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居住证暂行条例投资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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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
  第一章&nbsp&nbsp&nbsp&nbsp总&nbsp&nbsp则&nbsp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nbs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nbsp
  第三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按照&#8220分级筹集、分级管理&#8221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nbsp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8220量入为出,以收定支&#8221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nbsp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nbsp
  第二章 &nbsp&nbsp资金筹集&nbsp
  第五条 &nbs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nbsp
 &nbsp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nbsp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nbsp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nbsp
  (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nbsp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nbsp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nbsp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nbsp
  第三章&nbsp使用范围&nbsp
  第七条 &nbsp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nbsp
  第八条&nbsp各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nbsp
  第九条 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nbsp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nbsp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nbsp
  第四章&nbsp扶持项目&nbsp
  第十一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nbsp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bsp
  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nbsp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nbsp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nbsp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nbsp
  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8220见证补贴&#8221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nbsp
  第十三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nbsp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nbsp
  第十四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本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nbsp
  第十五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定义见附则),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nbsp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nbsp
  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nbsp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nbsp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nbsp
  第十六条&nbsp&nbsp 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nbsp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用工形式、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nbsp
  第十七条 &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由省级及设区市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nbsp
  第十八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nbsp
  第十九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nbsp
  第二十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闽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nbsp
  第二十一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nbsp
  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nbsp
  第二十二条 &nbsp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具体项目如下:&nbsp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各地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设施、技工院校、行业企业,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县级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经费支持。&nbsp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业务费、就业维权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省际劳务合作补助、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创业孵化成果补助、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能力建设,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公共就业创业专项服务等项目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nbsp
  (三)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金保工程等资源,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网络系统建设给予补助。各地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备案、薪酬调查、就业信息发布等工作。&nbsp
  第五章&nbsp资金管理&nbsp
  第二十三条 &nbsp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担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业务,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管理。条件成熟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具体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nbsp
  第二十四条 &nbsp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就业调剂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高校毕业生数、就业困难人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绩效评价数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中央规定的补助办法执行,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同级财政安排补充,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户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要同一银行。&nbsp
  每年年底前省级财政根据当年补助数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补助地方的预算指标。省级财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则上于每年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设设区市应相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nbsp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报表制度,相关报表应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备。 &nbsp
  各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资金需求,由财政部门审核。&nbsp
  各项补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nbsp
  第二十六条&nbsp政策扶持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nbsp
  各类单位组织的促进就业的项目,必须报送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岗位、联系电话号码等),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抽查。&nbsp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省人社厅直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及有关经办程序、申请时限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nbsp
  各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nbsp
  第二十七条&nbs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nbsp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完整;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nbsp
  第二十八条&nbsp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开展实质审查。&nbsp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拨款手续。&nbsp
  第二十九条&nbs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补助资金时,要充分利用业务经办管理软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录入省级就业管理系统,以便复核检查。&nbsp
  第三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办法、补助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类型、金额和标准等)、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nbsp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nbsp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nbsp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8220及时、均衡、有效、安全&#8221的要求,加快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nbsp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nbsp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nbsp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nbsp
  第六章 &nbsp&nbsp监督检查&nbsp
  第三十五条&nbs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nbsp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nbsp
  第三十六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nbsp
  第三十七条&nbsp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nbsp
  第三十八条&nbsp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nbsp
  第七章 &nbsp附 则&nbsp
  第三十九条&nbsp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可统筹使用。&nbsp
  第四十条&nbsp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nbsp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nbsp
  第四十一条&nbsp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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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商务厅(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不含畜禽屠宰、典当、融资租赁)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投资贸易促进、主办相关会展活动、闽台港澳经贸交流等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将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下放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推进统一的市场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外资工作,统筹外资、外贸、外经发展,深化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维护公平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4.加强口岸工作,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商务和口岸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规则之间的衔接意见;拟订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体制和商务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商贸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标准化;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原油成品油流通以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四)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商品贸易秩序,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国际品牌保护、商业信用销售,对直销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商贸行业文明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六)研究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  (七)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不含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负责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商品进出口;指导国际品牌体系建设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八)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和会展业管理促进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承担企业境外投资贸易活动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指导、管理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选资活动;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活动,管理监督对外劳务派出机构;承担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深化我省与台、港、澳地区的经贸联系,协调推进闽台、闽港、闽澳投资贸易与产业合作,参与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多双边、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协调解决国际投资贸易中的具体问题。  (十四)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和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扩区、区位调整、升级以及自由贸易园区的审核转报工作。  (十五)起草并组织实施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推动建立大通关工作机制、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十六)起草并组织实施商务人才规划;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商务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效能、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WTO事务协调办公室)  拟订我省商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推进商务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商务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政策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负责机关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WTO事务协调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审议工作,配合商务部进行的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济组织(含自由贸易区)谈判,处理涉及我省的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投资环境测评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财务处  编制部门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商务厅各类资金,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各项促进商务发展的业务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由商务厅负责安排的其他资金的具体使用工作;牵头申报中央各类商务扶持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市场秩序处  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协调管理我省商品贸易经营秩序,负责国际品牌保护,组织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对事项,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根据商务部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商务举报投诉;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信用担保、商业担保工作;承担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  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指导汽车、建材、农机等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承担流通业发展规划拟订与组织实施、流通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工作;提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开展流通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承担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我省国内贸易的动态跟踪和研究分析工作,牵头研究制订内贸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市场运行调节处(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  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负责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糖、蛋、菜等)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负责协调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指导管理“菜篮子”商品流通和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流通;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八)对外贸易处(省人民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外贸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外贸发展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管理政策和目录,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负责外贸发展促进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重点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综合协调、评估和分类管理境外展览会,指导出口商品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际品牌体系建设。  (九)服务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服务贸易、商贸服务业促进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建立服务贸易省直部门联系机制,指导有关行业和地方服务贸易进出口工作;承担服务外包促进工作,指导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等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管理、国际货代管理、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境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十)贸易与产业安全处(省公平贸易局)  负责产业安全工作,承担产业安全预警、产业损害调查和产业促进政策研究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规章,依法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动植物防疫、濒危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依法执行进出口配额、许可等贸易管制措施;负责加工贸易管理,承担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有关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具体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指导协调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负责维护我省企业境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  (十一)外资管理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外商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外资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依据授权进行限额下外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协助处理外商投资纠纷;牵头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管理外资项目招商管理系统,负责我省利用外资的动态跟踪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已设立外资企业的跟踪服务。  (十二)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的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各项统计与分析;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活动,指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承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三)亚洲处  (十四)西亚非洲处  (十五)欧洲处  (十六)美洲大洋洲处  亚洲处、西亚非洲处、欧洲处、美洲大洋洲处分别负责亚洲(不含西亚)、西亚非洲、欧洲(含俄罗斯)、美洲大洋洲区域内国家(地区)对外经贸运行情况及重要跨国企业投资动态的综合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我省与区域内对华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开展经贸合作的战略、规划、建议;统筹推进我省与区域内国家(地区)的双向投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合作,跟踪推进并协调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沟通联系区域内重要经贸组织、跨国公司以及我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管理我省与区域内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七)台湾处  拟订我省对台湾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台经贸合作磋商;指导管理对台经贸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承担与台湾的双向投资贸易促进工作,跟踪推进台资重大项目,协调有关台商投资管理问题;负责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依法审批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和口岸企业小额贸易经营权以及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经贸往来企业的经营权;协调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承担省对台经贸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港澳处  拟订我省对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港、澳经贸合作磋商;指导管理对港澳的经贸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承担与港澳的双向投资贸易促进工作,跟踪推进港资澳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招商、落地中的问题。  (十九)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制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和电子商务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分析;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推进网络零售、跨境贸易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贸易;负责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示范企业、基地和城市建设;指导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工作,组织商务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二十)开发区管理处  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自由贸易园区审核转报的具体工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协调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负责开发区有关统计工作。  (二十一)口岸管理处  负责研究起草我省口岸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开放计划;负责全省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全省口岸开放、整顿、关闭和设立外贸作业点的协调、审核、验收、报批,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口岸工作有关统计和分析;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二十二)大通关协调处  负责组织推进和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负责口岸通关环境建设、大通关绩效评估、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建设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我省口岸资源推介和海西综合通道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负责协调对台口岸通关事务;负责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省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电子口岸建设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空港处  负责机场口岸现场通关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境)外航线的培育和境外旅游包机、货包机、加班机工作及口岸疏港、航班安全、正点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场口岸有关单位的业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对外、对台宣传工作,负责口岸信息和客、货运输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协调机场运营和查验单位做好重要宾客的通关接待工作。  (二十四)外事服务处  管理、协调本机关外事活动,宏观指导全省商务系统外事工作;统筹编排本机关年度出访计划,负责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公经贸团组出访的审批、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联系驻华使领馆经商处、驻华国际经济组织(商务机构)、跨国公司及国外商会,办理国(境)外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机关服务,跟踪推进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我省商务发展的相关事项。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商务领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商务人才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8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省物价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商务厅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三)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四)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工作由相关处室承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闽政办〔2014〕11 号文印发。)&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4层  邮政编码:350003  办公室:33   值班室:16  传 真:33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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