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申请慢性病医疗

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险最新办理指南( 2015)
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险最新办理指南( 2015)
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养老保险新增: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复转、退伍军人,需要持调动函或《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在公司社保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需提供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在公司社保部领取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后,交回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拿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关系转入事宜。
  2.省外转入:需持《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关系转入事宜。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转省内: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事宜。
  2.转省外: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只有以下情况方可提取养老个人账户余额):
  1.参保员工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复印件、合法继承人与死亡员工关系证明、死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各三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死亡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领取事宜。
  2.参保员工移民:需要出具移民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领取事宜。
  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需持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事宜。
  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失业保险新增:需提供参保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事宜。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前公司与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处办理失业金领取事宜。
  注:失业金领取人失业保险缴费已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已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已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医疗保险新增: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个人签字确认工资表一份,一寸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省本级转入:原用人单位填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异动情况表或者商调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非省本级转入: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局出具参保年限证明,到公司社保部按新增人员参保办理。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医疗保险注销:医疗保险参保员工及离退休人员身故,需提供死亡证明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医疗保险注销。
  医疗保险定点地区住院治疗的:用医疗保险参保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医保IC卡结算,并在住院三天内到公司社保部,提供住院证复印件开具结算单,交所住医院省级医保结算窗口进行住院费结算。
非医保定点地区住院治疗的:
  因公出差或探亲外出期间患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提供外出期间的单位证明或出差证明、被探方单位证明、交通票据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盖有财政监制章的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如报销医疗费中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还必须要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医疗费核报时要附门诊病历(病历内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在异地发生的慢性病诊治费用不能报销。
  异地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需在省外急诊住院后10日内通知公司社保部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外诊登记手续,超出一月的未办理外诊登记手续的省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符合异地医疗费核报规定的人员,将所需材料准备完毕后送交公司社保部办理报销事宜。
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1、在职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公司社保部医保经办人在规定时间送省医保局按规定核报。
  2、退休人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用完后,门诊就医须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身份证到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生育保险待遇核报:参保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持参保女员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公司社保部办理。
  女职工妊娠后,必须在3个月内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可刷卡。人流、放环及取环必须在治疗前到公司社保部备案,备案后费用可刷卡,否则发生现金一律不予报销
一、备案所需材料:
怀孕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5、放(取)节育环证明、门诊病历
二、生育津贴审核所需材料:
  产后或人流术后出院3个月之内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司社保部审核生育津贴。
  1.身份证复印件;2.出院证原件;3.病案首页原件;4.出院小结原件;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7、出院结算缴费清单原件。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备案及报销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原件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男方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夫妻双方为配偶;7.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未参加居民或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
四、异地生育备案所需材料(如果需要到外地生育者):
  1.身份证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早孕的彩超单原件及复印件;3.准生证(育龄妇女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院等级证明(原件);5.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在当地医保部门开具)原件或当地批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文件的复印件;6.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所选医院盖章。
五、异地生育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出院证原件;2.病案首页原件;3.出院小结原件;4.费用清单原件;5.单位休产假请假条;6.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住院发票原件;9、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参保员工必须在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当年的医疗、生育费用必须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申报的省医保局不予受理。12月20日以后的费用按照下一年度相关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办理指南
工伤保险新增: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公司社保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事宜。
一、工伤医疗费核报:
  新工伤须提供资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住院治疗须提供材料:
  1.出院证;2.有税务章的住院发票;3.住院病历首页;4.住院费用明细单;5.出院小结。
  工伤门诊治疗须提供材料:
  1.门诊病历本(或疾病诊断证明);2.有税务章的门诊发票;3.门诊复式处方(门诊发票中有药品明细的可不提供)。
  老工伤须提供材料:除住院资料与新工伤要求相同外,还需填报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须提供材料:
  1.工伤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4.工伤前一年缴费基数表。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2.死亡证明;3.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供养亲属关系证明;5.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6.工亡前一年缴费基数表。
四、工亡遗属抚恤金发放:
  工亡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部每月定时造册发放,并依据青海省社保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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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四种特殊慢性病可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种特殊慢性病可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近日,有市民向打来热线电话咨询,自己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缴纳580元,能否申请特殊慢病?为此,记者咨询了市医保局相关部门,为满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的4种特殊慢性疾病人员门诊就医需求,市医保局在2015年为这些患病参保居民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据介绍,本次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四种,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符合以上四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单位。
  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为:
  病种 自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各种恶性肿瘤 5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2,500元
  肝移植术后 2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40,000元
  肾移植术后 20%(乙类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40,000元
  尿毒症 18% 用于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在年度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下使用
  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如下:
  1.各种恶性肿瘤: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东区(原车辆厂医院)、华安医院。其中,白血病: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华安医院。
  2.尿毒症: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203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二厂医院、北钢医院、华安医院。
  3.肝移植、肾移植术后:第一医院。
  鉴定单位具体联系电话为:
  鉴定单位 联系电话 鉴定单位 联系电话
  第一医院 2406895 第二医院 5907472
  中医医院 8923253 医学院附属一院 66979
  医学院附属二院2739678医学院附属三院 2697307
  203医院 6878522 建华医院 86024
  和平医院 2183017 华安医院 6688426
  二厂医院 2818533 医学院附属三院东区 40141
  北钢医院 6800997
  同时,工作人员提醒,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查询,并可下载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由于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而影响了鉴定结果,责任由个人承担。申报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此两份表格需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网站下载并自行打印;一般项目填写要齐全,IC卡号必须填写齐全;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的,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由于病情原因致使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申报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并由接待申报的医院负责组织专家到参保人员家中鉴定。
  此外,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不另行通知,每月25日前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可直接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慢病处方,然后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购药(尿毒症病种除外)或实施检查和治疗项目,如果不能使用,请拨打2419130电话查询原因。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后次月5日至日,下年度享受待遇情况请依照下年度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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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特殊慢性病可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推荐关于社保,我们应该知道的18个问题!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吗?
需要。而且其他险种也应一并转移,确保各险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维护参保人利益。
3、我是成都人,在成都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州某公司打工,请问我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是湖南人,现在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单位的养老保险,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指: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指: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未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7、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应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不需缴交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其工资吗?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一定比例缴交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中断原因取消后可继续领取。
1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应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广州市为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日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7、我是广州市户口,已经在单位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以居民身份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吗?
 不可以,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18、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的规定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于日开始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了单位和缴费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缴费人在退休、生病、失业、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一系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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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政策简介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临沂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办事流程:失业人员本人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审核后于次月15日(周休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通过银行拨付。
申报材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原件1份(女性失业人员应出具乡、镇、办事处计生委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或打印微机管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本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三、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事流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现行的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执行。本着失业人员自愿的原则,按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根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所需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申报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1张。
四、申请生育补助金
办事流程: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按照当地生育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结婚证、计生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和检查治疗及用药费用清单(属剖宫产或多通胎生育的需提供诊断证明)。
五、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事流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直系亲属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申报材料:死亡失业人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原件、殡葬证明原件
六、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查询、转出
办事流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由参保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减员、停保。参保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失业人员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交接及缴费月数维护表》。
申报材料: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查询:身份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转出:经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临沂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或《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失业人员退休/病退手续申报
办事流程: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局退休审批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正常到龄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提交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二代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定银行活期存折,并填写其他相关表格;申请办理病退提交被鉴定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年内)一寸免冠照片3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住院病历(或有效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其中属于精神病科患者的,还应提交系统治疗五年以上病历及有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二位以上专家)出具的鉴定书;慢性病应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
八、退休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办事流程:失业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若退休前医疗保险有欠费,由本人先填写《参保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费申请表》申请补缴欠费,再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核准表》,报基金征缴部门审核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核定缴费后一次性缴满规定年限。
申报材料:个人档案、身份证、退休证、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规定格式(大小:315 X 394尺寸)的电子照片1张。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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