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德国中小型企业有哪些的管理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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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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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信∣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问题。过去十几年,西班牙、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国的中小企业(SME)贷款证券化在中小企业获取融资过程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欧洲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受美国次贷危机及随后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规模出现了较大萎缩,但研究表明,SME贷款证券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条值得探索的途径,欧洲有关方面正积极推动SME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本文概述欧洲SME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状况,重点介绍德国案例,分析成功的SME贷款证券化的要素,并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启示。
  一、欧洲SME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状况
  所谓SME贷款证券化,是指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对其风险和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证券产品的过程。SME贷款证券化与其它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其对应的基础资产不同。SME贷款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将部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以分散信用风险,同时可减轻银行的资本压力,满足金融危机后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若银行因资产证券化而释放的资本再次流入中小企业,则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资产证券化是解决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重要工具。对投资者而言,SME贷款证券化产品也可作为投资对象。Jobst(2008)指出,不同风险回报特征的贷款证券化产品,能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风险资产选择。
  与世界其它地区一样,欧洲包括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在内的结构性金融市场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年,绝大多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没有在市场中交易,其作用仅限于发行人将其作为抵押品,从欧洲中央银行获得融资。
  图1为欧洲市场中五种基于不同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变化情况。其中,住房抵押证券(RMBS)的发行量占绝对主导地位,即使是危机后的2010年仍然达到3600亿美元。SME贷款证券化在证券化产品中的份额,从本世纪初的3%左右逐步上升到了2012年的17.86%,但2013年的占比回落到了11%左右(图2);2012年SME贷款证券化产品占比提高,主要原因在于各类证券化产品总量大幅下滑,而非SME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复苏。
  尽管遭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冲击,市场中的证券化产品在违约损失方面却表现良好。标准普尔2012年的报告*指出:欧洲证券化产品的违约率在2007年危机爆发后仅为1.1%,而美国市场中该类产品违约率达到了14.8%;值得关注的是,欧洲的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违约率仅为0.23%。
  图3显示年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化率,即该SME贷款证券化产品是在市场中交易了(placed in the market)还是留置在银行内部(retained in the bank)。2007年SME贷款证券产品的市场化率达到了58%。随着危机的深化,市场化率急速下降,到2009年,几乎所有的该类产品都未在市场中交易。证券化产品的发起银行留置新发行的证券主要作为流动性缓冲以及央行借款抵押品。由于金融市场和欧洲经济有所好转,到2013年,SME贷款证券化产品市场化率回升到13.7%,但仍与危机前的水平有很大差距。
  从图4可看出,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存量主要集中在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以及比卢荷经济联盟(Benelux)。尽管年存量逐年下跌,西班牙仍是该产品规模最多的地区。投资者组成方面,市场中的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投资基金和银行,其中投资基金占比为49%,银行占比约39%。
  整体而言,金融危机后的欧洲SME贷款证券化市场受到了较大冲击。近期,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欧洲不少著名机构和人士纷纷呼吁采取措施,推动SME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欧洲央行执委Mersch(2014)认为,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欧盟范围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受到公平对待。首先,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持有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极高的资本要求,特别是产品的高等级部分也不享有优惠(ECB,2013)。同样,在欧洲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框架下,保险公司持有任何资产支持证券都要求考虑信用评级、期限以及率差的变化。在该框架下,AA级和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本支出比例为80%和42%,而持有相应评级的公司债的资本支出仅为6%和5%。这些监管措施将会极大地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SME贷款证券化产品。欧洲市场中的监管措施未能真正区分高质量和低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也没有充分考虑其历史违约表现。因此,为市场中的各类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已迫在眉睫。
  欧洲央行认为,应制定一个原则性方案,为资产支持证券设立资格标准,在该标准下甄别“合格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为其提供支持。 欧洲制定了“中小企业计划”,其中包括推动已有的SME贷款证券化的子计划。欧洲投资基金(EIF)作为欧洲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则通过为SME贷款证券化交易的高级部分和夹层部分提供担保,来提升证券产品的信用等级。2013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实施针对中小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以重整SME贷款证券化市场。
  二、欧洲SME贷款证券化运行机制—德国案例
  德国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走在了欧洲的前列。德国金融体系与中国具有相似性,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因此德国SME贷款证券化经验更具借鉴意义。
  德国SME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介绍
  1998年德意志银行发行了第一个SME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德国其它商业银行纷纷将资产负债表中那些流动性极差的SME贷款进行证券化并推向市场。同时,德国复兴开发银行(KfW)管理了一个政府资助的证券化平台,帮助商业银行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目前德国SME贷款证券化有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和“真实出售”(True Sale Initiative)两种模式。
  合成证券化模式中,发起银行通过购买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产品转移信用风险,但发起行仍然是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发起银行将打包后的SME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后,根据风险等级将产品分为高级、夹层和首损几个不同部分,最低等级的首损部分留置发起银行,而占比为80%-90%高等级部分出售给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银行,以上两个部分都通过CDS产品转移信用风险。夹层部分作为次级债券(或称为信用连接票据,Credit-linked Notes)由KfW通过旗下的特殊目的实体(SPV)在资本市场中按分层与等级的形式出售,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为该夹层部分提供以票面价值为上限的担保。
  “真实出售”模式中,发起人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实现了破产隔离的SPV,后者将购买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证券来完成整个证券化过程。即使发起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发起人的债权人和股东对证券化资产没有任何追索权。同样,如果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足以还本付息,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追索权也仅限于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模式的证券化是基于资产池信用,而非发起人信用,投资者高度依赖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
  德国SME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比较
  综上所述,如果仅从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的改善和经营效率的提升来看,两种模式并无太大差异,但在实现信用风险转移上两者差异显著—一个是表内转移,一个则是表外转移。合成证券化将信用衍生产品融入到了传统证券化中,实现了资产负债表内的信用对冲,在保持原有信贷关系前提下,利用信用连接票据进行证券化。同时,该模式摆脱了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限制,有些产品甚至在结构设计上都无需SPV参与,其面临的法律限制(如SPV的法律地位,破产隔离、跨国破产纠纷等问题)较弱,极大地扩展了结构性融资范围。
  在德国市场上,合成证券化产品规模大大超过了“真实出售”模式的产品,说明发起银行更多是将SME贷款证券化作为优化监管资本和风险管理的工具,而非有效的融资手段。对于银行来说,合成证券化模式既能节省监管资本,又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其附加的工作较少、效率高且不会对客户关系造成损害。例如,有些贷款可能附加了禁止出售的限制性条款,银行无法实现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向SPV转移;而真实出售会涉及抵押权变更等手续,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权变更繁多,提高了交易成本。另外,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如跨国清偿程序以及SPV交易税免除问题,也影响了证券化过程及产品结构,合成证券化模式为传统资产证券化方式提供了替代方案,其机制设计使得市场中各个主体的风险与收益匹配,更为关键的是有KfW这样的准政府机构为市场提供了自上而下的支持。
  除以上两种证券化模式,欧洲商业银行经常使用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进行融资。商业银行将抵押贷款(其中可能包括中小企业贷款)组成资产池作为担保发行债券,而担保资产仍然留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者对资产池中的资产有优先求偿权,且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双重追索权提高了证券化产品信用保障。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静态管理,资产担保债券实施资产池动态管理,定期对资产池的担保程度进行测试,替换资产池中不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以保障资产池对担保债券的全覆盖。担保债券通常为固定利率,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投资者面临的提前偿还风险小。资产担保债券信用等级高、发行成本较低。2013年,德国商业银行发行了5亿欧元的中小企业资产担保债券,其投资者主要为央行、投资基金、银行机构等。
  三、SME贷款证券化顺利进行的核心要素
  在欧洲一些国家,SME贷款证券化规模较大,除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以外,相关原因还包括:中小企业融资得到许多政策扶持,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长期跟踪,证券化产品透明度高,基础资产多元化、风险较为分散等。
  资产池由多元化基础资产构成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质量。欧洲SME贷款证券化产品违约率很低,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具有多元性特点;其二,安全性高的产品结构设计,使得中小企业的违约行为并未传导至SME贷款证券化产品(Kramar-Eis et al,2013)。基础资产多元化,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债务人的多元化,即涉及的SME贷款集中度低,资产池背后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其次是贷款产业多元化,导致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另外,相关中小企业来自不同区域,可防止区域性风险。
  产品透明度高
  与住房抵押贷款相比,SME贷款同质性更低,其承销过程的标准化程度也较低。这要求银行对贷款进行充分分析并进行内部评级。欧洲的中小银行主要以服务中小企业和农户为主,这些银行通过与中小企业以及社区成员的长期交往中获得了大量“软信息”,包括中小企业业主人品和信誉评价、企业各种交易记录、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预测。根据软信息与传统财务信息,形成有关企业的外部评级和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其中内部评级设立个体贷款人和整体资产池两个阀值,低于评级标准的资产都需要作出调整。上述各类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增加了产品的透明度。
  激励相容的产品结构
  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证券化产品估值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方的道德风险。比如,银行将高质量信贷资产留置内部,而将低质量产品推向市场;因付款义务已被证券化,发起银行可能会忽视对原基础资产中贷款人某些合约性限制的执行,如贷款投向、用途等限制。所以,在产品设计上,发起行一般将信用风险最高的首损部分留置银行内部。此外,还采用如下信用增级方式:1.利差账户。利差账户主要用来存放证券化产品收益超过成本部分的金额,当基础资产实际损失超过正常违约率后,利差账户通常成为吸收资产池损失的第一道工具,其对优先级证券起到了保护作用。2.现金储备账户。现金抵押账户资金一般由发起机构提供,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3.超额抵押。发起人资产池中未偿金额一般高于证券发行总额,超额本金部分为证券产品提供信用支持。
  公共部门协助与支持
  早在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报告(European Commission,2004)就指出:SME贷款证券化对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有积极影响,可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获得信贷支持,因此需要得到公共部门持续支持。随着SME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德国和西班牙等国都实施了国家支持计划。
  在欧盟层面,受各成员国支持的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在促进SME贷款证券化上扮演了重要角色。EIF为金融中介提供有关SME证券化的专业咨询服务,同时为证券化产品的夹层和高级部分提供信用增级。特别是对小型银行,EIF在初期就介入,极大地降低了发起银行的交易成本。EIF还作为证券化业务的直接参与者,致力于将该工具向中欧和东欧推广,试图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2013年,EIB和EIF联合推出“SME资产支持证券计划”,针对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差很低(贷款利率约为Libor加200个基点),以此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吸引力不高的问题,EIB在市场中直接购买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高等级部分,EIF则对其它部分提供担保。
  对于主权评级较低的国家,EIF努力帮助其金融机构融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盟“竞争力与创新项目”中,EIF与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以及两家意大利担保机构一起,完成了两笔证券化交易,目的是给那些未评级以及评级较低的小型商业银行提供市场融资。具体而言,EIF为贷款组合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回的担保,而发起银行则承诺在某一时期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新贷款,新贷款规模不低于被担保产品规模,并且要包含对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如果新贷款规模在一定时期内未达到要求,EIF则会向商业银行收取承诺费。
  主权债务危机后,欧洲央行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中小企业证券化发展。为进一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透明度和标准性,欧洲央行自2010年起,要求发起人对资产支持证券背后的贷款提供逐笔信息,并逐步将这些信息整合成数据库;积累足够长的时间序列数据,将极大地提高贷款信用风险建模的精准度。上述要求从住房抵押证券开始,逐步扩展到包括SME贷款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对不能提供贷款信息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将不能使用该证券作为抵押品向欧洲央行借款。从2013年7月开始,以资产支持证券向央行借款的抵押率从84%升至90%,抵押品评级门槛从AAA级降至A级。这些新发展,使银行更有动力发行证券化产品。另一方面,设立一级抵押证券(Prime Collateral Securities)的标准,并通过证券的质量、结构复杂程度、透明度以及流动性等指标,区别不同抵押证券的等级,为高质量资产抵押证券提供认证,解决证券化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欧洲SME贷款证券化的启示
  综上所述,欧洲SME贷款证券化在金融危机前就获得了较好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即使在危机中,其产品违约率也很低。欧洲SME贷款证券化产品设计得当、结构简单,信息透明度高,公共部门的支持对其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都对尚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起步于2005年,但规模很小,试点还曾经中断。但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难得的机遇。从宏观来看,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有利于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增加投资工具。从银行自身来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深化,资本可兑换的加快,银行存款扩张面临挑战,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会压缩银行利润空间,因此银行有更大的动力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从金融监管来看,近期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银行非标准债权逐步向标准债权转化,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等,使得非标准化的银行资产表外化受到了限制,而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进程中,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应积极尝试SME贷款证券化。从欧洲经验看,SME证券化产品也可以有较高的安全性,应破除“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高,其证券化产品风险也高”的错误认识。在我国开展SME贷款证券化试点,欧洲的下述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在证券化产品设计上,应保证作为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贷款的多元化和高透明度。欧洲经验表明,基础资产行业、地域上的多元化,是SME贷款证券化产品违约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SME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应遵循这一原则。在产品透明度方面,信息披露不仅体现在发行上,也要贯穿产品存续期始终。同时,应逐步实现每笔入池资产的信息披露,这有利于对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进行建模分析,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借鉴德国复兴开发银行(KfW)、欧洲投资银行(EIB)等经验,我国可通过政策性、开发性机构,统筹、协助商业银行开展SME贷款证券化业务。同时,借鉴欧洲投资基金(EIF)的做法,各地可筹资设立专项基金为SME证券化各层级产品提供担保。根据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可按基础资产区域为标准,担保费用在相关地区之间分摊。
  鼓励政策性机构和投资基金直接购买证券化产品。从前期国内试点情况看,优先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同信用评级的企业债券,难以吸引市场中投资者。对此,可借鉴欧洲投资银行(EIB)直接在市场中购买SME贷款证券化产品高等级部分的经验,引导政策性机构和其它机构投资证券化产品,推动其发展。为了使政策扶持效应传导到中小企业,发起银行需承诺在某一时期内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央行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可考虑将SME贷款证券化产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从欧洲实践看,基于合格抵押品的货币政策操作在调节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会促进合格抵押品自身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和相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未来我国央行将更多地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更主动地向市场投放基础货币,同时积极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在此形势下,如果央行将SME证券化产品也作为央行融资合格抵押品,可有效缓解中小金融机构国债、金融债等传统抵押品不足问题,有利于基础货币投放,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适时允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投资证券化产品,扩大这些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都是证券化产品主要的投资主体,而受政策不明朗的制约,国内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社保基金几乎没有参与证券化产品投资。这与投资基金是欧洲SME贷款证券化产品最大投资者的状况有很大差异。我国银行互相持有证券化产品,无法真正减轻商业银行资本压力,也难以达到分散其信用风险的目的。应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优化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结构,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加强宣传推介,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认知度。金融危机后,各方对证券化产品“谈虎色变”,使欧洲大量安全性高的证券化产品也大受影响。对此,欧盟有关机构和各成员国积极宣传SME证券化市场的作用,取得一定效果。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对复杂,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更需要加大对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同时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和防范方面的教育。
  本文为中国金融论坛工作论文。中国金融论坛是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所)设立和管理的中国特色新型金融智库。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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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国外普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也积累了很多经验,研究国际经验对我国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 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
&  美国《小企业法》明确指出,只有充分发挥小企业的实际和潜在能力,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日本20世纪90年代前认为中小企业是弱势群体,进入21世纪后,新《中小企业基本法》认为,中小企业是“创造新产业、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和搞活区域经济的主体”,2010年《中小企业宪章》进一步将中小企业的地位提升到“经济的牵引力和社会的主角”。欧盟的《小企业宪章》认为中小企业是“欧盟经济的核心力量”,是确保有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主体,并将“小企业优先”作为制定政策的原则。
&&& (二)经济和社会地位进一步加强
&&&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中小企业发展的质量越来越高,与大企业的差距在缩小,一些国家某些领域中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甚至高于大企业。如欧盟水电煤气行业以及不动产、租赁等服务业的中小企业所创造的附加值高于大企业,从日本年人均销售收入看,批发和零售业的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也高于大企业。美国平均雇员的创新活动是大企业的14倍。
 &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对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很大,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0.9%)。
  (三)中小企业的作用不可替代
 & 中小企业具有市场灵活性和个性,与大企业既是竞争也是互补关系。中小企业的作用可概括为:(1)市场竞争的促进者。不仅促进现有市场竞争,还创造新市场促进市场竞争。(2)创新的担当者。在专业化分工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不仅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还与大企业共同承担产品研发,决定最终产品的竞争力;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多元的消费市场和需求。(3)创造就业的担当者。(4)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担当者。中小企业与当地经济紧密相连,是区域产业集群和商业集群的核心力量。特别是微型企业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5)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中小企业很多活跃在传统文化领域,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挥重要作用。多数国家认为中小企业标准是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以及中小企业统计的重要依据,但也有一些国家认为对中小企业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甚至有的国家认为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没有实际意义。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一般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考虑。&&  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是“独立经营且在业务领域不占支配地位”,此外,还规定“在具体定义时可参照一系列指标,特别是员工数和企业销售额”。美国在定义时综合考虑了量的指标和质的指标。同时,还考虑到了每个产业的特征(竞争程度、平均企业规模和分布、技术创新、进入障碍大小、初期投资成本等)。
 &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和小规模企业(相当于微型企业)进行了定义(表2)。但小规模企业的划分在实际政策执行中,更多考虑“是否具有家族经营性”、“经营收入是否只能维持生活水平”等因素。
 & 欧盟:中小企业除了定量之外(参见表3),“未被其他一个或多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资本或经营权”也是一个必要条件。
 & 德国:认为对中小企业定义不会获得实际利益。因而,没有关于中小企业的一般法律,其定义依据不同相关法律。德国中小企业研究所(IFM)建议使用表4作为统计定义。此外,批发业员工数200人以下、零售业100人以下、服务业50人以下也被视为中小企业。《手工业秩序法》规定125种手工业为中小企业。
 & 英国:认为很难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定义,因此,没有关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法律。(1)博尔顿委员会报告书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经济定义”和“统计定义”。中小企业的“经济定义”强调其经营的独立性,指市场占有率较小,经营者具有完全自由决策能力,不受外部支配。“统计定义”制造业员工200人以下,零售业和各种服务业销售额5万英镑以下等。(2)贸易工业部(DTI)对中小企业没有采用单一定义,是“以大方针为依据,采取灵活形式”,通常以员工数为指标。如制造业小企业(1~99人),中企业(100~499人),大企业(500人~);制造业以外行业,根据需要采用销售额或附加价值额为指标。  && &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管理型,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统筹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如美国、日本、韩国;另一种是分散管理型,中小企业管理职责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相对分散,但管理权限明确,部门间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欧盟国家这种类型较多,如德国、意大利等。
 &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借助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下面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的特点。
 & (一)美国
 &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作为政策主体,对促进小企业发展起重要作用。
 & 1.设立专门负责小企业事务的小企业管理署。
小企业管理署是独立的联邦工作机构,为部级单位,局长及地区的负责人全部由总统直接任命。作为美国小企业政策的核心实施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联邦政府提政策建议,为小企业创造商业机会和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及向特殊小企业提供帮助等。下设大区办公室,通过当地机构推动社会各界为小企业服务。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分工明确,如商务部主要负责促进小企业出口等。
 & 2.设立维权办公室维护小企业权益。
根据《灵活监管法》,在联邦政府内设立了维权办公室,现有40多人,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任命,参众两院确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同联邦政府各部委联系,监督各部委法律法规起草;负责经济学研究和小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十个大区维权办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与白宫及参众两院联络等。维权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律师和经济学家构成。律师的职责是与联邦各部门的立法机构互通情报和对其立法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制定监管条例过程中保证小企业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经济学家的职责是研究小企业问题,发表研究报告,提供小企业统计数据。
 & 3.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不同层次和形式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有政府支持和推动成立的专业性组织,也有民间自发成立的机构,行业组织也发挥重要作用。如小企业管理署联合其他机构对创业者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成立了1100多家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目标1800家),由小企业管理署承担50%的费用。
 & (二)日本
 & 通过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分离,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 1.建立多层次管理体制。
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中小企业厅,是隶属经济产业省的独立机构,编制200人左右。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的培育,为中小企业创造公正的市场环境,建立为区域和社会贡献的体制等。在经济产业省下设的各大区经济产业局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各大区政府及民间机构实施政策。各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设立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并制定本地区政策,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2.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日本政府各部门均依法设立,法律上明确其主要权责。中小企业厅依据《中小企业法》设立,明确规定其具有协调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权力。部门间有协调机制,不同层级的横向会议是沟通协作的重要手段,政策信息公开透明是基本保障。“强化政策的一体性,推进政策的综合性”是制定中小企业政策的方针,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一般性政策,专门性政策由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厅共同负责制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中小企业厅主要负责制造业、零售批发业以及其他部门不管的中小企业,总务厅负责信息产业的中小企业等;中小企业预算主要由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中经济产业省直接负责的预算占全部预算近一半。
 & 3.建立多层次政策执行(服务)体系,形成相互间紧密合作关系。
第一层级是国家级别的政策执行机构,由国家出资设立,是隶属各部门的独立行政法人,在政策实施中起引导和指导作用。如隶属中小企业厅的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下设9个大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技术咨询、投融资担保和培训以及提供工业园区等综合性服务;第二层级是都道府县级别的政策执行机构,是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核心主体,该级别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有60个;第三层级是市级以下、被称为地方级别的政策执行机构,重点扶持小规模企业,地方中小企业支援中心有90个。第二、三层级主要利用地方经济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
 (三)德国
 & 1.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相对分散。
联邦经济部第2局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教育部、研究开发技术部也对中小企业政策承担一定责任,手工业归联邦经济部管理。在很多州的部门内部都拥有管理中小企业的部门。
 & 2.政府支持利用中小企业相关的团体进行管理和服务。
德国商工会议所、手工业会议所等全国性组织负责管理商业和工业部门的中小企业,并提供短期免费经营咨询服务。很多自助组织的社会团体也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如中小企业经营者保护协会(USD)向中小企业经营者传授现代经营手法。德国经济合理化建议委员会(RKW)俗称德国生产力本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政府每年为其提供近80%的项目补贴。
 & 3.国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的共同特点是:
管理职责明确,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区域主体的作用。
  && 建立比较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重视立法手段
 & 通过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法》。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制定了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从中小企业的创立到各类服务中介组织的建立都有法可依,各州有自主的立法权,既可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指导区域内中小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州的地方扶持法律。韩国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基础,颁布了《支持创立中小企业法》等一系列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加强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促进区域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可以说就是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日本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门立法,凡是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基本通过立法解决。在政策体系中,除了基本法之外,还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具体问题的专门法做配套,专门法的内容具体、操作性强,且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时,中小企业立法属于政策性立法,可以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要求做出修改、补充或整合,因此,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灵活性。
 & (二)强调中小企业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
 & 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可以反映该国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的倾向性,一般由四类政策构成:一是基础性政策,指提升中小企业基本经营能力的政策,如金融政策、经营指导政策等;二是竞争型政策,指防止垄断,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政策,也可称为反垄断政策,或产业组织政策;三是产业结构型政策,指产业培育、调整的政策,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为目的;四是社会型政策,指以稳定经济或增加就业为目的的保护、救济性政策。
 & 各国都很重视中小企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区域政策等经济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各国中小企业政策理念(目标)和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形成了各自不同特点的政策体系。美国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强调竞争型政策,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为小企业改善外部环境,防止大企业垄断市场,在小企业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给予小企业社会公共资源的支持,以维护自由竞争。日本重视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产业结构型政策在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中占主导地位,日本为了防止中小企业制约整个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政策,通过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来推进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从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中选出符合产业结构高度化政策目标的行业,作为扶持重点,确定其具体的现代化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对转型企业给予在重点扶持。欧盟偏重社会型政策,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格外重视社会政策,将“保障就业”作为重点,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实现社会目标。这与它们选择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有关。近年来,政策体系也出现了趋同现象,日本、欧盟加强了竞争型政策内容,欧盟和美国借鉴了日本产业结构型政策的做法。
 & (三)动态调整政策目标
 & 日本针对各经济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突出问题制定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措施。二战后日本经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各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可以概括为“培育竞争主体”、“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二元结构,向现代化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加中小企业活力”,并根据阶段政策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应措施。英国中小企业政策目标从支持创业到支持现有中小企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前期支持创业占据了政策的中心,在新创业企业激增的同时,停业数量也急剧增加,企业净增数很小,而且创业时期一般无法判断企业是否成功,2-3年后才能看到企业对创造就业的贡献。因此,英国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向促进现有企业经营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转变。政策内容也从支持创业的贷款担保制度转向开展咨询、完善企业培训制度等所谓的“软件支持”上来。
  (四)十分重视实施效果
 & 中小企业政策重在实施、难在监督。发达国家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事前参与、过程监督和事后评估机制。在政策制定阶段,充分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特别重视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欧盟要求相关机构参与决策过程,日本建立了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制度,还对政策进行事前评估。在政策实施阶段,建立政策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和取得实效。美国利用政府和国会间的制衡关系来保证小企业政策实施效果,同时美国小企业管理署按照设定了目标和绩效进行政策评估。日本对政策也进行事后评估,广泛听取地方经济团体和中小企业的声音,还通过提高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欧洲各国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早已进入常规化,欧盟1999年建立了外部评价机制,利用第三方机构对政策进行客观评价。此外,瑞典成立专门职能部门,该部门由政府不同部门的代表构成,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和法规简化工作。
 & (五)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发达国家一般从财税、金融、技术、创业辅导、国际化经营等多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 1.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对中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通过规定采购比例的直接手段,或建立采购信息平台等间接手段帮助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在税收方面,美国承认一定的非公开企业拥有同个人企业相同的选择课税的权利;日本减少法人税和营业税,法人税降至30%,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实行特别减免税;德国对个体经营实行较低的继承税和赠与税;英国对年收入不足30万英镑的法人所得企业由33%的基本税率降至25%征收,对年销售额不足3500英镑的企业免除增值税。在政府采购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有义务从中小企业进行采购;英国依靠劳工部管辖的Small Firms Service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和建议。
 & 2.金融政策措施。
发达国家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发挥多元化融资渠道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通过支持和引导,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政府通常从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设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和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业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保证。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发展风险(创业)资本市场也是各国开拓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美国在发展间接融资手段的同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手段,美国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SBA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直接运作的区域性担保体系和社区担保体系三个层面构成。间接融资是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日本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和贷款机构(通过日本政策性金融公库)财政资金占当年GDP的1%,成立国家政策性银行日本政策性金融公库,专门为中小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及个体创业者提供贷款和担保。欧盟通过欧洲投资银行(EIB)对区域内中小企业实行带有2%利息补助的融资。德国通过欧洲复兴基金(ERP)以及德国清算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平衡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为企业的创立、竞争力的强化、研究开发、环境保护以及节能等提供融资。政策性银行还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供利息补贴,幅度在2%-3%之间。韩国中央银行通过强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低比例、信用总量上限系统的支持、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等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
 & 3.市场进入与中小企业关系政策措施。
通过立法在市场进入、下包交易等方面建立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协调关系。日本出台了促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协调关系的《下包企业促进法》和《下包货款支付延迟等防止法》。欧盟规定公共部门在中小企业采购时,支付期间不能超过60天。
 & 4.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创业就业政策措施。
各国政府均重视中小企业的教育培训,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培训机构,重视提高中小企业的劳动保障制度。美国小企业管理署主办各种研修,经营咨询及与经营相关的研讨会;日本实施《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对采取改善劳动环境、充实劳动福利措施的中小企业以及进入新领域和新创业的中小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低息贷款和减免税收等措施;英国对失业者开设新公司,实施相当于失业救济金的补贴。
 & 5.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政策。
各国重视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采用研发补贴、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以及新技术推广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美国出台《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规定联邦机构有义务将研发外包的一定比率分配给小企业;日本对地方政府认定的研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创业者,实行财政补贴和融资、税收等的优惠,对国家研究机构和公立实验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给予支持;德国针对研究开发人员再教育的实行补助;英国对员工不足500人的企业开展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补贴制度。
 & 6.国际化政策措施。
国外重视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和建立国际化援助体制等支持中小企业出口和海外投资。美国国会先后通过近20项与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支持小企业出口,政府成立两个出口促进中心,向小企业提供出口资助、融资计划、法律咨询等一站式信息服务;日本缔结投资保护协定,促进中小企业海外利益,设立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为在海外的中小企业提供信息、经营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 7.微型企业政策。
微型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国家在扶持政策上重点向微型企业倾斜。联合国及一些国际性援助机构也把帮助发展中国家创办微型企业作为反贫困的重要措施。日本通过经营咨询服务、税务记账指导、金融辅导等经营改善活动,以及支持创业、支持开发新产品和信息化等经营革新活动,帮助小规模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政府补贴、小规模企业互助帮助小规模企业建立小规模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利用无息贷款和减税政策支持小规模企业投资现代化设备或开展设备租赁;马来西亚政府指定一些银行,以优惠的条件向微型企业提供“微型资金”支持;巴西对微型企业实行“超简单税”。
&&&&&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把握
遵循规律是企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则
&&& 实现科学发展是人类拯救自己、发展自己的基本命题。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不仅创造了物质文明,也在不断地把社会推向新的更高层次的文化和文明。因而,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征程中,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任重道远。企业能否担此重任,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能否按企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大千世界,万事万物,概莫例外。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驾驭自然,必须了解自然、研究自然、发现规律、认识规律、顺应规律,方能事有所成。否则,不仅于事无补,还要遭到自然和社会的惩罚与报复。正反事例,比比皆是,不胜枚举。规律既是客观的也是现实的,我们只能认识它、运用它,绝不能创造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每前进一步,都是在对客观事物发展变化规律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取得的,都是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迈进。改革实践证明,企业改革只有遵循企业规律,坚持不断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才能具备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坚实基础,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 企业发展的四个规律
&&& 溯本追源,从18世纪中叶世界上第一个以水为动力、以使用机器为标志的近代工厂在英国诞生算起,企业已走过了两个半世纪的历程。250年的企业发展史,实际上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无论是资本的积累与筹集,还是组织形式,亦或是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市场运营等诸多方面,都在变革中渐趋科学合理,日臻成熟完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也开始被人们所认识、所把握。通过对企业发展中演变过程的方方面面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和理论上的升华,我们已可以抽象出企业发展的四个规律:资本社会化的规律、组织形式股份化的规律、管理人员专家化的规律和市场国际化的规律。而且,这四个规律,已经为当今企业发展的实践所充分印证。
&&& 资本社会化的规律: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企业创业资本及扩张资本的筹集,已经从当初依靠单个资本的积累,演变为社会筹集。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融资行为的社会化已经越来越普遍,这在大企业、大工程、大项目方面表现最为明显。正如马克思在论述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所言:“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资本的积累和集中,无疑就是资本的社会化,而且资本社会化的发展使人们的资产愈来愈多地体现为证券化。
&&& 组织形式股份化的规律:这是与资本社会化紧密相关的一个规律。企业从社会上融资,必须在组织形式上体现出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体现?这就必须有一个能够体现投资与权益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即以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投资者在企业中参与决策和分红的权与利。股份制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由于在企业运营机制上表现出其他组织形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已成为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并在其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 管理人员专家化的规律:这是由资本社会化规律和组织形式股份化所派生出的一个规律。现代企业与过去的企业相比,不仅在筹资方式上和组织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且生产经营管理的理念、方式、方法也与小商品经济和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大不相同,对企业的战略决策、生产技术、经营方略、管理技巧、资本运营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投资者在素质上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懂生产、懂技术、懂经营、懂金融、懂法律、会管理且视野开阔的专家型人才来打理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化的特征日益显现。目前盛行世界的MBA教育,就是适应管理人员专家化规律,专门培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经理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已是客观存在。
&&& 市场国际化的规律:企业因市场而生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市场为舞台,在适应市场需求的过程中发展,适应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创新。同时,市场作为企业重要的生存发展环境,也因企业而发达、而精彩。企业活动在受市场所左右的同时,也不断地以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而创造市场、丰富市场。正是有了企业的发展,市场才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随着现代交通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和信息业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活动全球化已发展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从资源的配置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面对的市场已从昔日封闭的地方性市场或国内市场演变为开放性的国际化大市场,面对的是来自无疆域的全球性的激烈竞争,其发展无不需要从全球的视野作出决策。于是,企业变成国际化的企业,市场变成国际化的市场,跨国经营的步伐势不可挡。&&
&&&&在企业发展规律强大且不可抗拒的作用下,资本的社会化已经跨越了国界,组织形式的股份化已经超越了意识形态,经营管理人员来源已经全球化,跨国公司纵横驰骋国际市场,不仅在国际经济舞台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国际政治格局中也演绎出越来越多的故事。
&& “摸着石头过河”――认识企业规律的重要过程
&&&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3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乃至企业体制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沿用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其弊端之一是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积极性和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在国家、企业(严格地讲是不能称为企业的,其性质是政府工厂)和职工三个积极性中,除国家外的处于微观层面的两个积极性都不能有效地调动起来,企业缺乏创新与发展的动力,效率长期低下,活力严重不足,严重地制约着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国家处于“穷社会主义”的窘境之中。归结起来,其根本原因是背离了企业发展规律。
&&& 我国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推进处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核心地位的企业改革,就是要遵循规律,实现科学发展。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打破国有经济的一统天下,形成竞争发展的经济运行格局;二是改革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上层建筑------转变政府职能,为竞争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利润留成制、厂长基金制、一步利改税、二步利改税、税利分流和承包制,其核心是“放权让利”。
&& “放权让利”的内涵是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的工厂,企业的“权”不是产生于企业本身,而是政府“下放”来的;利润不是企业创造的,而是政府“让给”的。政府“放”多少权企业就有多少权,政府“让”多少利企业就有多少利。这种“放权让利”式的改革,虽然企业发展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国有企业创新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仍然不足,经济效果也不明显,但改革的探索意义却十分重大。正是有了如上六种改革探索,才使我们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局限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企业改革迫切需要从“放权让利”的徘徊中跳出来。在当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蒋一苇的企业本位论在理论层面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对深化企业改革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企业改革从摈弃“放权让利”提升到“还权创利”,从“摸着石头过河”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作出了必不可少的理论准备。
&& “还权创利”的核心是政府还政府工厂以企业性质,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和权责明确”,使企业从政府怀抱走向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负起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主积累、自主发展的责任。就是说,政府把企业应有的权力还给国有企业。那么,搞活企业、创造利润就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的通过,吹响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号角,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0多年,是企业改革由“放权让利”开始转向“还权创利”的10多年,也是按规律要求走上改革正途的10多年,因而是在转制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10多年。在10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同时,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 于是,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攻坚战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要实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建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两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紧接着国家就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大面积退出。多年来,制度创新的本质是不断探索如何按企业发展规律改革国有企业。
&&&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探索中,理论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前提对国企改革方向进行了论证:有的偏重讨论如何明晰产权,有的偏重竞争机制的建立,有的偏重于分配激励,有的偏重制度建设,有的偏重外部环境等等。注重关注产权是因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产权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重视竞争机制的建立,是因为解决了产权问题,并不能自动地解决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事实上,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最清晰的,机制也很灵活,但国内外大小私人企业破产、倒闭、效率不高的也比比皆是。可以说,因企业性质不同,影响效率的因素极不一致。但企业的发展有其一般的规律性,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不应在规律之外运行。这是企业发展的根基。国有企业如果能够真正地、全面地按企业的发展规律进行改革,就能解决产权虚而不实、政企分而不开、权责含混不清的问题,其核心竞争力不足和总体效率偏低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创利”的能力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一句话:只要按规律办事,国有企业并不比其他性质的企业差,甚至可以做得更好、发展更快。
&&&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企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
&&&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追求效率: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成本的最小以及收益的最大。无论是资源的配置,还是市场中的交易,实际上都是权利方面的变化。正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这样那样的权利的变化,达到成本的最小和收益的最大化。在我国,从宏观层面上讲之所以经济增长质量不高、从微观层面上讲之所以效率较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度供给,不仅经济疲软有制度供给方面的原因,经济过热也有制度供给方面的原因。具体地讲就是,由于企业产权的不清晰,企业还不是真正市场经济体制意义下的现代企业,导致可以不负责任地乱上项目、乱铺摊子,以迎合政府官员追求规模、增加GDP的“政绩”要求。而政府则可以用非市场的手段,以父爱主义对国有企业实行减免税、税收返还、债转股等措施实施变相保护,把稀缺资源投入到效率不高的企业、生产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政府的“父爱式”保护虽然能够帮助企业一时做大,但不能做强。就制度供给而言,关键是国有企业改革。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关键是产权制度。
&&& 产权(所有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包括一个人(一个组织)或其他人(其他组织)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重要性就在于在合理预期下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而,产权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几乎是不用讨论的。《企业论》的作者、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美国经济学家托斯丹?本德?凡勃仑认为,没有绝对明晰的产权,就不会有企业,企业是基于“所有权制度”的结果。产权对企业来说之所以特别重要,之所以是前提条件,是因为企业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参与市场交易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大量的、经常的。企业要在不断地买和卖中实现赢利,但在市场交易中并不是自己买自己生产的东西,因而,“所有权必须是自然的、正常的绝对所有权,对于所享有事物的使用和处理,必须具有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决定权”。 不能自主决策,必然是权责不清;不能自主经营,必然是不能负责发展。
&&& 企业发展的资本社会化规律、组织形式股份化规律和管理人员专家化规律,其内生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清晰的产权制度。众多的、分散的资本能够集中在一起,从事在共同利益下的某种事业,其前提是有清晰的产权;每一资本单位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需要的是清晰的产权;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由专业管理人员打理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之间的分工配合与制衡设计,其背后的依据也是清晰的产权。在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产权不清晰。由于产权不清晰,政府可以替企业决策,或强迫企业接受政府的决策,导致企业行为扭曲,以致企业竞争力不足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董事会成为“花瓶”,不仅导致董事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推诿,而且经营班子可以不受制约地、不负责任地越权决策、恣意妄为,以致企业发展的大事、小事统统搅和在一起,权责不清,管理层忙于决策,决策层搞管理,出了问题统统推给政府。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建立了国资委就万事大吉了。国资委的重要职责是按照企业发展规律的要求,制定法律法规,推进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重要的不是体现政府某个部门、某个领导的意志,而是体现企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不能出现随意性,而是要求规范化;董事会不应是官员的集合,而应集中一批企业发展问题或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对于经营班子,要实现由政府任命向董事会聘任的过渡;改制不应是政府拉郎配,而应采取市场化机制,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这反而有利于增强国有资本的主导力和控制力。在企业改革中,我们只要相信规律、把握规律、遵循规律、按规律行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就会迎刃而解,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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