (二)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销售热量的计算与热费发售;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执行;
  (五)热费收入的计缴与结转。
  第十二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用户申请供热和批准文件,重点是用热范围、热力参数、供用热结算方式。
  2、审查供用热合同,重点是热量、热价的确定。
  3、审查抄见热量、少回水量的记录,以及热费发售票据。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热力的销售的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合规进行审计。
  2、审查热力销售原始凭证,重点是核算热力销售的各种热量、回水损失的准确真实。
  3、审查热费收入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计算热费所执行的价格标准。
  4、审查银行存款帐及有关帐户,重点是热费收入及时准确列帐或正确反映欠收热费的真实。
  5、对超计划用热、供热补给水率超标的计算执行标准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和实现进行审计;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产品销售品种、数量的准确、真实;
  (四)产品销售价格执行标准;
  (五)产品销售收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产品库存台帐和出库单,重点是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
  2、审查销售部门填发的销售发票,重点是票据的合法性,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的准确、真实。
  3、审查产品包装、运输、托收的办理票据,重点是发出商品各项费用的计算内容。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修造产品销售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的运用进行审计。
  2、对不同结算方式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后即列作销售收入并正确编制记帐凭证;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的产品销售,按合同发出商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3)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4)采用分期收款结算,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下核算的按合同每期销售实现所进行的帐务处理。
  3、审查银行存款帐,重点是序时登记入帐的已收销货款的真实,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4、审查销售收入明细帐、总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第四节 其他产品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国家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合法性、正确性。
  1、其他产品售价、提供劳务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对外其他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工艺技术,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先签定合同并认真履行。
  (二)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正确、合规。
  1、会计核算的帐簿和会计科目设置的完整、正确;
  2、销售数量、提供劳务的计量的准确、真实;
  3、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真实性,重点是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其他产品销售的审计。
  1、审查产品出库单、提供劳务的计量记录,重点是销售数量。
  2、审查销货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重点是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3、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帐户,重点是企业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使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视同对外销售进行的核算。
  4、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计。
  1、审查“材料销售发票”及库存材料台帐,重点是提货出库材料的数量和售价。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重点是材料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和正确列帐。
  3、审查固定资产及包装物出租的核算,重点是租期、租金及收入的正确、真实。
  4、审查出售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重点是计价、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入的真实。
  第三章 经营支出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生产成本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不应由成本费用列支的有无乱挤乱列,造成成本不实的问题。
  1、成本开支范围的正确、合规;
  2、各成本项目列支标准的准确、合规。
  (二)审查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的规则进行核算的准确、真实。
  1、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制造费用),与不计入成本的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
  2、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核算;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划分各个月份、年度的成本和费用界限;
  4、实行一厂两制、多种经营,在成本核算上划分所有制界限。
  (三)审查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与帐务处理;
  2、“生产费用”明细帐是否分别按产品和成本项目完整、正确设置,与总帐核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材料费列支与分配的审计。
  1、查阅经过稽核签收的“材料领料单”和生产车间(分场、工区、供电局)编制的“材料耗用分配表”,重点审查:
  (1)有无违反规定将技改、业扩、小型基建等工程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2)有无将生活福利设施的维护用料计入生产费用;
  (3)有无将零星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品作为直耗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4)耗用材料的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
  2、查阅材料帐及各月有关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材料成本的计价采用计划价格的,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差异额计算的正确性;
  (2)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退料或假退的帐务处理。
  (二)职工工资核算的审计。
  1、查阅“应付工资”明细帐和工资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
  (1)按部门进行分配的工资计入有关科目,有无违反规定挤列生产费用;
  (2)按车间工时记录计算分配的技改工程、贴费工程等用工的工资分配列入“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
  (3)按产权所有计算分配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确定的合理比例在网内机组、合资机组、华能公司机组,以及联营企业间的分配核算;
  (4)按产品分配的工资核算。
  2、审查工资核算的帐务处理,借贷方核算内容、金额的正确、真实。
  (三)折旧核算的审计。
  1、查阅“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及固定资产帐簿,重点审查: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计提折旧的依据;
  (3)计提折旧的计算。
  2、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费核算的帐务处理。
  (四)修理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修理费”明细帐及材料分配、工资分配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一般性修理发生的费用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核算。
  2、查阅“在建工程——修理工程”明细帐,并与“预提费用”、“生产费用”明细帐核对,重点审查:
  (1)预提数额;
  (2)在建工程支出;
  (3)完工结转。
  (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核算的审计。
  1、查阅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审查:
  (1)费用项目列支的范围;
  (2)费用开支的执行标准;
  (3)计缴的税金种类、适用税率及应交税金的计算。
  2、审查有关应冲减生产费用的收入按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
  (六)固定费用分摊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生产电、热两种产品或多种修造产品应按产品分摊固定费用的项目,有无违规不摊或少摊的问题。
  2、通过分配凭证的审查,重点审查固定费用分摊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根据,有无错算错摊造成产品成本不实的问题。
  3、固定费用分摊的帐务处理、核算内容的正确、真实。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支出的审计:
  查阅“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和会计凭证,重点审查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以及运输等非工业性作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工资、修理费、费用,通过分摊计入各该项目的测算比例和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节 财务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费用核算的正确、完整,列支内容的真实;
  (二)财务费用开支范围与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的界限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明细帐,审查各项财务费用发生的数额以及核算的内容。
  (二)查阅“短期、长期借款”明细帐,审查借款用途和利息支出。
  (三)查阅调剂外汇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支出的合规性。
  (四)查阅“外币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外币汇兑有关凭证,审查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的核算。
  (五)查阅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手续费支出的真实、准确。
  (六)查阅会计报表,审查财务费用支出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节 发电燃料成本及水费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燃料成本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燃料成本的核算范围,有无任意扩大范围造成电、热产品燃料成本不实的问题;
  (二)审查计入成本的燃料费的价格计算;
  (三)审查生产电、热用燃料与其他生产、非生产用燃料的界限划分;
  (四)审查燃料消耗量计算的真实、准确,发电、供热标准煤耗计算方法的合规。
  第二十三条 燃料成本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燃料管理业务的核算审计。
  1、查阅“燃料月报”的统计记录,重点审查燃料支出各项目及其耗用量,并与财务部门燃料明细帐进出数量核对。
  2、查阅“燃料收发、结存月报”及其附件,重点审查天然煤(油)价格的计算。
  (二)燃料会计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燃料”明细帐,重点审查:
  (1)电力、热力耗用燃料的核算通过各该明细科目核算的正确合规;
  (2)修理、技改等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基建投资核算;
  (4)辅助生产车间、设备耗用燃料是否通过“生产费用—材料”科目核算。
  2、查阅燃料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发电、供热燃料费用的分摊、供热厂用电燃料费的分摊及其计算根据。
  第二十四条 水费核算的审计,重点是审查外购水费、水资源费的核算内容的合规性,水费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审计的方法是通过查阅“生产费用—水费”明细帐及相应的会计凭证,并与水费发生时的结算单核对,审查耗用的水量和计价,计入电力、热力产品成本的水费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的正确、真实。
  第四节 售电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购入电力费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按购电单位分户设置的购入电力费明细帐、应付帐款帐户,以及付费原始凭证,重点审查购入电力费列支的范围。
  (二)与各类电量的记录核对,重点审查购电量,不同价种电量之间的划分。
  (三)查核有关购电电价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重点审查购电价格。
  (四)审查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购入电力费的会计核算以及归集的购电电费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售电成本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电力公司直属试验所、调度局(所)等为电网生产服务部门的生产费用帐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归集的生产费用。
  (二)查阅电力公司本部设帐核算及归集的生产费用。
  (三)审查电力公司汇总核算售电成本的报表,重点是审查发电厂结转的发电成本、电业局结转的供电成本、电力公司结转的本部成本,最终归集售电成本的准确、真实。
  第五节 修造产品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的核算内容、方法;
  (三)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和计算;
  (四)修造产品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各种生产费用明细核算的帐簿、会计凭证,审查材料、工资等成本项目分别按产品,按基本生产、辅助生产部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并与外购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外购动力(电力、热力等)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其他用途的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2、查阅用电、用汽计量记录并与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核算的耗用量与统计计算的耗用量口径的一致性。
  3、审查外购动力费的计价及其根据的合法性。
  (三)查阅“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审查为基本生产服务进行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四)查阅制造费用科目及其明细核算帐簿,并与生产成本帐、有关的会计凭证核对,审计制造费用根据发生地点和用途归集,并按车间、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在生产多种产品时所采用的分配方法,帐务处理的合规、真实。
  (五)审查完工产品成本核算,重点是审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计算的基数、分配率、完工产品产量的正确、真实,在产品约当产量按完工程度进行计算的合规。
  第四章 经营成果的审计
  第一节 产品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电力销售利润、热力销售利润、修造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产品销售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真实;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缴、结转的正确、合规;
  (三)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期末结转的正确、合规;
  (四)企业与主管局(电力公司)之间产品销售利润结转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和“本年利润”帐簿,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期累计发生额结转的正确、真实。
  (二)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帐表的一致性,重点是有无虚报、少报和利用报表调整利润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计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运用的税率,纳税依据的合法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查阅“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明细核算帐证,重点审计:
  1、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销项税;
  2、当期进项税核算的完整、准确;
  3、抵扣进项税之后应交增值税计算的正确、合规,应扣除的项目、金额的真实性(三)查阅“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核算的帐证,重点审计计税基数和运用税率的正确、合规,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完整、真实。
  (四)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是通过查阅按产品设置的“产品销售费用”明细帐,以及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的有关帐簿,重点审查: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划分。
  (二)直接按产品归集的费用的真实,不同产品间共同发生的费用分摊比例的正确。
  (三)“产品销售费用”核算的帐务处理,期末结转利润的正确、真实。
  第三十三条 审查企业与主管局结转产品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通过核对会计报表重点检查结转利润或弥补亏损的真实性。
  第二节 其他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第三十四条 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帐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其他业务支出”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正确性,帐表的一致性。
  (三)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重点审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税率运用、减免税的项目和幅度、税金结转的正确、真实。
  第三节 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财务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本年利润”帐簿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发、供电企业、修造企业“财务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结转数额的准确、真实。
  (二)主管局汇总电热产品、修造产品的财务费用的全面、完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修造企业按费用项目设置的“管理费用”明细帐,审查管理费用核算的费用项目有无与成本列支的其他费用混淆,管理费用的执行标准和开支范围的合规性。
  (二)查阅“管理费用”明细帐及核算的对应科目各有关帐户,审查各项费用发生时的帐务处理,数额的真实。
  (三)查阅“本年利润”和“管理费用”帐簿,并与会计报表核对,审查各月归集的管理费用结转本年利润的准确、真实。
  第四节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核算与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收益核算重点审查期末投资净收益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合规。
  (二)各项投资收益的真实,有无转移、挪用等违纪行为。
  (三)各项投资损失的真实,有无虚列投资损失问题。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投资收益”明细帐,审查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核算的内容正确性,数额的真实性,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的一致性。
  (二)查阅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长、短期股票投资取得股利时作增加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且相应增加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三)查阅“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转让出售股票执行的牌价,转让所得的计算,帐面实际成本与出售股票取得款项按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的正确性。
  (四)查阅“债券投资”明细帐,重点审查:
  1、短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应按债券购入的实际成本和取得的利息分别作“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相应增加银行存款。
  2、债券到期前中途转让,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与债券实际成本的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3、按面值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作投资收益处理。
  4、按溢价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扣除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5、折价购入债券,按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与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之和,作投资收益处理。
  (五)查阅“其他投资”明细帐,审查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的核算。
  (六)查阅“本年利润”投资收益明细帐,并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审查结转本年利润的投资净收益的准确、真实,企业结转主管局投资净收益的正确。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有无任意扩大范围,混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的界限等违纪问题。
  (二)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营业外收入”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收入项目的真实、合法,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营业普查中查出的应追缴以前年度电费、热费收入等列帐的真实性;
  2、审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或转移挪作他用。
  3、营业外收入期末累计发生额结转本年利润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正确、合规,有无任意调整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2、各项支出的真实,有无混淆成本费用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基建支出、福利支出界限的问题。
  3、营业外支出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真实,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法规和电力行政法规的行为(诸如滥收费、乱罚款、乱加价等),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违法行为的事项,属于审计范畴的另案专项审计处理;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范畴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属于司法范畴的,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权,应当承担审计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办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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